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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住房补贴查询

发布时间:2021-02-22 14:50:48

㈠ 2003年企业死亡人员有没有住房补贴

人活着才有权利,死了就什么都没有了。

㈡ 去世的退休职工可以领取住房补贴吗

部分可以,具体看单位政策.

如:东北农业大学的《关于发放已故在职、退休职工住房版货币化补贴的通知》
各单位权:
为进一步做好校园“民生工程”,解决已故职工家庭实际困难,根据《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学校自筹资金,对已领取过省财政住房补贴资金的已故在职、退休职工,发放所欠余额部分的住房货币化补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已故在职、退休职工的家属,需所有继承人共同委托其中一人来学校领取,并提供以下材料:
1.所有有继承权的直系亲属提供授权委托书(附件1)及身份证复印件,于2012年11月26日前送校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审核。
2.领款人的保证书(附件2),由代领人领款时现场办理。
三、已故在职、退休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时间、地点在有关部门复核材料后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附件2:保证书
计 划 财 务 处
国有资产管理处
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㈢ 上海铁路局南京铁路分局死亡职工,可否领取住房补贴规定哪一年以后死亡的才有

是退休后正常死亡,还是工伤死亡。
具体的问题我不清楚你个人,可以的话打电话去死者前单位的劳人科问下吧。

㈣ 关于事业单位退休死亡人员的住房补贴怎样补

仅供参考: 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9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14年10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费。 (一)离退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二)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三)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四)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基础上,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二、经费来源 这次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财政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对部分地方所需经费,中央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研究确定。养老金 养老金调整 养老金上调 三、组织实施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在京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各地区和中央各部门在京为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㈤ 公务员退休前未领取住房补贴的,死亡时家属可以领取吗

可以的,住房,补贴。家属,可以领。死亡者。已无民事行为。家属,代领。可以。

㈥ 我能否凭死亡证明要求单位补发工资及2004年发放的住房补贴

你好,因为时间比较久了,应该还是比较困难。

㈦ 一方去世领住房补贴需要什么手续

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对象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无房职工,以及已购公有住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含私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已购公有住房面积达到规定标准(含私房)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主要有:行政、事业单位中的无房职工,以及已购公房但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含有私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未购买福利房,于1999 年1 月1 日后购买经济适用房或商品房的职工,可享受全额住房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凡职务(职称)提升的可享受住房面积差额补贴和工龄补贴;1999 年1 月1 日后去世且符合补贴条件的职工可发放住房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军队转业干部在部队已领取住房补贴的,不再享受地方住房补贴;离退休职工(含退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 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子女顶职、户口迁回农村或异地、单位按规定给予安家补助费的,不再发放住房补贴。 发放住房补贴时所称的“老人”,即1998 年12 月31 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新人”即1999 年1 月1 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 发放住房补贴时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对“老人”实行一次性补贴。即按照1998 年房改时政策,根据其住房情况、享受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工龄情况、面积补贴标准等计算其应享受的住房补贴,并一次性计发到人,计入个人帐户,比照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对“新人”实行按月补贴。即在职工参加工作的25 年内按月与工资一并发放,发放额这该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现行比例为 11.37%,今后将根据房价和职工生活水平的变化由政府适时进行调整。 根据湘直房改字[1999]07 号文件规定,计发职工工龄补贴的工龄计算到1994 年12 月31 日止,1995 年1 月1 日后的工龄不计算在发放工龄的补贴的工龄中。 省直在长单位执行统一的住房面积补贴和工龄补贴标准,现行住房面积补贴标准为249.3 元/平方米(按1998 年长沙市双职工年收入4 倍工资总额和购买一套65 平方米经济适用房总房价差额测算)、工龄补贴标准为5.96 元/年.平方米(为1999 年度房改出售公房工龄折扣额)。在市、州的省直单位执行当地政府房改办公布的补贴标准。 计发职工住房补贴的控制面积标准为:厅级110 平方米、处级85 平方米、科级75 平方米、一般职工 65 平方米。(企事业单位中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知识分子计发住房补贴的控制面积标准,按房改政策已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住房补贴计算公式: 个人住房面积补贴额=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职工职务可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职工职务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 个人工龄补贴额=职工1994 年12 月31 日以前的工龄(含大专以上学龄)*年工龄补贴额*(职工职务可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职工职务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 1998 年12 月31 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前,参加全额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已达标准的职工,不再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1999 年1 月1 日起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后,购买或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或购买商品房的职工,给予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根据湘房发[1999]026 号文件规定,夫妻双方婚前未购买公房的另一方职工,可以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已购买公有住房的双职工家庭,经人民法院判决夫妻离婚(含协议离婚)后,原双方所购公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已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无房方不再申请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有成年子女同住的再婚夫妻,已作为两个家庭户按房改政策分别购买了公有住房的,分别以 65 平方米建筑面积作为户控标准,所购房已分别达到 6 5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不再享受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已购公房但一方或双方分别未达到65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可按差额面积计发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对于双方均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房的再婚夫妻,按各自职务计发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㈧ 我能否凭死亡证明要求单位补发工资和2004年发放的住房补贴

您好:
我个人认为您可以凭死亡证明要求单位补发工资和住房补贴.

㈨ 请问一退休职工已经去世才下发了住房补贴,家属去领,职工单位说要做死亡证明公证,这种情况都需要手续3

这年头活生生的人站在面前还不如一张纸啊

㈩ 死亡人员住房补贴申请怎么写

死亡人员还有住房补贴。。。。我表示无法理解 。。。

住房补贴提取申请表填写时,需要先提供哪些资料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住房补贴提取申请表申请时需要的资料明细。
一、申请人应按以下要求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一)职工本人提取住房补贴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单位因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原因已在地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托管手续的,职工可持托管户手册直接向地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二)职工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提取的,单位经办人应当同时出具本人及委托人的身份证。
(三)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及还贷、租赁的,提取本人住房补贴账户余额不足,其配偶、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提供该职工的身份证外,应当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及结婚证或户口簿等有效的亲属关系证明。
(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提取人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应当同时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及继承或遗赠公证书等有效的司法证明,并在“申请人身份证粘贴处”粘贴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签章)”处签署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姓名。
二、申请人应按以下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转让合同及契税完税凭证;
3、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4、回迁、扩面住房的,提供回迁、扩面协议及购房发票或统一收款收据;
5、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等建房许可证明及购买材料的发票;
6、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购买材料的发票。
(二)偿还产权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借款担保合同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或贷款结清凭证。
(三)租赁住房自住的,提供租赁合同和房租发票。
(四)离休、退休(退职)的,提供离休、退休(退职)证书。
(五)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及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本地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七)非本地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地重新就业的,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职工户籍证明。
(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地区困难家庭(低保、特困、困难)救助证。
(九)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护照、户籍注销证明或国(境)外定居证明。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
以上关于住房补贴提取申请表相关资料,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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