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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益阳农村住房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1-02-23 14:43:29

㈠ 湖南益阳桃江农村自建房成本计算

今年的行情,不算上地皮的钱,我估计在650左右一平

㈡ 我准备建个两层楼房,带点别墅形式。共230平米,湖南益阳农村,主体造价多少,手上就20万。看图。

(分给的真少啊)
230个平方,二十万做土建都可能不够,之前在网上看见过120个平方大概50多万不到60万的样子,你这个至少翻一半勉强能做的下来——你这二十万里面算人工费了没有?
END

㈢ 现在在湖南益阳农村自己建房需要多少一平方

全部承包给别人420元一平方

㈣ 湖南益阳村民自建房问题

可以将情况反映至益阳市相关政府部门,也可咨询一下律师相关农村宅基地的法律依据.

㈤ 湖南益阳农村户口在外地买房无房证明如何开

益阳办证这一块目前挺方便的,集中各处于一个地方合署办公,可以减少市民跑东内跑西的容;

去益阳市政务中心可以办理无房证明,如果是益阳郊区或农村的,去各区政务中心办理即可,如赫山区政务中心,挺方便的,除了无房证明,婚姻登记也在那里可以办理(结婚、离婚、未婚证明), 市 政务中心可以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等。

㈥ 益阳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厦深铁路(漳州段)

土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漳政办〔2007〕59号

芗城、龙海、漳浦、云霄、诏安、南靖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山开发区,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规划局、林业局、铁路办:

2007年3月11日,市政府以漳政综〔2007〕31号文下发了“龙厦、厦深铁路(漳州段)土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因发现该方案文中有错、漏,现经核对、修改,重新印发《方案》,原方案同时作废。请各相关县(市、区)和市直单位执行本方案(同时将原方案寄回市政府办计财科存档)。

特此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龙厦、厦深铁路(漳州段)

土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为推进龙厦、厦深铁路(漳州段)沿线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开展,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村镇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本《方案》适用于龙厦、厦深铁路(漳州段)因建设需要征地、拆迁安置的民用建筑物、附属物。

第二条 本《方案》的征地拆迁人为漳州市铁路建设办公室,被拆迁人为龙厦、厦深铁路沿线的土地和民用建筑及附属物的所有人。

第三条 拆迁区域以征地红线为准。

第四条 全市铁路征迁的耕地补偿费按当地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进行补偿,安置补助费按当地耕地的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进行补偿。

第五条 其他地类的征地补偿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补偿。

第六条 全市铁路征迁的青苗赔偿费按当地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倍进行补偿。

第七条 漳州市有关县(市、开发区)的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为1300—1400元/亩(平均价1350元/亩)。

第八条 拆迁人应依法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拆迁安置应当符合所在地土地利用总规划,符合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有利于被拆迁人生产和生活,有利于新区建设的综合配套服务。

第九条 按实际拆迁量结合安置模式确定安置地数量,安置地的使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

第十条 权源确认的原则和处理办法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实施后至今,土地使用者持有各人历史时期有权机关批准的有效非农建设用地文书,均为合法权益,依照本《方案》补偿安置。

(二)凡是从征地行政工作人员开始调查之日起抢建的各种建筑物,一律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三)房屋产权关系不清,产权人下落不明或由他人代管的房屋采取证据保全,并依照本《方案》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第十一条 安置建房用地标准的人口确认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常住户口为准:

(一)人口计算的截止时间以征地行政工作人员开始调查之日为准。

(二)寄户、挂户或嫁出外村的村民不予计算。(但户口未迁出本村,在本村仍享有承包地、履行村民同等义务并独立建户的除外)。

(三)在校大中专生、现役义务兵或士官,可纳入计算对象。

(四)已办理《结婚证》,未举行民俗婚礼嫁入居住,但女方户口已改过入本村的,可纳入计算对象。

(五)属二女户或单女户,招入男方系外村(指行政村)人并已到本村女家落户的,可纳入计算对象。

(六)已办理《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按两人计算。

(七)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的大龄青年可按两人计算。

(八)五十周岁以下丧偶的可按两人计算。

第十二条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办法

(一)建筑物按其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民用建筑物重置价标准见附表一,民用建筑物成新标准见附表二。

(二)附属物的补偿标准:

饮水井1000元/口;家庭小水塔250元/个;家庭化粪池500元/个。

围墙:精装修120元/平方米、普通粉刷100元/平方米、无粉刷80元/平方米。

埕:砖埕40元/平方米。水泥埕45元/平方米、石埕50元/平方米。

单纯房屋基础:混凝土圈梁基础160元/平方米、条石砌体基础90元/平方米。

牛舍、猪舍、鸭舍、柴火间、厕所等附属物及简易搭盖分四种类型:混凝土(石)板130元/平方米;砖(石)木90元/平方米;竹架油毡50元/平方米;无顶盖25元/平方米。

祠堂、庙宇等特殊用地参照本《方案》酌情补偿。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表三。

第十三条 拆迁安置用地面积计算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三口(含三口)以下的每 户建住宅用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六口(含六口)以上的每户建住宅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二)被拆迁人按户进行安置,户别划分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册为依据。如果户籍册没有单独建户,但事实已独立分家生活,经核实,以常住人口登记在本村并且有取得合法的结婚登记证为计算依据。有多子女的丧偶老人,且子女已成家并独立分家生活,老人应与其中一户合住,不再单独安置建房。

(三)拆迁安置用地面积:

1、拆迁安置面积分成80平方米、100平方米、120平方米等三种类型。

2、家庭人口在三口(含三口)以下的,按80平方米进行安置。

3、家庭人口五口(含五口)以下的,按不大于100平方米进行安置。

4、家庭人口六口(含六口)以上的,按不大于120平方米进行安置。

5、一宗地多户的,以户安置。

6、一户多宗地的,按一户一宗地安置。具体安置用地面积按本项的2、3、4点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被拆迁人尚拥有一处或多处未被拆迁的房屋,若按本方案享受安置用地的,则其拥有的未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源证件应在签定拆迁安置用地协议时一并缴交注销,其所拥有的房屋在未被补偿拆迁前可继续使用,但应书面承诺在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有关规定做出补偿拆迁后,其所使用的住宅用地交由村集体重新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拆迁安置用地面积在法定的面积内实行以货币形式多还少补的原则。安置用地面积大于合法权源的用地面积,实行补差办法,被拆迁人须交纳征地办证税费92元/平方米,安置面积小于合法权源的用地面积,多出部分由拆迁人按92元/平方米予以收购补偿。

第十六条 企业用地与住宅混用的,若属企业权源用地,可纳入企业评估、补偿,不予安置,但可依法报批企业用地;若属住宅权源用地,可纳入宅基地补偿和安置范围。但两者不能重复补偿和安置。

第十七条 历史形成已建住宅未能取得有权机关核发的合法土地使用权有效文书的,原则上拆迁不予补偿和安置,如被拆迁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按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和落实搬迁的,可根据历史原因和现实具体情况,对照本《方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酌情补偿和安置。

(一)有向村委会交纳申请建房土地补偿费用或向镇政府交纳申请建房的村镇规划等有关费用,但尚未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按被拆迁房屋占地面积的70%参考权源面积处理安置。

(二)凡是征地行政工作人员开始调查之日前历史形成已建的房屋,按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的50%参考权源面积处理安置。

(三)被拆迁房屋没有合法权源的,安置地要补办合法权源手续,被拆迁人须按规定补交办证税费。

(四)没有合法有效的权源手续和超准建面积的被拆迁建筑物,按本《方案》第十二条规定标准的85%给予补偿;已向村、镇交纳有关费用的被拆迁建筑物,按本《方案》第十二条规定标准的90%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已办理土地审批手续至今未建的,对照本《方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被拆迁户全家户口不在本村,其被拆迁的房屋原则上不予安置,拆迁人按合法权源用地面积付给征地办证税费92元/平方米。

第二十条 如被拆迁人自愿要求货币安置的,拆迁人按合法权源用地面积付给征地办证税费92元/平方米。

第二十一条 安置宅基地由村统一向所在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和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村委会负责向被拆迁人提供住宅安置用地,具体办法按第十四条规定执行;拆迁人负责场地平整、道路、供水、排水、供电、通讯等相关的户外配套以及安置用地的平面规划设计和单位建筑设计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实行统迁自建、先建后拆的操作办法。采取先安置建房后搬迁,再拆除建筑物和附属物;部分由于建设需要,需先拆迁后建房安置的被拆迁人,按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

(一)被拆迁人建房前,必须先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然后依照本《方案》领取90%补偿费。同时每户付给搬迁费300元,再进行选址施工建房,剩余10%补偿费待建筑物交付拆迁三日内付清。

(二)拆迁安置采用优先法原则。按签订协议的时间顺序选择安置用地,先签先选,后签后选。

第二十四条 过渡安置方式

过渡安置方式。被拆迁入自行解决住宅周转房,并由拆迁人发给8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每人每月100元,临时安置补助费待被拆迁人搬迁完毕后一次性发放。人口的确认,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常住户口为准。

被拆迁人逾期不搬迁或不拆除建筑物,拆迁人有权取消剩余10%的补偿费,并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五条 建筑物拆除采用两种方式,一是由拆迁人出资统一组织拆除,二是由被拆迁人按有关规定要求自费自行拆除。凡是由拆迁人拆除的,被拆物的材料归属拆迁人所有;由被拆迁人自行拆除的,被拆物的材料归属被拆迁人所有。

第二十六条 从通知签定拆迁协议书之日起,3天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1500元,6天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奖励500元。在规定时间内,被拆迁人不签定协议的,逾期按国家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理,并视拖延时间的长短适当降低补偿安置标准。

第二十七条 安置小区采用商住合一,联建成街的建筑模式。被拆迁人要求严格按规定、建筑设计图纸进行建房。在施工过程中由土地、建设部门负责监督实施。被拆迁人要按照安置小区规划由个人全额出资建房。

第二十八条 房屋占地面积的计算规则依照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需报经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福建省建设厅审核。

第三十条 本《方案》的解释权归漳州市国土资源局。

附表:1、民用建筑物重置价标准表

2、民用建筑物成新表

3、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表1

民用建筑物重置价标准表

类别
序号
补偿项目
补偿标准
备注

基础价
1
建筑结构
框架结构
430

混合结构
330

280

砖木结构
280

土木结构
230

框架结构、混合结构、石结构
2
有水、电、卫生设备
(1)高档灯具、卫生洁具
+80

(2)普通灯具、卫生洁具
+50

(3)不齐全的
+25

3
有外装修
(4)贴瓷砖
+40

(5)一般涂料粉刷
+20

4
门窗
(6)高级门窗
+120

(7)普通门窗
+90

(8)木门窗
+60

5
地板
(9)高级地板
+100

(10)普通地板
+50

(11)斗底砖
+25

(12)小泥沙浆地板
+12

6
楼梯
(13)不锈钢或木扶手
+25

(14)普通钢木、钢管扶手
+12

7
内墙壁
(15)水泥漆涂料
+60

(16)一般涂料粉刷
+30

8
天棚
(17)水泥漆
+20

(18)普通粉刷
+12

(19)吊顶

砖木结构土木结构

9
(20)内外未装修
0

10
(21)水、电、卫生设备
+25

11
(22)外墙粉刷
+20

12
(23)有门窗
+40

13
(24)内装修
+65

说明:无顶房原则上按照同种类2/3酌情补偿;基础价含已封顶尚未内外装修(粗坯)的房屋和埋暗管、暗盒;重置价标准表按十成新计算;表中基础价、补偿金额均按建筑面积计算。

表2

民用建筑物成新表

建设时间
建筑物成新数
备 注

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前5年内

(含5年)
10

10年内(含10年)
9.0

15年内(含15年)
8.0

20年内(含20年)
7.0

21年及以上
6.0

表3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项目

(不含新种)
规 格
单 位
价格(元)

龙眼

荔枝
树冠直径:35CM以下

3

新移植大苗

7

36-75CM

15

76-100 CM

40

101-150 CM

80

151-200 CM

130

201-250 CM

200

251-300 CM

270

301-350 CM

340

351-400 CM

410

401-450 CM

480

451-500 CM

560

501-600 CM

640

601-700CM

740

701-800CM

850

801-900CM

980

901-1000 CM

1120

1001-1100CM

1270

1101CM以上

1440

杨梅
树冠直径:50CM以下

8

51-100 CM

40

101-150 CM

80

151-200 CM

160

201-250 CM

240

251-300 CM

320

301CM以上

420

早钟六号

枇杷
树冠直径:0.5M以下

50

0.5 M以上

120

1.0M以上

200

1.5 M以上

280

2.0 M以上

360

2.5 M以上

440

3.0 M以上

520

3.5 M以上

600

4 M以上
树径50 CM以上

1500

树径30CM以上

1000

其它

800

其他杂果
树冠直径:50CM以下

3

51-100 CM

7

101-150 CM

20

151-200 CM

40

201-250 CM

80

251CM 以上

140

毛竹
成 竹

15

其它竹类


20

台湾芭乐
50CM以下

12

51-100 CM

30

101-150 CM

50

151-200 CM

80

201-250 CM

110

251CM 以上

140

芒果
树冠直径:35CM以下

3

36-75CM

8

76-100 CM

30

101-150 CM

60

151-200 CM

100

201-250 CM

140

芒果
251-300 CM

190

301-350 CM

240

351-400 CM

300

401-450 CM

360

451 CM

420

柑、橙、柚
树冠直径:50CM以下

3

51-100CM

15

101-150 CM

30

151-200 CM

70

201-250 CM

140

251-300 CM

210

301 CM以上

280

香蕉
小苗

3

大苗

6

未产果

11

小果

40

大果

60

苗圃
龙眼苗圃

6000

花圃(大)

6000

花圃(中)

3000

花圃(小)

1500

榕树

150

说明:苗圃覆盖密度在70%以上按100%赔青;覆盖密度在50%-70%,按50%赔青;覆盖密度在50%以下的,不按苗圃赔青。

坟墓


每门最高为600元

祖墓


5000元

甘蔗


1200元/亩

果蔗


1700元/亩

鱼塘
精养池

4500元/亩

土池

2500元/亩

生活用井


1000元/口

工业用井


2500元/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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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农村自建房办理房产证需要些什么手续,大概需要多少费用。(湖南益阳)

房屋登记办法第四章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八十三条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回房屋所有权初始答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㈧ 在湖南益阳农村建房建个简单的两层房需要多少钱

大概五百一个平方,你自己去算吧

㈨ 谁有湖南益阳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

1.临时安置补助费 按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常住人口计算临时补助费,每户人数在4人以下的每月150元,5至7人的每月200元,8人以上的每月250元。户数的确定,以2005年4月1日止,由县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为一户。 2.临时过渡期限 从签订拆迁协议之日起,连续计算12个月,凡需临时过渡的被拆迁人必须自找临时住房。 3.被拆迁房屋中的承租人和被拆迁企事业单位公房内的干职工住户,不予补助过渡费。 (三)搬家补助费的原则与标准 1.被拆迁人每户核算二次搬家费,被拆迁企事业单位公房内的本单位干职工住户和公、私房内的承租人住户,每户核算一次搬家费。 2.凡享受搬家补助费的被拆迁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家,逾期未搬家拆迁的不给予搬家补助费。 3.凡核定一次搬家的,每户付给搬家补助费400元;两次搬家的,每户付给搬家补助费800元。 四、其它房屋、附着物的补助费原则与标准 1.电话、有线电视移机按县电信局和广播电视局的开户机数,每机补助移机(转户)费200元,补助后拆迁方不再为被拆迁方移机。 2.独家开户的室内水、电设施,每户各补500元,补助后拆迁方不再为被拆迁方开户。 独立安装了三相电表的凭票据实补助,补助后拆迁方不负责开户。 3.被拆迁房屋中的商业门面,已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并正在挂牌营业的,砖混结构并安装了卷闸门的门面每平方米增补200元,其它结构形式的门面每平方米增补100元。 4.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混凝土晒坪、三合土坪、土坪、混凝土道路、干浆砌挡墙、护坡等补偿标准见附表;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临时加工棚由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处置,否则,一律由有关部门依法无偿拆除。 5.被拆迁房屋周围种植的青苗、树木、花卉等补偿标准附表。 6.对被拆迁房屋的水、电和房屋周围进出路等室外基础设施每户补助600元。 7.被拆迁房屋内居住的租房户,由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租赁期未满的出租人,应按实退还承租人未到期部分的预交房租费。 8.凡在县人民政府发布停止东坪水电站建设范围内(建)构筑物建设通告前,已办理了有关建房手续的,所交规费,凭票据由征拆方补给被征拆人。 9.在本细则公布前,已经工商、税务、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且正在生产的厂矿企业和经营加工场地的停产、停工损失根据规模、年纯收入、纳税额予以适当补偿,其补偿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10.拆迁有抵押关系的房屋,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不能重新设立抵押权的,其房屋拆迁补偿费暂不支付给抵押人,但不停止拆迁。 11.拆迁有产权纠纷矛盾的房屋,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组织调解,在征地拆迁公告时限内未调处好的,拆迁人必须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但不停止拆迁,拆迁后再依法解决。 12.需迁移的坟墓,由被迁移家属自行选址和迁移,每冢坟地补偿征地费500元。 五、下列情况不予补偿 1.拆迁房屋屋顶上和规划红线内未经批准擅自搭建的杂屋、货棚、加工棚。 2.在县人民政府发布停止东坪水电站规划区域内(建)构筑物建设通告后,违规新建的房屋及其它设施。 3.未经工商、税务、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且正在生产的厂矿企业和生产经营场地的停产、停工损失。 奖励与罚则 一、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拆迁人签订了征地拆迁协议,并按时搬家拆迁的,其房屋旧建筑材料奖励给被拆迁人,拆除后的旧建筑材料必须运出规划红线外。被拆迁人逾期未能自行拆除的,由拆迁人依法拆除,且房屋旧建筑材料归拆迁人处理。 二、拆除永久性私房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规定时限内与拆迁人签订了拆迁协议,并按时或提前搬家拆迁并交出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以一张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或一栋房屋为单位,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1.被拆除房屋每栋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奖励1000元。 2.被拆除房屋每栋面积在100.1~150平方米的奖励1500元。 3.被拆除房屋每栋面积在150.1平方米以上的奖励2000元。 4.被拆除企事业单位公房内的干职工住户,在规定时限内搬家腾房的每户奖励500元。 三、房屋承租人、临时建筑、违章建筑、经营货棚和被拆迁人超过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时限未签订协议及搬家拆除的。不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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