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住房建设 > 住房维修和物业管理

住房维修和物业管理

发布时间:2021-02-26 10:12:41

㈠ 我们物业负责,还是业主负责,或是提取住房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公司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核、业主大会批准回后实施答。维修基金不足时,应当按照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和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缴纳物业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归全体业主共有,应设立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定期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照单幢房屋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公共维修基金的归属和使用做了明确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售房单位应当在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之前,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移交给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条件具备的小区,经业主委员会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将维修基金交给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干涉维修基金的正常使用。

㈡ 房屋维修基金和物业费有什么区别

一,公共维修基金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单位售卖公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共同筹集,所有权归购房人,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按照法规规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维修基金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
当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将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二,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㈢ 房屋维修是不是属于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

不属于。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3)住房维修和物业管理扩展阅读: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二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㈣ 物业房屋维修和返修管理规定有用吗,是哪里制i定的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修缮的管理,保障房屋住用安全,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房屋的修缮管理。 公有住宅向个人出售后的维修养护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修缮,是指对已建成的房屋进行拆改、翻修和维护。 本规定所称房屋所有人,是指持有房屋产权证的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自管房单位和私房所有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和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城市房屋的修缮,应当根据地区和季节的特点,与抗震加固、白蚁防治、抗洪、防风、防霉等相结合。 对于文物保护建筑,古建筑和优秀近代建筑等有保护价值房屋的修缮,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工业建筑、公共建筑的修缮,还应当参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房屋修缮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修缮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修缮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城市房屋修缮的管理,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修缮的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城市房屋修缮的长期规划和近期计划,并督促实施; (二)按照管理权限对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进行资质管理; (三)组织或参与房屋修缮定额的编制、修订,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四)指导并督促房屋所有人落实房屋修缮资金; (五)负责房屋修缮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 (六)组织房屋修缮业务、技术的培训和房屋修缮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七)依法调解和处理有关房屋修缮的争议和纠纷。 第八条自管房单位的房屋修缮管理机构的职责,由其主管部门制定。其房屋修缮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三章房屋修缮责任 第九条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修缮房屋,是房屋所有人应当履行的责任。 异产毗连房屋的修缮,其所有人依照《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条租赁房屋的修缮,由租赁双方依法约定修缮责任。 第十一条因使用不当或者人为造成房屋损坏的,由其行为人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十二条在已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产权已经转移给建设单位的危险房屋,其拆除前的修缮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房屋所有人和其他负有房屋修缮责任的人(以下简称修缮责任人),应当定期查勘房屋,掌握房屋完损情况,发现损坏及时修缮;在暴风、雨、雪等季节,应当做好预防工作,发现房屋险情及时抢险修复。 在房屋修缮时,该房屋的使用人和相邻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借故阻碍房屋的修缮。 第十四条对于房屋所有人或者修缮责任人不及时修缮房屋,或者因他人阻碍,有可能导致房屋发生危险的,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排险解危的强制措施。排险解危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四章房屋修缮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房屋修缮长期规划和近期计划,应当规定规划或者计划期内改善房屋完损状况和使用条件的总目标及实施步骤。 房屋修缮近期计划应当纳入当地的城市建设计划,进行资金和材料平衡。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自管房单位编制年度房屋修缮计划,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年度房屋修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房屋结构类型; (二)修缮面积; (三)修缮分类; (四)修缮费用; (五)计划期内房屋完好率、危房率; 第十七条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和自管房单位应当对年度房屋修缮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房屋修缮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房屋修缮资金的安排应当与下列要求相适应: (一)保证住用安全; (二)翻修危险房屋; (三)具备正常的使用功能; (四)在可能的情况下改善住房条件。 第十九条直管公房修缮资金的筹措,可以通过下列途径: (一)房租收入中应当用于房屋修缮的部分; (二)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适当划拨; (三)本系统多种经营收入的部分盈余; (四)法规和政策允许用于房屋修缮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条单位自管房的修缮资金,由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一条私有房屋的修缮资金,由房屋所有人自行解决。用于出租的私有房屋,其所有人筹集修缮资金确有困难的,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房屋修缮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中修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房屋所有人或者修缮责任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施工。 房屋修缮工程的分类,按照《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中修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应当先进行查勘设计,并严格按照设计组织施工。 中修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竣工后,由房屋管理部门或者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房屋修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组织质量检验评定。凡检验评定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房屋修缮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质量保修的内容和期限,应当在工程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房屋修缮工程发生重大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章房屋修缮定额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管理制度,对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实行归口管理。 第二十七条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应当做到项目设置恰当,结构合理,平均先进,简明适用,并考虑下列因素。 (一)施工场地和修、用并存的限制; (二)拆卸、修补与原有结构的结合; (三)旧材料的加工及其他合理利用; (四)手工操作为主和工程零星分散的特性。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修缮工程定额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组织对房屋修缮工程定额进行测定,为修订定额积累资料。 第八章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实行归口管理。 第三十条从事房屋修缮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登记,并按照批准的资质等级承接修缮任务。 已取得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的单位,凡从事房屋修缮业务的,可以不另行领取资质证书,但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准等级手续。 第三十一条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应当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房屋修缮的规定、标准和服务纪律,保证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一)房屋所有人或者修缮责任人不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修缮房屋,造成房屋严重损坏或者危害他人生命财产的; (二)无故阻碍房屋修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无证或者越级承担房屋修缮任务的; (四)中修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五)房屋修缮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具体处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行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建制镇的房屋修缮管理有特殊要求而不适用于本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㈤ 小区下水道堵塞维修应该是物业负责还是业主负责

1、这样的情况应该由侵权人来负责,物业对其负有责任也可以要求物业承担责任。

2、可以先找物业,具体是谁的原因需要具体查询。

3、根据《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中物协[2004]1号里面条款所规定:小区内公共雨污水管必须定期检查、疏通、清理。

4、按照规定:小区要有24小时热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5)住房维修和物业管理扩展阅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㈥ 物管费与住房维修基金是什么关系

没有关系,是两个不同的东西,
物业管理费
是帮你管理小区收取的费用,
住房维修基金
是为了以后住房出现公共维修时的支出用的。

㈦ 物业管理费和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有什么区别


房屋维修基金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住宅楼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单位售卖公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共同筹集,所有权归购房人,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区别:



1、钱财归属不同



在办理房产证之前,购房者就需要一次性缴纳清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维修基金暂时存放于业主委员会,但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就会由房管局代为保管。无论放在哪,这笔钱都是属于业主的,业主有权使用。而房屋的物业费是物业公司



按月收取的,钱属于物业公司,业主在享受物业公司服务的同时,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费。



2、使用流程不同



业主在使用房屋维修基金的时候,需要向业主委员会申请,还需要征求三分之二业主的同意,并且审批手续相当复杂。说具体一点,某栋楼的本体维修基金只能用于某栋楼,使用时必须征得业主委员会或者是本栋楼三分之二业主的同意。而且物业费的使用由物业公司决定的,当然日常小区公共区位需要修补的,只需要向物业管理登记处登记,由物业公司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补修即可。



3、使用范围不同



房屋维修基金的适用范围一般是用于屋面防水、电梯大修、外墙等大规模维修,日常维修不准动用,一般质量合格的房子几乎15~20年都用不着。而物业费一般用于清洁卫生费用、绿化养护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及维护费用等,属于日常维修费用。

㈧ 维修基金费和物业管理费有什么区别

物业基金费是用于以后的公告服务建设的预支付费用,物业管理费是享受了之前的物业服务应支付的费用。

㈨ 房屋维修基金和物业费区别

一,公共维修基金是指按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内(建住房[1998]213号)的规定,住宅楼容房的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基金。单位售卖公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职工共同筹集,所有权归购房人,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
按照法规规定,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维修基金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
当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将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二,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相关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阅读全文

与住房维修和物业管理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公司社保账户变更说明 浏览:719
威远县严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浏览:797
鄂州住房公积金帐号 浏览:250
江都区建设局与引江棚户区 浏览:717
扬州住房公积金比例 浏览:516
无业买社保还需要买公积金吗 浏览:403
退伍军人住房补贴新政策 浏览:385
工资5000深圳交社保后最后拿到多少 浏览:373
管城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招聘 浏览:777
杭州滨江住房公积金 浏览:856
社保缴费基数有试用期工资吗 浏览:377
建筑工程城市规划专业 浏览:656
现代设计建筑设计 浏览:9
2014年天津社保缴纳基数是多少 浏览:758
社保交基数高 浏览:275
南京社保卡每月返还多少 浏览:732
北京社保卡办理点 浏览:827
黄陂前川卫生院生化分析仪中标公告 浏览:677
安徽和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 浏览:455
社保卡上没有录入缴费信息吗 浏览: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