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一周政策问答: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租房需要符合哪些
一周政策问答: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租房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面向本市户籍无房职工和“新北京人”专项配租的公租房项目再次启动!想要申请公租房或正在审核资格的朋友们,以下有关公租房的政策你是否了解呢?一起进入本周的一周政策问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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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租房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咨询:
1.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租房需要符合哪些条件?申请程序是什么?对京籍集体户有什么要求?
2.婚前已经一方签了选房确认单,婚后到入住前还需要有哪些审核手续?
解答:
一、准入标准问题: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1]25号)的规定公租房申请标准为: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政策对京籍集体户籍家庭未作单独要求。
二、申请程序: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申请家庭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由街道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材料初审、入户调查、组织评议、公示无异议家庭,上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复审,二次公示无异议家庭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
申请公租房,婚姻状况变更后还需再次审核么?
咨询:
夫妻两人婚前都是公租房候选人,婚后组成家庭,材料需要再次审核么?如果一方已经签了合同但公租房还未正式配租入住,入住前还要再次审核么?审核哪些内容?
解答:
按照《关于开展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资格及管理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京住保[2010]16号)第六条规定“在家庭办理廉租实物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前,对入住家庭基本情况再进行复核”。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审核按照原三房政策执行,执行上述政策。如您家庭在公租房入住前发生变化需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资格审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206号)文件第二条之规定:家庭增加或减少保障人口的,需重新填写《申请核定表》,补充相关材料后按“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程序重新审核,原登记编号不变。
3
非本市户口是否可申请公租房?
咨询:
本人不是北京户口,已经连续交税满5年。目前在亦庄工作,可以在亦庄申请公租房么?
解答:
为解决非京籍人员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我市针对非京籍人员申请公租房制定了以下相关政策措施:
一、2011年我市在《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1〕25号)第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收入符合上款规定标准,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二、2012年至今,我市石景山、怀柔、通州等七区已出台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申请公租房具体文件规定,申请人可在区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查询。
三、为深化住房供给侧改革,解决“新北京人”住房需求,2017年4月我市在部分公租房项目中拿出了30%的房源开展配租试点。下一步,我市将逐步形成相应长效机制,努力解决符合条件的非京籍无房家庭住房需求。建议及时关注我市各区发布的公租房配租公告并结合自身情况申请摇号配租。
4
廉租房与公租房怎样申请?有何条件?
咨询:
怎样申请公租、廉租住房?申请人需具备什么条件?东、西城各区政策是否一样?
解答:
自2013年4月19日起,本市开始实行保障房“四房合一”政策,即不再分类受理新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公租房申请,统一按照现行公租房标准申请“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通过的家庭纳入保障范围,主要通过配租公租房解决住房困难。
关于公租房申请条件,目前本市公租房申请条件为: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具体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窗口咨询申请办理。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按照“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程序取得资格备案后,进入轮候期,轮候期间请关注本区住保部门网站及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网站(http://www.bphc.com.cn)公租房配租公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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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可以装修么?
咨询:
想用公租房结婚,请问可以装修么?
解答:
为方便保障家庭入住,提高住房品质,我市公租房已推行全装修成品交房,并且特别注重提升住房的安全性、健康性和舒适性,努力将保障性住房建设成为绿色保障性住房。根据《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13〕15号)有关规定,擅自装修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家庭保障资格,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可按租赁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⑵ 目前高层住宅使用的都是现浇楼板吗
目前高层住宅不全是现浇楼板,北京推行住宅产业化,对保障房项目产业化率有明确要求,因此在高层住宅中推行预制楼板。
对于集中兴建且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公租房项目,鼓励集设计、生产、施工、安装于一体的大型全产业链集团企业按照工业化方式承建,严格执行《导则》、《关于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推进住宅产业化工作任务的通知》(京建发〔2012〕359号)(以下简称《通知》),实施装配式装修(本意见所指“装配式装修”是采用工业化生产的部品、部件进行现场装配施工的装修工法,是工业化建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推广应用绿色节能环保技术,倡导使用绿色建材及符合相关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建筑材料,并形成一定数量的绿色保障性住房示范区。其他公租房项目应全面实施装配式装修,使用预制叠合楼板、预制楼梯、阳台板、空调板等预制构配件,按照《导则》实施绿色建筑行动。鼓励采用工业化程度较高的结构体系。 2、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新建项目除执行《导则》外,要大力推广应用预制叠合楼板、预制楼梯、阳台板、空调板等预制构配件。 3、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其他类保障性住房应大力推广应用预制叠合楼板、预制楼梯、阳台板、空调板等预制构配件;试点实施装配式装修
⑶ 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规定保障房建设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1应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建设理念,优化规划设计、统筹施工建造,全面提高回保障性住房答建设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应立足于保障性住房的全寿命期,包括规划设计、施工建造,运营管理及最终拆除。
3应遵循因地制宜、被动优先、经济适用、技术创新的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应充分考虑当地气候条件和地域特点,注重建筑与周边环境的协调,合理利用原有场地上的自然生态条件,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与破坏。
(2)被动优先:在规划设计、施工建造中应优先采用被动式技术措施。
(3)经济适用: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应选用适宜技术和部品,合理控制建设和运营管理成本。
(4)技术创新:采用标准化设计和工业化建造技术,推广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健全技术集成体系和产业化部品体系。
⑷ 什么样的住宅是绿色住宅,绿色住宅有什么特点
绿色住宅是基于人与自然持续共生原则和资源高效利用原则而设计建造的一种能使住宅内外物质能源系统良性循环,无废、无污、能源实现一定程度自给的新型住宅模式。这种住宅最显著的特征就是亲自然性,即在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建造、使用运行、维护管理、拆除改建等一切活动中都自始至终地做到管理自然,爱护自然,尽可能地把对自然环境的负面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实现住区与环境的和谐共存。
所谓“绿色建筑”的“绿色”,并不是指一般意义的立体绿化、屋顶花园,而是代表一种概念或象征,指建筑对环境无害,能充分利用环境自然资源,并且在不破坏环境基本生态平衡条件下建造的一种建筑,又可称为可持续发展建筑、生态建筑、回归大自然建筑、节能环保建筑等。绿色建筑的室内布局十分合理,尽量减少使用合成材料,充分利用阳光,节省能源,为居住者创造一种接近自然的感觉。
特征绿色住宅除须具备传统住宅遮风避雨、通风采光等基本功能外,还要具备协调环境,保护生态的特殊功能。因此,绿色住宅的建造应遵循生态学原理,体现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规划设计、营建方式、选材用料方面按区别于传统住宅的特定要求进行。根据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正在研究制定的有关绿色生态住宅小区的技术导则,衡量绿色住宅的质量大致有以下几条标准:
l、在生理生态方面有广泛的开敞性;
2、采用的是无害、无污、可以自然降解的环保型建筑材料;
3、按生态经济开放式闭合循环的原理作无废无污的生态工程设计;
4、有合理的立体绿化,能有利于保护,稳定周边地域的生态;
5、利用了清洁能源,降解住宅运转的能耗,提高自养水平;
6、富有生态文化及艺术内涵。
具体标准
中国国家建设部和质量监督检疫检验总局发布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首次在国标中对“绿色建筑”进行了定义,还强调必须符合节地、节能、节水、节材以及室内环境采光、隔声、通风以及空气质量都须符合相关标准。
《标准》对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质量分别提出了要求,特别是在住宅建筑标准中突出强调了有关室内环境的四项要求:采光、隔声、通风、室内空气质量都是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大指标中的从低到高又分为三个级别:控制项、一般项和优选项三类。按照一般项目,绿色建筑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每套住宅至少有1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国家标准《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中对于城市日照标准做如下要求:大寒日不小于2小时,冬至日不小于1小时。),当有4个及4个以上居住空间时,至少有2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的要求。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厨房设置外窗,房间的采光系数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卧室、起居室(厅)、厨房设置外窗,窗地面积比不小于1/7。当一套住宅设有1个以上卫生间时,至少有一个卫生间设有外窗。
噪声白天不大于45分贝
对建筑围护结构采取有效的隔声、减噪措施。卧室、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在关窗状态下白天不大于45分贝,夜间不大于35分贝。楼板和分户墙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45分贝,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声压级不大于70分贝。户门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30分贝;外窗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25分贝,沿街时不小于30分贝。
住宅能够自然通风
居住空间能自然通风,通风开口面积在夏热冬暖和夏热冬冷地区不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8%,在其他地区不小于5%。居住空间开窗能有良好的视野,且避免居住空间之间的视线干扰。当1套住宅设有2个及2个以上卫生间时,至少有1个卫生间设有外窗。设置通风换气装置或室内空气质量监测装置。
在通风的同时保证节能
设有采暖或空调系统(设备)的住宅,运行时用户可根据需要对室温进行调控。采用可调节外遮阳装置,防止夏季太阳辐射透过窗户玻璃直接进入室内。有条件的住宅建筑卧室、起居室(厅)使用蓄能、调湿或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功能材料。
室内环境污染控制
室内游离甲醛、苯、氨、氡和TVOC等空气污染物浓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规定。
绿地人均2㎡
比如节地与室外环境的要求,按照控制项目,绿化种植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选用少维护、耐候性强、病虫害少,对人体无害的植物。住区的绿地率不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2㎡/人。采用无公害病虫害防治技术,规范杀虫剂、除草剂、化肥、农药等化学药品的使用,有效避免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损害。栽种和移植的树木成活率>90%,植物生长状态良好。
节水率不低于8%
水质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且水压稳定、可靠。有完善的排水系统,采用建筑自身优质杂排水、杂排水作为再生水源的,实施分质排水。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节水率不低于8%。按照一般项目,采用非传统水源时,非传统水源利用率不小于10%。(非传统水源指不同于传统市政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和海水)。
垃圾分类回收率90%
有智能化系统定位正确,达到安全防范子系统、管理与设备监控子系统与信息网络子系统的基本配置。施工单位制定建筑废弃物管理计划,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率达到30%以上。垃圾分类回收率(实行垃圾分类收集的住户占总住户数的比例)达90%。
相关政策
2012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金融机构可对购买绿色住宅的消费者在购房贷款利率上给予适当优惠。《规划》要求,加大绿色建筑规模化推广应用的支持力度,加大中央预算类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力度,完善中央财政激励政策体系,设立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绿色建筑工程及集中示范城(区)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墙体材料革新、技术创新、基础能力建设等。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标准不得少于中央财政补贴标准。
样例
杭州打造首个绿色保障性住房,它位于丁桥镇,名叫“郡枫绿园”,其中有经济适用房1702户,廉租房280户。这些住宅具有多种节能设备,如节能反馈电梯、雨水收集系统、太阳能景观灯等等。
在高层小区,电梯是非常耗电的。但他们使用的节能反馈电梯,就能利用电梯上下产生的势能和动能,通过转化后变成电能,提供给电梯内的通风和照明设备。
房子户均50平方米,每户的阳台上,都有一个2平方米的壁挂式太阳能热水器;另外还有太阳能景观灯,利用光伏发电,白天能将太阳能转化为电能,储存在蓄电池中,供晚上照明;中空玻璃和外墙保温技术的运用,可以御寒和隔热,能常年让室内外温度差保持在相对较小的水平。
另外一项很有用处的是雨水收集系统,它能收集屋顶和地表的雨水,净化过滤后可用于小区水景及绿化的浇灌,能节省不少自来水。
详见网络--绿色住宅
⑸ 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保障措施
(一)强化目标责任。
要将绿色建筑行动的目标任务科学分解到省级人民政府,将绿色建筑行动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要把贯彻落实本行动方案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实行责任制和问责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通报表扬。
(二)加大政策激励。
研究完善财政支持政策,继续支持绿色建筑及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研究制定支持绿色建材发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筑工业化、基础能力建设等工作的政策措施。对达到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二星级及以上的建筑给予财政资金奖励。财政部、税务总局要研究制定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绿色建筑,引导消费者购买绿色住宅。改进和完善对绿色建筑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可对购买绿色住宅的消费者在购房贷款利率上给予适当优惠。国土资源部门要研究制定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在土地转让方面的政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研究制定容积率奖励方面的政策,在土地招拍挂出让规划条件中,要明确绿色建筑的建设用地比例。
(三)完善标准体系。
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完善建筑节能标准,科学合理地提高标准要求。健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体系,加快制(修)订适合不同气候区、不同类型建筑的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2013年完成《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修订工作,完善住宅、办公楼、商场、宾馆的评价标准,出台学校、医院、机场、车站等公共建筑的评价标准。尽快制(修)订绿色建筑相关工程建设、运营管理、能源管理体系等标准,编制绿色建筑区域规划技术导则和标准体系。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研究制定基于实际用能状况,覆盖不同气候区、不同类型建筑的建筑能耗限额,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质检等部门完善绿色建材标准体系,研究制定建筑装修材料有害物限量标准,编制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的相关标准规范。
(四)深化城镇供热体制改革。
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质检等部门要大力推行按热量计量收费,督导各地区出台完善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严格执行两部制热价。新建建筑、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全部实行按热量计量收费,推行采暖补贴“暗补”变“明补”。对实行分户计量有难度的,研究采用按小区或楼宇供热量计量收费。实施热价与煤价、气价联动制度,对低收入居民家庭提供供热补贴。加快供热企业改革,推进供热企业市场化经营,培育和规范供热市场,理顺热源、管网、用户的利益关系。
(五)严格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
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更新、棚户区改造等规划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并严格落实绿色建设指标体系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规划审查,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监管。对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相关内容,未通过审查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施工时要加强监管,确保按图施工。对自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在项目立项时要标明绿色星级标准,建设单位应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明示建筑节能、节水等性能指标。
(六)强化能力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体系,提高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体系建设,推行第三方评价,强化绿色建筑评价监管机构能力建设,严格评价监管。要加强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评价、运行等人员的培训,将绿色建筑知识作为相关专业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执业资格考试的重要内容。鼓励高等院校开设绿色建筑相关课程,加强相关学科建设。组织规划设计单位、人员开展绿色建筑规划与设计竞赛活动。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七)加强监督检查。
将绿色建筑行动执行情况纳入国务院节能减排检查和建设领域检查内容,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专项督查,严肃查处违规建设高耗能建筑、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材料不达标、不按规定公示性能指标、违反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等行为。
(八)开展宣传教育。
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宣传绿色建筑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先进经验,加强舆论监督,营造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良好氛围。将绿色建筑行动作为全国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周、城市节水宣传周、全国低碳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等活动的重要宣传内容,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的认知度,倡导绿色消费理念,普及节约知识,引导公众合理使用用能产品。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部署和要求,抓好各项任务落实。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综合协调,指导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相应的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加强指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推动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⑹ 谁有最新《云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
新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比2006年的版本“要求更严、内容更广泛”。该标准在修订过程中,总结了近年来我国绿色建筑评价的实践经验和研究成果,开展了多项专题研究和试评,借鉴了有关国外先进标准经验,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意见。修订后的标准评价对象范围得到扩展,评价阶段更加明确,评价方法更加科学合理,评价指标体系更加完善,整体具有创新性。
在过去,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有六大指标。每个指标下,满足一定的项数即可被评为一星级、二星级或三星级绿色建筑。不过,在上述标准的试运行中,发现不少问题。而新的标准里则是采用打分的方式,总分达到45-50分是一星级,60分是二星级,80分是三星级。评审专家认为重要的就打8分、10分,有的虽然需要,但做起来容易,也不需要多少钱,就4分。这样一来,不少过去被评为一星级的项目现在可能评不上,二星级可能降为一星级,三星级则降为二星级或者一星级。
2013年初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发改委和住建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中,明确提出了“十二五”期间,完成新建绿色建筑10亿平方米,到2015年末,20%的城镇新建建筑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的目标。新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实施顺应了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需要,对促进我国绿色建筑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将发挥重要作用。
新该标准从201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新标准主要体现以下特点:
1.将标准适用范围由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中的办公建筑、商场建筑和旅馆建筑,扩展至各类民用建筑。
2.评价分为设计评价和运行评价。
3.绿色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在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 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和运行管理六类指标的基础上,增加“施工管理”类评价指标。
4.整评价方法,对各评价指标评分,并以总得分率确定绿色建筑等级。相应地,将旧 版标准中的一般项改为评分项,取消优选项。
5.增设加分项,鼓励绿色建筑技术、管理的创新和提高。
6.明确单体多功能综合性建筑的评价方式与等级确定方法。
7.修改部分评价条文,并为所有评分项和加分项条文分配评价分值。
其他已颁布的国家、行业或协会标准: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 50878-2013,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绿色办公建筑评价标准》GB/T50908-2013,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
《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50640-2010
《绿色医院建筑评价标准》CSUS/ GBC 2-2011
《绿色校园评价标准》CSUS/GBC 04-2013,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
《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试行)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城市照明节能评价标准》JGJ/T307-2013,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在编国家标准:
《绿色生态城区评价标准》
《绿色建筑检测技术标准》
《既有建筑改造绿色评价标准》
相关地方标准:
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825-2011
天津市《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DB/T29-204-2010
河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3(J)/T113-2010,J11753-2010
辽宁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21/T2017-2012
江苏省《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GJ32/TJ76-2009
浙江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33/T1039-2007
福建省《福建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DBJ/T 13-118-2010,J11573-2010
江西省《江西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DB36/J001-2010,J11591-2010
山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 14-082-2012,J11957-2011
河南省《河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41/T109-2011
湖北省《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试行)
湖南省《湖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3(J)/T113-2010
广东省《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 15-83-2011
海南省《海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46-024-2012)
四川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51/T009-2012
贵州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试行)DBJ52/T065-2013
云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53/T-49-2013
陕西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实施细则》
甘肃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62/T25-3064-2013)
广西壮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45/T 567-2009
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DB64/T954-2014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香港版)》CSUS/GBC 1-2010
台湾省2004年起实行绿色建筑法制化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评价工作依据: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07]206号)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
《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建科[2007]205号)
《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建科[2008]113号)
《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建科函[2009]235号)
《绿色工业建筑评价导则》(建科[2010]131号)
⑺ 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规定保障房建设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一、住房保障制度的总体框架住房保障的制度设计应该围绕四个基本问题构建框架:一是为谁供给即保障对象问题;二是由谁供给即保障责任问题;三是供给什么即保障方式问题;四是供给水平即保障标准问题。
二、适用范围(
第二、第四十四条)
1、在区域范围上适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
其他
镇和独立工矿区、国有农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参照执行。
2、在保障提供上本《办法》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三、基本原则(第三条)
1、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规模安排和区域布局,应当适应产城一体的城镇化发展需要,与经济发展和公共服务相统筹,与产业功能、城市功能和生态功能相协调。
2、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府主导主要体现在法制建设、制度设计、规划编制、标准制订、公共投入、运营监管和政策支持上。创新住房保障供给模式,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形成多元参与、公平竞争的格局,实现供应主体和供应方式多元化,不断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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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则。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坚持立足国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统筹规划,分步解决;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四)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2007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8年底前,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五)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六)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其中,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可按当地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
(七)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
小户型
租赁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地方,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也可以考虑相对集中建设。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八)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
公积金
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等方式给予支持。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九)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有关单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房价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城市,要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十一)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十二)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四、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十三)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的改造。对集中成片的棚户区,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改造计划,因地制宜进行改造。棚户区改造要符合以下要求: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困难家庭的负担控制在合理水平。(十四)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要力戒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十五)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五、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十六)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和建房用地。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三是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各地要切实保证供应。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四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五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十七)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以及旧住宅区整治,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要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十八)健全工作机制。城市人民政府要抓紧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于2007年底之前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制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要按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年度计划,确保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项资金落实到位;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位,并合理确定区位布局。要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并于2007年9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要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完善轮候制度,特别是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要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和有关责任人员,确保各项政策得以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十九)落实工作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要对所属城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有关工作情况,纳入对城市人民政府的政绩考核之中。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责任。城市人民政府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
会所
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研究提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关政策,协调解决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抓好督促落实。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抓紧完善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⑻ 安徽省绿色建筑是什么时候开始执行的
安徽省绿色建筑是2013年9月24日时候开始执行的。
绿色建筑是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对转变城乡建设模式,破解能源资源瓶颈约束,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把生态文明融入城乡建设的全过程,树立全寿命周期理念,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合理改善建筑舒适度,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推动我省城乡建设走上绿色、循环、低碳的科学发展轨道,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主要目标
“十二五”期间,全省新建绿色建筑1000万平方米以上,创建100个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和10个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到2015年末,全省20%的城镇新建建筑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其中,合肥市达到30%。到2017年末,全省30%的城镇新建建筑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
三、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强化建筑节能工作。
1.提升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加强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不断提高城镇建筑设计和施工阶段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执行更高能效水平的建筑节能标准。
2.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立完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机制,国家机关既有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既有公共建筑未达到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按规定报送审查后开展节能改造。旧城区改造、市容整治、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既有建筑抗震加固、围护结构装修和用能系统更新,应当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3.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发展。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在适宜推广地区开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建设,加快推动美好乡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当至少利用1种可再生能源。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新建建筑,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的技术设计、建造和安装。
4.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统计制度,建设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能耗数据库及监测平台,完善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制度。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强化建筑用能系统监测数据传输管理。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试点,探索超限额用能用电差别化定价机制。加强建筑施工过程能耗监管,完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统计工作,确保到“十二五”末,全省建筑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十一五”末下降10%。
(二)大力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动公共建筑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其中公共机构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筑以及单体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要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各地保障性住房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自2014年起,合肥市保障性住房全部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积极引导房地产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动绿色住宅小区建设。
(三)积极推进绿色农房建设。住房城乡建设、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农村村庄建设整体规划管理,针对不同类型村镇,编制农村住宅绿色建设和改造推广图集、村镇绿色建筑技术指南等,免费提供技术服务。大力推广太阳能热利用、围护结构保温隔热、省柴节煤灶等农房节能技术,科学引导农房执行建筑节能标准。
(四)深入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出台安徽省绿色生态城区建设技术导则,指导各地做好城乡建设规划与区域能源规划的衔接,优化能源系统集成利用。加快绿色生态城区规划建设,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内容的指标体系,将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落实到具体项目。
(五)加快推广适宜技术。开展绿色建筑共性和关键技术研究,探索符合我省实际的绿色建筑技术路线。加快编制安徽省绿色建筑技术指南和适宜技术推广目录,因地制宜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屋面(立体)绿化、自然采光、自然通风、遮阳、高效空调、雨水收集、中水利用、隔音等成熟技术。
(六)大力发展绿色建材。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结合当地气候特点和资源禀赋,大力发展安全耐久、节能环保、施工便利的绿色建筑材料。加快发展防火隔热性能好的建筑保温体系和材料以及节能新型墙体材料,积极推广应用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建立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制度,编制安徽省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强化绿色建材产品质量监督。
(七)推动建筑工业化。加快建立建筑工业化的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等标准体系,积极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推进绿色施工。开展建筑工业化综合城市试点工作,努力提升建筑工业化应用率,试点城市保障性住房应率先采用建筑工业化方式建造。积极推行住宅全装修,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相统一。
(八)严格建筑拆除管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除基本的公共利益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且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建筑。对违规拆除行为,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研究制定建筑拆除的相关管理制度。
(九)推进建筑废弃物循环利用。严格落实建筑废弃物处理责任制,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建筑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加强建筑废弃物的分类、破碎、筛分等技术研发,推广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新型墙材产品。推行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设区城市要因地制宜设立专门的建筑废弃物集中处理基地。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责任落实。省政府将绿色建筑行动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各市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成立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有关部门组成的绿色建筑行动协调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全省绿色建筑行动年度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强化对公共建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的审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绿色建筑项目规划设计及施工图审查,严肃查处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和建筑材料不达标等行为。财政、税务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绿色建筑,引导消费者购买绿色住宅。各地要强化对绿色建筑行动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二)加强政策扶持。省财政厅要加大投入力度,支持绿色建筑及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省国土资源厅要研究制定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在土地转让方面的政策。省科技厅要设立绿色建筑科技发展专项,组织开展绿色建筑科技研究,加快绿色建筑研究、创新载体建设。改进和完善对绿色建筑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对绿色建筑的消费贷款利率可下浮0.5%、开发贷款利率可下浮1%。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对绿色建筑行动实行奖补,制定城市配套费减免等政策,研究容积率奖励等政策,在土地招拍挂出让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的建设用地比例。省有关部门在组织“黄山杯”、“鲁班奖”、勘察设计奖、科技进步奖等评选时,对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优先入选或优先推荐。
(三)强化能力建设。加快完善绿色建筑设计、检测、星级评价标准规范,制定绿色建筑工程定额和造价标准,推进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及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开展能效测评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计咨询企业等开展绿色建筑科研攻关,加强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评价、运行等从业人员培训,开展绿色建筑规划和设计方案竞赛,组织绿色建筑创新奖评选,加快提升城乡生态规划和绿色建筑设计水平。
(四)推进示范引导。启动一批绿色生态城区示范建设和绿色校园、绿色医院、绿色办公建筑等示范项目,重点推进公共机构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等开展示范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绿色小城镇示范建设,推进既有城区的绿色改造。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部署和要求,尽快制定相应的绿色建筑行动工作方案,加强统筹协调,狠抓工作落实,推动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努力推进生态强省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