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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住房保障网

发布时间:2021-02-26 09:22:48

⑴ 青海省西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哪些手续

您好!
提取的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死亡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或户口为外地,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回外地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结清贷款的一次性提取
提取的时间:
购房提取需在产证办出后方可申请提取,同时职工自产证发证之日起有六个月的办理期限,超过六个月未申请提取的,将视为自动放弃;
提前一次性结清贷款的提取,必须自结清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超过三个月未申请提取的,将视为自动放弃。
提取的手续:
职工申请提取首先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在审核后出具《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入管封存的职工应先到市公积金中心事务受理办公室或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事务受理网点进行审核,由事务办或事务受理网点为职工出具《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然后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建行网点办理提取手续。审核通过后银行会将款项划转入您名下的建行活期储蓄存折。
提取的材料:
1、单位出具的《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及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
3、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所购住房的房地产权证、提取人与购房人的关系证明。
希望对您有用,望采纳,谢谢

⑵ 青海省西宁市梨园公租房什么时候交付

可以关注当地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官方网站获取公租房消息。
公租房申请的相关步骤:
1、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
2、初审。自申请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租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复审。市公租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公示。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市公租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公租房信息网或申请点查询。轮候期间, 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⑶ 西宁2019年公租房是怎么分配的

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将推出1000套可分配房源,由各区政府按照轮候计分排序先回后顺序开展摇号配租工答作,让更多住房困难家庭尽快获得心仪的公共租赁住房,最大限度地方便申请对象的生活和居住。西宁市将严格按照“两学一做”学习教育要求,将公租房申请、分配、运营管理工作做到常态化、制度化,努力让更多的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到政府的惠民政策

⑷ 请问一下青海西宁有廉租房吗怎么申请需要什么手续另外保障性住房有吗

从2009年开始,青海西宁市有了首批廉租房,首选是辖区低保户中选择、申请廉租住房家庭审核情况: 按照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和市房产局《关于西宁市2010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方案》,对辖区上报的廉租房申请家庭经过市、区两次公示四级审核把关,最终确定户符合条件的为廉租住房分配对象,城北区自2010年由城北区建设局建设,财政局采购了309套廉租住房。。

⑸ 西宁市城中区公租房办理大厅在什么地点

建议使用网络地图或者高德地图导航一下。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专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属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⑹ 青海省西宁市的公租房是怎么收费的

青海省西宁市的公租房的租金收费标准为8元/㎡。

为妥善解决西宁市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西宁市把困难群体的住房保障工作作为重点工作,加大督促项目施工力度,完善小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认真梳理可分配房源,并根据可分配房源情况,引导各区轮候库中申请家庭拟申请房源区域的调整工作。

按照统一分配、统一公示、统一入住及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西宁市公租房分配由四区政府主导,面向社会公开摇号配租了1200套公共租赁住房。

整个摇号过程在各区监察、审计部门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社会义务监督员的监督下公平、公正、公开进行,西宁市各区圆满地完成了分配工作。

(6)西宁市住房保障网扩展阅读: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⑺ 青海省公租房信息网

较高的公租房申请门槛,使得现行的保障房制度难以普遍覆盖外来务工人口。在目前户籍改革与土地改革短时难以推进的情况下,赋予城市郊区的本地农民一定的土地开发权利,相较于将他们全部纳入现有的保障房体系,是一条更为现实的路径随着2010年以来,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成为政策方向。不过,各地虽多在2012年前后出台政策,采取实质动作者寥寥无几。今年2月20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2013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把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这是继去年12月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提出这一要求后,中央层面对保障房分配的进一步明确指向。就现有的保障房体系而言,保障房一般针对本地户籍人口,其中公务员和国企事业单位人员更容易受益。尤其是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等产权性保障房,分配的对象皆为本地户籍居民。中央要求将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房之后,各地开放的只有公租房。“就因为只有公租房不涉及到产权性质。”北京市住保系统的一位工作人员说。“外来务工人员需要一个同等的待遇。”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说。但在现有的户籍制度下,这一点难以实现。就北京而言,首要保障对象无疑为本地居民。即使是率先将外来人口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的石景山区,也是这样的思路。随着经济适用房等产权性保障房的淡出,公租房成为租赁保障主体,但其资金沉淀量大、回笼慢,社会资金投入激励非常低,地方政府负担更为加重,“中央请客,地方买单”的说法一时甚为流行。近年,甘肃、吉林、新疆、四川、青海等相继展开承租户购买公租房有限产权的试点,即为缓解保障房资金压力的权宜之计。虽然中央不断施加压力,但出于建设和维护等成本考虑,以及供地不足等原因,许多城市对于大规模建设保障房缺乏积极性。而大规模保障房建立起来以后,空置率高等现象又涉及到到底保障了谁、解决了多少该保障的人等问题,饱受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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