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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租赁住房建设

发布时间:2021-02-22 10:17:56

『壹』 武汉哪有全面的公租房信息的网站啊!

武汉公租房政策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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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5-27 15:30:25 华夏经纬网

(长江日报)(记者马振华)公租房

是政府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赁价格,面向规定对象提供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昨天,市房管局公布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市民广泛关注的武汉市公租房“大政方针”由此确定。“意见”指出,可以通过收购改造二手房等7种方式,广泛筹集公租房房源,为城市大量“夹心层”解决住房难问题。

【名词解释】“夹心层”

城市中一部分收入偏低家庭,既不属于廉租房和经适房的保障范围,但也买不起商品房,被称为“夹心层”。公租房的推出主要就是为了将这部分人群纳入保障范围。

【给谁居住】 给力城市“夹心层”

我市公租房刚起步,目前房源比较少。因此现阶段,我市公租房重点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然后再逐步将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在汉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怎样申请】 满足条件家庭摇号入围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配租,通过抽签或摇号等方式,确定入围申请人以及其选房顺序;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配租,由用人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按照房管部门核准的配租方案组织实施。

【房子多大】 4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

新建公租房根据不同群体及需要安排不同房型,原则上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4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高层住宅可在单套控制面积基础上放宽10平方米。

【租期多长】 一般3年,不超过5年

实行有限租赁,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申请续租。

【租金多少】 实行差别化住房补贴

租金按市场价计租,变“暗补”为“明补”,计租办法由物价部门会同房管部门另行制订。基准租金一年一公布。实行市场租金后,对住房困难群体租赁公租房制定不同的补贴标准,实行差别化的住房补贴。补贴资金根据对象不同分别由政府和用工单位承担。

【能否出售】

探索将经济适用住房纳入公租房,试行政府主导建设的公租房租住一定年限后,根据需要并经政府批准,可出售给承租人。根据承租人财力,可与政府进行“共有产权”。在“共有产权”期间,对政府产权部分按照公租房进行租赁管理。

【欠租么办】 从工资收入直接划扣

公租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租房的,应当责令退出,并取消其公租房申请资格。承租人拖欠租金和水、电、气物业管理等费用,通报其单位,从其工资收入直接划扣。

政府每年土地出让金10%建公租房 私人出租屋也可用作公租房

房源渠道灵活形成武汉特色

记者昨天获悉,我市在筹集公租房房源过程中,除政府自建的传统方式外,还灵活创新,开辟了不少新渠道。

“意见”透露,武汉市政府及专业机构将主要通过新建公租房、调转经济房和廉租房、回购商品住房、收购改造二手房、划转政府直接管理并腾空的公房、与社会主体合作建设、在市场上长期租赁房源(包括探索私人出租屋用于公租房)7种渠道筹集公租房。

政府每年拿土地出让金10%建公租房

公租房被认为是解决大量“夹心层”住房难的重要渠道,我市将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将土地出让金收益的10%以上用于公租房、廉租房建设。

旧城改造中按5%—10%比例配建公租房

武汉正在进行大规模的旧城改造。“意见”要求,在这个过程中,一些项目通过约定,要给公租房留出位置。

“意见”中提到,在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限价安置商品房和商品住房建设中,通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按照建设规模的5%—10%的比例配建公租房。

鼓励用工单位自建公租房

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首次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对于这部分人群,“意见”中透露,鼓励用工单位投资购买住房,面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租住。

如果单位有地,还鼓励用工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租房,或者对闲置厂房、仓库、办公等非住宅进行改建改造,通过规划要求后,用于公租房。

工业园区可投资建设公租房

公租房广开门路,各类投资主体可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其他需求相对集中区域,投资建设、运营公租房。

政策上,对符合条件的投融资主体有扶持,可以申请贷款、发行企业债券或者信托基金等方式筹集资金。

私人出租屋可用作公租房

城中村的土地和房子,此次也被纳入到公租房的“正规军”里。“意见”提出,探索引导城郊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不改变权属关系的前提下,建设公租房,纳入统一管理。

对于大量“城中村”改造后,还可以组织村民自住房多余部分用于公租房,探索私人出租屋用于公租房新模式。

政府企业建公租房侧重点不一

据了解,政府、企业建公租房,面向的主要人群不一样。政府重点组织和扶持一批专业机构从事公租房的建设和经营管理,主要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

用人单位筹集的公租房,重点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单位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供应。

其他市场主体通过配建等方式建设的公租房,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等约定移交政府确定的单位或者专业机构进行经营租赁管理。

今年我市新建3万套公租房

下半年有望受理社会申请

又讯(记者马振华)去年我市建设了1588套公共租赁住房,记者从市房管局获悉,今年公租房建设大提速,计划新建3万套,都要求年底前开工。

此次公租房在各个区全面铺开,中心城区大多房源在上千套,远城区也都至少有100套。东湖高新、武汉经济开发区、化工新区等务工人员集中的地方,总套数达到17900套。

市房管部门有关人士表示,公租房具体条件、标准和申请方式,还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今年公租房的房源还没有筹措到位,目前,市民暂时还不能申请公租房,房管部门最快要到下半年才能开始受理社会申请。

江岸区:1600套/江汉区:800套/硚口区:1300套/汉阳区:1400套/武昌区:1500套/青山区:1100套/洪山区:1600套/东西湖区:2000套/汉南区:100套/蔡甸区:100套/江夏区:200套/黄陂区:200套/新洲区:200套/东湖高新:12000套/武汉经济开发区:5500套/化工新区:400套。

『贰』 武汉市公有房屋住宅租约具有哪些权限以及如何买断

对于公房,在拆迁时,承租人是可以得到拆迁补偿款的。如果拆迁时是调换产权,承租人也可以优先承租。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7号)的第二十八条中明确规定,拆迁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所有、并指定有关单位管理的公有住房(以下简称直管公有住房)的,直管公有住房应当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购买现住公房后作为被拆迁人,由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政府对被拆迁人不再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被拆迁人住房超过房改政策规定标准的,拆迁人应当扣除超标部分的补偿款中属于应当上缴财政或者返还原售房单位的部分,并分别上缴或者返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本条规定了解除租赁协议的处理方式:由拆迁人对房屋所有人进行安置;未解除租赁协议,但对拆迁事宜协商一致的,由拆迁人对所有人补偿,由所有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拆迁当事人三方权利义务是明确的。本条还规定了被拆迁人与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一致协议时的处理方式:为保障承租人的权益不受损害,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与原承租人就新调换的房屋签订协议续租。本条款充分体现了民事活动中主体平等的原则。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只有居住和有限处分权。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权利也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由其继承人享有,只能通过变更的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的处分。如果公房承租人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上处分的,该处分属无权处分,在有权限的公房管理单位给与认可之前,该处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拆迁补偿的受偿方为被拆迁人,即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存在公房租赁关系的情况下,被拆迁人也就是公房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只有在与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或对承租人进行安置后才能获得补偿。在被拆迁人对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情况下,不存在对承租人的金钱补偿问题。但在解除租赁关系的情形中,被拆迁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钱作为买断承租人承租居住权的对价。希望你能够找到答案

『叁』 武汉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正式上线了吗

由武汉市房管局联合中国建设银行打造的武汉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1日正回式上线运行。这是全国省会城市答中首次上线政银合作模式的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

作为全国首批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城市,武汉市日前召开住房租赁试点联席会议提出,将尽快出台《武汉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扶持政策》并细化实施;年内安排不少于4宗商品房配建租赁住房项目的土地挂牌出让。

『肆』 武汉廉租房的政策是什么啊

2009年11月24日,武汉市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发布了《关于扩大廉租住房配房租赁保障范围的通告》,其中城镇低收入无房家庭首次被纳入廉租住房配房保障范围;同时,今年该市安排的7500套廉租房已开始接受申请,截止日期为12月5日。
此前武汉廉租房配房租赁只针对城镇低保无房家庭,而城镇低收入无房家庭只能享受租金补贴。11月2日,武汉市政府关于《武汉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的修订意见决定,2009年廉租住房配房租赁保障对象由城镇低保无房家庭扩展至城镇低收入无房家庭。武汉市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昨日发布通告规定,申请廉租房配房租赁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满足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其中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
2、家庭人均每月可支配收入400元以下(含);
3、家庭现无房(无自有产权房并未承租公有住房)。
满足申请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准备住房保障申请书、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无房证明材料、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的,须出具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需申请廉租房配房租赁的家庭可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申请,申请受理截止日期为12月5日。
此次7500套廉租房分布地如下:
江岸区:东勤佳苑、晟蓝花园;江汉区:君安花园、香缇美景、颐和家园;硚口区:紫润明园、古田帝园、汉口城市广场(部分供江岸、江汉区);汉阳区:桥机嘉园、十里和府、龙江庭院、锦华华庭、黄金口岸、赛博园;武昌区:堤东花园;青山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洪山区:军威苑(部分供武昌区)、东方雅园(部分供青山区)。
相关负责人表示,武汉市政府力争在3年内使全市4万户符合廉租房政策的困难家庭住上廉租房,实现“应保尽保”,扩大廉租房配房租赁保障范围正是推进该项事业积极政策之一。“不过目前仍会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未来随着廉租房集中建设推进,会有更多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到廉租房配租。”

『伍』 武汉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正式上线是真的吗

由武汉市房管局联合中国建设银行打造的武汉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1日正式上线运行。这是全国省会城市中首次上线政银合作模式的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

作为全国首批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城市,武汉市日前召开住房租赁试点联席会议提出,将尽快出台《武汉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扶持政策》并细化实施;年内安排不少于4宗商品房配建租赁住房项目的土地挂牌出让。

『陆』 武汉给住房租赁市场提供哪些支持

武汉市房管局不久前公布第三批29家住房租赁试点企业和9个住房租赁试点项目名单。至此,武汉市住房租赁试点企业已增至56家,试点项目增至14个。按照武汉市出台的住房租赁市场扶持政策,试点企业和项目将在金融信贷及税费等方面享受到多项优惠政策。

2018年1月,由武汉市房管局与中国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共同打造的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共享系统正式上线,为出租人和承租人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服务。同时,该平台对接住房租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提供全方位金融支持,实现住房“租赁超市”和“金融超市”的结合。至3月底,系统累计房屋核验8462笔,合同网签10298笔,租赁备案9993笔。

『柒』 武汉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武汉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于2012年03月13日在武汉市江汉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明伟,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投资、开发及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等。
法定代表人:陈伟
成立时间:2012-03-13
注册资本:25271.5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420103000186628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5号伟业大厦14层

『捌』 武汉廉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保障标准

(一)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条件

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600元(含)以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

(二)廉租住房配房租赁申请条件

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600元(含)以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含)以下。

(三)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保障面积标准

按保障家庭现有住房面积补贴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3平方米。

低保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标准为10元;其他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标准为7元。

二、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须提供的申请材料:

1、住房保障申请书;

2、家庭户口簿;

3、家庭成员身份证;

4、家庭住房租约、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住房证明材料;

5、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6、属于最低收入保障家庭的,须出具《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属于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的,须出具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三、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流程: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1-26,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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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武汉新规:允许商业、办公等存量房改造为租赁住房

近期,武汉拟出台新规,允许商业和办公用房等存量用房改造为租赁住房,以进一内步增加房源供给容,加快发展武汉住房租赁市场。
武汉起草的《关于允许商业和办公用房等存量用房改造为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在11月27日至12月6日期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当中提到,江岸、江汉等中心城区,以及东西湖区金银湖、黄陂区盘龙城、江夏区纸坊等划定区域内,已建成闲置低效的商业、办公、厂房等非住宅存量房屋,可以改造为租赁住房。而城市重点功能区、重要景观节点和主干道沿线的商业和办公用房,不得改造为租赁住房。
原则上,用于改造的商业、办公、厂房等房源,要进行整体确权,房屋性质不能改变,并将纳入全市住房租赁平台进行统一监管。
在改造过程中,要符合房屋结构、消防、环保、技术标准等安全要求,并且应按照改造建筑面积6%的规模,集中设置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用房,位置宜在首层等内容。
据了解,201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出台后,其他城市随后出台相应规定,其中在2017年深圳推出《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当中规定商业用房可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

『拾』 武汉房屋租赁税是怎么收按面积还是按租金多少

一、国内居民出来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源收入未达1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4%;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的,综合征收率为6%;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综合征收率为8%。按综合征收率征收的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个人出租、承租住宅房屋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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