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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宁波市市三区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补充

发布时间:2021-02-26 09:24:35

A. 直管公房拆迁什么政策

公房使用权互换、有偿转让、交换住房产权后,该公房产权性质不变,新的承租人应当与出租人重新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通过公房使用权互换、有偿转让和交换住房产权方式取得公房使用权的新承租人,可以将公房使用权再次上市交易。

合居户公房承租人将其拥有的公房使用权上市交易的,在同等条件下,合居另一方有优先权。合居户公房承租人将其拥有的公房使用权上市交易,不得侵犯合居另一方对共用部位和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权。

此外,中央在京单位自管公有住房使用权和其它单位自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经产权单位同意,也可参照此通知,将公有住房使用权上市交易。

《合肥市直管公房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凡拆迁人拆迁直管公房,必须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归还产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出售或出租;拆迁非住宅房应在原地或就近归还产权。

第二十四条回迁安置时,因承租人个人增购或承租人所在单位代增购房屋面积形成产权交叉者,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承租人增购的面积,由承租人委托出租人管理。承租人也可按房改政策规定,购买直管公房产权;

(二)承租人工作单位代增购的面积,由承租人工作单位委托出租人管理或将增购面积的产权移交给出租人;

(三)非住宅承租人增购面积可以委托出租人代管,也可自行管理,但必须服从出租人统一管理。

(1)2012年宁波市市三区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补充扩展阅读

持公房使用权上市交易一方当事人应当是公有住房合法承租人。公房使用权交易前,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双方持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办理公房使用权互换、转让、转租手续。

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书;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及共居人、合居户同意意见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共有人同意意见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受委托人应当提交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公房使用权交换住房产权,当事人双方须按规定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交易及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除按照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可以向承租人出售的公有住房外,包括平房、筒子楼、简易楼等其它直管公有住房均可上市进行交易。

B. 直管公房可以以遗产形式指定继承吗

直管公房是指由国家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国有房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专,属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承租住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共同居住满2年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租用该住房。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公有房屋系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第4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管理的国有房屋属于国家财产、由国家授权的单位(以下简称产权人)依法行使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28条规定:“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来源重庆律师http://china.findlaw.cn/chongqing

C. 什么是“直管公有住房”房产类别、房屋产别具体怎么分类

直管公房是指由国家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国有房产,还包括计划经济时代回国有和大集体企事业单答位自建的福利房。
如同国有企业的“大锅饭”一样,直管公房是计划经济福利制度的产物。改革开放以来,对直管公房这一国家资源,如何在社会中公正、合理地进入市场,以充分发挥其作为“物”的社会效益,改变《公地悲剧》现象,进行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改革,物归其意,是应有之义。但正因其带有很浓的福利色彩,显然步子迈得比国企改革艰难得多。
房屋产别分类包括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以及由国有单位用自筹资金建设或购买的房产。国有房产分为直管产、自管产、军产三种。

D. 请问在宁波买房子的话户口可以迁移吗,或者面积多少有规定吗,户口有什么用呢

购房可以落户,面积没有规定。

户口迁移手续流程

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父母投靠子女的,子女必须年满18周岁;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年龄不超过法定婚龄且未婚又无正式工作。投靠人系在职干部、职工的,按工作调动办理户口迁移。

(一) 父母、配偶、子女相互投靠

申请迁入地派出所受理并核实下列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迁证》。

所需材料:

1、申请人书面申请。

2、结婚证、居民身份证。

3、迁入人户籍证明。

4、合法固定住所证件证明;

5、申请人或迁入人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证明。

6、父母、配偶迁入的,出具退休证或《再就业优惠证》或居住地居(村)委会证明。

7、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8、《申请户口迁入落户表》一式两份。

(二)购房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

对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且房屋产权人在市内有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的公民,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申请迁入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并审核下列相关材料,报分、县(市)局核准并签发《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4)2012年宁波市市三区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补充扩展阅读:

居民户口迁移和学生户口迁移居民户口迁移

1、居民、职工家属城镇户口申报落户:

由本人持

(1)落户申请书;

(2)被投靠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3)投靠人原籍户籍证明;

(4)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5)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6)投靠人原籍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

(7)投靠人户口是兵团的,由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无业证明,到所在派出所申报,由户籍警核实后填写“申请入户审批表”的签署意见,并由户籍警给申报人填写《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交申报人,申报材料经所长审核后,上报分(县)公安局审批并打印准迁证下发各派出所,申报人凭《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回执领取准迁证。

2、居民、职工家属申报“农转非”落户须知:

由本人持

(1)落户申请书;

(2)被投靠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3)投靠人原籍户籍证明;

(4)结婚证原件、复印件;

(5)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6)投靠人户口是兵团的,由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无业证明,到所在派出所申报,由户籍警核实后填写“申请入户审批表”的签署意见,并由户籍警给申报人填写《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交申报人,申报材料经所长审核后,上报分(县)公安局审批并打印准迁证下发各派出所,申报人凭《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回执领取准迁证。

3、补办户口迁移证程序办理“农转非”需要的相关手续:

(1)申请书;

(2)原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暂住证

(4)由所在乡计生站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

(5)房产证

(6)身份证复印件

(7)用《流动人口婚育证》在街道办事处换取《计生回执单》

(8)迁移地派出所管段民警填写的“入户审批表”

(9)一寸近期免冠照片4张4、成建制单位搬迁落户:由申请单位向人民政府写出报告,市公安局根据政府批准文件和落户花名册审核提出意见,报政府批准,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单位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4、征用土地落户:由单位持(1)人民政府批文、人民政府的征地公告;(2)征地协议;(3)安置协议;(4)落户人员花名册,由市公安局根据人民政府的批文,计委下过的计划,由市公安局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学生户口迁移新生迁入户口

1.新生可自愿凭入学通知书到当地公安机关将户口迁移到学校;

2.新生报到时凭《入学通知书》和学杂费交费收据到保卫处报到点交户口迁移证,每生交身份证办证费;

3.在学校身份证照相点照相;

4.依保卫处通知统一由各学院或各班班长到保卫处户籍室领取新身份证;

5.领取新证必须交回旧身份证。

E. 玉溪市公租房申请需要什么条件,谁知道

根据国家分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章中,第二章,申请与审核中的第七条。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5)2012年宁波市市三区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补充扩展阅读:

申请公租房所需材料

(一)《玉溪市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书》

(二)身份证和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婚姻证明

(四)工作证明

(五)住房情况证明

(六)近期五分像一张

F. 宁波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章 资金和房源筹集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县(市)区财政安排的资金;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配套用房、设施出租出售收入;
(三)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县(市)区政府和社会力量通过融资方式筹集的资金;
(五)社会捐赠;
(六)国家、省规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方式,主要包括:
(一)政府筹集
1.县(市)区政府组织投资建设和收购;
2.按一定比例在普通商品住房或城市综合体项目中配套建设;
3.在拆迁安置房项目和其他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4.村发展留用地经调整用途后建设或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5.其他符合条件的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二)产业基地配套
结合产业园区建设,符合规划要求,按照生产区与居住区分离原则,集中配套建设以集体宿舍形式为主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社会筹集
企业、村集体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在符合用地规划前提下,利用受让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四)其他
社会捐赠。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应充分考虑承租对象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基本需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优先保障。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其他资金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通过有偿使用方式供应。新建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度提高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适当减少地下车位配置数量。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参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开发建设和租赁经营所涉及的其他税费优惠政策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县(市)区政府可以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房租补贴、BT、BOT等形式指定国有企业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也可以在明确政策、合同约定的前提下通过公开招标形式由社会企业参与建设管理。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或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在每宗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建设面积、套型结构及比例、建设及装修标准、建成后移交、回购或出租所涉及的租赁管理、租金标准等事项,明确相关责任和权利,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
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分割转让。
第十四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包括集体宿舍和成套住宅,成套住宅单套建筑面积以30~60平方米为主,户型包括单间、一室户和两室户。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要坚持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原则。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根据承租对象的居住和生活需要,同步建设相应配套设施、生活服务用房和管理用房,并实施物业管理。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经济、环保”原则进行简易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工程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G. 在宁波房子买来4年了 户口一直没有迁上来 在宁波读书能读吗

将来孩子的户口可以随你们自己定,就是说可以跟妈妈也可以跟爸爸.

你要是想落户宁波的话,据我所知,要是你们结婚了,你可以跟随老公的户口的.

请参考以下:
一、购房入户:
1、国内居民个人购买宁波市中心城区(以市政府甬政发[1998]87号文件为准)范围内成套商品住宅、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及以上的,允许已入住的购房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3人入户。
2、购置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下成套商品住宅,仍按市公安局甬公治[2001]85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允许取得住房所有权证满2年,人均住房面积满18平方米且已入住人员落户。
二、大中专毕业生落户:
1、应届毕业生可凭户口迁移证、报到证、就业协议书及单位工作证明,到入户地户证中心或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历届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可凭毕业证书、劳动合同、户籍证明、住房证明等有关材料,到入户地户证中心或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三、中心城区外地区农转非:
在中心城区外城镇拥有合法固定住所(指具有产权证、土地证等合法证件的私有成套房和非成套房,租赁的国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指在企事业单位务工和依法直接从事工商经营或缴纳社会养老统筹基金等情况)的非本街道(镇)以及本街道(镇)常住户口农业人口,按自愿原则可办理农转非手续。
四、非迁农户口:
根据省厅《关于进一步解决有关户口问题的通知》(浙公办[2000]46号)要求,非迁农户口原则上不予办理。

宁波的户口政策相对来说比较宽松的。

具体的,请打电话先咨询下。

1、海曙公安分局户证办理中心

地址:马园路85弄13号

咨询电话:87119541

接待时间:8:30—20:00(节假日照常)

工作范围:办理海曙区常住户口人员的户口迁移、居民身份证。

2、江东区政务办理中心

地址:桑田路935号

咨询电话:87848733

接待时间:8:30—20:00(节假日照常)

工作范围:办理江东区常住户口人员的户口迁移、居民身份证。

3、江北公安分局户口证件办理中心

地址:清河路11号

咨询电话:87667110

接待时间:8:30—20:00(节假日照常)

工作范围:办理中马、白沙、文教、孔浦城区派出所常住人口人员户口迁移、居民身份证。

4、其它地区户口及居民身份证业务均由各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

镇海公安分局: 86635215

北仑公安分局: 86783550

鄞州公安分局: 88155355

余姚市公安局: 62727855

慈溪市公安局: 63331000总机转

奉化市公安局: 88587188

宁海县公安局: 65347000总机转

象山县公安局: 65733511

大榭开发区公安分局: 86777111

高新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 87901381

东钱湖公安分局: 88366701

H. 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搞活我市房地产市场,促进存量房地产流通,鼓励商品房尤其是经济适用住房的消费,满足居民住房需求,使住宅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放开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市场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包
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可以上市出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1、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2、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
3、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售的。
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所得收益。其中,成交价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不缴纳收益;成交价超过200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5%缴纳收益。售房收益上缴财政或返还企事业单位,专项用于住房补贴。职工个人上市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再缴纳所得收益。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
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或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可以视为房屋产权交换。
放开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市场
公有住房承租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可将租住的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转让应经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审核、评估作价,转让人按评估额的8.5%向房屋产权单位缴纳所得收益;转让双方各按成交额的0.25%缴纳交易手续费。其余收益归转让人所有。
房屋拆迁的,被拆迁人可有偿转让其拆迁安置权(使用权)
房地产转让实行如下税费
商品房首次交易契税
购买首次上市的普通商品住宅按成交额的1.5%征收契税。
购买首次上市的非住宅商品房按成交额的3%征收契税。
存量非住宅房屋转让税费
存量非住宅房屋转让,按成交额的1%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按成交额的1%征收土地收益金。按成交额的3%征收契税。卖方为个人的,加收1%的个人所得税。
存量普通住宅房屋(含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转让
税费
营业税:对购房后居住不足一年的,出售时按成交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对购房后居住超过一年的,出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自建住房出售时免征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免征。
契税:按成交额的1.5%征收。
个人所得税:按成交额的1%征收。
购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对买方按成交额的1%征收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其他存量普通住宅房屋转让,对卖方按成交额的1%交纳土地收益金。
房地产交换税费
房地产交换,按差价依本规定标准征收有关税费。
房地产转让手续费,按省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征收。
规范管理,搞活房地产租赁市场
规范管理
房地产租赁,当事人依法向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办理《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后,不再办理房屋租赁营业执照(专门经营房地产租赁的企业除外)。工商、土地、国有资产及其他部门一律不再征收与房地产租赁相关的费用。
工业企业房地产租赁
对工业企业出租非住宅房屋,有关部门应给予优惠政策。
允许开发商所建商品房先租后售
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开发商可先出租。承租人在租用期限间购买的,可以租金冲抵房价。
加快处置积压空置商品住宅
可将积压商品住宅转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政策性安置住房,并执行相应的政策;也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实行限价销售。凡按要求实行限价销售积压商品住宅,在2000年12月31日前,免征销售环节所涉及的营业税、契税等税收以及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空置商品住宅限于 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
空置商品住宅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地方税务部门认定。
拓展住房抵押贷款业务
积极推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各商业银行要大力开展个人购房抵押贷款业务,开展职工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贷款额度、期限在允许的幅度内给予优惠,提高购房支付能力。
加大房地产价格调控力度,对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最高限价
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等部门,按土地区位制订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限价,并定期公布。在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审批时,凡超过最高限价的一律不准销预售,价格管理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按《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因素,按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等四项计算,企业管理费控制在2%以下,利润控制在3%以下。
完善房地产中介服务
建立区域性房地产中介服务中心,规范房地产咨询、经纪、评估等中介行为。
鼓励组建以房地产吞吐业务为主的专业性中介机构,在税费上给予优惠政策,加快消化空置房屋。组建房地产拍卖行;组建住房担保公司。
本规定所涉及的各项税、土地收益金及售房收益,由房地产管
理部门代征。
本规定涉及的房地产成交价格(含租金)低于评估价格的,按照评估价格征收有关税费。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组织实施。市有关部门
应当按照分工,积极配合本规定的落实。
本规定适用于长春市城市规划区内。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附件一:《长春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二:《长春市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试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
附件一
长春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
出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已购公有住房的流通和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满足居民住房需求,拉动经济增长,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搞活长春市房地产市场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我市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第四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我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行政主管部门。财政、税务、物价、土地、金融等到部门应当配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工作。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可以上市出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暂不允
许出售:
(一)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二)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
(三)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售的。
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出售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所得收益。其中,成交价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不缴纳收益;成交价超过2000元/平方米,超过部分按5%缴纳收益。售房收益上缴财政或返还企事业单位,专项用于住房补贴。职工个人上市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再缴纳所得收益。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征收如下税费:
对已购房后居住不足一年的,出售时营业税按成交价减去购入
原价后的差额计征。
对购房后居住超过一年的,出售时免征营业税。
免征土地增值税。 .
(四)契税按成交额的1.5%征收。
(五)个人所得税按成交额的1%征收。
(六)对买方按成交额的1%征收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
鼓励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
用住房上市出售换购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或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可以视同房屋产权交换。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房屋所有权人应当
填写《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登记表》或《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登记表》,并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房屋所有权证;
同住成年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
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其它有效身份证件。
对《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登记表》和《已购经济适用住
房上市出售登记表》中涉及到有关单位、部门出具意见的,各有关单位、部门要予以支持配合。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符合出售条件的,由房屋
买卖双方签定《房地产转让合同》,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对房屋现场勘察和评估后,予以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同时,买卖双方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房屋买卖当事人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应当按规定到市
房产产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本办法规定的税、费、土地收益金和收益,统由房地产
管理部门征收或代征。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
仍按照上市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本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长春市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行为,合理调剂住房余缺,改善群众居住条件,提高房屋的使用效能,根据《关于搞活我市房地产市场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有住房使用权转
让的管理。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包括市房管部门直管、单位自管的住宅房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是指公有住房承租人经
产权单位同意,将其承租使用的公有住房使用权按规定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第四条 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应当按照平等互利、自愿有偿、诚实
信用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长春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我市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公有住房使用权:
有租赁纠纷的;
危险房屋;
同住家庭成员对转让有异议的;
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转让的。
第七条 公有住房使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该房屋所有权单位有优先受让权。
第八条 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转让双方到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领取《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登记审批表》和《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合同》
房屋产权单位和同住已成年家庭签署是否同意转让的意见并
盖章。
转让双方持《登记审批表》、《转让合同》、身份证、户口簿
(受让方是外埠人员的,须提交房屋所在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暂住证)、公有住房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承租关糸证明、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已拆迁的),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赴房屋现地勘察、评估,符合转让条件的,签署准予转让意见,并收缴有关税费。
房屋产权单位凭《登记审批表》等,予以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换发公有住房使用证。
未经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转让公有住房使用权。
第九条 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条 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转让双方各按成交额的0.25%缴纳交易手续费。成交额的8.5%归产权单位,其余的转让收益归转让人所有。
公有住房使用权转让,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按评估价格缴纳税费和收益。
第十一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转让公有住房使用权的,转让行为无效。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房屋产权单位可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转让公有住房拆迁安置协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评估价格时,应以协议安置的新房作为标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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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2012年宁波市市三区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的补充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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