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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水住房补贴

发布时间:2021-02-26 19:22:36

① 溧水拆迁户口所在地区政府补偿政策

拆迁可以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回屋的所有权人或答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② 请教,在南京江宁。新政前9月份的契税,和10。1份新政后首套房和二套房的契税分别是多少

一南京地税、契税、政府补贴政策(2009-07-1200:31)

契税

普通住宅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缴纳1%,政府补贴1%。

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缴纳1%,政府补贴0.5%。

非普通住宅144平方米以上或容积率小于1缴纳3%,政府补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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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及附加

转让普通住宅

超过2年(含2年)免征

不足2年差额征收(计税价格-购买原价)×5.55%

转让非普通住宅

超过2年(含2年)差额征收[(计税价格-购买原价)×5.55%]

不足2年全额征收(计税价格×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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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按:

1,核定征收1%或查验征收20%;超过2年(含2年)按实交税款,政府补贴40%。

2,满5年、家庭唯一住所,免征;一年内购房,按购房价所占比例减免。

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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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以上政策适用于个人销售或购买住宅房屋。

2、执行时间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

3、时间确认:商品住宅的依据是契约鉴证时间;存量房的依据是登记受理时间、合同签定时间需同时满足: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

二2南京地税、契税、政府补贴政策(2010年)简称南京“市20条”

A大力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1.2010年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650万平方米。

2.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和低收入无房家庭纳入实物配租保障范围。

3.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认定标准调整为家庭人均收入1000元/月、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

4.到2010年底,基本完成100万平方米剩余危旧房片区改造任务。

5.建设部分公共租赁房和青年人才公寓。

B继续支持居民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抑制投机性购房

6.在本市首次购买普通住房(144平方米以下,容积率1.0以上,不含酒店式公寓,下同),给予房款总额0.5%的购房补贴。

7.夫妻双方在本市仅有一套住房,在2010年内出售原住房,并重新购买普通住房,给予房款总额0.5%的购房补贴。

8.购买经济适用房、中低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给予房款总额1%的购房补贴;因拆迁(含危旧房改造)购买产权调换的普通住房,给予按规定抵扣后房款差额1%的购房补贴。

9.符合上述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和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继续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

10.上述自住型、改善型住房消费和购买保障性住房享受购房补贴的时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商品住房以合同鉴证日期、二手住房以登记受理日期为准。

11.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12.商品房预售严格实行“实名制”认购。

C增加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优化土地供应,加强批后管理

13.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规划在交通便捷、配套完善的地区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探索在主城周边普通商品住房新建设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保障性住房。

14.开发企业分期缴纳的全部土地出让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首次缴款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15.对未批即用、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等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条款进行依法查处。

16.加快普通商品住房建设供应。

D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17.重点整治违规囤地、捂盘惜售、假按揭、乱收定金、频繁调价和哄抬房价等行为。

18.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在一个月内公开销售。

19.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

20.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引导。

政策解读.“压”

自住型可理解为“首次在南京买房”

政策原文:“继续支持自住型住房消费,在本市首次购买普通住房(144平方米以下,容积率1.0以上,不含酒店式公寓,下同),给予房款总额0.5%的购房补贴”;“继续支持改善型住房消费,夫妻双方在本市仅有一套住房,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内出售原住房,并重新购买普通住房,给予房款总额0.5%的购房补贴。”

“继续支持自住型和改善型的住房消费。”南京市房产局副局长郭宏定的回答斩钉截铁,并分自住和改善两个群体进行了解释,自住型购房也可以理解为在南京是首次购房的,“就是以前在南京市没有买过房子,就可以享受这一政策,而南京市的范围是包含了11个区(不含高淳和溧水)”。

对于改善型住房消费的认定,也即理解为“夫妻双方在本市仅有一套住房,在一年内出售原住房并重新购买普通住房”的。不过,郭宏定也透露说,所有关于自住型住房、首次购房以及二套房等政策,“国家的相关部门现在正在制定相关的细则,一旦有细则公布,我们南京也会按照国家的规定来执行”。

保障房和拆迁房是零契税

另外,对购买经济适用房、中低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因拆迁(含危旧房改造)购买产权调换的普通住房,均给予1%的购房补贴,这意味着“保障房和拆迁房是零契税”。

对于契税优惠政策的调整(具体缴纳标准见附表),享受优惠的普通住房标准,郭宏定再次明确表示,是“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容积率大于1.0的住房,并且是不含酒店式公寓在内的”。

住房交易个税返还40%政策,取消!

契税购房优惠“收缩”之后,住房交易的税收有无收紧呢?南京市地税局总经济师王超说,目前除了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变成5年以外,其他政策都按照原有政策执行;也就是说“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目前是暂免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也是按照原有的优惠政策执行,对于个人转让5年并属家庭唯一用房,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过,2009年实施的对住房交易中的卖房人个税40%的补贴返还政策,因为之前市政府文件执行期限是2009年12月31日,这次没有新政策,即为“个税40%的返还补贴到期就不再执行了”。

南京市财政局相关人士表示,这也同时表示,今年关于契税的优惠文件执行到今年12月31日,明年1月1日正式废止,一些购买“非自住和改善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购房消费优惠将全部到期截止。

重点整治哄抬房价等行为

对于现在高涨的投机性行为,郭宏定表示,为抑制投机性购房、遏制房价的非理性上涨,“除了严格按照营业税免征年限由2年改为5年之外,对商品房预售还要严格实行‘实名制’认购”。“已办理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的住房,在尚未交付使用及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前不得转让”,对所退的退房房源继续实行网上公示、自主申请、公证摇号、公开认购,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或拒接他人认购。同时,还将严格执行国家“二套房”的贷款政策。

在房地产市场的监管方面,将“推进从土地出让至规划立项、开发建设、上市销售的各环节、全方位联合监管;重点整治违规囤地、捂盘惜售、假按揭、乱收定金、频繁调价和哄抬房价等行为”。

[提醒]

今年购买商品住房的

办理不必赶时间

在此次契税优惠作出相应调整之后,对于时间节点的问题。郭宏定解释说,“享受购房补贴的时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商品住房以合同鉴证日期、二手住房以登记受理日期为准,由购房人提供购房补贴申请书、承诺书,经审核后发放”。

昨天南京市房产局房产交易中心提醒说,2009年的税收及补贴优惠政策是12月31日截止,但“有些类型的房产交易并不需要赶在12月31日前办理登记手续,市民可以错开高峰前来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如下:

1.凡在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签订合同并办理了合同鉴证手续的商品房,只要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办理房产登记手续的,均可享受2009年契税及补贴优惠政策。

2.凡在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已在房管部门交件并受理的存量房(二手房),只要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办理领证和完税手续的,均享受2009年税收及补贴优惠政策。

③ 中国烟草招聘待遇怎样

中国烟草招聘待遇基本都在5000元-8000元左右。转正后工作的越久工资就会越来越高,只是说刚开始进去可能工资会低一点。其实刚开始进去工资相对于其他国企算是很高的。

(3)溧水住房补贴扩展阅读:

中国烟草招聘的相关说明:

1、笔试内容包括:职业能力测验+专业能力测验(专业能力测验内容为报考职位专业所需内容)。

2、面试内容为: 信息系统开发及维护、工艺质量管理、财务管理、原料中心基地业务员和市场营销岗位。面试形式一般为半结构化面试。

中烟招聘流程不同于其他国企、银行招聘。中烟招聘流程为:报名—网上资格审查及简历筛选—初面—笔试—面试。初面一旦没有通过,那么就会被直接刷掉,也就意味着无缘笔试和面试。

④ 南京公积金缴存基数怎么计算。

住房公积金缴存来基数按源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核定调整。2012年缴存基数为2011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2011年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的3倍(13700元),最低不低于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宁人社[2012]191号)公布的2012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市区1320元,溧水县、高淳县1100元)。职工工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总额组成和本市的工资总额规定确定。

⑤ 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南京)

1、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失业保险金领取需要的证明材料:

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携带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和一寸证件照两张);

(2)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3)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5)溧水住房补贴扩展阅读:

在我国,失业人员在满足: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三个条件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待遇内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即:支付给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的补助。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供养其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为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开展职业培训、介绍的机构或接受职业培训、介绍的本人给予补偿,帮助其再就业。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对失业保险费缴纳的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到一点五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零点五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失业保险待遇是由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构成。失业保险待遇中最主要的是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只有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才能享受到其他各项待遇。

⑥ 2016溧水区东屏镇拆迁户补贴有哪性规定

房屋拆迁补偿是很多被拆迁户都十分关注的问题。房屋拆迁补偿是涉及被拆迁人切身利益的问题。那么,2016年国家房屋拆迁补偿的最新标准有哪些?国家房屋拆迁补偿怎么计算? 2016年最新强拆相关法律法规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方式有哪些?最新房屋的补偿安置方式有哪几种?

国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二、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俗称过渡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

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补助和奖励

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如石家庄出具了《石家庄市市区被征收房屋公摊基准补助系数》。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具体标准,因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

五、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

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不过为统一、方便,各县市会依照市场价格出具具体的补偿标准,具体数额以发布时征收拆迁时出具的补偿标准为准。

2016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如何征收与补偿?

征收方面

1、《办法》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2、《办法》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3、《办法》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三)被征收房屋价值、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标准;(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五)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标准;(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七)补助和奖励标准;(八)签约期限;(九)其他事项。

4、《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提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房屋征收补偿法律法规规定的,市人民政府组织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市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听证情况和根据公众、被征收人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补偿方面

1、《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征收房屋发生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标准和相关补助及奖励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订公布。

2、《办法》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人民政府提供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人民政府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应当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但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除外。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数量、登记户口等因素。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市人民政府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3、《办法》规定:征收住宅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搬迁费,用于补偿被征收人因搬家和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迁移造成的损失。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从周转用房迁往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另行支付搬迁费。搬迁费的标准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物价水平,每年公布一次。

4、《办法》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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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南京发布落户新政!这四区持居住证、社保满半年可落户

中新经纬客户端2月18日电 据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消息,近日,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全面放宽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城镇地区落户限制,对持有上述四区居住证、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即可办理落户。
意见要求,进一步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一是精准修订积分落户政策。深入调研南京城市发展中紧缺、艰苦行业人员的落户需求,结合调研结果,适时修订积分落户政策。确定重点人群积分指标精准化,加大社保和居住年限分值比重,突出正向激励导向,做好负面清单管理,充分体现指标分值设置摆布的科学性,解决好长期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的普通劳动者落户问题。
二是畅通其他落户通道。进一步优化人才落户政策,顺应现代化人口流动趋势,吸引更多人才流入南京。实施农村籍大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将户口迁回原籍,毕业后可以迁入就(创)业地。
三是创新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宽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城镇地区落户限制,对持有上述四区居住证、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即可办理落户。实现与苏州在积分落户时,居住和社保缴纳年限累计互认。在省内其他城市的居住和社保缴纳年限,申请落户时纳入南京市累计认可。探索与长三角城市群中具备条件的省外城市实施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允许符合条件的返乡就业创业人员在原籍地或者就业创业地落户,建立城乡有序流动的人口迁徙制度。积极推进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在城镇落户。
意见指出,持续推进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全面深化居住证制度。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确保有意愿的未落户常住人口全部持有居住证,将居住证持有人纳入常住人口城市管理,保障他们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根据南京市承载能力,不断扩大居住证附加的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逐步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提高常住人口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的便捷度。
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等非户籍人口随迁子女享有平等的教育权益。根据南京市常住人口数量的变化情况,科学规划全市教育资源布局,加快基础教育学校建设步伐,有效增加学位供给。贯彻落实“两为主、两纳入”的政策要求,进一步推动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保障符合政策规定的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公办学校接收比例保持在90%以上。挖掘事业编制潜力,向教师队伍倾斜,探索建立“市级统筹、重点保障、动态调整、周转使用”的市级中小学教师编制周转池制度,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新办公办幼儿园人员编制备案制管理试点,建立教育用地储备制度,优先保障教育发展需要。
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全覆盖。优化实施青年大学生“宁聚计划”,加大对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创业扶持力度。对有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创业项目开发、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及后续扶持等服务。大力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统筹利用失业保险基金、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等对符合条件的就业重点转移群体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推进政府购买公共培训服务,引导企业、院校、培训机构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实施“春潮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创业培训计划,全面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加大援企稳岗力度,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帮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均等化、标准化、智能化建设,完善城乡一体化公共就业管理和服务,贯彻《南京市就业与失业登记实施办法》,落实常住地失业登记制度,拓宽农村劳动力及外来务工人员就业渠道,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帮扶。
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劳动权益。推进来宁就业人员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平等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严格落实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将被征地人员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优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流程。及时发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信息,对最低工资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提低作用。结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实施,突出抓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有效处置劳动关系矛盾纠纷。积极做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和优先办理农民工讨薪法律援助案件,做到应援优援,应援尽援,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
农业转移人口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积极探索南京市灵活就业居住证持有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对通过相关政策落户南京市的,可以选择参加居民医保,个人按本市居民同等标准缴费,并享受本市居民同等的医保待遇,各级财政按市、区居民同等标准给予补助,避免重复参保、重复补助。健全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全面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在实现基本政策、待遇标准、基金管理、经办管理、定点管理、信息系统“六统一”的基础上,规范经办服务流程,提升参保人员满意度和获得感。
不断提升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医疗卫生健康服务水平。将农业转移落户人口纳入南京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管理范围,享有同等补助标准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照属地化原则,自愿就近选择家庭医生团队进行签约,建立电子健康档案,落实全程、连续健康管理服务。加强农业转移人口职业病防治工作,强化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农业转移劳动者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职业健康监护、个体防护用品使用等管理工作。
将农业转移落户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落户人口与南京市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住房保障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因地制宜增加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供给,稳步扩大租赁补贴保障覆盖面,合理确定住房保障准入标准,并及时动态调整。大力实施精准保障,重点保障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农业转移落户人口住房需求。
调整优化社会救助政策体系。推进社会救助综合改革和“温情救助”改革。适应户籍及审批改革制度要求,修订最低生活保障政策,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到所有常住人口,细化认定条件,提高救助时效。加强各类社会救助制度的过渡与衔接,适当放宽相关准入条件,简化申请审核流程,探索市域范围内常住地申请,一城通办,推行“按户保”与“按人保”相结合,落实低保等边缘困难群体救助政策。制定完善政策意见,解决好滞留3个月以上的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安置问题,确保全市符合政策的流浪乞讨人员安置率达到100%。
进一步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制度,推进信息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加强农业转移人口落户统计工作,完善常住人口统计调查制度,逐年发布全市和各行政区常住人口及户籍人口、行政区城镇户籍人口、城区户籍人口数据。根据《南京市政务数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不动产登记、信用、卫生健康、婚姻、民族等各类人口信息的归集,打通各部门数据壁垒,逐步实现人口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和可信数据服务等综合开发利用,提高公共服务供给便利,为完善政策提供数据支撑。
意见明确,健全完善“人地钱挂钩”等配套政策。一是继续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进一步细化财政经费投入方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人数较多的地区加大支持力度,对财政困难的地区给予倾斜,对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较好的地区给予奖励,同时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在南京市合理流动。
二是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按照人地挂钩的原则,在当年的土地利用计划分配方案中,将各区上一年吸纳非户籍人口落户数量作为重要的分配考虑因素,合理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的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合理用地需求。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效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建立健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约束机制。按照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江南主城、江北新主城)—副城—新市镇的城镇功能体系,结合人、地、经济匹配的原则,统筹安排规划空间指标。同时,结合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变化情况,完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机制,合理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三是深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和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协调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尊重农民进城或者留乡的自主选择权,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引导支持进城落户农民按照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三权”或者在获得合理补偿后交回集体组织,但不得以强行退出“三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要求,有序推进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探索盘活证照齐全的闲置宅基地和农房,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将探索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房使用权纳入新一轮农村改革试验区试验内容。在完成房地一体的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农村产权制度,2021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中新经纬APP)

⑧ 最新的契税减免政策是怎么规定的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的规定:

一、首套房缴纳规定如下:

1、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

2、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2%;

3、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3%征收。

二、二套房缴纳规定如下:

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商铺、办公写字楼、商务公寓等),均按照3%的税率征税。

(8)溧水住房补贴扩展阅读:

通知

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解释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免征契税。也即是说,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达成共识,不会对夫妻房产证加名征税。

财政部官员此前曾对媒体解释称,对此类房屋权属变动情况征收契税,现行税法已有明确规定。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就是房屋权属部分转移,即以部分赠与征收契税。

但也有观点认为房产证加名并未发生过户,征税理由不充分且不合人情。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出台前,夫妻双方无论在婚姻中还是在离婚后变更名字都不收税。若新政策规定夫妻间房产证加名征税,则加名时税负过重且有失公平。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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