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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住房补贴

发布时间:2021-02-25 00:45:35

『壹』 江苏淮安廉住房

江苏淮安市廉租房申请条件及相关 项目名称 申请廉租房
廉租住房是政府为了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而实施的一项保障工程,享受对象主要为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8平方米享受城市最低收入保障的家庭。
办理依据 我市于2002年出台了《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2]58号),同时市房管局作为具体执行部门,同期出台了《淮安市市区城镇廉租住房实施细则》(淮房管[2002]51号)。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申请廉租房:
(1)家庭成员均取得市区城镇常住户口3年以上(含3年)并常年在市区居住;
(2)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接受民政部门低保救济;
(3)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办事程序:
(1)由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申请,并领取《淮安市区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2)由申请人按要求填写表格,并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家庭住房情况证明及申请人一寸照片两张;
(3)由居委会对申报对象进行审查,同时上报所属街道办事处;(4)街道办事处街道申请表后,应在申请人居住地范围内公布其基本情况,公布之日起1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准予登记并上报区房管局;
(5)区房管局进行复审,要件齐备的上报市房管局;
(6)市房管局依据居委会、街道办及区房管局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并为其办理廉租住房相关手续。
我市廉租住房实行的是租金补贴的保障形式,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足8平方米部分,每平方米补贴7元/月·人。
廉租房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市房管局牵头,区房管局及各街道、居委会配合对市区享受一年以上(含一年)廉租户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及时撤销其租金补贴,建立退出机制

『贰』 请问淮安市淮阴区乡镇办事员待遇!!急!!!

首先,看样子你不是本地人吧。
面试能不能通过还两说呢,进了面试就看人脉关系了,既然不是本地人,如果没有很硬的关系我想希望会比较渺茫吧,除非就你一个进面试或者其他也是外地人。

其次,住房问题,看你想住市区还是乡镇了,现在各个乡镇都有专线车,住市区也还算方便,房价不高,看位置和大小了。这么说吧,现在市区位置最贵的小区不超过5000元,当然别墅除外了,淮阴区因为以前是县城,所以房价低,小区2000-3600之间。由此你可以大概了解租房情况。

然后风土人情,民风偏北方,颇为彪悍。总体还不错,语言方面障碍比较小,跟普通话比较接近的。空气挺好的,污染小,没旱没捞,农业大市,农产品新鲜丰富无污染。

最后,你最关心的待遇,是行政编制没错,转正后工资2000左右,奖金和福利根据单位不同也不一样,但是现在整体都上来了,奖金福利都很好的,政府经常想各种点子发福利,一点都不用担心。转正后每年拿到手的三万以上没问题。阳光工资实施还有段时间,而且即使实施也不会让公务员收入减少的。另外,乡镇工作相当轻松,业余时间十分丰富。

还有关于研究生,现在的工资标准有一项是学历工资的,研究生比本科每月多100-200。

对于你疑问的补充:第一年可能只有2万,因为有半年试用期,转正之后每年拿3万以上是不成问题的。为了不被在职公务员骂,我含沙射影地举个例子,某乡政府某部门中秋节、端午节发放过节费3000/人,春节6000/人,光这一个过节费一年就这样了,平常还有各种名目的补贴福利。不过这衙门嘛,总是有肥瘦之分的喽。。。

『叁』 谁有淮安市人民政府拆迁文件淮政发58号文件

近两年的淮政发文件中没有第58号是关于拆迁方面的,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开文件可查:
http://www.jiangsu.gov.cn/jsgov/sx/shengxs/huaians/1/296/297/list_82.htm?classinfoid=297&channelid=undefined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07〕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淮安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清河区、清浦区、淮安经济开发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拆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统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但按城市规划不能采用宅基地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公路、铁路、水利、电力、通信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拆迁项目,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拆管机构)具体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四条 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后,由市拆管机构根据用地单位(以下统称拆迁人)的申请,书面通知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工商、税务、公安、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以及拆迁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停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 实施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进行拆迁调查;
(二)拆迁人向市拆管机构提出拆迁申请;
(三)市拆管机构发布拆迁通告;
(四)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五)拆迁人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补偿安置;
(六)实施房屋拆除。
第六条 拆迁人申请实施房屋拆迁的,应向市拆管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
(二)征地批准文件及征地方案通告;
(三)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四)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市拆管机构应当对用地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发布拆迁通告。
第七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市拆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
第八条 拆迁人应当选择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并与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订立拆迁委托合同。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拆迁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市拆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对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
第九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安置协议产生纠纷的,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实施前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搬迁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当明确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拆管机构裁决。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做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由市拆管机构依法处理。因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而阻挠征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法建设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摊的建造成本给予补偿。规划部门在发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已注明在批准期限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无偿拆除的,则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机构应当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并列入淮安市拆迁评估机构名录。

第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的合法依据,以被拆迁人在征地调查通告发布前所持有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取得的合法建房手续为准。
第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上载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上未载明用途或者载明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合法建房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
第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合法建房手续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第十六条 拆迁范围内合法建筑的补偿价格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确定。具体评估办法由市拆管机构会同市物价、国土部门另行制定。
新建合法住宅房屋自批准建房之日起6个月至房屋拆迁通告发布之日不满5年被拆迁的,按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单价的15%增加补偿。
第十七条 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一般为产权调换,由拆迁人提供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的多层成套住宅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十八条 应安置面积为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与就近靠档面积之和。产权调换房超过一套的,就近靠档面积的最高限为10平方米。应安置面积的价格由评估机构采用与被拆迁房屋同一评估方法评估确定。因被拆迁人原因增加的面积(含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靠档面积),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政府指导价或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执行。
被拆迁人全部放弃安置或部分放弃安置的,放弃安置的部分除按评估价补偿外,再给予放弃安置补助。放弃安置补助的标准按被拆迁房屋评估单价的0.7倍执行。
第十九条 被拆迁人利用合法住宅房屋从事经营一年以上,且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连续合法有效的纳税凭证的,拆迁时对实际营业的面积除按住宅房屋的评估价给予补偿外,再适当增加补偿。增加补偿的标准由市拆管机构会同市物价、国土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仅有被拆迁的一处合法住宅房屋,且拆迁补偿款(不含奖励、搬家费、过渡费)不足购买最小套型安置房,经调查公示情况属实的,由拆迁人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的最小套型安置房供其居住,其拆迁补偿款用于冲抵购房款。
第二十一条 拆除有合法建房手续的非住宅房屋,给予货币补偿,补偿标准根据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确定。具体评估方法参照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等损失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总额的8%向被拆迁人支付一次性补助费。
拆迁企业生产用房,拆迁人应按照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总额的8%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费用和固定设备设施的拆除、移装费用。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对合法建筑内的装饰装修、附属物以及宅基地范围内的花草树木等进行补偿。
违法建设的装潢、装修和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征地通告发布后突击装潢、装修或栽种的花草树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费、过渡费。
第二十四条 对积极配合拆迁的被拆迁人,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奖励。奖金期一般为10~30天,具体天数由市拆管机构根据拆迁项目大小和拆迁户数多少确定,并在拆迁通告中予以明确。
装饰装修、附属物、花草树木的补偿标准以及搬家费、过渡费和奖励的标准,由市物价、国土部门会同市拆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人应自行过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过渡费。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腾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过18个月,过渡费按实际过渡期限结算。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被拆迁人增付临时过渡费:
延长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增付1倍过渡费;延长时间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2倍过渡费。
第二十六条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提出放弃安置并作出书面承诺的,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提出申请,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可以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安置房的公共维修基金,与被拆迁房屋相等建筑面积的部分由拆迁人承担,超出部分由被拆迁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安置房或者被拆迁人以货币补偿款购买的房屋,与被拆迁房屋等值的部分,符合省财政部门契税征管有关规定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请免缴房屋契税。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二)产权清晰且无权利限制。
安置房的设计变更、面积差异等问题,按照商品房销售的有关规定处理。
安置房为综合楼的,除住宅部分的楼梯、围护结构和地下室的公共通道外,其余公有建筑面积不参与产权调换的价格结算。
第四章 安置房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清河区、清浦区和淮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申报的拆迁安置房建设计划,结合城市规划和拆迁计划,制定拆迁安置房建设的年度计划,确定拆迁安置房建设规模,纳入年度房地产开发计划。
第三十一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为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安置房建设的组织实施,确定安置房的建设方式和供应方案。
第三十二条 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房可采取下列三种方式建设:
1.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计划自行组织实施;
2.委托集体土地拆迁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3.进行市场招标,选择信誉较好、业绩突出的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安置房按政府指导价结合楼层系数确定价格后供应。建设的成本价和供应的指导价由市物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定并报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 安置房全部用于城市建设和发展中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的产权调换,不得作为普通商品房向市场销售,如所建房屋安置后仍有剩余,由政府统一调配用于其他拆迁项目的安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实施的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县,淮阴区、楚州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淮安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淮政发[2005]65号)和相关配套文件同时废止。本市以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肆』 淮安市有哪16家国有企业求具体名称!!!

江苏淮安市16家国有企业名称分别是:

1、淮安市金融控股集团

2、淮安市水利控股集团

3、淮安市金融控股

4、淮安市工投集团

5、淮安市港口集团公司

6、淮安市国联集团

7、淮安市水利控股集团公司

8、淮安市热电集团公司

9、淮安市工贸资产管理公司

10、淮安新城投资公司

11、淮安白马湖投资公司

12、淮安淮州集团

13、淮安淮扬菜集团

14、淮安中小担保公司

15、淮安有轨电车公司

16、淮安高新控股公司

(4)淮安市住房补贴扩展阅读:

淮安市14家市管国有企业启动了年轻干部人才专项招聘活动。参与本次招聘活动的14家国企分别为国联集团、水利控股集团、交通控股公司、工投集团、工贸资产公司、金融控股集团、新城投资公司、高新控股公司、白马湖投资公司、淮州集团、淮扬菜集团、中小担保公司、热电集团、有轨电车公司。

招聘岗位涵盖了经理助理到副总经理等多个层级,要求法律、经济、金融、财会、审计、投资、营销、旅游管理、文化产业等热门专业。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岗位要求无一例外都是国家“双一流”高校(含985和211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有些岗位还要求本科阶段也需要是985、211或“双一流”高校,甚至是博士研究生。要求虽高,可待遇也很丰厚,不仅有动辄6位数的年薪,成功应聘者还可以享受资金资助、住房补贴等人才引进扶持政策。

『伍』 工资,住房补贴何时可以兑现

1999年,淮安市推行租金改革,推行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对1998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的职工实行购房补帖,2001年9月淮安市政府转发了《市房产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调整2001年度淮安市区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要求清河、清浦两区和市各委办局及市直属单位、部省驻淮单位“对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的住房补贴,要认真落实补贴资金,制定补贴办法和补贴计划,《通知》明确“楚州区、淮阴区的2001年度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的调整,由两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由于财力因素,我区绝大部分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均没有实行住房补帖,仅有少数部、省驻淮安区单位退休人员享受住房补贴。其它县区如淮阴区、涟水县、盱眙县、洪泽县等也均未实行住房补贴。此外,对住房补帖政策无刚性要求,明确提出淮阴区、淮安区自行制定。 近几年,各种社会保障全面提标,新农保、养老保险和基本药物改革等均需要大量的财力支持,在财力十分紧张的情况下,我区将教师、公务员、医务人员、事业单位及离退休人员的津补帖及养老金水平大幅提高。区委区政府已考虑在财力许可的情况下,优先考虑退休人员待遇。 请予理解和支持!特别是当前宏观经济十分困难的情况下,要与区委、区政府和衷共济,共度难关,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快速和谐发展。

『陆』 江苏省淮安市农村征地补偿办法

具体如下: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第七条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足额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八条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为:

(一)一类地区每亩1800元;

(二)二类地区每亩1600元;

(三)三类地区每亩1400元;

(四)四类地区每亩1200元。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和前款的规定作相应提高。

第九条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征收耕地的,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数计算;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照该土地补偿费总和的70%除以当地人均安置补助费计算。

(6)淮安市住房补贴扩展阅读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

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未进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16周岁以下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按规定足额支付;

将进入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的不低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将剩余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一条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纳入公积金管理,必须用于解决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不低于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

(二)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

(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四)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一、二、三、四类地区提取的数额按照新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每亩不低于13000元、10000元、9000元、8000元。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柒』 2019年4月25号淮安市淮阴区政府的通知进城购房补贴在清江浦区买房有补贴吗

如果有2019年4月25号,淮安市淮阴区政府的书面通知,进城购房可以享受补贴的待遇书面文件,应该在淮阴区享受这种政策。清江浦区是否有这样的政策应到清江浦区政府住房保障局咨询。供参考。

『捌』 国税系统淮安市市区基层分局办事员一月能拿多少钱啊

基本工资是固定的,但是福利和奖金各个分局不一样,办事员正常一年拿到手的3-5万,不包含各种基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和福利(年终奖,各种补贴).

『玖』 谁能具体谈谈淮安公务员待遇啊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腾规定,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工资确定的办法是:
(一)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工资。初中毕业生为1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为18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为19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为20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为220元;硕士学位研究生为240元;博士学位研究生为270元。
(二)其他新录用国家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年限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确定,原则上应略低于本单位正式任职的同等条件人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满后,按所确定职务、级别领取相应工资。具体办法是:
直接从各类学校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有期满后的职务工资为:初中毕业生定为办事员一档5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定为办事员二档6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定为科员一档63元;大学本科毕业生定为科员二档7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科员四档99元;博士学位研究生定主任科员二档116元。
分配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可提前定级,职务工资可高于同类人员一至二档。
其他新录用国家公务员,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类条件人员确定职务工资档次,其基本工资原则上应高于试用期工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应及时确定其级别。具体办法是:
(一)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初中、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学生,定为十五级;大学专科毕业生,定为十四级;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和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生和没有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三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二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定为十一级。
(二)其他新录用人员,根据本人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级别。任科员的公务员,工作年限为15年及以下的,定为十四级;16到20年的,定为十三级;21到25年的,定为十二级;任办事员的公务员,工作年限为10年及以下的,定为十五级;11至15年的,定为十四级;16至20年的,定为十三级。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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