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住房保障体系的住房分类
住房公积金制度及其发展
住房公积金制度最初是经济发达国家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一种成熟经验,并一度在实践中作为政策性住房金融发挥了巨大作用。其本质是一种国家支持的社会自助形式,通过金融互助,以缴存公积金的方式,增强缴存资金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政府为解决职工家庭住房问题的政策性融资渠道。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各按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专户存储,专项用于职工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并可以向职工个人提供住房贷款,具有义务性、互助性和保障性等特点。住房公积金按规定可以享受列入企业成本、免交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存贷款利率实行低进低出原则,充分体现政策优惠。
1994年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国城镇全面推行,1999年我国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并于2002年重新发布,使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目前已基本建立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管理体制。
截至2003年底,我国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人数达6045万人,累计归集公积金5563亿元,职工因购建住房和退休等支取1743亿元,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343亿元,支持327万户职工家庭购建住房,为改善居民家庭住房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数据来源:《中国的社会保障状况和政策白皮书·住房保障》)。相关统计数据显示:至2004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覆盖率达58%,我国建立住房公积金职工人数达6138万人,累计归集公积金7400亿元,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404亿元,共支持434万户职工家庭购建了住房。
住房公积金属于政策性住房金融,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点是直接以金融手段支持广大城镇职工在市场上解决住房问题。从实践经验来看,公积金制度在支持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不仅本身满足和改善了部分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同时,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也成为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有力地支持了廉租住房的建设。但是,我国住房公积金是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后建立起来的,还需要在实践探索中逐步完善相关制度,以确保其充分发挥政策性住房金融的应有作用。
住房公积金安全性、利用率制度局限
住房公积金制度虽然为住房保障制度的建设、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消费和改善职工居住条件等方面做出了杰出贡献。但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断深化和发展,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也暴露出诸多弊端,或管理体制自身不足、或管理制度缺乏统一性、或监管体系存在多头性等普遍性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快速发展。
公积金安全性主要体现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尚存在问题,近年来不断出现公积金被挪用和被贪污的腐败问题即为明证。另外,公积金的投资安全也是不可忽视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是由各方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共同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资金。根据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代理缴存人行使管理职责。尽管管理组织和监管机制相对比较健全,但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有些管理委员会流于形式,重大事情不能充分起到决策作用,依靠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巨额资金运作,不仅责任大,风险也大。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向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实际上只是静态监管,很难充分起到监管作用。而银行托管也是按管理中心要求调拨资金,缺失真正的管理职能。因此,同级监管权不能有效行使是导致监管乏力的主要原因。另外,因金融市场风险较大,即使按规定购买国债,也因托管机构的经营效益、购买国债的品种风险等,导致公积金增值收益不能按预期收回,也导致部分公积金本金面临着巨大风险的可能。
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反映了一个城市房地产业的发达程度,近年来我国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一直徘徊在50%左右,地区间也表现出明显差距。
分析表明,影响公积金充分发挥其政策性住房金融作用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消费意识相对落后,不习惯提前消费,造成公积金只存不用。其次,管理中心市场竞争意识不强,市场宣传推广力度乏弱,公积金服务水平效率不高,贷款手续复杂,发放贷款时间较长,开发企业更愿意与商业银行合作,挤占了公积金贷款的市场份额。第三,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差距较小,又受额度限制,在政策性住房金融上体现的优势不明显。第四,住房公积金的流通限制,造成部分地区公积金供不应求,需要严格控制贷款额度,而有些地区却大量闲置,使用效率不高,增值空间受到很大影响。第五,申请公积金贷款,部分地区有额外附加条件,不如商业贷款条件宽松。第六,公积金使用用途主要用于购买住房,实际应用于自建和维修项目的很少。而且只能用于购买不能用于租赁,导致买不起房子的家庭长时间享用不到住房公积金,同时,相对的低存低贷,实质上是使低收入家庭承受了利息损失。
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化探讨
通过以上对于住房公积金的辨析,不难看出,制度创新与加强监管是优化、完善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方面,相对应的可以从以下几点来探讨制度优化:
第一,加强监管,保证安全。强化管委会的实际权力和责任,管委会名单要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资金流向要经管委会同意,财务情况要及时向管委会和财政部门汇报。同时,如果公积金出现问题,管委会成员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加强信息互通,统一联网监管,由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实行动态监管。建立同级财政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网动态监管体制,随时把握归集、使用和其他流向情况。区域间统筹运用资金,改变目前分割现状,让公积金流通起来,用足用好公积金,提高使用效率。
第三,扩大使用方向。除用于房屋购买、自建和维修外,还应加大对中低收入家庭的支持力度,包括按月按年支取支付房屋租金等。
第四,降低利率。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金融,带有保障性质,不应随商业贷款利率经常调整。降低公积金贷款利率或实行差别利率,对于购买自住、小户型、总价较低住房的低收入家庭,提供更加优惠的贷款利率。同时,创新、丰富贷款品种,使其充分发挥政策性、保障性金融的作用。
第五,简化贷款手续,提高服务水平。提高住房公积金运营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强宣传,主动与开发企业合作,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
第六,及时合理调整贷款额度。各地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变化情况,及时合理地调整贷款高限,使公积金贷款能够满足低收入家庭的购房需要。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及其发展
中国确定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始于1998年。经济适用住房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部2004年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指的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由此可见,经济适用住房具有两个最主要的特点:一是经济适用住房作为政策性住房的保障性,这是与市场化商品房的主要区别;二是政府在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上提供优惠政策措施,如减免有关税费、免交土地出让金等,相对应的在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上也对其有所限制。
出台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并给予各方面的优惠政策措施,是政府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权的政策体现。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由于收入水平低,完全依靠市场化的手段很难解决住房问题,从而导致城市中的贫民区现象,并影响整个城市的稳定和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为广大中低收入家庭实现“居者有其屋”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统计数据表明,从1997年至2004年,我国经济适用房的投资额累计达到了3852.85亿元,其占同期房地产开发投资额的11.1%。1999年至2003年5年间,我国经济适用房的竣工套数达26.8万套,占同期住宅竣工套数的22.1%。1999年至2004年,全国经济适用房销售面积达2.18亿平方米,占同期住宅销售面积的15.9%。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利弊浅析
经济适用住房在住房改革风雨历程中走过了十余春秋,政策的初衷是为了帮助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国家为了支持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规定免收土地出让金,减免多项税费,同时地方政府也在政策措施制定方面予以扶持。经济适用住房在很大层面上有效地解决了中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问题,其贡献也是巨大的。
诚然,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作为保障性住房制度的重要方面,在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上起到了较大的作用,但在运作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令人关注的问题,而且这些问题引起了职能部门、学者以及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甚至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取消还是保留的争议,一度成为社会争论的焦点,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前景莫衷一是。从实际操作来看,经济适用住房的问题主要有:
户型面积偏大和高档化趋势,导致房屋总价偏高从而使真正的中低收入阶层消费受限。销售过程管理不严,导致部分不具备购买资格的群体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使补贴中低收入阶层的政策目的大打折扣,较高比例的经济适用住房被用作投资和出租,不仅使政府的补贴与公众资源流向了非目标对象,也给权力寻租提供了机会。投资逐年下降使经济适用住房的供给稀缺,造成一定的市场紊乱。开发商、监理部门和买房者存在信息不对称,开发商为了压缩建设成本追求利润,通常以提高容积率为手段,房屋质量得不到有效的保证;另外,与完全意义上的商品房相比,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构成及价格形成机制有很大的差异,具有其特殊性,在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时,除了要考虑成本因素外,还应兼顾中低收入家庭的支付能力。
健全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议
从以往的制度实施及市场现状来看,可以从以下方面完善和优化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第一,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范围,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专属性,建议仅对拆迁户和危改户发售。
第二,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宜控制在60平米左右。
第三,加大廉租住房制度的建设,形成以普通商品房市场和二手房市场为主,以高档住宅市场和廉租住房市场为辅,以经济适用住房为必要补充的完善的市场体系。
第四,在减少经济适用住房投资的同时,政府要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和住房补贴制度的实施,确保各单位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
第五,参考国外的平价住宅法案,政府出台法律要求开发商在建设商品住宅时,小户型低总价的住房不得低于开发总套数的一定比例。
第六,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杜绝从经济适用住房交易中谋利的市场行为。 廉租住房制度及其发展成果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1998年以来,中国政府积极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各地政府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制度。廉租住房制度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资金,实行以住房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多种保障方式。对住房面积和家庭收入在当地政府规定标准之下的家庭,当地政府按申请、登记、轮候程序给予安排,保障其基本要求。
从1998年提出建立廉租住房构想至今,中国廉租住房制度已经走过近十年历程。1999年建设部曾出台《城镇廉租房管理办法》,2004年3月在此基础上多部委共同颁布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申请享受廉租住房制度,须具备最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两个条件。据建设部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底,全国有512个城市建立了廉租住房制度,累计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资金70.8亿元,累计已有54.7万户低收入家庭,通过廉租住房制度改善了住房条件;其中,2006年到位的资金占33%,2006年解决了12.2万户低保家庭的住房困难,占45.5%。
发展廉租住房须解决的三个问题
从廉租住房的发展和现状来看,当前我国廉租住房制度正处于健全完善过程之中。宏观调控政策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纳入地方政府的目标责任管理的举措,促使地方政府提高了对建立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视程度,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得到了较大的推进。尤其是《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出台,指明了廉租住房将是今后住房保障的重心。总体而言,目前廉租住房建设尚面临三大问题亟待解决。
首先,建设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渠道不稳定,资金严重缺乏,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相对不足;其次,一些城市对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重视程度不够,廉租房制度覆盖面小,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第三,廉租住房制度不完善,监管、审批等程序均存在漏洞,符合条件的家庭不能及时得到住房保障。而且,今后发展廉租住房制度的最大困难依然是资金问题。
廉租住房制度:住房保障的重心
2007年8月13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即“24号文”)的出台,提出了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由此可见,住房保障已作为公共服务被上升到民生的高度,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已经转移到住房保障层面上来,而政策对廉租住房这一保障形式的各项规定和政策目标,无不体现出廉租住房已经成为住房保障的重要渠道和方式。
“24号文”对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的扩大、对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的合理界定、对现有制度在保障方式上的健全、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和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等方面,做了具体的政策规定和安排,更深层次上对廉租住房的保障供给提出了实现的目标和途径。但就总体而言,廉租住房仍然存在建设资金、房源和受保障对象资格审批准入三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从目前我国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看,其渠道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社会保障和社会捐赠等。参考国外的多元化经验,包括政府的资金注入、市场融资、建立基金或债券,可见,我国政策尽管进一步要求将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的部分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但仍然显得比较单一而有限。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金,采用多元化融资方式和渠道,有望为廉租住房的建设资金来源提供更有效的解决途径。
其次,尽管中央政府高度重视廉租住房制度的体制建设,但地方政府落实情况尚有待改观。目前我国廉租住房数量占房地产市场量尚不足10%,地方政府任重而道远。如不能真正站在民生立场上,支持并放宽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土地,鼓励和推行开发商建设廉租住房的优惠政策,政策实施未必能达到效果预期。因此,只有增加房源,才能满足大量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
第三,加快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工作,全面建立保障对象住房档案,并及时出台实时可行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退出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在规范廉租住房申请审批机制的同时,引导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消费观念,厘正因廉租住房非自有产权而产生心理抗性的错误认知。 双限商品房,即由政府在土地出让的时候限定户型、限定售价的商品房。双限商品房是面对近两年房价的一路攀升居高不下,国家政策调控在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上继“经济适用房”之后的又一政策调控的产物。双限商品房由限价商品房演进而来,即由原来的只限售价进化到增限户型面积。
国内早在2004年2月,宁波市政府率先推出了限价商品房,实践证明,限价商品房在降低房价涨幅,满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方面有着积极的重要的作用。限价商品房也因此在全国范围内被广泛推广,进而以增加对户型面积的限制而成为双限商品房。
从双限商品房的市场现状来看,部分地方政府推行双限商品房的积极性相对更强。双限商品房既带有住房保障色彩,但又具有商品房属性。政府经过对开发成本的测算后,在售价、户型面积、建设标准和销售对象等方面进行限制,将开发商利润控制在合理范围,最终设定土地价格。这从土地源头上控制房价,打破了房地产市场垄断,保障了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利益。同时,地方政府仍然能够收取一定数额的土地出让金。
双限商品房的出现,有效弥补了住房供应中的断层。在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消费群体之间,存在一个既无能力购买商品房又不够条件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消费断层,而双限商品房能有效地解决这一两难问题,正好弥补了这一市场空白。双限商品房价格相对普通商品房要低,购买条件又比经济适用房相对宽松,成为市场的有益补充。
双限商品房作为对市场的有益补充,其意义是积极的。在实施过程中的许多细节也需要探索和完善,从目前的市场经验来看,把握和解决好四个方面的问题,将有助于政策的推进和执行效果。
其一,要确定双限商品房开发企业的利润范围;其二,合理规划双限商品房的开发规模;其三,引入有效的监督机制,避免滋生腐败;第四,建立有效的流转机制。 住房租赁·梯度消费模式
不置可否,近年房地产市场和居民住房消费心理都存在盲目攀比、贪大求阔、买房就得买新房等消费误区。而这一消费观念是与我国人多地少、人均资源少的国情严重不符的。引导并强化合理消费观念,倡导建设小户型住房、购买二手房和租赁住房等,让房地产市场回归正常的理性供需状态是当务之急。
目前我国二手房市场发展滞后,大量存量住房流通不畅,住房需求过度集中在一级住房(新房)市场的现状普遍存在。相关数据显示:中国二手房市场交易量只占房屋交易总量的20%—30%,亟待建立和形成住房市场的梯度消费模式。
住房消费市场梯度消费模式的形成,将有效平抑房价和促进市场平稳发展。即中等或中等偏低收入家庭通过购买价位较低的存量二手房来解决住房问题;中等或中等偏高收入家庭通过转让旧房,再购买新建的价格性能比较高的中档房、中高档房来改善住房条件。从而形成住房的梯级消费,促进一、二级市场协调发展。
同时,健康的住房市场应该也是买卖和租赁并存的市场,购买与租赁并重的二元消费观念的形成,有利于梯度消费模式的形成。租房应该也是住房消费的一种选择,住房租赁使人们可以依据自己的收入状况,调整住房支出,形成合理的梯级消费模式。这种消费模式、消费行为反映的是真实需求,是有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的。
因此,简化已购公房、二手房交易的审批程序与交易审批程序,适度下调交易税费,加大对二手房按揭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开发企业变单一销售方式为租售并举的营销方式。同时发展规范中介服务业,为交易双方建立畅通的渠道等,从二手房交易、房屋租赁市场进行相应的政策鼓励与规范,对促进住房梯度消费模式的形成也将产生良性作用。
Ⅱ 2020年合肥公租房申请了,不能享受别的什么政策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明确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向,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把公租房扩大到非户籍人口。
深圳市特困居民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1.市民政部门核定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市政府认定的优抚对象的家庭。
2.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且实际在本市居住,并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3.无房户即家庭成员名下不拥有任何形式的房产。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优先分配给确无劳动能力的60岁以上高龄、残疾人(一、二级)、军烈属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其中,符合特困家庭条件的孤寡老人,通过发放货币配租,由民政部门安排入住敬老院等方式解决。
(注:货币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规定标准发放住房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加快解决我市户籍困难群众住房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线准入标准
将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至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在现行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准入条件基础上,将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收入线准入标准调整至2013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即29434元/年)。
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2013〕3号)与本意见不一致之处,以本意见为准。
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25日
北京最新公租房政策
目前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是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包括已通过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资格审核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他住房困难家庭。
与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采取公开摇号配租配售一样,未来公共租赁房也将实行公开的轮候配租制度。和其他政策房相同,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优先配租。即:符合廉租房、经适房和限价房条件,家庭中有60岁(含)以上的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属重点工程拆迁的,可优先配租。
公租房租金:不同地段将有不同标准
对于公租房的租金标准,将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结合承租家庭负担能力和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一定比例下浮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租金应该是比较低的,申请家庭能接受的。而且根据不同地段,研究出台不同的租金标准。同一地段的公共租赁住房,会是统一的价格。”
而对于将来租住公租房是否需要缴纳物业费,这将是完全的民事关系。在公租房产权单位和租户确定的租金水平中,可以约定包含物业费,也可以约定单独收。
申请到街道登记进入轮候
取得廉租房、经适房和限价房资格的家庭,无须再次申请,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住保部门登记,就能进入公租房的轮候范围。公租房制度推出后,北京就已形成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公共租赁房共同构成的住房保障体系。同时,北京政策性住房也将从以售为主向租售并举转化。“目前租的比例还比较小,以后租赁住房的比例将逐步加大。”
政策解读:
1.公租房租赁期最长5年:租住期间可申请购买经适房或限价房,买房后须退房
2.公租房租赁期限最长5年,公租房是种过渡性住房,对于住房困难家庭,按目前的观念,最终还是购房。“比如一个家庭一个月能积蓄2000元,5年可积蓄约10万元。这时可购买其他政策房,可付首付款。”
3.租住公租房的家庭,不能同时享受廉租房、经适房、限价房等其他政策房,但可以申请购买经适房或限价房。一旦购买了经适房或限价房,原租住的公租房就必须退出。
申请条件:
1、“三房”轮候家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无须再次申请,只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从原保障性住房备案登记日期起算。
2、其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 下。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与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同一户籍的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
3、外省市来京家庭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4、产业园区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三房”轮候家庭,可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申请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从原保障性住房备案登记日期起算。其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外省市来京工作 人员家庭向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部门: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资 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公示;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公示和认定;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上海最新公租房政策
申请条件具体细则有: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两年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含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年以上。
2、已与上海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
3、在上海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时未享受上海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申请上海市筹公租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具有上海常住户口,且与上海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二是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两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且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 (含一年)劳动合同;三是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本市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含两年)劳动合同,且单位同意由单 位承租公租房的。
申请上海市筹公租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二是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Ⅲ 楼市租售并举的政策如何贯彻落实
据报来道,在租购并举政策之下,源租赁市场迅速崛起,政府密集供应土地,开发商不计成本入局,消费者翘首以待,对此专家表示,各地应分类研究租赁型用地出让政策。
有条件的土地出让被看做是政府的外力支持,在一些房地产市场供求不平衡的城市,这是政府保障租赁市场的基础,而是否需要政府外力的支持,取决于供求的结合点以及绝大多数居民的心态。
除了从土地的供给端予以保障外,政府补贴倾向于租赁市场也是鼓励手段之一,通过政府的调控来将租金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从供地上向企业倾斜,这些都是变相的政府补贴,当然这是以不违背市场经济的规律为前提。
希望租售并举可以早日落实!
Ⅳ 购租并举的含义
“购租并举”作为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的政策之一,推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正在持内续深入。国家鼓励有钱的个人容和公司把商品房买下来然后再出租给买不起的人。
广州发布《关于广州市住房租赁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州市住建委还出台了《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规则》和《广州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租赁期间,出租人不得单方面上调租金,要求房屋租赁合同必须在窗口或网上备案,对于逾期不补办登记备案手续的,最高将被处以1万元罚款。太原等城市也发布了租赁政策。
不是区别于以租代售。
对具备购房能力的常住人口,支持其购买商品住房。对不具备购房能力或没有购房意愿的常住人口,支持其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房居住。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租赁补贴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住房保障采取实物与租赁补贴相结合并逐步转向租赁补贴为主。加快推广租赁补贴制度,采取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补贴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房居住。
Ⅳ 公租房租售并举政策最新信息 公租房能买吗
不可来以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自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
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
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Ⅵ 住满五年后公租房买断,产权证可以归本人所有吗
可以,保障性住房分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和纯粗限价房。经济适用房和现价房购买五年后才可以买卖,具有产权,但是需要取得产权证后5年以后,并且满5年后由政府优先回购,政府不能回购的,需要你把当时优惠的土地出让金先交,就可以上市交易了另洞誉两类没有产权。
(6)保障住房政策租售并举扩展阅读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各种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残疾人。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已经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纳裤段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Ⅶ 住房制度建设正在转向“租售并举” 未来房价会降吗
不会。中国99%的白领以及他们的家庭即将面临破产。而且是必然破产!无路可逃!这件事可能是发生在未来2-10年。你可以尽量去怀疑这个数字。但它必然发生,绝非危言耸听。”就如我预言中国国营企业职工必然失业一样,在当时来说没人信。但确实会发生。因为在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其必然以不断的以通货膨胀和改革手段来换取经济的发展。而每一次改革所带来的阵痛都是由百姓来承担的。无论是上山下乡时迷茫的知青们还是改革开放带来的大量国企纷纷倒闭时大量下岗职工。如果他们能有一定的前瞻性的话,那么我想他们也许会为自己留一点后路。但是由于过分相信文件以及过分相信生活不会突变,所以才导致了他们的人生悲剧。
有人说政府不会坐视不理白领破产,其实政府当然不愿意。可有的事情……怎么说呢。想想当年的下岗职工吧。引起了那么大的社会震动。又能怎样呢?今天的白领明天破产的时候也那样而已。
而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的经济发展快速腾飞。但旧的体制并没有完全更改。各种重要行业依然施行的是政府垄断机制在运转。如:银行,金融,冶金,能源,信息,运输,医疗,教育,土地。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不可能对这些东西进行全方面的改革开放。但到了今天,垄断经营所带来的矛盾日益突出。
首当其冲的就是房地产。由于我国的法制不健全,尤其是金融以及改革领域里出现了各种失误导致房地产节节攀升。随着房地产的增加以及外来人口向大城市集中。所以城市新民工也就是所谓的"白领"收入表面上也在提升,以北京为例3000-15000元人民币的月薪处处可见。但这一部分收入主要用于支付租房或还贷。
为了深入地了解为什么99%的白领家庭会破产,我们就必须先了解房价为什么会这么高?高在哪里?资金是运转的?(这里的白领指买房或者准备买房族。)以及发展趋势带来的相关效应。本文会分三个阶段向你阐述。
1:导致房价爆涨的第一个因素:银行竞争下的贷款开放。
其实房价的爆涨的因素主要是因为百姓在替政府所犯下的错误买单。比如以前一个开发商通过某银行贷款了1000万开发了一个房子。如果还不起那他就倒霉了,因为所有的银行都是一个体系,你欠了钱没还就再也没有翻身的机会。但是中国在银行改革的基础上开了一条口子,为了各银行之间的竞争所以把工行,农行,建设银行等等全部独立运营。这本来是好事。但问题是这些银行都不是私有的,而是国家的。我们不难想象。当一个开发商从工行贷款1000万的后果。他只需要用500万来开发房子,然后把售价提升,再把这个开发中的房子按他的售价标准抵押从农行再贷款2000万,然后再用这 2000万中的1000万开发一套售价更高的房子来找建设银行抵押贷款4000万。就是这样一个滚雪球的疯狂贷款模式。
房子卖不卖得出去不重要,关键是房价要高,不得降价。反正银行的钱不是私人的,所以稍微疏通一下行长加之又有"合法的"高零售价的楼盘做抵押所以自然就越来越好从银行贷款。
那么这样造成的结果就是,房子价格只攀不跌!因为不能跌!一跌银行贷出去的款就再也回不来了。这可是政府的银行,政府的钱!所以为了堵住这个资金黑洞一些被收买的专家、媒介便开始疯狂制造舆论用各种舆论手段威逼利诱人买房子。
比如土地资源严重紧张,再不买房将来就只能住在郊区呀之类的。导致人们不得不去买房。其实住不了市中心这种情况这根本不可能发生,城市居民是一个新老替换的过程,要上班的住城里,老人退休喜欢住郊区。只要人口不爆炸就不会出现上班族住不了市中心的情况。虽然这些舆论造成了很多人买房子,但是仅仅是这样,房价还没有高到现在这样的离谱。紧接着政府又犯了第二个错误。
Ⅷ 北京市最新保障房的相关政策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房管局): 为进一步简化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程序,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加快解决本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推动住房保障方式向“租售并举,以租为主”转变,促进本市住房保障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我市实行保障性住房统一申请、审核。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保障性住房统一申请、审核 (一)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统一填写《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见附件),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在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请时,应同时提供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中做相应标注和说明。 (二)按照《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25号)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审核程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获得备案资格的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二、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 (一)按照统一申请审核政策备案的家庭,分配实行租售并举,以租为主。先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予以保障,待有可配售房源时,按照届时我市出售型保障房政策进行配售资格核定并组织配售。 (二)鼓励各区县结合自身实际,加大工作创新力度,对轮候公共租赁住房超过一定期限的家庭,可以采取扩大租金补贴范围,由轮候家庭承租社会存量房源等方式解决。 (三)统一申请审核政策实行前已备案的轮候家庭,仍然按照原方式进行保障,在轮候期间,可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其它方式解决过渡需求。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明确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要进一步摸清本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底数,按照“十二五”期间基本解决轮候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合理制定工作计划和配租配售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加大房源建设力度,多种方式筹集房源。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要在积极完成新建任务的基础上,因地制宜,通过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指导。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落实相关工作,做好政策宣传、答疑和指导,为申请家庭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四、本通知自2013年4月19日起实施 附件: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4月11日
Ⅸ 2020年政府还发放廉租房吗
2020年还有公租复房的,还是发放廉制租房的。
申请廉租房住需要的条件:
1、申请廉租房需要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2、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
3、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5、申请廉租房需要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9)保障住房政策租售并举扩展阅读:
新版《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优化简化办理流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廉租住房是本市“四位一体”、租售并举住房保障体系中的托底保障品种,保障范围是本市城镇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方式分为租金配租和实物配租,并以租金配租方式为主。
Ⅹ 国家出台租售并举的政策,可以抑制房价上涨吗
你好,国家的政策会一定程度抑制房价上涨,但也只是对大中城市有效,但是等到楼市不景气的时候,政府又会出台政策刺激楼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