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员工宿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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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宿舍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解决异地工作员工的生活住宿问题,最大化利用公司现有的宿舍资源,更好的吸引异地人才流动到我公司工作,同时为鼓励员工到异地基层锻炼,解决其后顾之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条件:
本单位在职职工,凡本人及配偶户口所在地与本人工作地均不在一地的,可以享受公司提供的宿舍住宿。
原则上,外单位人员不允许住宿公司提供的免费宿舍,特殊情况下,在完成相关审批手续的前提下,可以允许外单位人员住宿我公司免费宿舍,但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保障本单位职工的住宿需求。
第三条、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泰合隆兴集团总部及下属分子公司全体员工。
第四条、 程序:
凡符合公司住宿条件的员工,均可向集团办公室或分子公司行政人事部提出住宿申请。经本部门负责人、集团员工发展中心或分子公司行政人事部确认、集团办公室进行登记、集团行政总经理或分子公司总经理签批后可由集团办公室或分子公司行政人事部安排进行住宿。
申请住宿时,已婚员工应同时提交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条、 管理规定:
由集团办公室统一对集团范围内宿舍使用情况进行调配与管理,并不定期进行宿舍检查,对违反公司住宿管理规定的员工,依照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5.1宿舍内部所有的公共财产,每个职工必须爱护,不得任意搬迁,更不准损坏和拆改,否则照价赔偿,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罚款。
5.2职工住宿舍必须服从集团办公室及分子公司行政人事部的安排和调整,每个房间必须按规定住满室内人数。不满者,宿舍管理人员有权安排人员住宿,任何人不得拒绝。
5.3各员工应自觉养成良好的社会公德和卫生习惯,自觉维护宿舍安全,搞好室内外卫生,按值日表轮流打扫卫生,以保持宿舍卫生整洁的环境。
5.4注意节约用水、用电,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等浪费现象,室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热器、电饭煲等高能器具。(从制度下发之日起,凡宿舍存放电炉、电热器、电饭煲等高耗器具,视为使用处理,除没收器具外,并处以50-200元的罚款)。
5.5禁止宿舍内进行赌博及其它违法活动,凡是赌博,除没收赌具外,每人处以1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并予除名。
5.6严禁在宿舍内酗酒、打架、斗殴或侮辱他人,违者视其情节轻重处以10-1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并予除名。
5.7提高警惕,搞好防火、防盗工作,严防火警,火灾事故的发生,宿舍内部发生被盗,除保护好现场外,应在24小时内报告集团办公室或分子公司行政人事部,否则不予处理;对于人为造成的火警、火灾事故,一经查实,给予责任者一次处以10-1000元的罚款。
5.8单身宿舍人员,在住宿期间,无故在外租赁房屋者或无特殊情况,当月累计不在宿舍住宿时间超过7天者,按自动放弃住宿权利,宿舍管理人员有权责令其将东西搬出,同时安排他人住入。
5.9原则上,公司为每名符合住宿条件的员工提供一个宿舍床位,特殊情况下,一人需经常在两地办公的,可向集团办公室或分子公司行政人事部提交申请,经集团行政总经理签批后为其安排住宿。
5.10已确定离职的员工,应至少在正式离职之日前三天到集团办公室或分子公司行政人事部办理退舍手续,经集团办公室或分子公司行政人事部签批后,员工发展中心再办理其他离职手续。
5.11集体宿舍床位仅限符合住宿条件的员工本人使用,住宿人员不得将宿舍转租或出借给他人使用,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住宿资格,由宿舍管理人员勒令其办理退舍手续。
5.12贵重物品应存放妥当,尽量不要存放于宿舍,否则出现丢失等情况后果自负。
第六条、 住宿标准:
集团中五级(含)以上管理人员,按集团租房补贴管理办法执行;
集团及分子公司部门副经理(含)以上管理人员,每个房间4人住宿;
集团基层员工,每个房间6人住宿;
B. 朝阳区人才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租房无没有什么管理暂行的方法,只要你和那个愿意租的那人,你俩协商签订协议就可以了呗。
C. 东莞安居房管理细则:人才住房租金不高于同地段平均租金60%
9月28日,东莞住建局发布印发《东莞市安居房配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据了解,细则适用范围包括东莞行政区域内政府主导的城市更新单元(项目)改造方向为住宅和招拍挂出让住宅用地项目配建安居房的规划、建设、移交及监管活动。已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划定方案为政府主导的改造方向为住宅的项目,按照原方案执行。
在具体细则中,东莞住建局对安居房建设管理中的供应计划、配建原则、配建要求以及配建比例、监管协议都做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在配建要求上,利用城市更新项目配建安居房的,应在城市更新单元划定方案中明确配建比例、配建类型、总建筑面积、移交方式;利用招拍挂用地配建安居房的,应在土地出让公告中明确“定配建”比例或“竞配建”最低比例以及移交方式。最终配建安居房比例和总建筑面积应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
此外,《细则》还对安居房规定了面积标准,包括配建人才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为主,最大单套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144平方米;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配建共有产权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配建政策性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
在房源分配方面,《细则》中要求东莞各镇街(园区)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制定安居房分配方案,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配建比例低于10%的项目,一般作为人才住房使用,超过10%部分,可作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等用途。
同时,安居房采用配租和配售两种方式进行分配。租赁型安居房包括租赁型人才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产权型安居房包括产权型人才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符合条件的分配对象只能申请一种类型房源。
对于安居房的定价标准,《细则》规定安居房的租金价格、销售价格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改部门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其中,租赁型人才住房的租金标准应不高于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平均租金的60%,并实行定期动态调整。
D. 员工宿舍规章制度
为了使住宿员工更好地学习、生活和工作,维护职工宿舍的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一,凡是符合居住职工单身宿舍条件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签注意见,报厂审查批准后,由保卫部门登记(或总务部门)安排住宿,外来人员一律不准进住。
二,外单位住我厂宿舍人员,必须自觉遵守管理规定,在进入我厂宿舍住宿时,应将完备后的住宿手续,交宿舍所管单位保卫科查验登记,后由该单位保卫科办理住宿人员进出厂出入凭证,否则一律不准进厂住宿。
三, 宿舍内部所有的公共财产,每个职工必须爱护,不得任意搬迁,更不准损坏和拆改,否则照价赔偿,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罚款。
四,住宿舍必须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的安排和调整,每个房间必须按规定住满室内人数。不满者,宿舍管理人员有权安排人员住宿,任何人不得拒绝。
五,爱护宿舍卫生,室内、过道、楼梯间保持清洁卫生,不准在室内外堆放垃圾,随地大小便、乱丢果皮、纸屑和乱倒脏物以及在墙上乱画。
六,注意节约用水、用电,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等浪费现象,室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热器、电饭煲等高能器具。室内电灯定为一室一灯、一插座,灯泡在100瓦以内。
七,厂内单身宿舍,凡室外安装计费电表的,除不准使用电炉外,可暂使用电饭煲、电炒锅等炊事电器。
八,禁止宿舍内进行赌博及其它违法活动,凡是赌博,除没收赌具外,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并予除名。
九, 严禁在宿舍内酗酒、打架、斗殴或侮辱他人,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并予除名。
十,严禁男女混居一室(含已婚男女)。
十一,宿舍内安有保险并封条,凡私自拆封条、拆换保险或因用电过大引起保险丝烧断者,视为偷电论处。
十二,提高警惕,搞好防火、防盗工作,严防火警,火灾事故的发生,宿舍内部发生被盗,除保护好现场外,应在24小时内报告厂保卫科,否则不予处理。
十三,单身宿舍人员,在住宿期间,无故在外租赁房屋者或无特殊情况,当月累计不在宿舍住宿时间超过7天者,按自动放弃住宿权利,宿舍管理人员有权责令其将东西搬出,同时安排他人住入。
十四, 住宿舍人员,一经安排住宿后,必须坚持对号入座的原则,严禁擅自调换房间床位,如需逐换须经厂管理人员同意后方能更换。
E. 人才使用制度主要有哪些制度
优秀人才使用制度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扬州产业发展急需的市区各类企业创新创业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的政策扶持。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优秀人才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部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重点学科、重点专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四)带资金、带项目、带技术来我市投资创办或领办科技型企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 (五)获得国家承认的国外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具有国内外知名企业或科研单位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优秀留学回国人员; (六)具有创新创业业绩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位人才; (七)具有创新创业业绩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含高级技师)或硕士学位人才; (八)我市工业支柱产业,尤其是新兴产业规模以上企业引进的急缺的优秀技术、管理人才。 第四条 建立引进优秀人才的津补贴机制。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件、引进后能为引进单位服务5年以上,且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7个月的两院院士,按实际在扬服务月数给予每人每月津贴补助5000元;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条件、引进后能为引进单位服务5年以上,且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7个月的优秀人才,连续三年按实际在扬服务月数分别给予每人每月津贴补助4000元、3000元;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五)项条件的人员,在创办企业一年后取得显著成效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七)项条件,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优秀人才,连续三年分别给予每人每月津贴补助1800元、1000元;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条件的人员,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起,每人每月给予100元的生活补贴,可连续补贴五年。 第五条 帮助引进的优秀人才改善住房条件。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条件的人员,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由政府投资建设专家楼供其居住或当其在市区购房时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五)、(六)、(七)项条件,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购买政府提供的限价商品房或当其在市区购房时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上述享受购房补贴人员在扬服务5年以上的,可享有房屋的完全产权。 各经济开发区、工业(产业)园区,可采取经济适用房的形式和标准建设人才公寓,租赁给外地来扬的优秀人才临时居住,其租赁价格可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下浮15%执行。 第六条 对优秀人才购置汽车进行补助。对年薪(包括工资、奖金等收入,不含个人资本投资收益等其他收入)超过30万元(含)的高级科技、管理人员以个人名义购置自用汽车的,按车辆购置附加税50%给予补助。总补助额不超过申请人购车当年上缴个人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额的3倍。 第七条 切实解决引进的硕士研究生以上优秀人才的子女入学、配偶工作等实际困难。硕士研究生以上优秀人才子女入学问题,由用人单位报所在地教育、人事部门,协调安排到同一层次学校就近入学。其配偶原有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配合用人单位帮助安排进性质相同的本地单位工作;没有工作的,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自行消化落实。 第八条 不断提高优秀人才的保障水平。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在为引进的优秀人才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基础上为其办理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优秀人才辞职、离职来我市企业工作的,如出现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储存额无法转移的情况,可以由用人单位报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在扬工作期间其来扬前的工作年限视同已缴费年限。 第九条 加大力度引进创新创业优秀人才(团队)。对来扬创(领)办科技型企业的外地优秀人才(团队),市政府每年评选出5-10名业绩突出者,给予每人(团队)不低于20万元的创业资金资助。博士后完成科研课题出站后,继续留在我市设站企业工作的,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起,由市政府每年给予2万元的科研资助,可连续资助五年。 第十条 吸引优秀留学回国人员来扬创业。对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条件的人员,带省级以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或项目来扬实施转化或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研究开发的,经认定,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创业资金资助。市创业投资公司经研究论证后可参与风险投资,市担保中心帮助进行贷款担保;创业创新成效显著的,择优给予持续资助。对优秀人才所承担的留学回国人员、博士后、“六大人才高峰”、“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科研项目获得国家、省资助的,市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资助。 第十一条 鼓励用人单位柔性引进国(境)外智力,开展国际合作项目。鼓励国(境)外高层次优秀人才以多种形式为我市提供长期或短期服务;鼓励用人单位采取咨询、讲学、兼职、短期聘用、项目合作、技术攻关、人才租赁等方式灵活引进国(境)外智力。对引进国(境)外智力项目或聘请国(境)外经济技术专家进行技术指导的用人单位,由市政府给予每个引智项目1—3万元补助。用人单位因聘用外籍专家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可在经营成本中列支。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创建各种类型的引才聚才科研载体。对年度内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共性及关键技术平台、博士后工作站、留学人员创业园,市政府给予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相关部门在扬设立国家级科研、检测、认证等分支机构的,视情况给予一次性资助。对有博士后进站(中心)工作的企业,按合同完成情况,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研发成果已完成的,奖励5万元;研发成果已应用于小批试产的,奖励8万元;研发成果已应用于批量生产的,奖励1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用人单位与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在职培养各类紧缺人才,组团赴国(境)外培训高层次优秀人才。市区每年选择10-20名培训对象由市政府给予一定经费资助,资助标准视具体培训项目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加大以市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为主体的高层次人才的选拔和激励工作力度。围绕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重点向工业支柱产业尤其是新兴产业倾斜,向外市来扬创新创业的领军人才倾斜,向扬州传统文化、传统工艺、现代服务业人才倾斜。市级专家一次性奖励标准提高到5000元。“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从第三层次晋升为第二层次、第二层次晋升为第一层次,分别一次性奖励5000元、10000元。每年组织市级以上专家疗休养和健康体检,对特困专家进行慰问,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安排。市专家管理部门每两年组织一次对在职专家的考核,考核优秀的,由市政府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信息资料补贴。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优秀人才。市政府每年评选5-8个引才引智成绩突出的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为各类人才提供优质服务,努力营造拴心留人的社会氛围。要加大引进和用好优秀人才的资金投入力度。各级财政都要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地各类优秀人才的引进、培养、激励和使用。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各种形式支持人才工作。 第十七条 加强对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引进优秀人才工作的考核。从2008年开始,对各县(市、区)、市开发区、化工园区、市国资委系统引进到企业工作的硕士研究生以上的优秀人才,依据实绩实行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列津补贴和奖励,第四、第五条由用人单位和同级财政各承担50%;第六条由市、区财政按留成比例分别承担;其他条款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会同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制定申报、评审、经费使用等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各县(市)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F. 青岛发布人才住房政策意见稿:产权房满5年可交易
2月22日,山东省青岛市下发《关于对<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住房建设和筹集工作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青岛市将多渠道筹集人才住房,并对人才住房进行税收等政策优惠和资金补贴。同时,青岛市对人才住房价格进行限定,不得高于同区域商品住房预售价格的80%;且产权型人才住房签订购房合同满5年可上市交易。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通知》中称,《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住房建设和筹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起草是为助力青岛市人才攻势,不断优化人才成长和发展环境,提升人才住房建设和筹集工作水平。
《意见》提出,青岛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要以城市更新为支撑,通过盘活利用闲置建筑等方式筹集人才住房,也可在商品住房项目划定20%比例的房源优先面向人才销售。
同时,青岛市将加强租赁型人才住房建设和筹集,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人才住房要坚持以租赁型为主,其他区(市)应适当增加租赁型人才住房建筹数量,集中建设项目要保持合理租售比例。
此外,《意见》还提出,落实好对租赁型人才住房的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在银行信贷以及奖补资金等方面,加大对租赁型人才住房政策扶持力度,土地供应要向租赁住房建设倾斜,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
青岛市还将进一步优化人才住房配建制度,有条件地采取实物建设和提取资金相结合的方式配建,报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后实施。确属不宜实物配建的地块,经市政府批准可以采取仅提取资金的配建模式。提取的资金由辖区政府监管,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和人才住房的建设、筹集以及补贴资金发放等。
完善人才住房与住房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政策体系。建立青岛全市统筹的人才住房资金制度,加大货币补助力度,提高人才安家费、安家补贴标准;倡导用人单位对引进人才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支持人才购买商品住房。
建立人才住房定价备案制度,各区(市)确定的人才住房销售价格原则上应不高于同区域商品住房预售方案拟销售价格的80%,报市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意后实施。
对于公开销售的人才住房,需提供不低于可售套数2.5%的房源作为市本级人才住房。建立人才住房轮候保障制度,资格准入实现日常受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建立市本级人才库并进行排序,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根据人才住房项目建设进度拟定分配方案,并按照排序结果组织分配。
对于推出机制,《意见》显示,产权型人才住房签订购房合同满5年可上市交易;不满10年的,需将购房时以限定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限定价格差价的50%交纳土地收益;超过10年的,不需交纳土地收益。
中指研究院青岛分院研究总监郭晓锋认为,该《意见》提及的“产权型人才住房签订购房合同满5年可上市交易”,体现了青岛不断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郭晓锋介绍,从2020年年初,青岛市即提出加强人才住房建设和管理,全年筹建不少于10万套的任务以来,到去年11月人才住房实施细则发布,再到今天进一步优化人才住房建设意见,均是为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郭晓锋认为,人才是城市建设的源动力,留住人才进而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良性产业结构吸引更多人才,从而形成良性循环,持续产生人口增量,而人口是支撑楼市发展的重要动力。同时,《意见》也提到要完善人才住房与住房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政策体系,倡导用人单位对引进人才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支持人才购买商品住房,这有利于购房需求的增加。
G. 武汉市房票(人才住房券)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全文是什么
武汉市房票(人才住房券)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创新发展战略,推进突破性发展民营经济,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根据武汉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票(人才住房券)(以下简称“房票”)是指政府对达到相应标准的企业以及各类创新创业人才发放的用于租购房屋的补贴凭证。
第三条市区招才、经信、招商等主管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房票发放对象申请受理、发放工作,房票所需资金纳入各主管部门财政专项预算。
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协调房地产开发企业等接收房票,负责房票结算工作。
第四条房票发放标准由各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管理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企业相关人员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房票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责令企业予以收回,并按规定使用,并将其行为纳入征信系统。
第三十三条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房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H. 广州对《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政府可给予租金补贴
据广东省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息,近日,《广州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
所谓“人才公寓”,是指由政府、政府委托的实施机构或其他社会力量建设筹集,向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以及中高层次人才供应的住房。
人才公寓在哪里怎么来?
《意见稿》显是,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中心城区以及产业、人才集聚区域的用地规划中预留人才公寓的规划用地指标。中心城区新增供应居住用地中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及人才公寓用地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30%。
其中,招拍挂出让的普通商品住宅用地应配建不少于总建筑面积10%的公共租赁住房和人才公寓。
同时,鼓励企业将通过招拍挂取得的自持租赁住房用于人才公寓,市、区政府可以结合市场租金水平给予适当的补贴。
人才公寓以满足不同层次人才居住需求为原则。新建人才公寓面向中高层次人才的单套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为主,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
如何分配管理?
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以户为单位,每户家庭在全市范围内只能享受一套人才公寓。
区政府建设筹集的人才公寓,向区认定的人才供应。供应对象可以结合产业政策导向,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
企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自行建设筹集人才公寓的,原则上向本单位的人才供应。
以个人或家庭名义申请承租市本级人才公寓的,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市级高层次人才除外),且当前未享受人才公寓保障。
市本级人才公寓合同租赁期限为5年。期满后申请主体仍符合市本级人才公寓供应条件且需要续租的,经批准后可以续租。
哪些人享受人才公寓?
经广州市人才办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或评选的本行业领域优秀人才和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的中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租赁市本级人才公寓。
另一种申请方式为,单位整体租赁。重点企业的中高层次人才以及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中高层次人才申请市本级人才公寓,原则上采取单位整体租赁的分配方式。
此外,广州市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的中高层次人才也可以采取单位整体租赁的分配方式。
整体配租的。人才公寓所有权人(单位)或者其指定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根据房屋分配方案,向各单位分配房屋。分配结果应当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
单位分租。用人单位结合房源和需求情况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制订具体分配管理方案。
I. 员工宿舍管理制度怎么写
内容如下:
1目的
为规范职工公寓管理,保持良好的生活环境及公共秩序,使员工获得充分的休息,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职工公寓的日常管理,凡经公司安管办统一安排在公寓内入住的员工,均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3职责
安管办为职工公寓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由安管办分管负责,公寓管理员对公寓的卫生、纪律、服务进行现场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员工进行监督、教育和呈报,各部门配合安管办进行公寓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