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一位退休老干部的住房问题如何解决
你父亲的遭遇让人同情,但据我所知没有什么特别的政策,可以向民政部门或者你父亲单位反映一下情况。
⑵ 央企干部住房超标准怎么办
央企干部住房超标准,那就不能住了的。
⑶ 部队退休干部住房安置
一、军队领导干部退休住房怎么安置
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单位工作后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解决。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住房补贴,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住房补贴的规定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因配偶无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超过家庭合理负担的部分,个人支付确有困难的,安置地政府应当视情给予购房补助或者优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
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军休干部按年度接收安置过程
这一过程的主要特点是,为了加强国防建设,加快军队现代化建设的步伐,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将军休干部按批次计划接收安置改为按年度计划接收安置。其目的是,加快接收安置进度,实现军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良性循环。这一过程除了在形式上将批次安置改为年度安置外,更主要的是结合军队住房改革,军休干部的安置住房均以货币化取代了原来的集中建房和集中管理的模式,所以这一过程的军休干部在移交安置后均是分散居住的。
综上所述,军休工作是保障军队和国防建设,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形势,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的回答可以得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是直接服务于军队和国防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所以是非常重要的,所以应当由当地的政府对领导干部的退休安置房进行管理,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可以致电华律网在线律师解答。
⑷ 退休干部买不起部队保障住房怎么办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民安发〔199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含退休志愿兵住房,下同)和附属建筑产权的归属,原则上按照建房计划和投资来源划分。列入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住房建设计划且由中央财政投资的住房,其产权属于中央所有;其它的住房,按投资来源确定产权归属。
第三条 产权属于中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和附属建筑,委托各地安置部门进行管理。其中与部队换建换住和与部队营院设施不能分开的住房,暂由军队负责管理;家属单位代建的住房,暂由代建单位负责管理。
第四条 产权属于中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和附属建筑,委托各地安置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清查、统计工作。今年先对第一、二、三批安置计划建成的住房产权进行登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将住房产权登记表(见附件一)于1994年10月底前上报民政部、财政部。今后建成的住房,每年十二月底前进行一次产权登记上报工作。产权登记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五条 居住房产权为中央所有的(含产权归军队所有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租金和住房补贴标准,按军队规定标准执行(见附件二、三)。超标准住房面积的计租办法,由各地参照军队房改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 居住房产权为地方所有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其住房租金按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标准执行,租金减免(包括遗属住房租金减免)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四、五)。住房补贴,地方房改办法规定的标准低于军队的,按军队房改规定的补贴标准发给。地方规定的标准高于军队标准的,凭住房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按地方房改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执行。
第七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补贴,不作为计发个人生活待遇有关费用的基数。住房补贴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解决。
第八条 自购、自建住房和维修扩建私房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不交纳住房租金,不享受住房补贴。
第九条 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的工作人员在住房制度改革,按地方房改规定执行。其他租用属于中央产权住房的人员租金标准为:地方房改规定的标准高于军队标准的,按地方规定的标准收取房租,军队规定的标准高于地方的,按军队标准收取房租。
第十条 产权属于中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出售问题,由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根据国家和军队的房改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产权属于中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租金收入和售房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民政部另行规定。
附件:一、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产权登记情况统计表
(一、二)(略)
二、总后勤部《关于军队住房租金计算办法》(〔1992〕5号)
三、总后勤部《关于发放住房补贴和实行公积金的办法》 (〔1992〕6号)
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印发《关于军队家属住房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1991〕后联字9号)
五、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关于军队家属住房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1991〕营房字第287号)
附件:军队住房租金计算办法(摘要)(总后勤〔1992〕5号文件)
⑸ 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还有效吗
进入所在地政府官网,即可知道
⑹ 西安长安区一线干部职工保障性住房怎样申请
目前,西安市可申请的保障房有两种: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
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如下:
1、 本市城六区(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或长安区非农业户口;
2、 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080元);
3、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含));
4、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3年内无房屋赠与及转让行为的(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市政府规定的相应标准);
5、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无商铺或办公用房;
6、 申请人离异,涉及房产处置且未再婚的,离异时间应满3年;
7、 申请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单身应在30周岁以上。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有两种,以发放住房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享受其中一种保障方式。
申请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2)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3)不计算面积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使用面积低于9.8平方米(不含))的家庭。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新城区、莲湖区、碑林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2)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3)无房户家庭(其中与他人合住单位职工宿舍、按市场租金租赁公房的除外)。
⑺ 易地调动干部的周转住房一定是公房吗
你好,干部周转房与公租房的相同之处:
1、都是由企业或国家向社会主体提专供出租的房属子。
2、房子产权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
干部周转房与公租房的不同之处:
1、干部周转房是指国家用于安置国家干部周转使用的,而公租房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2、干部周转房一般不用付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
周转房是指企业用于安置拆迁居民周转使用,产权归企业所有的各种房屋。政策性出租住房俗称“周转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望采纳,谢谢。
⑻ 国家关于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政策是什么
离休干部住房有困难的,就地安置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优先解决。
依据劳人老[1982]10号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离休干部住房有困难的,就地安置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优先解决。确实无力建房的基层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房管部门负责解决。
跨省安置离休干部的建房,原工作单位将所需建房费划拨给接受安置地区后,由接受安置地区作为自筹基建优先列入地方计划,并负责筹建、管理。各级离休干部每户的建筑标准,可参照国家建筑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8)易地干部住房如何保障扩展阅读:
老干部离职休养的相关要求:
1、有离休干部的单位,每年按每个离休干部一百五十元计算,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作为特需经费列入预算,统一掌握,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
2、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所需各项经费,由原单位汇交接受安置单位支付。易地安置已由接受地区支付退休费的退休改离休干部,由接受地区的干部、人事部门单列编制,并负责各项经费的预算编造和支付工作,由"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类"的"离休费"中列支。
3、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顾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包括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
⑼ 干部异地任职干部住房问题怎么解决
这要看什么级别,一般当地都会安排另时公寓。
⑽ 退休干部住房安置由哪个部门监管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
主要内容摘要:
介绍军休工作的发展过程和做好军休工作的重要意义,目前接收安置军休干部的基本情况和要求,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的主要政策和工作要点,以及下一步主要工作和进一步改善的探索。
目的与要求:
了解军休工作的有关内容和工作要点,把握有关政策和工作方法, 启发和探索进一步做好军休安置管理工作的思路。
一、概述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简称军休干部)的安置管理工作(简称军休工作)是直接服务于军队和国防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职能是对军休干部接收安置并实施服务管理。就工作而言,是指国家对军队干部退出现役,离休、退休后移交地方政府安置,政府对其晚年生活做出妥善安排的组织管理活动。就制度而言,是指以军休干部为对象,以国家和社会提供养老、福利、服务为主要内容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个概念至少包括以下几个含义:一是建立这样一种制度以保障军休干部的晚年生活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二是实施这个保障制度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民政部门的职责;三是其工作对象是军休干部;四是其目标是对他们要妥善安置管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中强调:“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为中华民族的独立解放、为国家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是政府和军队的共同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要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区社会发展计划,作为开展军民共建活动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内容。”
军休安置工作在建国后大体上有如下几个主要过程:
(一)军队干部退休制度建立过程。(1958年—1980年)
这一过程的主要特点是,军队干部退休制度正式建立,并逐步规范。军队退休干部在确定安置去向时,原则上可以就地安置,也可以易地回原籍安置,并明确解决住房的相应措施。由于这一过程主要是为了建立军队干部退休制度,对安置去向没有限制性的规定,所以到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比较少,大部分仍留在部队进行内部管理。
其中1968年到1978年在民政部撤销期间,军休工作划归财政部管理。
(二)军休干部按批次接收安置过程。(1980年—2004年)
这一过程的主要特点是,配合军队精简整编,退休制度逐步完善,推行了离休政策并区分了人员范围,军休安置管理形成了独立的政策和工作体系。为此,与前一过程相比,其主要特征:一是有计划有规模的成批次接收安置军休干部;二是军休干部增加了离休和退休的待遇区分;三是建立了专门的军休安置管理机构,逐步制定了一系列军休安置政策。
全国的军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实际上是从1982年10月民政部、总政治部发出的通知正式开始的。我省主要是从1985年开始启动这项工作的。
这一过程,主要是采取批次接收安置的方式,先后共接收安置了5个批次。由于当时地方尚未进行房改工作,军休干部安置到地方的主要问题是住房问题,因此由中央拨款,地方或军队承担批次内计划安置的军休干部住房的建设任务,等住房建好后再通知军休干部进住。这一过程接收安置军休干部比较缓慢,主要原因就是批次内军休干部选择安置地点和住房建设时间的问题。同时,为了解决建房用地问题,要求接收安置军休干部人数较多的地方要相对集中建房、实施集中管理,所以便形成了目前我省11个设区市所具有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简称军休所)。各级民政部门还设置了军休安置管理内设机构或专管人员。由于在我省安置的军休干部人数较少,所以在县(市)安置的军休干部没有成立军休所而是由县(市)民政局直接管理。
军休干部的接收安置还包括退休士官(志愿兵)的接收安置。另外,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简称无军籍职工)的接收安置在这一过程中也陆续开展,到目前为止,共接收安置了4批次。无军籍职工的安置是分散型的,居住形式多为住原房。
(三)军休干部按年度接收安置过程。(2005年—现在)
这一过程的主要特点是,为了加强国防建设,加快军队现代化建设的步伐,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将军休干部按批次计划接收安置改为按年度计划接收安置。其目的是,加快接收安置进度,实现军休干部接收安置工作良性循环。这一过程除了在形式上将批次安置改为年度安置外,更主要的是结合军队住房改革,军休干部的安置住房均以货币化取代了原来的集中建房和集中管理的模式,所以这一过程的军休干部在移交安置后均是分散居住的。
综上所述,军休工作是保障军队和国防建设,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形势,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
二、目前接收安置军休干部的基本情况和要求
(一)目前接收安置总体任务的完成情况。
(略)
(二)当前接收安置工作的难点。
年度计划接收安置工作具有一定的难点,一是时间紧,二是任务重,三是难度大。
所谓时间紧,就是当年中央下达的接收安置计划任务不容延缓,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即10月底前移交安置完毕,当年的任务,当年要完成。
所谓任务重,就是要在实行年度计划安置的五年内,全国要接收安置完滞留军队的10多万名军休干部,就我省而言,从2005年到2007年的三年间,平均每年安置119人,是2004年以前平均每年安置人数的2-3倍。
所谓难度大,就是这些滞留在军队的10多万名军休干部中,有相当一部分曾经是部队在移交时的难点对象,或者因个人问题或者因家庭问题需要组织上给予照顾解决的。有的是准备列入移交计划而未能列入的,有的是已列入移交计划而未能办理移交的。因此,近几年来的移交安置任务是比较繁重的。
(三)目前在接收安置时需注意的基本要点。
除了具体工作人员在实际接收安置中要掌握的有关政策、移交手续、相关待遇的落实等操作知识外,作为主管人员,要熟悉和灵活把握好以下的基本要点:
1、坚持“成熟一个接收一个”的原则。只要军休干部移交时有关条件成熟,不论人数多少,随时来要随时接收安置。其中,还包括已列入往年移交安置计划而尚未移交办理手续的军休干部。
2、坚持“三见面”的交接方法。在移交安置过程中,要有部队、民政部门、本人共同协商同意后方可办理移交安置手续。特殊情况本人不在场时,应有本人对移交有同意态度的签字。采取“三见面”的交接办法,是军地双方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条有效经验,减少了矛盾,加快了交接速度。
3、对有狂躁型精神病患者,以及因伤残、病重正在治疗尚未痊愈者,暂不予接收,待病情基本稳定后再予接收安置。
4、每年的移交安置任务,必须在当年10月底前完成。过了10月份,均停止办理移交手续。
军休干部移交安置工作的主要依据是民政部、总政治部《印发》(政联〔2006〕11号)文件。军队无军籍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主要依据是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民发〔2005〕135号)文件。
三、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的主要政策
保障军休干部晚年生活的政策有很多,但主要精神就是要确保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简称两个待遇)的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政府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2号)就是当前做好军休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一)政治待遇。
军休干部政治待遇主要包括阅读文件,听报告,参加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党员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逝世后骨灰盒可覆盖党旗,军队离休干部逝世后骨灰盒可覆盖军旗,授予离休干部《离休干部荣誉证》、功勋荣誉章等。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休干部的生活待遇按照安置地国家机关同职级离休退休干部的规定执行。
地方政府每年可以采取不同形式慰问军休干部。
(二)生活待遇。
军队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的具体项目包括:离休费、副食品价格补贴、生活补贴、粮油调价补贴、教龄护龄补贴、地区生活补贴、交通费、探亲路费、荣誉金、防暑降温费、保留福利补贴、保留伙食补贴、少数民族补贴、政府特殊津贴、伤残保健金、生活补贴、住房补贴、公勤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电话补贴费、水电补贴费、军粮差价补贴、冬季取暖补贴费、军人职业补贴费、服装费、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等等。
军队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具体项目包括:退休费、副食品价格补贴、生活补贴、粮油调价补偿、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保留福利补助、保留伙食补贴、少数民族补贴、防暑降温费、政府特殊津贴、伤残保健金、生活补贴、住房补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电话补助费、探亲路费、水电补贴、教护龄补贴、冬季取暖补贴、军人职业津贴、军粮差价补贴等等。
上述内容可能对个别人会有所出入。在这里之所以表达出来,主要原因:一是使大家了解党和国家对军休干部的生活待遇是很充分的,在生活待遇保障上是十分重视的;二是这些生活待遇的具体内容比较复杂,每项具体内容要靠我们认真地去落实,不能因为由于我们工作人员在某一点上的误差而失去军休干部对我们的信任,失去党和国家对军休干部关心和关怀的效果。
四、如何做好军休服务管理工作
在做好军休服务管理工作中,除了在前面第三条所讲的要认真落实军休干部“两个待遇”外,还有很多的具体事务工作要尽心而努力地去实施。
我省的军休工作二十多年来能够在稳定和谐中不断进取,在稳步推进中谋求发展,取得了明显的成绩。追根求源,主要原因:一是中央对军休干部的政策比较到位,无论是政治待遇方面还是生活待遇方面都有比较完善的政策加以保障,例如仅2007年国家有关部门对军休干部在生活待遇的提高和改善方面就先后出台了11份文件;二是全省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能够高度重视,无论是在解决接收安置方面的问题,还是在落实有关政治和生活待遇等方面的问题,尤其是在医疗保障方面,都能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保障和一定的优惠,使军休干部在移交时放心、安置后安心;三是在全省民政系统有一支勤奋努力的军休服务管理队伍,这个队伍包括在11个设区市设立的14个军休所、各县(市、区)对军休干部(含退休士官)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服务管理站点,以及各级民政部门的有关领导和安置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经过长期的实践和探索,结合本地实际,已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军休服务管理的制度、经验和工作程序。尤其是在一线的工作人员,无论是夜晚还是节假日,无论是酷暑还是严冬,只要军休干部需要,能够做到有求必应。在工作中,他们能够重政治、讲感情、交朋友,成为军休干部的贴心人,羸得了军休干部的信赖。
尽管如此,军休工作也并非是一帆风顺。随着社会不断地发展进步,军休工作相对党和国家的要求还存在着一些差距,一些工作还相对滞后,主要体现在:有些政策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一些军休所服务设施经过长期的使用存在老化和破旧现象,不能充分为军休干部提供学习和活动的环境;有的服务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有的地方对军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只满足于发放工资福利,在实施有关保障和开展各类活动方面比较欠缺。因此,只有不断加强和改进军休服务管理工作,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形势的发展,才能使军休干部的思想情绪更加稳定和晚年生活更加充实。
(一)对军休干部“两个待遇”要落实到位。
(二)重要节日要坚持走访慰问,平时要及时征求军休干部的意见,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关心他们的晚年生活。
(三)服务管理工作人员要有较强的素质,要选调有能力、讲感情、会做思想工作的人员担任服务管理机构的领导工作。
(四)经常组织军休干部开展力所能及的各类活动。
五、对下一步完善军休服务管理工作的打算和探索
(一)启动实施军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
明年,我省将根据国家的部署,认真落实国家六部委就军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下发的两个政策性文件,启动和实施军休干部房改工作。这项工作政策性强,广大军休干部对此十分迫切也十分敏感,来不得丝毫的误差和漏洞。为此,在贯彻执行过程中要按照民政部关于“先易后难、宁慢勿乱、稳中求快”的原则进行。
为了妥善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初步打算:一是将不同年代安置、不同住房类型的军休干部再进行一次梳理,分门别类地加以区分,做到大体上心中有数,便于后续工作的开展;二是组织部分有关工作人员去外省调研学习,取得相关的工作经验;三是会同省有关部门转发国家六部委的两个文件,取得这些部门的工作支持;四是由于民政部正在组织修改完善《军休干部售房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和《政策问答》工作手册,这些都是在房改工作操作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待操作软件和工作手册下发后,省厅将组织对各设区市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培训,正式启动军休干部房改工作。
(二)探索和创新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的体制,改进服务管理模式。
目前,各设区市对军休干部的服务管理模式:一是在市城区的军休干部由军休所管理;二是各县(市)的军休干部直接由民政局管理。
这种模式在新的形势下产生的问题:对军休所而言,由于批次安置改为年度安置后,军休干部在军休所外分散居住的越来越多,改变了过去以“点”(即军休所)的集中管理形式为“面”的分散管理形式,逐渐淡化了军休所的概念。这种变化又容易引起在服务管理上的不便,不利于军休所的工作。对各县(市)而言,军休干部是直接由民政局实施服务管理的,由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流动性较大,频繁更新的工作人员对军休干部的实际情况、工资结构、工资调整和有关政策都难以熟悉和掌握,在某些方面容易产生失误和不到位的现象。
探索和创新的思路: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可以由设区市成立“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原则上撤销原有的军休所,在军休干部居住相对集中的片点,设立若干个“服务站”(为“中心”的下设机构)。同时,赋予服务管理中心对全市各地军休工作具有业务指导的职能,对全市军休干部的工资调整和有关的政策待遇由该中心统一核算和确定,再交给各县(市)具体操作执行。各县(市)民政局军休工作人员对有关业务如果有什么问题,可直接向中心询问。军休干部人数较多的县(市),也可考虑设立“服务站”。
目前,国家对这一问题已经在着手考虑,同时也在考虑新设服务站点的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的资金投入问题。希望各设区市和有条件的县(市)早有考虑和打算,最好有个规划和设计,一旦国家真正实施起来,可以立即跟上去。
(三)充分利用社会、社区的服务功能,改善和加强对军休干部的服务管理。
无论是现行的军休所服务管理模式,还是上述设想的中心管理模式,都存在着对军休干部的服务管理问题。尤其是水、电、气、工资发放等服务管理,以及健康保健、健身活动、文化生活等等,如果仅仅依靠军休所的工作人员,一是人力不足,二是质量不高,三是专业性不强。即使是组织活动,在时间上和次数上也是很有限的。因此,如何将社会、社区的各种服务功能提供给军休干部,尽量使一些生活中的问题实现社会化的服务,让军休干部能够更有效地得到服务,更多地参与各类活动,这是我们在管理中需要认真思考的。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使服务功能社会化,决不意味着把对军休干部的服务交给社会就行了。之所以要考虑利用社会化服务功能,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军休服务工作的有效性、广泛性、经常性的问题,而我们工作人员的管理方式也将扩展为主要体现在指导、引导、协调、组织等方面。如何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大家都可以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地去思考、探索和实施,只有实践了、体验了,才会有更深该的认识,才会更有效地做好我们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