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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保障性住房

发布时间:2021-02-22 03:22:03

Ⅰ 昆山市陆家镇的公租房怎么样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回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答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Ⅱ 租赁住房将成可长期接受的住房消费方式

进入2月份,深圳、北京、上海三个一线城市陆续出台政策,整治租赁市场乱象,引导长租市场稳健发展。

专家表示,此次三城密集出台文件,具有风向标意义,为其他大城市规范住房租赁市场提供了借鉴。相关措施有望进一步促进行业规范发展,有效降低长租公寓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保障广大租房者利益。

整顿迫在眉睫

近年来,在政策鼓励和资本追逐下,住房租赁市场特别是长租市场快速发展。部分长租公寓企业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租金贷”等手段,大幅抢占房源扩大规模并违规形成资金池,乱象丛生。2018年以来,逾百家长租公寓陆续“爆雷”,大量租房者权益受到侵害,破坏了长租房市场声誉,冲击了正处在上升通道的住房租赁市场,教训深刻。

据不完全统计,长租公寓提供的租房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在北京、上海等城市,长租公寓类的企业市场份额已超过2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近日表示,2021年将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大对“高进低出”“长收短付”以及违规建立资金池等行为的整治力度,防止“爆雷”风险。

按往年惯例,春节假期后住房租赁市场将迎来签约旺季。京沪深三大一线城市在春节前相继出台针对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管规则,进一步规范租赁市场,可谓正逢其时。

直指行业痛点

“租金贷”是近年来长租公寓“爆雷”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之一。部分长租公寓企业利用“租金贷”变相融资,通过高杠杆进行扩张,一旦资金链出现问题,将给房东、承租人和金融机构造成极大损失——房东收不到租金,希望租房者腾空房屋;租房者仍要还银行贷款,面临房财两空的窘境;银行可能面临因难以回款形成坏账。

此次三个城市的整顿措施中,均对“租金贷”有所规范。北京严控“租金贷”拨付对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不得将承租人申请的“租金贷”资金拨付给住房租赁企业。深圳提出,金融机构应当与承租人单独签订贷款协议,并将贷款拨付至承租人个人账户。上海则更加严格,要求未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原则上不得新增该项业务;已开展个人“租金贷”业务的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应确保2022年底前贷款金额调整到占企业租金收入比例15%以下。

利用“长收短付”形成资金池进行大规模扩张,也是当前长租公寓企业存在的突出经营风险。此次三个城市的整顿措施均包含避免资金和租期错配的内容。

北京限定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预收的租金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月租金。上海规定,承租人支付租金周期在3个月以上的,租金应当按月划转至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人支付租金周期不超过3个月的,由住房租赁企业与承办银行约定按月或按季划转。深圳则提出,住房租赁企业收取的承租人押金及单个支付周期租金合计超过4个月租金数额的,对于超过部分的资金,由监管银行进行监管。

此外,设立租金监管账户,确保资金安全,也是三个城市此次整顿的共同措施。上海、深圳均提出,住房租赁企业应在当地注册的商业银行中,开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北京市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需要通过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建立专用账户托管,并在合同终止后通知退还。

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认为,严控资金池和租期错配将大大降低长租公寓企业爆雷的可能性,政策严格执行之下,长租公寓行业或将出现颠覆性变化。

业内人士预计,通过“高进低出”“长收短付”以及“租金贷”等违规模式扩张的企业将逐步出局,特别是经营风险较大的中小企业将逐步淘汰,行业经营环境得到优化。

规范长租房市场

去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并用较长篇幅对租赁住房提出相关要求,包括加快完善长租房政策,规范发展长租房市场,整顿租赁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对租金水平进行合理调控,等等。预计我国租赁住房将迎来全面快速发展,未来将成为居民可长期接受的住房消费方式。

浙江工业大学副校长虞晓芬表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特别强调“要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这表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规范发展长租房被提到前所未有高度。大力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将成为解决好大城市住房问题的突破口。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近日介绍,2021年上海全年计划新增供应公租房8000套,同时加强既有房源周转循环使用;加大力度推进落实公租房拆套合租和宿舍型房源供应工作,全年计划新增供应床位1万张。

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刘洪玉认为,我国当前住房突出问题主要出现在大城市尤其是特大和超大城市,表现为新就业大学生、城市非户籍常住人口、环卫等城市重要公共服务岗位上的进城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群体存在较大住房困难,有效解决新市民住房问题,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成为关键。

据介绍,保障性租赁住房包括公租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两大部分。公租房主要解决城镇住房和收入“双困”家庭,实行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举。政策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无房新市民,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实行政府指导价。

王蒙徽表示,将在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重点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增加土地供应,单列用地计划,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支持产业园区配套建设和“商改租”“工改租”等非住宅改建,简化审批程序,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功能作用。

专家表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相关要求,对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其开启了对规模庞大的住房租赁市场有专项用地保障的历史;同时,将改变住房租赁市场长期以私人房源为主导,公租房和集中式长租房占比低的状况;此外,受政策支持、价格由政府管制的政策性租赁住房在平稳租金价格、提供低租金房源供给方面会更好地发挥市场“稳定器”的作用。

“随着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增加和长租房市场规范发展,我国长期存在的重售轻租的住房供应体系将发生变化,租赁房占比进一步提高,市场规范程度大幅度提升,租赁住房将成为居民可长期接受的住房消费方式。”虞晓芬说。

来源:中国经济网

Ⅲ 昆山住房公积金提取地址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
地址:昆山市祖冲之南路505号新江南大厦3楼

具体步骤:

1.提取分为以下五点:

Ⅳ 昆山公积金辞职后多长时间可以取

没有规定,只要离职回乡或到其它城市工作都可以申请公积金销户,取出公积金。

辞职后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份(此表需加盖单位公章,提取金额暂不填写)
2.申请人身份证(身份证过期由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附照片并加盖骑缝章)或临时身份证,二代证正反面均复印)
3.原籍户口簿(复印户口簿首页、户主页、本人页)
4.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由缴存单位出具或提供失业、下岗证)

辞职后公积金提取办理流程

辞职后公积金提取到住房公积金中心营业大厅领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式一份)和相关提取指南或登录下载《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一式一份)和了解服务指南下公积金提取相关政策;
持由单位核实填写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需盖单位公章)和相关提取材料至我中心营业大厅审核;
符合提取条件的,在公积金中心一楼营业大厅审核后转入本人公积金卡内,如转入单位结算户次日由公积金承办银行开出转帐支票。

辞职后公积金提取注意事项

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单位集中统一办理的,须出具经办人身份证原件;配偶代办的需提取夫妻双方身份证;用A4纸复印一份。
在符合提取条件的情况下,已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办理销户提取,需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Ⅳ 昆山市住房公积金在哪里取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若不知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地址,可以咨询单位的财务人员或者拨打住房公积金热线电话12329咨询。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流程

1、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由职工或单位经办人携带身份证、银行卡以及对应提取情形应提供的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提取人数较多时,应由单位统一办理

2、公积金中心审批,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办结

3、公积金中心拨款,公积金中心将所提公积金直接划入职工绑定的银行账户内

二、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材料

1、职工离、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材料

①退休批文或退休证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

②盖有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2、职工出境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材料

①出国定居的护照鉴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批文或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②盖有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材料

①劳动部门或医院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及1份复印件

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原件及1份复印件

③盖有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5)昆山市保障性住房扩展阅读:

提前住房公积金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2、离休、退休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7、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Ⅵ 保障性住房能过户吗

保障性住房可以买卖交易,但是购买保障性商品房满五年,购房人上市转让保障性商品房的,应当按原购房价格与届时相应地段保障性商品房上市交易指导价格的差价的6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市住宅办可以优先回购。购买保障性商品房不满五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保障性商品房的,由市住宅办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保障房有哪些申请条件

1、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3、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4、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3年的人士),男性年满30周岁、女性年满28周岁,可以单独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经济适用住房)。

Ⅶ 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具体区别

哈喽,大家好,我是棉言麻语,每天都会有不同的精彩资讯分享给你。

今天我们来讨论一下,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有何区别?哪种更值得买?

下面我们来具体说一下。

不同点2、户型

商品房的户型面积则开发商会根据市场需要而定位,如普通住宅和公寓住宅的多居室、复式、跃层、错层以及别墅等等,商品房的面积也从几十到几百平方米不等。

而经济适用房的单元(套型)面积相对要比商品房的小些,它以“适用”为主。在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中规定,经济适用房的户型,应该主要以二、三居室为主。也就是开发商要以建设面积适中、功能比较齐全的住房为主,而不是追求超大面积的户型。

Ⅷ 外地人在昆山买房都需要什么手续

不可以贷款购房。

根据昆山市人才安居实施办法,外地人购房条件如下:

1,通过人才绿卡引进的高级人才。

2,在昆山工作交满社保满一年以上的。

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 2 年内在苏州市区(含吴江区)、昆山市、太仓市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补缴无效)

3,在昆山交个人所得税满一年以上的。

购房需要的手续如下:

1,认购。

买房时需要提前认购,需要在售楼处确定房源-个人购房信息填写-签订定金合同-双方签字确认,盖章-购房人支付定金保存好收据。注意这一步预付的是“定金”而不是“订金”。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通常表示预先支付的放款,不存在违约责任赔偿。

2、签约。

买房签约时要带好定金收据、本人证件、私章、户口本、收入证明。流程为在定金合同约定期限内,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双方就合同进行协商-双方签字盖章-购房者支付首付并保存。

3、选择贷款方式。

选择贷款方式,商业贷款申请条件较低,使用较为普遍。公积金贷款是国家为居民提供的一种住房保障制度,申请条件相对更复杂。

4、办理贷款。

办理贷款,选择贷款银行-确定贷款金额-提供办理贷款需要的资料-签借款合同-房产交易完成后,交易开具他项权利证明-银行收到他项权利证明,贷款划到借款人账户,借款人按月偿还贷款。

5、房屋验收。

最后是房屋验收,入住前查看房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

(8)昆山市保障性住房扩展阅读:

昆山市人才安居实施办法中,不限购的条件:

1,在我市企业工作,申请购房时在岗在职,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才;

2,在我市企业工作,申请购房时在岗在职,具有大专学历,本人专业与所在岗位匹配,且专业符合当年度市人社局发布的《昆山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需求目录》。

以上人才购房前至市人社局进行人才购房资格认定,经认定后的人才由市住建局、国土局参照相关规定落实执行本市户籍居民购房政策。

Ⅸ 昆山买房落户,为什么国家提倡小面积房,户口还要80M以上,什么意思苏州也只要75M呀问问79m可以

看看是否符合以下要求:购买本市成套商品住房,房产证办理3年以上,面积达80平方米以上,且被本市单位合法聘用5年以上(劳动合同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意见),参加社保、医保3年以上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听说现在多了一条,月收入需须过昆山人均工资,即1850元。
附一份资料,自己看看:
昆山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
为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合人口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凡居民在我市登记的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申请迁移的,实行心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准入登记制度。本市居民在城镇与农村之间的户口迁移,只作户籍变更登记,不与经济利益和福利待遇挂钩,如涉及经济、土地、拆迁和计划生育等问题的,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在本市申请户口迁移的实行条件准入制。凡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基本条件的人员,要求将户口从外市迁入本市的,经有关部门受理,符事本办法的准予迁入。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的人员不予准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居住房屋属于自己的产权房屋。
本办法所称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通过合法手续取得各类工作,且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包括退休工资等其他合法的社会保障,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昆山市平均水平(根据录用单位证明)。
第四条 凡迁入人员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第五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市人事局受理: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外、境外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的留学人员;
(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本科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被单位合法聘用(办理人才绿卡)已参加社保、医保,具有大专或中专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在昆工作大专满3年,中专满5年,并拥有固定住所的人员;
(五)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的昆山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
(六)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并被评为昆山级以上劳动模范的;
(七)因家庭实际困难需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八)经市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人员和需人事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上述(一)至(三)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随迁。
第六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一)因家庭实际困难需要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职工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生产急需,经考核符合要求引进具有中高级技工或技师职称的技术、管理人员;
(三)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毕业的昆山市生源技、职校毕业生;
(四)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公安机关受理:
(一)在本市投资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且经营3年以上、累计纳税人民币20万元以上,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二)购买本市成套商品住房,房产证办理3年以上,面积达80平方米以上,且被本市单位合法聘用5年以上(劳动合同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意见),参加社保、医保3年以上的,允许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三)购买本市成套商品住房,房产证办理3年以上,面积达80平方米以上,且经商、兴办产业连续三年以上,累计交纳税金20万元以上(税务部门出具证明),允许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整户迁入;
(四)投靠父亲或母亲的未成年子女;
(五)结婚三年后需投靠的外市无业城镇或农村配偶;
(六)需投靠子女的城镇退休父母、城镇无业和农村55周岁以上的父母(子女必须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父母必须在当地或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
(七)本市居民迁往合法固定住所的;
(八)需公安机关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凡被苏州市各类院校录取的本市籍学生,入学时不再迁移户口,被外地院校录取的,允许不迁户口的可不迁,均待其毕业后直接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被本市各类院校录取的非昆山籍学生,户口迁移仍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凡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由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下政策办理。
第十条 凡提出申请要求的人员,应根据申请的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提供证明材料要求由相关受理部门公示。
第十一条 经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迁入昆山市的人员,统一凭《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至市公安局开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当年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凭加盖市人事局专用章的《户口迁移证》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户口准入登记规定及昆政发(2003)52号文件同时废止。

Ⅹ 申请公租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10)昆山市保障性住房扩展阅读: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政策支持

(一)各地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

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二)市、县人民政府要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给予资金支持。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资金补助。

(三)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四)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银监会制订。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

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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