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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住房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1-02-20 23:22:11

A.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什么时候商能转公啊

根据我国公积金相关政策规定,市民想要办理商转公贷款,应具备以下6个条件。回
1.在当地正常缴纳答住房公积金。
2.转贷业务只接受原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的申请。
3.申请人需向银行确定,其购房贷款尚未结清,同时向银行提出提前结清贷款的申请。一旦银行同意,就能办理接下来的业务。
4.申请人要保证原商业性购房贷款还款在1年(含)以上,且信用记录良好并无逾期行为。
5.申请商转公时,确保所购房产已取得当地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且之前申请人没有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
6.申请的商转公贷款额度应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和原商业性购房贷款余额内,才能被受理。而商转公的贷款利率则是按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现行贷款利率来执行的。
在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之前,要先做好相关资料的准备工作,包括与原来贷款银行之间签订的商业性购房贷款《借款合同》原件;当地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贷款余额证明或原贷款还款清单,此证明需要原贷款银行盖章方可生效。材料齐备后,即可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商转公贷款的申请。

B.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负责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2003年5月28日正式挂牌成立,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拟订有关配套措施和管理办法,经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起草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五)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提交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组织执行;
(六)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
(七)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发放。
(八)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和归还,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提交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九)申请并办理住房公积金呆坏账的核销;
(十)负责其他住房资金的归集和管理;
(十一)监督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缴存情况,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二)负责住房公积金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立、维护、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与安全;
(十三)负责对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十四)拟订住房公积金年度财务报告,经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
(十五)公租房公司主要承担市政府下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市政府和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C.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机构成立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03年5月28日正式挂牌开业。它是经市委、市政府批准设立,专西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根据国属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等十部委《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实施意见》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陕政函[2002]266号)的有关精神,同意(市编发[2003]25号)成立的管理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单位及各行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带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D.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是多少是按照社保工资缴纳吗

1、西安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是单位和个人分别不低于5%,不高于12%。缴纳的比例根据企业实际的情况进行缴纳。

2、公积金缴纳基数是按照社保工资缴纳的。

(1)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新设立单位的职工和用人单位新增的职工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工资核定。

(2)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或起薪当月的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核定。

3、以下情况可以提取:

(1)购买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购房合同及发票(看原件留复印件)

(2)离、退休:个人申请,单位证明,离、退休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3)在职死亡:委托提取人身份证明,提取人单位证明,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自建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建房审批手续(准建证原件及复印件)

(5)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有关审批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6)出境定居:个人申请,单位证明,出境定居证明

(7)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个人申请,单位证明

(4)西安市住房管理委员会扩展阅读

1、缴存比例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要求,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分别为5%,上限分别最高不得超过12% 。

2、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两部分构成,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月缴存基数分别与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的乘积之和。缴存基数、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到元,取整数。

3、其他事项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缴存单位应按政策规定中的工资总额足额为职工缴存公积金。

(2)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自本通知下发后,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做好各缴存单位、受委托银行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抽查与监督,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为缴存单位提供便捷服务。

(3)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4)本通知最终解释权归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所有,由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 西安市规划局的领导信息

惠西鲁:局党委书记、局长
职责:主持市规划局全面工作,负责协调市规划局各领导同志工作。
分管:市规划院
丛远飞: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兼机关党委书记
职责:协助局长负责组织人事劳资、党风廉政建设、纪检监察、机关党委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干部教育培训、目标考核、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负责临潼区、阎良区范围内的用地、建审、规划管理、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负责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办、局四城联创、容积率专项治理及规划许可评估工作。
分管:组织人事处、监察室、机关党委、临潼分局、阎良分局、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审批办、局四城联创办
联系:西安临潼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规划管理部门、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规划分局
王学超: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兼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
职责:协助局长负责机关政务及行政事务日常工作、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城中村(棚户区)改造规划管理等工作;负责长安区范围内的用地、建设、规划管理、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牵头组织保障性住房相关协调工作。
分管:办公室、市政处、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规划管理处、长安分局
联系: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规划分局、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规划分局
陈琦: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兼西安汉长安城国家大遗址保护特区管委会副主任
职责:协助局长负责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城市勘察测绘行业管理、区域历史文化特区规划管理等工作;负责新城区、未央区范围内的建审、规划管理、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牵头组织重点地段城市设计、建设方案的审查工作;协调做好曲江大明宫遗址保护改造办公室相关工作。
分管:建审处、新城分局、未央分局
联系: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分局、西安曲江大明宫遗址区保护改造办公室规划分局、汉长安城国家大遗址保护特区分局
肖青利: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职责:协助局长负责城乡规划法制宣传教育和建设、行政诉讼和复议、城乡规划督察、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勘察测绘成果应用及管理;负责局驻信访接待中心工作;协助王桢同志做好用地处工作;协助丛远飞同志做好容积率专项治理及规划许可评估工作。
分管:政策法规处、局驻市信访接待中心、市勘测院
联系: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规划分局、住建部及省厅督查员
席保军:总规划师
职责:协助局长负责城市景观、城市雕塑的规划管理、全市村镇规划管理和城镇建设等工作;负责统筹全局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划设计方案招标管理等工作;负责市规委会、市雕委会日常管理工作;协助王桢同志做好总工办工作。
分管:景观环境规划处、村镇处、信息中心
联系:国际港务区规划分局、市辖县建设局
王桢:巡视员
职责:协助局长负责城乡规划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及综合协调工作;负责中国名城委西北片区联络处及行业学会、协会相关工作。
分管:总工办、用地处
联系:省、市各相关协会、学会
陈道麟:副巡视员
职责:协助局长负责莲湖区、雁塔区范围内的建审、规划管理、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负责小寨地区综合改造规划协调工作;牵头组织协调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规划服务和申遗等工作。
分管:莲湖分局、雁塔分局、规划展览馆
联系:曲江新区规划分局、大兴新区和土门地区规划管理部门
孙震海:副巡视员
职责:协助局长负责全市违法建设查处及综合协调等工作;负责碑林区、灞桥区范围内建审、规划管理、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负责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平安西安创建活动、创新社会管理工作、安全生产及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分管:规划监察队、碑林分局、灞桥分局
联系:浐灞生态区规划局、纺织城综合发展办公室规划管理部门

F.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标准是多少

根据《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的规定,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对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进行调整,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一、201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14年月平均工资,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项目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为准。
二、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014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708元的三倍,即14124元/月。
三、职工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低于西安市政府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该职工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1280元/月;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1170元/月;周至县、户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1060元/月;蓝田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970元/月。
四、此次调整仅对缴存基数进行变更,最高缴存倍数、比例不变,仍按照《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西房金管发〔2014〕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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