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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的宣传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1-02-26 11:12:47

Ⅰ 贵阳保障性住房有哪些规定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筑府办发〔2013〕82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单位:
《贵阳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23日

贵阳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确保保障性住房有效使用,实现保障性住房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11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1〕109号)和《贵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筑府发〔2011〕3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主要包括资金筹集、房屋租赁管理和物业服务、复核与退出管理及社区服务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工作,政府指定机构(或房屋产权单位,下同)具体实施运营管理;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统筹和指导所辖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社区服务和管理。各级财政、民政、物价、公安、工商、税务、商务、教育、城市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住房公积金管理及供水、供电、燃气、广电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和项目管理权限做好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运营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租金由政府指定机构收取。租金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独立核算,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维护和管理。保障性住房租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
实行统一物业服务的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应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营、维护,绿地的养护、公共秩序和公共环境卫生的维护及支付公用水电费等。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租金和物业服务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按审批权限确定,并在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中明确,承租人应一并交纳。确定和调整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和物业服务费标准,应当以保证正常运营和维护为原则,综合考虑房屋地段、类别、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保障性住房租金不包括承租人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迅等费用。
第八条 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应缴入同级财政保障性住房专户。同级财政部门视上年度租金收入情况,按不超过租金收入的50%
向政府指定机构预拨保障性住房维修养护费用和运营管理费,该款项每半年拨付一次。政府指定机构应于每年3月、9月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于当年 4月、10月拨付。
第十条
审计部门或由审计部门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于每年年终对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费开支范围外的运营管理费和维修费用的合理性及支出情况进行审计,并按审计结果进行清算。如确有不足,调整运营管理费、维修费用的标准及所占比例须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后再行明确。
第三章 房屋租赁管理和物业服务
第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必须经依法验收达到入住条件后才能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政府指定机构作为保障性住房的出租人。
第十三条 承租家庭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时,应与政府指定机构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为保障性住房申请核定表中的申请人,其他入住家庭成员应与保障性住房申请核定表中所列家庭成员一致。
第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应包括租赁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及调整原则、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修缮责任、合同解除、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荐使用。
第十五条 政府指定机构应完善入住家庭成员基本信息档案,建立入住家庭管理台帐,并根据家庭成员基本信息变化进行动态更新。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15日内,政府指定机构应将配租家庭名单、配租房源、房屋租金等材料报送市和承租家庭所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要求在申请家庭成员间变更承租人的,可向政府指定机构提出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承租家庭可推举新的承租人,填写变更书面申请,明确变更原因,政府指定机构核定家庭各项费用均已结清后,收齐承租人身份证、户口本、租赁合同、死亡证明、共同申请人同意变更意见书等材料,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所辖社区服务中心或乡镇人民政府对家庭申请情况进行复核,家庭仍符合承租条件的,应在15日内将同意变更意见反馈给政府指定机构。
(三)政府指定机构在接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反馈意见5日内,为家庭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合同期限不变。
第十七条 承租家庭因人口变化需调整配租住房,或因子女入学等家庭原因申请在同套型调换配租住房地点的,承租家庭可向政府指定机构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政府指定机构予以调整或调换。具体申请程序和办理时限按第十六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政府指定机构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可纳入项目所在小区的统一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小区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向的保障家庭人员。
第十九条 政府指定机构或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承担以下服务工作:
(一)掌握保障性住房住户入住情况,协助住户办理入住、退出等相关手续;协助住房保障部门建立保障性住房相关管理档案;
(二)定期走访住户,及时处理住户房屋使用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处理住户违章搭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违规拆改房屋等行为;
(四)及时掌握擅自转租、转借、转让、调换、空置及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五)受理住户的房屋报修,负责房屋维修工作;并定期公布小区房屋和公共设施的维修、维护情况及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通过对小区现有场地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充分利用和合理改造,因地制宜,按照有关规定建设“邻里中心”、商业服务场所、农贸市场等便民服务设施,改善和提升保障家庭的生活品质;
(七)收缴房屋租金,并提供便捷化服务,实现房屋租金收取及缴纳水、电、煤气费用等“一站式服务”;
(八)其他日常服务事项。
第二十条 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应严格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并享有以下权利:
(一)就小区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二)对小区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了解小区日常维护、维修情况。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保障性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 凡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或者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由房屋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政府指定机构许可,承租人可根据实际需要添加必要的生活设施,但不得更改房屋布局、破坏房屋结构。腾退房屋时,承租人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和装饰不予补偿。
第四章 复核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保障实行年度复核制度。每年第一季度,保障家庭应主动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服务中心或乡镇政府申报年度复核,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经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复核仍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的,继续纳入保障。
第二十四条 保障家庭应及时主动向所在社区服务中心或乡镇政府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化情况,经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准后,按相对应的保障标准和方式予以调整;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因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和标准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并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方式退出保障。
第二十五条 民政部门应将每季度保障家庭的低保和低收入异动情况汇总,送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保障家庭收入异动情况,调整保障标准或实施退出。
第二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先行查询住房保障数据库,对已纳入住房保障的家庭应提交住房保障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先行退出住房保障。
第二十七条 承租家庭有转租、转借、闲置、改变用途、违章搭盖、擅自拆改房屋和违规使用公共空间等违规行为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政府指定机构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及时制止,制作询问笔录。
家庭拒不改正的,政府指定机构应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处理,直至解除租赁合同,要求家庭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政府指定机构应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将检查及处理情况录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八条 保障家庭若出现恶意欠租、拒不腾退住房等行为且经3次通告无效的,应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停止发放租赁补贴;保障家庭若出现非法侵占保障性住房且经教育不改的,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取消其保障资格。
第五章 社区服务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指定机构应按照便于管理、利于服务、综合利用的原则为社区服务管理办公室合理安排办公服务场所。
第三十条 区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为社区服务中心或乡镇政府提供与开展保障性住房小区服务管理相适应的经费、人员和设备保障。
第三十一条 社区服务中心、乡镇政府负责保障性住房小区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积极建立与相关部门、房屋出租人及住户的联动机制,抓好保障性住房小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社区服务中心应根据保障性住房小区就业困难人员情况设置公益性岗位,政府指定机构也可向市、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公益性岗位,提高保障家庭收入。小区生活困难人员可参与小区物业服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社区服务中心、乡镇政府应设立由社区服务中心或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政府指定机构或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及住户代表共同组成的保障性住房社区服务管理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 社区服务管理办公室应当围绕服务住户、凝聚人心、优化管理、维护稳定的要求开展服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
(二)监督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服务管理职责;
(三)通过小区内就业或结对帮扶就业等方式拓展就业渠道,积极开展“就业培训进社区”,鼓励和引导低收入家庭创业、就业,逐步提高低收入家庭生活水平;
(四)组织开展社区志愿服务,并根据居民的需要,组织开展或者引进市场组织开展日间照顾、居家养老、家政、托幼、修理、文化娱乐等多种形式的便民利民服务;
(五)指导和帮助住房以栋为单位民主推选代表建立住户自治委员会,实施住户自治;
(六)协助社区服务中心、居委会建立社区居民、组织信息库,掌握居民、组织动态信息;
(七)收集社情民意,通过主动沟通、疏导思想、理顺情绪等方式化解矛盾;引导承租人规范行为和自觉参与社区事务;建立健全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社区防范机制等服务管理机制,维护社区治安和稳定。社区服务管理办公室应帮助住户自治委员会通过合理的创收措施多渠道筹集工作经费,确保住户自治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教育、城市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供水、供电、燃气、广电等部门及社区服务中心、乡镇政府、保障性住房产权人或其委托管理单位要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社区服务和管理工作。
(一)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保障性住房保障年度复核工作,对保障家庭的异动情况进行处理,做好保障家庭随机抽查;
(二)民政部门负责保障家庭的收入审核工作,对小区失业人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优抚对象进行社会救助、社会帮扶;
(三)公安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根据保障家庭申请及时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协助社区服务中心、乡镇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社区安全防范机制和防范网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保障家庭车辆购置情况进行核查;
(四)教育部门应积极支持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保障对象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近入学;
(五)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做好保障性住房小区市政排污、路灯等配套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在规划管理部门认定违法(违章)事实的基础上,及时处理住户违法(违章)建设行为;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保障家庭交缴社会保险情况进行核查,为保障家庭就业、创业提供政策扶持;
(七)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保障家庭住房公积金交缴情况进行核查;
(八)工商、税务、商务等部门应积极为住房保障家庭创业提供政策扶持;
(九)卫生、体育、供水、供电、通讯、燃气、广播电视等部门配合产权人做好保障性住房小区相关生活配套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服务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保障性住房产权人或其委托管理单位应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举报投诉的违反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严格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七条 纪检监察、审计、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部门和人员在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和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保障性住房产权人及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重失职及侵害承租人合法权益等行为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租赁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保障性住房管理档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保障性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保障性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保障性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社会投资者(含各类企业、园区、机构、个人等)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具体运营管理办法可依据本办法自行制定,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 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Ⅱ 保障性住房长期空置违反什么法规

保障性住房长期空置并没有违反什么规定。
首先,保障性住房本身就是政府提供版的福权利性住房,是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构成。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
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需统一填写《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在提出申请时,应同时提供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中做相应标注和说明。
因此,保障性住房是必须符合相关申请条件的,并且一旦不满足入住条件了,是可以依法要求退出的。保障性住房并不会强制性进行分配,而是有需求的人主动申请,一种极端情况,没人申请或者没有符合入住条件的,自然住房就空置了。

Ⅲ 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有啥区别

区别一、供应对象不同。保障性住房的主要对象是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或者住房困难户;而商品房购买的对象是所有自然人。

区别二、两者建设方式不同。保障性住房直接是由政府组织建设;而商品房则完全是按市场运作方式建设。

区别三、土地取得方式不同。保障性住房的土地性质为政府划拨才能建造;而商品房的土地则是通过招拍挂的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区别四、两者享受的政策不同。保障性住房在建设和销售过程中,政府可以适当的减免部分费用;而商品房在买卖过程中则需要全额缴纳所有的费用。

区别五、定价方式不同。保障性住房的房价主要是由政府定价然后再出售;而商品房的价格主要则由市场具体的情况而决定。而且一般商品房的价格要高于保障性住房的价格,这也是两者最大的区别之一。

区别六、买卖要求不同。商品房在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以后可抵押可转让。而保障性住房尽管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也可以抵押,但在转让时,必须在补缴相关费用后,方可转让。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保障性住房

网络-商品房

Ⅳ 关于住房保障工作演讲稿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由政府和社会依法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基本制度之一。国家必须制定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真正得到贯彻实施。
从逻辑上讲,任何制度的建立都应当先设计再建设,至少在建设之前应该有一个框架性的思路。但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在原有设计被明显放弃的情况下,却始终缺乏长远性的总体考虑。在一定程度上,对整个中国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宏观审视,已经成为当前中国社会政策的当务之急。

一、存在问题与原因分析

简单观照,近十几年尤其是明确提出经济体制转型任务之后的十年,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设计曾经出现过一个比较明显的变化过程。

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第一次就新时期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构成进行了阐述,指出: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和个人储蓄积累。以后1995年、1996年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关于经济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文件中,又重申了这样的观点。但是,1998年开始,随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组建,官方文献中“社会保障”一词的内涵和外延均发生了很大变化,过去“六部分”的说法不仅再也没有在官方文件中出现,实际上被完全放弃,而且代之以“要使社会保险制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互衔接、相互补充,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见中发[1998]10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提法,以后又进一步演化为“三条保障线”的说法。由于“三条保障线”被认为只是“目前条件下有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还不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全部,官方文件中又再也没有就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构成发表过任何论述,所以,关于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的总体框架问题,便被悬置起来。

由于关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总体框架这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被长期悬置,目前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一些明显的问题。这些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是:一、概念使用和某些提法相当混乱,不少保障项目定性不清、目标不准,没有具体的实施步骤。比如,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内涵交叉,经常混用;“三无”对象和“五保”供养实质是社会救助却名之为社会福利;住房救助在实践中演变成部分人新的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的福利色彩十分浓厚;发行彩票被定义为弥补政府财政不足的重要手段;有人提出社会福利产业化、老龄事业产业化口号等等。二、部门之间、制度之间、上下级之间缺乏沟通、缺乏协调,导致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层次性不强,支离破碎,甚至出现某项保障制度受重视的程度随着不同社会群体政治呼声的大小、部门势力的大小或者某领导人个人影响的大小而发生变化的情况。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三、非制度化特征十分明显。集中表现在:法制化水平不高,即使已有法规也严重缺乏执法力度,保障制度难以落实;有些保障项目中政府、社会、家庭、个人责任不清,保障效果难以到位;政府职能错位,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政府责任不明确,同时出现越位和缺位现象;资金筹措不规范,对地方财政的社会保障出资缺乏有效监督;发动社会力量不充分与过分依赖社会力量的情况并存。同时,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具有明显的应急特征,突出表现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比如在解决下岗职工、退役军人的问题上,在解决拖欠公务人员工资的问题上等等。四、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存在明显的结构性缺陷。比如所谓社会保障只覆盖城市而不包括农村,社会救助制度未得到足够重视,社会保险保障水平过高而保险层次单一,职业福利未纳入政府视野,家庭福利制度付诸阙如,社区保障作用被过分夸大,等等。五、社会保障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突出表现为没有形成一支从研究到操作的专业化队伍。不少保障项目的立法缺乏研究成果的铺垫,很多新的措施缺少前期论证(如时间储蓄制度、志愿者制度),对现有政策法规实行情况的评估难以进行,社会工作职称体系难以建立,大学社会保障专业、学科设置不尽合理,等等。

简要分析造成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缺乏总体设计和框架性关照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三点:

首先,各有关方面对社会保障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尚未达到应有的高度。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根源在于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片面理解,在于重视经济发展而轻视社会发展的认识,在于对西方福利国家教训的惧怕,在于付诸实施的经济转型设计方案中缺乏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足够重视,在于政府权利本位和公民义务本位而不是政府责任本位和公民权利本位的行政意识和行政习惯,也在于作为大国的中国任何问题都会有较大回旋余地的偏见。

其次,不少人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了解和认识存在某些偏差、错误,甚至误区。表现在具体实践中,不少人用社会保险代替了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有的人误将应急式的基本生活保障当成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也有人用就业就是最大的保障的观点看待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问题,从而使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设计受到了不应有的冲击。

再次,有的人对社会保障制度专业化、规范化建设的必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比如,有人认为,中国有社会互助的传统,有仍然在发挥作用的传统的社会救济制度,有政府一再增加的生活保障资金,所以绝对不会出现饿死人、冻死人的情况,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没有必要;有人认为,社会不公平的出现相对于经济发展要滞后一个时期,所以再过几年再抓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还来得及;还有人认为,中国社会不公平的程度远没有达到可怕的程度,有学者甚至认为国际通用的吉尼系数可以扩大,所以强调完整、规范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是大惊小怪。

二、目标模式与制度设计

在对当前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之后,本文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模式和制度框架应当是:以“补救模式”为目标,以社会救助为基础,以社会保险为主体,以社会福利为补充。

以“补救模式”为目标,就是在充分发挥市场、社会、单位、家庭和个人作用的基础上,政府只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发挥拾遗补缺的作用,而且保障水平只限定在维持基本生活的水平上,保障制度的设计以不损害市场机制有效运作为必要前提。按照“补救模式”的要求,无论在社会救助、社会保险还是社会福利制度方面,政府都只发挥最小的、迫不得已的作用。选择这样的社会保障目标模式,是与中国经济发展阶段、国家财政能力、中国社会的具体国情等因素密切相关的。

以社会救助为基础,就是把社会救助体系的建立和维护放在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优先位置,努力建立以维持最低生存为目标,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贫困人口、灾民、“三无”和“五保”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为重点,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以灾民紧急救助制度、救助性福利服务制度、社会互助制度、扶贫开发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和临时救济为补充,以统一的社会救助服务网络为基本载体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救助体系。以社会救助为基础构筑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既是我国国情所决定的,也是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水平的具体体现。

以社会保险为主体,就是把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正常运行作为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已经建立并良好运行的根本标志,努力建立以维持温饱水平为目标,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和护理保险为主要内容,以多样化、可选择的补充保险为重要辅助的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险制度。以社会保险作为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是社会保险制度广阔的保障面所决定的,没有这个网络作为屏障,政府的社会救助制度将不堪重负。而基本社会保险制度把保障水平定位在维持温饱的水平上,是“补救模式”的基本要求,也是与中国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相符合的。

以社会福利为补充,就是把社会福利制度作为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之一,努力建立以国有企业职工、退役军人、各类公务人员和见义勇为人员社会福利为基础,以职业福利、家庭福利、公益事业和社区福利为基本内容的中国特色的社会福利制度。在此,由国家向国有企业职工、退役军人、各类公务人员和见义勇为人员提供社会福利,是国家义不容辞的基本职责,但由于对这些群体的保障在水平上普遍高于社会保险的一般保障水平,在目的上多数已经成为政府与各种社会力量竞争人力资源的重要手段之一,所以理应成为社会福利制度的基础。同时,在我国,还要大力发展以政府和社会支持为主要方式的家庭福利,大力发展以提高社会竞争力为目的、由单位提供的职业福利,大力发展由政府、社会和社区居民共同提供的社会公益事业和社区福利。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学术界存在着一种片面夸大社区福利重要性的现象,有的学者甚至不恰当地提出所谓“社区保障”的概念,并赋予社区保障以“第二安全网”的定位(窦玉沛等:《重构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探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3页。)应当指出:从理论上讲,这种主张也许可以成立,但中国的城市社区目前还远远没有成熟到可以承载为居民提供保障的地步,而且只要社区自治是一句空话,社区服务、社区保障之类就永远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根本不可能持续发展。

在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总体框架的设计中,除了基本目标和保障项目之外,还应当包括三个体系:

(一)法规体系

主要应当由四个部分构成:一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以《社会保障法》为根本,以《社会救助法》、《社会保险法》、《社会福利法》为主要内容,以某些部门法为补充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二是由国务院和省级人大分门别类地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灾民紧急救助、“三无”和“五保”人员供养、社会互助、扶贫开发和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和护理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国有企业职工、退役军人、各类公务人员和见义勇为人员社会福利和职业福利、家庭福利、公益事业、社区福利等30多个社会保障项目的法规;三是由国务院相关部委和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制定的旨在上述法律、法规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四是对那些还难以上升成为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度、做法和措施通过文件的形式规定下来,形成政策。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完善社会保障法规体系需要从两头做起,一方面是尽快制定《社会保障法》,以确定基本的制度框架;另一方面是从具体做起,把在实践中已经成熟的做法通过政策、标准和规章等固定下来,然后再逐步完善,形成比较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

(二)管理体制

根据多年实践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体制应当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广泛参与和分级负责、分级出资、分级管理。这里,有几个基本要点:

首先,不宜在政府中建立集统一决策与统一操作于一身的社会保障部门,甚至也不宜成立大一统的、领导小组式的协调机构。至于统一设计、统一协调的任务,则应当交由《社会保障法》和《社会救助法》、《社会保险法》、《社会福利法》组成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去完成。之所以反对成立统一的社会保障部门,理由有三:一是从实际情况看,社会保障工作涉及的领域太多,而且相关保障工作在操作上与这些领域的具体管理活动紧密关联。没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是根本做不了这些保障工作所需要的鉴定取证、调查核实等工作的,只能徒增周折,事半功倍。二是从行政组织的幅度适中原则看,把30多项社会保障项目统统划归一个政府部门去管理,将造成该部门的管理幅度过大、势力过强,从而不利于整个政府组织的有序运行。三是从已有经验看,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把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在内的所有社会保障工作集中到一个政府部门的先例。即使在我国,也从未出现过类似情况。之所以反对成立统一的协调机构,是因为从实践情况看,我国政府机构中的各种领导小组,往往要设立一个专门的办事机构,而这个办事机构所在的部门往往也就成为该项工作的实际决策部门,事实上仍然导致了众多权力的过分集中,有时还成为这个强势部门肆意干涉其他相关部门的合法依据,甚至加剧了部门之间的摩擦与扯皮。

其次,在社会保障机构的设置上,应当坚持部门分工协作的原则。具体讲,就是在社会救助方面,明确以民政部门为牵头单位,并负责救助水平的总体把关和具体的协调工作,除了把最低生活保障、灾民紧急救助、“三无”和“五保”人员供养、社会互助交给民政部门决策和操作以外,应当把扶贫开发交给农业部门,把医疗救助交给卫生部门,把教育救助交给教育部门,把住房救助交给建设部门,把司法援助交给司法部门;在社会保险方面,明确以劳动保障部门为牵头和协调单位,除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继续决策和操作以外,应当把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护理保险及其补充保险等这些与卫生管理工作密切关联的工作统统交给卫生部门去操作;在社会福利方面,则应当成立一个协调机构总负其责,而把国有企业职工和各类企业的职业福利交给劳动保障部门去操作,把退役军人、见义勇为人员和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在内的各种特殊社会群体的社会福利和家庭福利、公益事业、社区福利和民间组织的职业福利等交给民政部门,把各类公务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的社会福利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福利交给人事部门。这样分工,一方面考虑的是相关工作在具体操作中与哪个部门关联度最大,另一方面考虑的是相关业务的传统分工。

第三,从责任分工的角度看,要正确区分国家、社会和家庭与个人的责任。所有的社会救助制度和退役军人、各类公务人员的社会福利,无疑应当由政府负起从出资到组织落实的完全责任,尽管这些领域的保障工作并不排斥甚至提倡社会的积极参与,这是国家的职能所决定的。在社会保险方面,政府的责任主要是负责组织工作和部分出资,包括建章立制、组织落实和为基本社会保险所需资金负最后的“兜底”责任,社会和个人负有按照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当然,这里并不排斥在具体服务工作中的社会参与。在社会福利方面,国家的主要责任是建章立制、引导性地出资、政策扶持和管理监督,社会力量则是实现社会福利制度的主力。

第四,在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建立过程中,必须坚持分级负责、分级出资、分级管理的原则。这是由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上的中央与地方分工决定的,是我国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税管理体制所决定的,也是社会保障工作本身的特性所决定的,符合我国幅员广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很不平衡和历史、文化、习俗差异性较大的具体国情。

(三)服务体系

综合现在的探索思路和已经建立起来的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服务组织及其运作情况,本文认为,社会保障服务体系的基本格局应当是:以国家办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为示范,其他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为骨干、社区服务为依托、家庭服务为基础的社会保障服务网络。以国家办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为示范,就是国家举办、管理的社会救助服务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在服务水平、操作规范、硬件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示范、标准的作用。以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为骨干,就是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是提供社会保障服务的主体,国家通过向他们购买服务来实现对社会保障对象的服务,通过政策扶持鼓励他们向社会保障对象提供无偿和低偿服务。以社区服务为依托,就是通过在社区修建一批社会保障服务的设施和网点、成立一批中介性服务组织、形成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服务队伍和广泛动员社区单位参与社会保障服务,使社会保障服务形成网络。以家庭服务为基础,就是坚持家庭在社会保障服务中的基础地位,通过道德教育、舆论宣传、制度规范和政策支持,最大限度地发挥家庭在社会保障服务中的功能和作用。在此,要特别强调的是,在建设社会保障服务网络的过程中,一定要把信息化建设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因为实现社会保障服务的信息化,可以大幅度地提高社会保障服务工作的效率,极大地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有利于把服务工作落实到家庭,落实到个人。

三、路径选择与政策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面对上述任务,要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就需要选择以法规建设构建总体框架、以探索实践完善各项制度的基本路径,大致要经过制度整合、探索实践和完善法规三个步骤。

所谓制度整合,就是在三五年内,以“补救模式”为原则,以制定、出台《社会保障法》、《社会救助法》、《社会保险法》和《社会福利法》等社会保障制度基本法律的方式,形成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框架。制度整合的核心任务,是构筑社会保障制度的项目框架,建立以保障生存水平为目标的社会救助制度、以保障温饱水平为目标的社会保险制度和提高保障水平为目标的社会福利制度。通过制度整合,要理清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结构,理清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的基本内容、保障水平和相互之间的关系,理清政府、社会、家庭、个人尤其是各级政府在各种社会保障项目中的职责分工、责任义务。在这个时期,许多微观甚至中观的问题有待于澄清,但经过近十几年的摸索、实践,宏观的框架问题、目标问题、方式问题、责任问题等已经基本弄清,应该说立法的必要条件已经具备。当然,建制时期的法律规定不可能十分准确,也一定存在诸多漏洞,很多条文的要求肯定会失之原则,失之笼统,但这样的法规有总比没有要好,尤其在当前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存在缺乏总体设计的严重缺陷的情况之下。因此,通过立法构建、明确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框架,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当务之急。

所谓探索实践,就是用五到十年的时间,结合现实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成就,在《社会保障法》等基本法规的原则和框架内大胆探索,以期对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微观、中观乃至宏观层次形成相对成熟的思想观点和操作规范。这一时期的主要任务:一是对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结构性调整和弥补。要尽快理顺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制度之间的关系,大力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积极稳妥地、大幅度地降低社会保险保障水平,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护理保险制度、补充社会保险和家庭福利制度。二是抓住关键性、核心性的社会保障项目形成比较完善的制度。要优先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并特别关注退役军人社会福利制度和社区福利制度。三是对其他社会保障项目逐一进行深入探索,形成一系列相对完整的制度规范。比如,灾民紧急救助、“三无”和“五保”人员供养、社会互助、扶贫开发和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司法援助,各种补充社会保险,国有企业职工、各类公务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和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在内的各种特殊社会群体的社会福利,各种职业福利和家庭福利、公益事业等等方面的制度,都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所谓完善法规,就是在此前探索、实践的基础上,再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对以前形成的社会保障基本法律进行修订,对探索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各种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政策等进行全面审查、修订和清理,为形成统一、完整、规范的社会保障制度奠定法制基础。

Ⅳ 保障性住房是什么意思

保障性住来房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源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住房。

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是指城市的廉租住房、城市的经济适用住房,也包括在一些林区、垦区、煤矿职

工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保障性住房是多形式的,既有出租形式,也有出售形式

的。

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中较具特殊性的一种类型住宅,它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政策以及法

律法规的规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提供给特定的人群使用,并且对该类住房的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

或租金标准给予限定。

(5)保障性住房的宣传工作的意见扩展阅读

保障性住房的产生背景:

世界各国将住房大多分为公屋或私屋。公屋是由政府买单的保障性住房,而私屋则是私人拥有不享

受政府买单优惠的自建或市场化的商品房。日本有一种保障性住房叫公营住房,类似于廉租住房,

住户是没有任何产权的;还有一种是公团住房,政府提供相当的优惠条件,使得住房者拥有一部分

产权。

Ⅵ 北京市公租房政策

根据该办法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社会单位以及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
(二)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三)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产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符合以上第(一)项条件的保障性住房轮候家庭,可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申请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从原保障性住房备案登记日期算。
符合以上规定第(二)项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符合以上规定第(三)项条件的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按照本市现行的保障性住房“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执行。申请家庭住房、收入等情况的审核按照本市现行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执行。审核及公示时限按现行廉租住房审核及公示时限执行。

Ⅶ 北京市最新保障房的相关政策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房管局): 为进一步简化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程序,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加快解决本市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推动住房保障方式向“租售并举,以租为主”转变,促进本市住房保障事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我市实行保障性住房统一申请、审核。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保障性住房统一申请、审核 (一)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统一填写《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见附件),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在提出保障性住房申请时,应同时提供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中做相应标注和说明。 (二)按照《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京建法〔2011〕25号)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审核程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获得备案资格的家庭,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二、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 (一)按照统一申请审核政策备案的家庭,分配实行租售并举,以租为主。先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予以保障,待有可配售房源时,按照届时我市出售型保障房政策进行配售资格核定并组织配售。 (二)鼓励各区县结合自身实际,加大工作创新力度,对轮候公共租赁住房超过一定期限的家庭,可以采取扩大租金补贴范围,由轮候家庭承租社会存量房源等方式解决。 (三)统一申请审核政策实行前已备案的轮候家庭,仍然按照原方式进行保障,在轮候期间,可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其它方式解决过渡需求。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明确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要进一步摸清本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底数,按照“十二五”期间基本解决轮候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合理制定工作计划和配租配售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加大房源建设力度,多种方式筹集房源。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要在积极完成新建任务的基础上,因地制宜,通过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指导。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落实相关工作,做好政策宣传、答疑和指导,为申请家庭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四、本通知自2013年4月19日起实施 附件: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4月11日

Ⅷ 如何申请保障性住房

近期,我市组织了第三批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选房活动,此次选房活动历时天,共有1300多户申请户参加,参加选房的大多数市民都选中了自己满意的房子,高兴而归。 这段时间以来,我们也陆续接到一些市民的来电、来邮,希望进一步了解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资格条件和相关政策。为了让广大市民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相关政策规定,本报记者专门采访了市保障住房办常务副主任林粟如、市国土房产局副局长郭俊胜,请他们就我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有关政策进行解答,并介绍了第三批社会保障性租赁房选房的有关情况。1、社会保障性住房有关政策解答者:市保障住房办常务副主任林粟如记者问:我市已经率先在全国建立全覆盖、分层次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体系,请你就我市保障不同对象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分类详细介绍一下。林粟如:目前,我市已建立全覆盖、分层次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体系,只要是住房困难家庭,只要有住房需求,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都可以在住房保障体系中找到解决住房困难问题的途径。当然,这是要对号入座的,不同条件的申请家庭可选择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也不一样。我市提供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面向具有本市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可申请用于租赁的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也可申请用于销售的经济适用房,这一类的申请家庭有一定的家庭收入和资产限制;另一类则是面向中等收入家庭,统称为非低收入家庭,这部分人群不属于低收入家庭,不能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经济适用房,但是根据规定只要是具有本市户籍的无房户都可以提出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且不受家庭收入及资产的限制,这部分房源只售不租。记者问:许多市民在咨询中反映,我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名称所对应的群体不太明确,能不能予以解释?林粟如:我市自2006年启动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以来,围绕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已先后出台近20个政策、法规。由于社会保障性住房这项工作是我市在全国率先提出来的,没有相关经验可借鉴,因此,在政策制定之初,其保障范围只限定在低收入群体,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可以承租也可以购买,承租的称为社会保障性租赁房,购买的房源名称定为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去年国务院出台的24号文件明确低收入家庭购买的保障性住房称为经济适用房,为了与国家政策一致,我市将原确定的40%及以下的中低收入家庭称为低收入家庭,将已出台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厦府办【2006】277号)中的“社会保障性商品房”改按“经济适用房”名称组织实施,具体的操作办法不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少非低收入家庭也希望其住房问题也纳入我市的住房保障体系。市委、市政府从支持帮助该群体解决住房问题的角度出发,提出了适度保障的目标,并列入住房保障体系组织实施,该群体购买的房源名称定为保障性商品房。至此,购买保障性住房分为两类,一类是低收入群体购买的称为经济适用房,另一类是非低收入家庭购买的称为保障性商品房。记者问:同样是用于销售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商品房两者之间有何区别?林粟如:一是保障性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都是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性住房,都属政策性住房,都是有限产权,购房取得产权未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二是申请保障性商品房不受收入和资产限制,申请经济适用房要申报家庭收入和资产。三是售价不同,保障性商品房定价为岛内均价7000元/平方米、岛外5000元/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岛内均价为4100元/平方米、岛外3100元/平方米。四是转让时,经济适用房原购买价格与相应地段社会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指导价的差价的90%向政府缴交增值收益,而保障性商品房仅需向政府缴交其差价的60%的增值收益。上市交易指导价由市政府定期制定发布。记者问:有的市民想更清楚地了解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标准和售价,能不能通过本报再向市民作介绍?林粟如:面向低收入家庭的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租金标准主要根据同地段的市场租金评估确定,政府对不同收入家庭分别给予90%、80%、70%的租金补助,同时给予低收入家庭40%、低保家庭80%的物业服务费补助,减轻低收入家庭的经济负担。面向低收入家庭出售的经济适用房,国家明确规定“经济适用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因此,其售价主要包括控制性建造成本、区域平均征地拆迁成本等费用,我市的经济适用房岛内均价在4100元/平方米,岛外均价在3100元/平方米。面向非低收入家庭的保障性商品房因不属于国家规定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范畴,其价格只能按照成本定价的原则确定,即由基准地价、建设成本及相关税费构成,该价格没有考虑市场因素,也不受商品房市场价格的影响,因此,价格相对固定。目前提供的保障性商品房岛内均价约7000元/平方米,岛外均价约5000元/平方米。记者问:不同对象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准入条件不一样,有什么具体的要求?林粟如:我市每出台一项社会保障性住房政策,都会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政策解答,或者是通过举行大型的广场咨询活动进行面对面的解释工作。相关的准入条件、申请程序等在各社区居委会都有公布,市民只要有疑问也可以通过电话:5106000、2098866(社会保障性租赁房)、2232624(经济适用房、保障性商品房)咨询,或者是登录 http://www.xmzfbz.gov.cn、 http://www.xmbzzf.gov.cn了解详情。应广大市民要求,下面就低收入家庭、非低收入家庭的准入条件再作一个介绍:1.低收入家庭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经济适用房的准入条件(1)户籍:申请人应具有本市户籍,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至少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其中申请经济适用房家庭应具有两人或两人以上本市户籍);(2)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不超过12平方米;(3)收入:3人及以下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5万元,4-5人户不高于6万元,6人以上户不高于7万元;(4)资产: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申请人家庭资产不高于申请家庭年收入的4倍(即:3人及以下户家庭资产不高于20万元,4-5人户不高于24万元,6人以上户不高于28万元),申请经济适用房的申请家庭资产不高于家庭年收入的6倍(即:3人及以下户家庭资产不高于30万元,4-5人户不高于36万元,6人以上户不高于42万元)。家庭资产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名下资产的总和,主要包括房产、汽车、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等。2.非低收入家庭申请保障性商品房的准入条件(1)户籍:申请家庭具有两人或两人以上本市户籍,且其中至少一人取得本市户籍满三年; (2)住房:无房户。(3)单身居民满35周岁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2、第三批选房有关问题解答者:市国土房产局副局长郭俊胜记者问:社会保障性住房第三批选房工作社会比较关注,请郭副局长介绍一下,为了确保本批次选房的公平,市国土房产局在程序上是如何考虑的?郭俊胜:我们将选房规则、各种房型的顺序号码以及房源的详细情况包括坐落、朝向、结构、租金水平等信息,尽可能地向社会公开,目的在于让广大市民了解情况,让社会各界有效监督。首先,市国土房产局根据房源情况制定选房规则,确定选房日程表。然后,通过新闻媒体告知市民选房规则以及房源数量和分布等相关情况,并通过厦门日报和厦门晚报公布参加本批次选房的申请人轮候号码、具体的选房时间和地点。同时还通过居委会把选房通知书送达到每一位候选房申请人手中,确保他们能按时选房。为了让申请人详细了解本批次选房的情况,确保选房配租工作顺利进行,公房管理中心又在人民会堂底层举办了大型选房咨询活动,现场解答群众的疑问,并印发了大量的相关宣传资料供申请人选房时参考。同时,市民也可以通过保障性住房咨询电话,了解本批次选房相关的情况。为了方便申请人实地看房,公房管理中心在各房源地点安排工作人员接待、引导申请人看房,向他们介绍房型、面积、租金以及小区的配套设施等相关情况。为了尽快解决申请人住房困难问题,在第一阶段选房结束后,市国土房产局根据放弃本批次选房机会的申请人人数,按轮候号码顺序递补,又组织了第二阶段的选房,使房源尽快地交给申请人。记者问:听说社会保障性住房第三批选房有158户放弃选房,能不能介绍这方面的情况?郭俊胜:在前两批选房中,有一小部分申请人提出家中小孩准备中考、高考、老人病重需要照顾不方便搬家,但他们若放弃选房,轮候号码就会作废,住房问题又无法得到解决。根据这种情况,市国土房产局对这次选房操作规则作了相应的改进,允许申请人在本批次选房正式开始之前提出放弃本批次选房申请,保留轮候号码,等待下批次再选房。这样能使选房规则更人性化,同时也可以让轮候号靠后的申请户更早选房。对放弃选房多出来的房源,市国土房产局将根据可选房源的数量依次递补相应房型的轮候号码组织选房,直到本批次房源配租完毕。记者问:保障性住房工作万众瞩目,你们在选房操作过程中是如何体现监督机制的?郭俊胜:从第一批次的选房工作开始,我们就在选房前期,对房源信息、申请人的轮候号码、选房时间以及优先选房对象等相关信息通过市国土房产局网站和厦门日报等平面媒体进行公示,保证市民群众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选房情况,接受市民群众的监督。在选房过程中,邀请市纪检监察部门和市国土房产局纪检监察室全程介入,进行监督检查,充分体现了选房配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在选房现场设置大屏幕,利用公开透明的选房系统,使申请人随时可见选房动态,把我们工作的每一个细节都置于群众监督之下。此外,在每日选房结束后,将选房结果、剩余房源等相关信息在市国土房产局的网站和厦门日报、厦门晚报上公示,全面接受社会监督。记者问:听说万景公寓还有部分三房型房源,为什么这次没有安排选房?郭俊胜:首批申请的7639户中所有三房型申请人均已在上一批选房中配租完毕。7639号之后的三房型申请人的资料还在审核当中。目前各区住房保障办正在抓紧进行审核,待审核公示后,剩余的三房型房源将在第一时间提供给申请人挑选。

Ⅸ 什么叫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是政府在对中低收人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两限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政策性租赁以及廉租房。

完整的保障性住房运行机制包括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供应规划体系、进退管理体系、支持保障体系和资金运作体系。

(9)保障性住房的宣传工作的意见扩展阅读:

保障性住房的区分

政府当然可以用市场化的方式建设社会保障性住房,但并不等于凡是市场化的住房都成了社会保障陛住房。尤其凡是交纳了土地出让金的商品房都不能列入保障性住房的范畴,更不能认为政府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目的是削弱市场经济中的商品房。

划拨土地上的住房,其土地的财产权利归国家所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者只拥有房屋的实体财产,但并不拥有土地的财产权利。而土地非出让的划拨则是政府的埋单部分或财产收入的转移部分。这就是住房保障性质的最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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