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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2-26 06:49:10

㈠ 丹东市公产房如何过户

公产房过户
一、挂牌流程:
承租人领取《同户籍家庭成员同意置换证明》,返回签预约验房时间版,同时提交:
A、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身份证、户口本、置换申请、同意置换证明,
如有拆改须提交拆改证明;
B、缴租证明津房置换入户验房,同时置换单网上核批确定回购价格同意回购签《公有住房使用权回购协议》达不成回购意向,津房置换与承租人签订《公有住房使用权委托代理转让合同》,同时确定接待看房时间。并提交:燃气、暖气、有线电视、一户一权表等附属设施的使用证及不欠费证明。

二、收费标准:
1、合格去向:
同户籍2年以上的亲属在两年之内购买别的房屋。
购买二手房则须提供产权证原件、契税完税票;
购买商品房则须提供商品房合同原件、房款发票及契税完税票;
购买公产房则须提供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过户费票;
过户费=建筑面积6元/m2
2、不合格去向:没有上述条件者为不合格去向
过户费=评估价2%50元(评估费)建筑面积6元/m2

㈡ 丹东有没有公租房或兼租房

可以关注当地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官方网站获取公租房或廉租房专的消息。

公租属房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廉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5 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 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 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㈢ 《丹东市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管理规定》不合理怎么办

建议咨询当地律师看能否寻求合理维权方案,也可尝试在“民心网”投诉反映情况。

㈣ 丹东市公积金贷款买公有住房可以吗

不可以的,公积金只能购买一二手房的时候使用公积金贷款

㈤ 请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是否已经废止还新发布有吗替代法律是什么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已被建设部于2001年10月26日颁布的《《关于废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部令的决定》》废止

㈥ 关于辽宁丹东市公产房的问题:在丹东买公产房靠谱么都有哪些弊端产权是可以想买就买回的过户的问题

1、没有土地证,城市规划到这里要求拆迁时赔付比较低;2、不能上市交易,生活的变化不是完全能够掌控的,现在你是自住,并不代表以后你不会换房;3、配套设施相对比成熟的城市社区不够完善。

㈦ 公有住房出售政策有哪些规定

公有住房的承租使用权与因房屋租赁合同而取得的房屋普通使用权有着以下不同的区别。
第一,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存续具有永续性。公有住房使用权不受期限限制,租期届满后自然续期,非因特定事由,房管部门不得终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死亡的,其配偶、子女、父母等还可以申请继续承租公有住房。这样,承租人对公有住房就获得了永久性的占有和使用权,这与一般的私有房屋租赁是明显不同的。
第二,公有住房使用权因其租金远低于市场租金水平,因而具有高度的价值性。公有住房的租金由政府统一规定,公有住房人缴纳的公有住房租金基本只用于房屋维修的成本费用支出,房管部门并不从公有住房租金中经营获利。这与一般的私有住房租赁存在本质不同。
第三,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取得需要支付对价,遇征收时可以获得补偿。公有住房虽然租金低,但其最初取得使用权却需要支付其他对价,初始投入成本巨大。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取得或是因计划经济时代作为实物工资的一部分分配给承租人,或是公有住房政策改革后,由承租人通过市场置换(使用权有偿转让)等途径从前手承租人处出资购得。公有住房虽名义上属于公有,但其绝大部分价值构成却应归承租人享有。当公有住房遇征收时,按照有关征收政策,被征收公有住房补偿金额的大部分应给予公有住房承租人。
第四,公有住房使用权可转化为完全所有权。按照现行公有住房政策,直管公有住房的使用权人只需支付很小的价款,即可购得公有住房所有权。该购房资格只有承租人才具有,非承租人不能以如此低廉的价格购得公有住房的所有权。
第五,公有住房使用权具有实质上的可处分性。按照现行的公有住房政策,承租人在向房管部门备案后不仅可以将公有住房以市场价格对外转租,而且承租人还可以通过置换的方式以市场价格将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上述区别说明,公有住房使用权具有迥异于一般私有房屋租赁使用权的性质,其所具有的永续性、支配性、可转让性等特征,使其在性质上更接近于物权而非债权。虽然公有住房使用权实质上具有用益物权的特征,但由于我国《物权法》没有将其规定为法定的用益物权种类,受物权法定原则的制约,将公有住房使用权界定为用益物权,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难以获得法理上的有力支撑。鉴于此,应将公有住房使用权界定为一种高度物权化了的特殊债权。[上述内容来源于奚晓明、韩延斌、王林清著:《房地产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指引》(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915-917页]
信息来源:大众家园网

㈧ 公有住房有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
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法发〔1996〕4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六年二月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91次会议讨论通过)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公房使用、承租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现将审判实践中提出的一些问题,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解答如下:
一、问: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可否予以处理?
答: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二、问: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三、问: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什么原则处理?
答: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四、问: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是否给予经济补偿?
答: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五、问: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否由双方分别租住?
答: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六、问: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可否暂时居住?
答、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七、问: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何处理?
答: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八、问: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租赁关系时,是否需征得自管房单位的同意?
答: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一般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九、问: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应如何处理?
答: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解答,予以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十、问: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可否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答: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㈨ 2019年丹东有公租房吗申请条件和时间在什么时候

有的。每复年申请的具体时间制,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新闻媒体和丹东房产交易网公告,届时申请人可查询。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受理期内提出申请。公租房申请条件1、申请人已取得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在当地无房(含无自有房产、租住公房和工作单位安排的临时住房,下同)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2平方米的家庭;4、申请时没有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你若符合条件,现在就可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㈩ 丹东廉租房政策

日前,我市发布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和退出办法,其内容如下:
第一条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辽政发〔2007〕3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丹东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丹政发【2007】17号)的规定,为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丹东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及退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第四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丹东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以上;
(二)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6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本市区非农业常住户口;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第五条 采取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保障家庭现有住房使用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补贴标准及家庭人口确定。现阶段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6平方米,每平方米补贴标准为7元/月。
第六条 采取实物配租保障方式的,按保障家庭的人口配租相应面积的住房。保障家庭原有住房必须腾退出来,由政府作为廉租住房使用。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丹东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登记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丹东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等证明家庭收入情况的材料;
(三)《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契约》等证明家庭住房状况的材料;
(四)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审核程序
(一)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街道办事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丹东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办事窗口;
(二)市房产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市民政局;
(三)市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市房产局;
(四)市房产局对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经审核,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 市房产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产局申诉。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按下列程序办理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手续或参加实物配租摇号:
(一)实行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市房产局与其签订租赁补贴协议,保障家庭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经市房产局同意,保障家庭与出租方订立房屋租赁协议并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后,市房产局将相关材料转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支付租赁补贴;
(二)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市房产局采取公开摇号方式确定实物配租对象及配租顺序。房产局与确定的实物配租家庭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后配租廉租住房。通过摇号未获得本轮实物配租的家庭,可以选择申请租赁补贴保障方式,或轮候参加下一次实物配租摇号。
第十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退回实物配租住房:
(一)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的;
(二)因家庭人口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一条 以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而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已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补贴;已获得实物配租住房的,责令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房租。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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