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是外地人 在单位辞职后能拿走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吗
如果你离职以后将离开南京,而且不会再回南京,可以在单位办理离职手续专的时候,让单位出具以后
住房公积属金
提取
销户
申请表,盖上公章,然后持你的身份证就可以去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你的住房公积金提现销户手续,将住房公积金取出来
2. 离职人员是否可以结算住房补贴
地方性政策,各地可能存在差距,就北京而言,是没有硬性规定房补怎么发放的,如果你可以找到你单位有关房补的发放条件,而且你符合这个条件,但一直没有享受这个待遇的话,可以通过劳动仲裁部门,来解除这个问题。
3. 辞职后原单位的住房补贴怎么取
辞职后怎么可能琮能拿到原单位给的住房补贴呢,按道理讲,你已辞职,不再属于该单位的员工,那么原单位是没有义务再替你缴纳住户金或是发给你补贴的。当然,若是当初签定协议的时候明确表明在哪个期间段必须发放补贴金的,也是可以领取的。
4. 职工如果离职了就不发给住房补贴,对吗
办理离职才结束。
在员工依法办理离职还交接手续后,用人单位必须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即离职证明),同时劳动者的工资、押金和经济补偿是必须结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减或者拖欠,当事人可以在办理离职手续时要求结清。否则当事人可以去劳动局申诉或者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5. 员工辞职后公司以前给的补贴能扣回去了吗
应该是不能的,除非是公司预支的款项。当然这个得看具体规定及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
6. 主动离职的还能领取住房补贴吗
我觉得还是要看单位的吧,我知道有的单位是比如你08年7月离职的,那08年1-6月份的住房补贴不给你的,在08年以前的还是给你的,我先生单位有人离职就是这样的。
7. 辞职后还能领到单位的住房补贴吗
辞职后怎么可能琮能拿到原单位给的住房补贴呢,按道理讲,你已辞职,不再属于回该单位的员工,答那么原单位是没有义务再替你缴纳住户金或是发给你补贴的。当然,若是当初签定协议的时候明确表明在哪个期间段必须发放补贴金的,也是可以领取的。
8. 我工作10几年了,单位给我住房补贴在辞职时要退还吗
劳动者辞职,无论工作多久,用人单位已发放的住房补贴都是不需要退还用人单位的。
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补贴,是为了激励劳动者更好的工作,用人单位已收益,无再次收回的道理和法律依据。
如果用人单位强行扣除劳动者工资或不给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并且办理离职手续。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 公司给予住房补贴生活补贴工龄补贴,我辞工了,公司要扣回去,公司算不算违法吗
如果公司有相关规章制度明确此类补贴的发放办法,并且提前告知劳动者,按规章制度扣回是合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