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上海浦东新区哪里有公租房
申请公租房房,抄应当符合以下袭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⑵ 上海市浦东新区住宅发展和保障中心孙云豹是做什么呢
你好!请问一下,我是浦发新区第六批经济适用房申请人,我在2018年12月26日选好的经济适用房,地址在霞玉路57弄2号,签好后叫我们在家等通知付钱,到现在也没有音讯。一直到现在,我们想付钱都没有地方去付。什么原因?我去哪里办
⑶ 上海浦东新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你要浦东哪个地方的拆迁公告的,浦东家园网每次都有网友转发的一些地方性的拆迁公文,就不知道你是要哪个镇的了。你可以进去搜索找下。
⑷ 上海浦东新区房产交易中心周六和周日上班吗
上海浦东新区房产交易中心周六对私业务周六日是上班的。具体办公时间:周一至周日(国定假日及调休日除外)上午8:45--11:30时,下午13:00--16:30时。6月15日至9月15日实施夏令时,下午办公时间是13:30--16:30。上海地区统一房地产交易登记服务热线:962269。
上海浦东新区房产交易中心有3处:
1、浦东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地址是南泉北路201号1楼。
2、浦东新区张杨路受理处,地址是张杨路2899号(近德平路)。
3、 浦东新区惠南受理处,地址是惠南镇人民西路1559弄1支弄5-16号。
(4)上海浦东新区住房保障扩展阅读:
上海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地址:
1、黄浦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鲁班路158号
2、徐汇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地址:上海市徐汇区上中路466号
3、静安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昌平路403号
4、长宁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剑河路606号
5、普陀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地址: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2930号
7、静安区(原闸北)房地产交易中心地址:上海市闸北区老沪太路1233号(运城路99号)
8、虹口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体育会路359号
9、杨浦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岭路111号
10、宝山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地址:上海市宝山区同泰路68号4楼
⑸ 上海经适房申请条件2020年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
(1)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3)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4)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5)上海浦东新区住房保障扩展阅读
供应标准
对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按照下列标准供应:
(1)单身申请人士,购买一套一居室。
(2)2人或者3人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二居室。
(3)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购买一套三居室。
(4)申请家庭人员较多、申请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以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但须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⑹ 2016上海公租房申请条件及流程
上海公租房是解决新到上海就业的职工等夹心群体的住房困难的一个住房产品。上海的公租房并非归个人所有,而是属于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上海公租房的价格低于市场价格,那么上海公租房申请条件都有哪些?如何申请上海公租房?
上海公租房申请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两年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含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年以上;
2、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
3、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上海公租房申请流程:
1.提出申请。申请对象主要向工作单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也可向本市户籍所在地的运营机构提出申请。
2.提交材料。申请对象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交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劳动或工作合同、住房状况等资料,承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经申请对象所在单位盖章确认,交运营机构审核。
3.资格审核。严格申请和审核程序。运营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需要对住房面积审核的,可委托政府指定的机构审核。审核通过的,运营机构应出具登记证明,报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备案。
4.抽查监督。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对申请审核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向运营机构提出整改意见,运营机构应当及时落实整改。
5.轮候供应。对符合条件的对象,根据房源供应等情况,可实行轮候供应制度。为提高房源使用效率,各区(县)应根据申请对象的人口结构、住房需求、承受能力等情况,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供应标准。
上海公租房申请要提交哪些资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含单位初审意见);
(二)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本市户籍证明复印件,或《上海市居住证》复印件及相关办理证明;
(四)申请家庭成员的结婚证复印件;(五)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本市产权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其中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户籍地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七)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八)其他相关材料。
上海公租房申请区域范围:
上海公租房申请政策从去年起已经扩大了户籍地住房不计建筑面积的适用区域范围,申请人工作单位在本市徐汇区、长宁区、普陀区、闸北区、虹口区、杨浦区、黄浦区、静安区和浦东新区(不含原南汇区),但其户籍地位于本市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奉贤区、松江区、青浦区、崇明县和原南汇区的,其户籍地住房可不计建筑面积。
上海公租房租金价格: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确定。市场租金的评估由运营机构委托信誉好的专业估价机构实施,运营机构依据市场租金评估价研究制订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市场租金评估工作应在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之前完成,市场租金评估价有效期为一年。
运营机构制订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应在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之前报送住房所在地的区(县)物价和房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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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地址在哪里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地址:世纪大道2001号5号
总咨询电话:28282802
房产管理政策咨询电话:28282850
住房保障政策咨询电话:28282815
建筑管理政策咨询电话:58788388-65219
邮编:200135
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官网:http://www.pdjjw.gov.cn
⑻ 浦东新区公租房需要哪些材料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房准入资格申请表(含单位初审意见:负责人签字、单位盖公章),如是网上下载的A4版本,需加盖骑缝章;
2、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一张纸上)及原件;
3、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本市户籍证明原件;本市户口本复印件(复印至空白页)及原件,或《上海市居住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一张纸上)和所属派出所、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官方居住证满两年相关办理证明并盖有红章;
4、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状态证明复印件及原件;
5、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本市产权住房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复印件。其中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户籍地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出示原件);
6、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社会保险正常缴纳近一年证明(以社保中心、街道事务中心机器打印为准);
7、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出示原件);
8、如有未成年子女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未成年出生证明复印件(出示原件);
个人申请需提供或单位集体申请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本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本单位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换新证本单位提供三证合一复印件;
以上材料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8)上海浦东新区住房保障扩展阅读: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各种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残疾人。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2017年12月,公租房入选2017年民生热词榜。
截至2018年6月底,北京市已启动公租房分配(含市场租房补贴)1.26万套(户),其中实物房源约1万套,新增市场租房补贴发放2600户。完成全年政府实事任务分配公租房1.5万套(户)的84%。
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有别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尚无一个内涵统一的明确界定。分析《指导意见》中对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要求,比较各地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对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呈现如下特征:
第一,保障性。住房权是得到《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等国际公约一致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由此可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政府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之后推出的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政策支持性。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在房地产市场中自发生成的,而是由国家推动出现的,是国家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为设计的新型住房类别,因此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尤其是发展初期,只有在国家特殊政策的支持下,才能步入正常的发展轨道。同时,基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特质,国家也有责任通过政策支持来推动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对此,《指导意见》专设“政策支持”部分,从土地供应、国家投资、税收优惠、金融支持方面给予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以政策支持。
第三,租赁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的核心特征,也是公共租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的最大区别。经济适用房是为目标群体提供的低于市场价格的产权住房,而公共租赁住房则是向目标群体提供适当的租赁住房来保障其住有所居。
第四,专业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与个人出租住房最大的区别。传统的个人出租住房的首要功能是产权者自住,而公共租赁住房不论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还是通过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的房源,都不是为了自住,而是专业用于出租的。
第五,供应群体广泛性。在我国原有的保障性住房中,廉租住房的供应对象是最低收入群体,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是中等收入群体。而《指导意见》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部分地方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群体则更加广泛,如上海将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由户籍人口扩大为常住人口,并且不设收入限制。
⑼ 上海浦东新区申请经适房的条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七日
上海市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
根据《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有关规定,制订上海市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和供应标准如下:
一、准入标准
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7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5年。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4800元(含34800元)、人均财产低于90000元(含90000元);2人及以下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1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38280元(含38280元)、人均财产低于99000元(含99000元)。
(四)申请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申请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同时符合上述标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包括未婚、丧偶、或者离婚满三年的人士),可单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供应标准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标准供应:
(一)单身申请人士或者2人申请家庭,可购买一套一居室。
(二)3人申请家庭或者原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规定限额(即人均15平方米建筑面积限额×申请家庭人员数-申请家庭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上的2人申请家庭,可购买一套二居室。
(三)4人及以上申请家庭,可购买一套三居室。
(四)申请家庭人员较多、申请家庭人员代际结构较复杂或者经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同意、申请家庭将原有住房交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的,区(县)政府可酌情放宽住房供应标准,相关标准应当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
申请家庭或者单身申请人士可根据自身情况和房源供应数量,选择申请购买较小的房型。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二○一○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