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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住房保障制度的问题和改革思路

发布时间:2021-02-26 19:11:52

A. 如何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

二、住房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第一,住房公积金制度。1999年4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这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了一个法制化、规模化发展的新时期。现实施的条例是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可见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强制单位和个人为个人未来购房进行储蓄的住房货币分配方式,其特点是直接以金融手段支持广大城镇职工购买住房,旨在帮助个人缓解购房压力。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比普通商贷的利率低1%.住房公积金制度自建立以来,覆盖面不断扩大,归集额和缴存额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对中等收入者购买房屋提供了很大的支持作用。但是,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首先,虽然住房公积金制度自建立10多年来,覆盖面不断扩大,但覆盖率仍然较低。全国公积金覆盖率不到50%,仍有4000万左右的职工还未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2]一些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意识,也有些企业由于资金流转不畅任意停缴。其次,住房公积金的运用率低,沉淀资金高。“就全国来看,除在上海、北京、天津、浙江、江苏、福建等6省市的公积金运用率情况比较乐观,超过了60%,其中北京高达96%,而其他省市则普遍面临运用率不足的压力。”[3]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以下: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多、手续繁琐、审批时间长,影响购房者贷款热情;虽然公积金贷款比商贷低1%,但是这个利率差很小,当商贷采取优惠利率时便优势不存。而且,利用公积金贷款可贷得额度低,即使采取商贷+
公积金贷款并行的方式,但也终因公积金贷款手续繁琐等弊端而使人们不得不放弃它的使用;公积金的使用仅限于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资助房屋,不能用作租赁之用,这也限制了那些卖不起房的低收入者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对于那些直至退休都卖不起房的人来说,只能等到退休再将公积金支取出来自用,这有悖于公积金作为住房保障的原意。再次,公积金缴存设定了最高缴存比率,不利于单位自主提高职工公积金额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这些不足都影响了其提供住房保障的力度,需要加以完善方能使其更好的发挥作用,首先,加强对我国劳动用工的管理,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率。必须改变目前我国用工制度的无序状态,凡是企业用工必须经过当地劳动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劳动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必须对在本市工作的人员进行跟踪,即在本市工作后,要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有关手续。[4]逐步推进农民工参统住房公积金的改革措施,使农民工也能从中受惠。其次,赋予住房公积金中心稽查处罚职能,对不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予以相应处罚,迫使其按期及时缴纳。再次,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降低贷款利率,吸引人们选择公积金贷款。第四,取消最高比率限制,设定弹性比率,对于有能力且对住房公积金热情高的单位鼓励其自己确定比率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额度。第五,拓宽公积金的使用用途,以自住为目的的租赁也可申请公积金的运用,真正保障公积金用户的住房需求。第六,加强住房公积金中心的管理,强化对其的监督,简化办理程序,提高办理效率。

第二,经济适用房政策。1998年,我国推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国务院发布的有关文件提出: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房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目的是为实现“居者有其屋”。经济适用房是指以行政划拨土地建造,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以保本微利(开发商利润控制在3%以下)为原则,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不完全产权的普通商品房。“从1998年至2002年,全国共完成经济适用住房投资3959.67亿元;经济适用住房施工面积达71644.68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达42857.6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的竣工量占商品住宅竣工总量的41.2%,也就是说,经济适用住房已经占了中国住宅的半壁江山。”[5]按此统计数据而言,我国的经济适用住房规模已经很大,应该能够满足广大中低收入者的购房需求,而为什么实际上并没有起到其应有的效果呢?究其原因,不难发现,当时国家决定全面推进经济适用房建设,并不仅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也是一个重要目的。正是由于这种政策定位上的模糊性,使得经济适用房很难与商品房界分,经济适用房的房型面积如何确定,销售对象资格如何审定,经济适用房如何管理规范等问题不够明确,导致在一些地方经济适用住房被富人购买,成了富人房,偏离了它应有的目标。[6]目前经济适用房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消费主体错位,由于审核不严,高收入者往往凭借其经济优势购置多套经济适用房,剥夺了本属于中低收入者的房源;房屋面积规模普遍偏大,中小户型供应量少,而中低收入者真正能够消费起的只有那些中小户型的房屋;虽然政府限定了经济适用房的利润空间,然而,本来很低成本的经济适用房价格却也不断上涨,与普通商品房差价不大,而质量往往不如普通商品房,失却了其本来的功能。经济适用房存在的这些问题是关乎我国住房保障能否落到实处的关键所在,因此一定要下大力气认真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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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中国住房改革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我认为现在住房改革制度存在以下的问题: 首先房价已经远远超出了广大群众的收入承受水平。世界各国的普遍情况是一个家庭用3-5年的收入就可以买到一套房,但是在北京,一对教授夫妇工作10年到20年也未必能买得起一套房子。
而住房价格极高的原因,肯定有政府的因素在内,我觉得这个问题承认也好,不承认也好,这是客观存在的。政府出问题的原因在于缺乏监督,没人给我们房子一个定价标准,老百姓自然买不起房了 在拆迁上问题上,政府只要看上了一片居民住宅,就肯定要动脑筋给拆掉。现在中央虽说了要跟老百姓商量,却不是专门规划的要跟老百姓商量。
住房问题也应考虑外来人口。这二十多年来,人均住房有了很大增长,可是这个数字是按照城市人口来统计的。一些流动人口是从小城市流进了大城市,加起来数量是相当大的,可是这部分人没有被计入我们的统计口径,这些人实实在在地正在城市工作,但是他们没有住房。 我主张房地产要分而治之。要有商品房,包括商业用房和居住房,但是住宅商品房应该是少量的,绝大部分应该是由政府控制的住宅保障房。现在的情况是经济适用房的比例很小。尽管今年开始变了,前几天我看到一个数据说今年上半年投入经济适用房的钱是过去八年的总和,这是非常喜人的事,但是必须反思我们过去八年都干了些什么。
从实际操作上讲,凡是用来建设商品房的土地都可以招标,政府可以给这样的土地定高价,凡是用来建设经济适用房的、保障房的土地应该卖低价,政府应该把这块的利益让给老百姓。
以上便是现在住房改革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建议我国应学习新加坡的经验,成立专司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建设的建屋局,而不去纵容改革中的问题,让矛盾越积越深。

C. 论述我国在社会保障制度执行中出现那些问题,并提出深化改革思路

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已经构筑了一个以养老、失业、医疗三大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为骨架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雏形。然而,从目前的实施情况看,效果难尽人意。有资料表明,与社会保障制度相关的三个方面——政府,企业和个人,居然都没能从现行制度中获益。老百姓对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心存疑虑,公众最担心的家庭和个人问题依次是:生病住院,下岗或失业,家庭经济困难。
1、各保险项目中,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投入相对不足。个人和企业缴费相对较高,挫伤了城镇和农村居民参保的积极性,挫伤了个体、私营业主为其雇工缴纳失业和工伤保险金额的积极性,使得多种保险项目扩面工作难度大。
2、由于制度设计上的漏洞,社会保障在运行过程中是高成本低效率的。体现在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上,是误领、冒领养老金和失业救济金的现象时有发生,体现在医疗保险上就是“一人参保,全家享受”的现象比比皆是,极大地损害了社会保障的运行效率。同样,由于制度化水平低及地方财力困难,社会救济体系还极为脆弱。 3、城乡差别大。近年来的社会保障现状显示,在城镇已经形成了城镇居民的以养老、医疗、失业为主干、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共同发展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和以最低工资保障线、最低生活保障为标志的社会救济制度的基本框架,所有这些都大大提升了城镇居民对市场经济的适应程度。而审视农村,社会保障基本还处于沿用陈法,零星突破的状态。

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思路是建立“城乡有别、梯次发展、渐进统一”的社会保障模式。按照这一总体思路,鉴于当前社会保障的现状,本文的观点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采取积极措施,以完善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
1、确保资金投入,缓解社会保障基金的需求压力。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支撑,没有资金,社会保障就无法健康有效地运行,社会保障就会成为一纸空文。针对当前社会保障各项基金负债前行的现实状况,笔者认为:首先,由中央财政直接投入和转移支付的,应防止挪用,做到专款专用。国家还应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特别是加大对农村养老、医疗保险的补助,这不仅牵涉到社会保障问题,同时还是社会公正问题。其次,还要积极推动政府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争取通过立法,来保证政府的投入。此外,还应坚持和健全专项预算、专户管理和规范的资金发放渠道和公开透明便于监督的发放环节,以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真正不折不扣地用在群众身上。最后,还有赖于《社会保险法》的尽快出台,从而有效地加大基金的征缴力度,从源头上解决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
2、建立多层次保险模式,实现养老、医疗保险的稳步扩面。在城镇,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积极性不高的现状,可通过在降低缴费标准的同时,调低基础养老金的待遇标准,实行“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的养老保险参保办法,从而调动以上各类人员的参保积极性,实现养老保险稳步扩面。此外,除了继续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外,针对其它持城镇户口、符合法定年龄的城镇人员尚未被完全纳入医保范围的情况,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多种缴费方式、多种保障项目、政府适当补贴的各层次医疗保险模式,以适应不同群体的需求。在农村,基于当前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产力状况,由国家通过立法进行制度安排,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农村居民包括非务农人员进行养老保险补贴,个人合理缴费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模式,不但能稳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而且是切乎实际和具有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建立“保大病、保住院”为主要特征、保险费用由个人、中央政府、当地政府三方共同承担的农村医疗保险模式,是扩大农村医疗保险覆盖面的有效途迳。
3、创建制度化、规范化的社会救济制度。社会救济解决的是困难群众,特别是某些弱势群体的生活保障问题。针对当前社会救济薄弱的社会现实,本人认为创建一个制度化、规范化的社会救济制度势在必行。首先,。除了应切实实施已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救灾制度、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外,还应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积极探索建立医疗、教育、住房、法律援助等救助制度来满足人们生活的不同方面和需求的不同层次。其次,建立的各单项社会救济制度必须做到互通、互联、互补,从而构成一个有机的制度体系。最后,还应注意使这些社会救济制度同国家的劳动、就业保险制度衔接好、配套好,从而编织成一张覆盖广、高效能的社会救助网络。
4、导入市场机制,加快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社会福利由国家和集体包办;必然导致资金不足,福利机构少和服务水平低等问题,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福利服务日益增长的需要,而导入市场机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兴办多形式、多层次的福利机构则能实现社会福利事业向着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对象公众化,运行机制市场化、服务方式多样化、服务队伍的专业化与志愿者相结合的,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化和社会福利方向发展。首先,应加快推进国有福利事业单位改革,在国有福利事业单位进行人事、用工、分配三项制度改革,推行市场运作方式,实行法人实体化管理。其次,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的优惠政策和鼓励措施,加大对非公制社会福利机构的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促进民办福利机构的发展。最后建立和完善民办福利机构的评估监督机制,培养和发展社会福利领域的行业协会。

D. 深化中国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主要措施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总体来讲可以分为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两大类。

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等。

社会救济主要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农村五保供养(指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制度。

此外,军人优抚安置制度、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保障制度以及工资工时制度、城镇住房制度等也属于广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范畴。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极不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是法治经济,与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必然要求法制化。但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目前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适用范围比较大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支付、运营、统筹管理极不规范;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的立法相当欠缺;社会保障工作在许多方面只能靠政策规定和行政手段推行;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分割。由此导致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小、权威性极差、保障程度低。目前在社会保障方面发生争议,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时,由于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无法根据有效的法律规定进行仲裁或判决,一定程度上处于无法可依之状态。
(二)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权威和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社会保障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但是,自1979年以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和通过了300多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却没有一部是专门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在国务院已经制定的条例中,也极少有属于专门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法规。有关社会保障的规定,主要是由相关部委来制定。这种状况与社会保障法所应处的地位是不相符的。另外,我国现存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缺乏有效性。完整的法律规范应由假定、处理和制裁构成,无法律责任、无制裁措施的法律规范,则无法发挥其应有的规范和强制功能。在我国已经制定出来的社会保障法律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缺乏法律责任的现象,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
(三)社会保障的法律实施机制较为薄弱,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宣传也极为不够。合法的筹资机制、稳定的保障机制、严格的管理机制、有效的运行机制、有力的监督机制都不够健全。社会保障监督机构没有与管理机构严格划分开来,缺乏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和拖欠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保险金行为的法律制裁措施;非法挪用、挤占保险金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惩处,保险基金的运营处于不安全状态。另外由于我国许多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部门规章或内部规章,而且缺乏必要的公布与宣传,使能接触到的人数相当有限,从而许多当局者对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不清楚或难以知晓,导致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不知如何保护或根本就不知道,造成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一纸空文之现象泛滥。
(四)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长期处于“真空状态”。与发达国家不同,我国人口众多,农业人口比重相当高,占总人口的80%以上,但是农业人口所享受的社会保障支出比例则少得可怜。据统计,1990年全国社会保障支出1103亿元,其中城市社会保障支出977亿元,占支出总数的88.6%,农村支出126亿元,城市人均413元,农村人均14元〈这其中包括农村特困户救济和优抚军烈属等〉,相差近30倍。造成农民没有社会保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原因、经济发展水平的原因,也有政策方面的原因,其中政策方面的原因不能不说是目前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缓慢甚至停滞不前的一个主要原因。以农村养老保险为例,1995年至1998年间是农村养老保险搞得最火热的几年,农民参保的积极性非常高,但是到了2000年参保人数急剧下降,这其中除了农保资金没有得到很好的管理,各级政府对农村社保工作不够重视等因素外,主要是因为1999年国务院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目前尚不具备普遍推广农村养老保险的文件,导致农村社保工作大幅度下滑。究其原因还在于对农村和农民利益的忽视和轻视。但是,是不是农民没有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呢?答案是否定的。获得社会保障的保护,是宪法赋予农民的一项权利。况且没有我国农民的安居乐业和广大农村地区的稳定,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也无法顺利进行。因此,能起社会“稳定器”、“安全网”作用的社会保障体制在我国广大农村的建立势在必行。
(五)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没有与国际接轨,在对外交流中不断产生障碍与磨擦。我国已正式成为WTO的成员,我国的经济发展将越来越与世界经济相联系,经济全球化将在不同的程度上逐步形成。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作为扩大了的市场经济——经济全球化则更应是法治经济,如果在全世界范围内无法形成相对稳定和权威较高的游戏规则〈条约、习惯、惯例等〉,则不能称之为经济全球化,当然WTO也没有其存在之可能。能起“稳定器”、“安全网”作用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建立的前提和保障在世界范围内将必然形成,只有这样国际资源特别是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方能顺利实现。而我国过去的有关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法律在涉外社会保障这一块显然处于空白状态,这将不仅影响我国对外交流的顺利进行,而且从长远来看必将影响我国整个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E. .简述中国住房福利制度目前面临的问题及未来发展方向(电大网上作业)

目前,中国住房福利制度面临很多问题,例如:政府对中下阶层社会成回员的住房需求保答障不足;住房福利受益对象的选择机制有待完善;住房福利的各项制度缺乏有效衔接,福利功能有待发挥;住房福利在不同社会群体中的配给不公平现象突出,等等。
中国住房福利制度的未来发展,一是要明确政府在住房福利和市场化住房改革中的地位,二是完善受益对象的遴选和退出机制,三是改革现有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其供给能力,四是鼓励社会组织和民间团体自建住房,发展多层次住房福利体系。

F. 补100分,论述我国在社会保障制度执行中出现那些问题,并提出深化改革思路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实施了减免农业税、种粮补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一系列政策、举措,不断加大财政涉农资金投入,努力 破解和缓解“三农”难题,已取得初步 成效。农村教育、卫生、交通、水利等民生基础设施得到了有效改善。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思想意识明显增强,积极建设和改变家乡面貌的自觉行动已悄然形成。审计调查发现,由于“三农”工作具有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特点,党的惠农政策、财政涉农资金在贯彻执行和分配、使用、管理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直接 影响了财政涉农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国家农业农村政策效应的发挥。
一、财政涉农支出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一)财政涉农资金的投入总量不足,支出结构不合理
近几年,财政涉农资金的总量逐年增加,但财政涉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却一直在一个比较低的水平徘徊,财政涉农资金投入增长幅度低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市、县一级财政涉农资金投入不足,主要依赖中央或省级财政的投入。就我市县级财政而言,一方面,受现行财政体制集中过高、返还滞后的影响,另一方面,受地方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低度徘徊,可用财力相对较少的影响,使年初预算在保证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等刚性支出的情况下,无力安排建设性项目的支出。财政支出依然是“保吃饭、保运转”的格局。市级财政也是如此,涉农资金投入主要依靠上级财政。经审计调查,蚌埠市本级 2005 年涉农资金支出总额 47759.43 万元,其中本级财政安排 4210.08 万元,占支出总额的 8.8% ,上级财政安排 43549.35 万元,占支出总额的 91.2% ; 2006 年涉农资金支出总额 45882.42 万元,其中本级财政安排 5241.42 万元,占支出总额的 11.4% ,上级财政安排 40641 万元,占支出总额的 88.6% 。
在财政涉农资金支出中,用于政府机构运行的事业费用(农业主管部门的人员经费)支出比重高并逐年增长;对生产性投入低而对非生产性投入高,具体为财政安排涉农支出主要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农业科技、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在农业基础设施、农业科技、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农业基础设施投资的份额较高,农林水等部门科技三项费用占农业支出的比重下降。在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中,用于大中型带有社会性的水利建设比重较大,而农民可以直接收益的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较小。
(二)财政支农方式不完善,配套投入方式需要改进
中央、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是以项目为载体的,并规定地方财政必须安排部分配套资金。目前,地方财政尤其是县乡财政十分困难, 对应予配套的农业专项资金难以按时足额到位。因此,为了应付检查,有的采取虚假配套,有的“拆东墙补西墙”进行配套等等,造成整个项目资金总量不足,再加上上级财政资金有时不能及时拨付,从而 影响了项目工程的实施,致使部分工程项目不能按期完成,或只实施一部分,有的甚至偷工减料、削减项目建设内容,导致涉农资金和项目不能发挥应有的效益。
(三)涉农资金的分配、项目的确立缺乏规范性和科学性
一是资金分配缺乏比较规范的标准和依据, 存在“撒胡椒面”的现象。 财政支农资金实行分块管理,存在部门分割的问题。 如农业基础设施、科研、生产、流通等方面的财政资金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 不同渠道的投资在使用方向、实施范围、建设内容、项目安排等方面有相当程度的重复和交叉; 同一类型项目由多个部门管理, 使管理成本大幅度提高,缺乏统筹整合和集中实施的效能,造成资金投入分散,难以形成集中资金办大事的效果,影响到建设项目投资效果。
二是财政支农资金部分项目计划安排不科学,与实际需要脱节。如安排一些低效种植、养殖业等项目,农民对这类项目兴趣不大;有的项目从安排到生产实施周期较长,申报时项目市场看好,等到项目农产品生产出来,市场发生变化,产品已由供不应求到供求平衡甚至供过于求,导致亏损;农业、林业、养殖等送科技下乡、培训授课时间短、效果差,一些地方有关部门以此造假套取资金。
(四)财政支农资金使用分散,管理交叉、重复
由于行政管理体制的原因,涉农部门较多,部门职能存在交叉与重复,财政用于农业的资金由多个部门管理,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又有越位或缺位的问题,因而形成多个部门安排同一项目或多个部门都管理的情况。如在县乡公路资金审计调查中发现,县乡公路资金既有财政安排的,也有部门安排的;上级财政安排的资金,既有通过上级部门安排的,也有通过本级财政安排的;通过上级部门安排的资金,又分省交通厅、省公路局安排等。
财政部门由于业务分工的不同,财政用于农业的资金也涉及多个科(室)管理,在实际工作中沟通不畅,同样存在一个项目重复安排资金的问题。在涉农资金审计调查中,资金牵涉到农业、经建、综合、开发办、农税局、教科文等多个职能科室 , 管理政出多门,环 节烦琐,出现了 “上面多渠道投资,下面多渠道操作 , 看的管不到,管的看不到” 、“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 的现象, 致使资金相对分散,难以形成合力,直接影响了资金使用的实效性。
(五)部分地方涉农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
涉农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最终落实在基层,大部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文化相对落后,基层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政策素质较低,基础工作较差,资金使用和管理普遍不规范。一是由于涉农资金具有无偿性, 个别单位和主管部门领导 法律 意识淡薄,忽视国家专项资金的严肃性,只考虑自身利益、地方利益、小团体利益,擅自制定资金管理政策和办法,随意开口子,使涉农资金不能有效到位,项目不能得到完整有效实施,效益达不到预期目标。二是涉农资金在投入之初,始终强调的是项目的计划管理,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由于过多的管理环节,导致互相掣肘,未按计划进行管理;在拨付过程中, 一些地方存在以虚拟工程项目、虚列工程成本、虚报工作量,截留挤占挪用财政涉农资金的现象。
(六)部分涉农政策性补贴资金效果不明显
近年来,国家对农户的直接补贴项目日渐增多。如:水稻、小麦良种补贴,粮食直补、综合补贴,柴油补贴,阳光工程补助等。补贴方式也不尽相同。我市小麦良种补贴实行“供种式”,即农业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委托中标供种公司集中采购良种,供种公司按市场价向农户出售良种时,只收取财政补贴后的差价部分,只有购买使用小麦良种的农户才能享受到补贴,不使用者不受惠,积极引导农民使用高产优质良种,效果很好。而粮食直接补贴和水稻良种补贴等实行的是“普惠式”,种植粮食和种植水稻的农户都能享受到补贴,补贴资金发放采取“一卡通”方式,即通过邮政储蓄、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将补贴资金直接存入农民“一卡通”存折上。这样的好处是补贴资金直接到户,避免了截留、挪用甚至克扣农民补贴资金的问题。我们在审计调查中发现,存入“一卡通”存折的补贴资金,农民并没有用于粮食生产,有不少农户根本就没有提取。问原因,说是钱太少,家离镇子远,到镇信用社的车票,加上吃顿早饭,再买点菜钱就没了,有的可能还要倒掏,所以还不如不提。致使这部分资金没有按资金本来的用途使用或者没用,国家的政策性涉农补贴资金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和发挥很好效益。
(七)财政涉农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
财政涉农资金不能做到规范使用,中央财政、省财政对财政涉农资金的使用情况不能及时掌握准确信息,即使发现不按原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甚至违规使用资金问题后,对违反规定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同时,财政部门既负责项目立项审批、组织实施;又担当监督职责,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体制上的问题一直不能很好地解决。地方有关监督部门在对涉农专项资金项目检查中发现了问题也面临上报难、处理难,因为地方往往以不能“损害地方利益”为借口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助长了挤占、挪用等违规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不正之风。
二、几点思考与建议
(一)推进财政涉农资金整合。 涉农资金整合并不是将各种渠道的资金简单归并,而是要通过整合,明确涉农资金的重点投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首先 要严格资金分配程序,资金项目的申请要按制度办事,资金项目的选择要进行必要的评估论证,资金项目的确定要集体研究,杜绝“人情项目”、“关系项目”,避免资金分配的随意性。其次 应对现有农业项目、资金进行整合,相对集中。对于目前由不同渠道管理的农业投入,尤其是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资金投入,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统一安排,防止项目重复投资或投资过于分散,使有限的资金发挥出最大的效益。能够归并的支出事项建议由一个职能部门统一负责。要对各分管部门的职能和分工加以明确,以确保农业财政资金的有效配置。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在农业和农村发展中的事权。
(二)完善财政涉农资金结构。 要改变当前基层财政涉农资金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的比重居高不下的现状,深化农村机构改革,压缩政府层级,减少财政供养人员,省出更多的财政资金重点增加对农业基础建设、公共设施建设、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投入。调整财政支农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重点培植一批有影响、能带动一方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农村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产品生产基地,培养一批种植、养殖名优品牌。
(三)提高财政涉农资金绩效。 一是在投入机制上,要变国家单一投资为国家、地方、集体、个人共同投资,变零散投资为资金整合投入,集中力量办大事。二是在工程建设上,要按基建程序施工,对所有工程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跟踪监理制、项目施工责任追究制、项目资金报账结算制、工程预决算审计制、实行专业队伍建设和群众治理相结合,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工程质量。三是在监督机制上,要吸收村民代表参与工程的建设、管理,充分发挥人大、政协和新闻宣传部门的监督作用,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四)全程监控涉农资金项目。 一是在立项阶段,做好涉农项目预算,进行事前控制,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定,对涉农项目的立项进行可行性研究,对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分析审查,组织专家论证、筛选,严把入口关;二是在执行阶段,做好涉农项目的事中监督,财政与主管部门可委托中介机构跟踪抽查项目实施情况,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防止财政资金流失与浪费。三是在竣工阶段,做好涉农项目的检查验收,涉农项目完成后,要及时进行项目竣工的决算审计,根据审计结果核拨项目尾款,除国家、省、市的规定外,对于超出项目支出核算部分一律由项目用款单位自行承担。
(五)规范财政涉农资金支出行为。 一要规范会计基础工作,通过组织项目单位相关人员进行会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技能,从而规范会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二要坚持设置专帐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三要严格开支报帐手续;各项支出要合理、合规、合法,原始凭证要合法、真实、有效,审批报帐手续要完备。
(六)关于如何发挥审计监督在涉农资金使用与管理中的作用。 一要跟踪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并提高效益。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涉农资金的投入将不断增加,占财政支出比例会继续提高。审计工作应适时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加强对涉农资金的审计监督,并跟踪财政支出的程序和效果,促进规范管理,强化监管机制,达到合理使用,提高效益的目的。审计机关要加大水利项目、农业综合开发、生态环境、城镇化建设、农村义务教育、文化卫生等农村公共事业建设资金的监督力度,跟踪使用效益。要把监督关口前移,在事前选项、事中跟踪等方面把好审计监督关,促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二要加强农业基础建设项目审计,注重财政涉农资金的效益。农业基础建设是现代农业发展不可缺少的条件之一,围绕新农村建设,国家将加大对用于农田水利、防护林体系、农业综合开发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审计机关在服务农业、农村、农民工作中能否得到群众的认可,关键在于涉农资金项目审计的质量和效果。审计机关要对新农村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进行跟踪监督,确保投入资金用于农业基础建设,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和损失浪费,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做出努力。要坚持重大农业工程项目必审制,重点关注有无擅自降低建设标准、调整项目建设内容、以旧报新帐实不符、开发工程造价不真实、高估冒算工程建设资金等问题。三要加强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多种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促进党的惠农政策落实到位。建设新农村,无论是在资金投入还是在政策扶持上,各级政府都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措施,其根本出发点就是切实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使农民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审计机关要在维护农民利益的问题上敢于坚持原则,严格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依法维护财政经济秩序,加强对扶贫救灾、新型合作医疗、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生活补助、征地补偿等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这些资金真正用到农民身上,从而把党和国家的一系列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四要转变传统观念,创新审计思路与方法。 农业资金来源渠道多,资金性质复杂,资金运作方式是层层拨付、转拨,如果仅仅停留在对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检查上是不够的,应当顺着资金走向一查到底。这就要求审计机关要结合实际,上下配合,才能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同时,审计机关对涉农资金在筹集、分配和使用各环节查清是否真实合法做出审计的基础上,要利用专门的审计方法和依据一定的标准,还要对涉农专项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效益审计并做出综合评价。重点揭露管理不善、决策失误造成的严重损失浪费和资金流失等重大问题。通过效益审计提高涉农专项资金审计的广度和深度,提高审计成果的质量。要突破涉农资金审计就事论事,重审计处理处罚,轻揭露宏观管理问题的思维定势。对重大问题要深刻揭露,要在大量占有审计资料的基础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自下而上综合分析制约和影响农村发展、农民增收方面的政策、制度缺陷,确实把存在问题的原因,从宏观、微观方面分析透彻,从加强宏观管理,完善政策、法规,促进改革,提高效率的角度,提出针对性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以引起各级领导重视,进入领导决策,发挥审计监督的建设性作用。突出信息挖掘,充分利用好既有的审计资料,对每个分散的涉农资金审计项目材料必须进行收集、整理、提炼,从中归纳带有倾向性、普遍性、苗头性的问题,及时上报有一定深度的综合性信息或专报,提出高层次的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宏观决策提供服务。

G. 当前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我国住房保障制抄度存在的问题
(一)经济适用房制度存在的问题
1、购买对象界定不准,涵盖面过广
2、投资比重下降,供求矛盾尖锐化
3、缺乏有效的退出机制
4、政策不够清晰,执行过程中屡被异化, 容易产生新的分配不公和腐败

(二)廉租住房制度存在的问题
1、廉租房的对象不够广泛
2、部分城市尚未建立稳定、规范的资金渠道,使得廉租住房的资金问题得不到解决
3、围绕廉租房的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滞后,面向低收入家庭的房源仍然不足

(三)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1、覆盖面不广,融资渠道狭窄 2、分配和使用不合理
3、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缺乏,处罚力度不够

H. 分析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改革思路

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前提之一就是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在社会的利益分化、阶层分化的现实条件下的社会各阶层、各利益群体合法的基本的生活权利。瑞典国情与我国大不相同,我们不可能建立一个瑞典式的社会保障体系。但是瑞典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1、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同时也出现了明显贫富差距,以及地区与城乡发展失衡的局面,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可以对这种日益突出的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进行应有的调节。瑞典利用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并制定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实现了消灭贫富差距的目标。

2、近年来,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扩大,成为我国经济建设的支柱力量,这意味着越来越多的就业人口分布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健全就业、收入分配与社会保障制度,强调统筹兼顾、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并要求“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我们应该借鉴瑞典的做法,把私营企业主对职员的社会保险和医疗及养老保障问题划归到企业社会责任范畴,承担起社会保障缴款的责任。这样可以很大程度地减轻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负担。

3、瑞典的工会组织在社会保障制度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的工会组织也是代表广大劳动者利益的,应该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别是在改善劳动环境,加强生产安全和健康方面,向政府和企业主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这样能够有效地降低生产环境中出现的安全隐患,从而减少和避免对劳动者造成工伤和健康威胁的情况发生。

4、把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与完善管理体制有机地结合起来。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改革初见成效,养老保险保障,医疗保险保障,非农劳动者的工伤保障,面向乡村数千万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本形成,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等各项福利事业也有一定的发展。但距离广大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还相差甚远。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需要有一套相互协调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执行。我们可以参考瑞典的做法,中央政府对各社会保障项目的建设提出目标要求,由中央和地方社会保障部门对保障基金和分配进行有序的管理、监督和执行。

5、我国正在着力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资金筹集、救助标准测算、评估依据、实施程序等是落实这一保障制度的重要环节。资金筹集可以借鉴瑞典做法,以企业主的缴款为主,以劳动者的缴款和国家的支持为辅,再通过实行基金化管理产生的回报,组成保障资金的来源;采取与个人工资收入挂钩的方法对救助标准进行测算和评估。

I. 社会保障制度现状 问题 改革方向

社会保障制度是现代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完善已经成为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在我国,社会保障工作直接关系到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稳定发展的大局。社会保障体系是否健全,这方面的法制是否完备,对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会产生直接的影响。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一)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 (二)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三)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公平的平衡器
现行社会保障制度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保障覆盖面还不够宽;(二)社会保障基金筹措困难;(三)多头管理、体制分散 ;(四)失业保险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五)人口老龄化对整个社会保障体系都产生影响 ; (六)社会保障法制性不强,急待出台社会保障法。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一)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三)继续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落实工作,全面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四)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五)加快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六)进一步增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
社会保障包括了以下几个必备要素:
第一,依法建立。即现代社会保障制度遵循的是立法先行的原则,是通过社会保障立法来确立社会保障制度,法制规范是社会保障制度赖以建立的客观基础与依据。
第二,突出以人为本。它以保障和改善国民生活、增进国民福利为宗旨,包括经济保障与服务保障。
第三,具有经济福利性。即从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来看,因有政府、雇主与社会各界的参与和分担责任,受益者的所得要大于所费。
第四,属于社会化行为。即由官方机构或社会团体来承担社会保障的实施人物,而非供给者与受益方的直接对应行为。
从层次上划分,社会保障可以分为如下三个层次:
经济保障。即从经济上保障国民的生活,它通过现金给付或援助的方式来实现,解决的是国民遭遇生活困难时的经济来源问题。
服务保障。即适应家庭结构变迁与自我保障功能弱化的变化,通过提供服务的方式来满足国民对个人生活照料服务的需求。如安老服务、康复服务、儿童服务等。
精神保障。除了经济保障与服务保障需求外,人们在现实生活中还离不开相应的情感保障,即精神慰藉也是人的正常、健康生活的必要组成部分。
因此,现代社会保障还日益承担着慰需要者提供精神保障的责任。当然,精神保障属于文化、伦理、心理慰藉方面的保障,它突出地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人性化要求,从而属于更高层次的保障。尽管在实践中,难以将精神保障作为特定的制度安排来加以建设,但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实践表明,制度化安排中确实需要尊重并满足有需要者的精神保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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