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住房补贴是多少
这个根据单位所在地的经济适用房平均价格,平均工资,自己职工享有的版住房面积等权因素来具体确定的。
住房补贴额,发放的住房补贴额=每平米住房补贴额与该职工的住房补贴额的乘积
发放补贴应考虑建立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职工工龄。
Ⅱ 江苏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养老金调整了,住房补贴基数也跟着上调吗
Ⅲ 江苏涟水教师2019年房补按什么标准补的
第一条 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为:具有学校事业编制(含事业编制企业化管理)、实物分房面积(指建筑面积,下同)未达到规定标准或无房的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第二条 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补贴(对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针对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教职工和1998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工龄住房补贴(对1994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职工再给予一次性工龄住房补贴)三种。第三条 对1998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教职工,不足面积部分给予每平方米1200元的货币补贴;对1994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教职工,不足面积部分再给予每年每平方米5.16元的工龄住房补贴。住房补贴工龄按出售公有住房中规定的购房工龄计算标准执行。第四条 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教职工(即新职工),由学校自该教职工参加工作的当月起直接计发住房公积金补贴,并按《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第五条 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按“申请报批、统一管理、专项使用、严格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并在职工购买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或离退休时申领、使用。
Ⅳ 新公务员住房补贴多少
关于公务员住房补贴政策,早在年的时候,国家相关部门就规定了各级领导干部及在京中央国家机关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科级以下60m²;正副科级70m²;副处级80m²;正处级90m²;副司局级105m²;正司局级120m²;正部级220m²;副部级190m²。
据记者了解发现,多数省市干部购房补贴标准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并不一致,其中大部分标准高于北京公务员住房补贴标准,比如:广东、海南、辽宁等。
不仅各地的公务员住房补贴政策与北京的不一致,相差较大之外,而且还出现了不同级别公务员标准倒置的现象。比如,重庆市正厅级标准仅为80
.5m²;而吉林省正厅级标准为150m²,差不多是重庆的两倍了。江苏、福建等11省市的市科级公务员住房补贴标准高于重庆正厅级标准。这样的公务员购房补贴乱象真治一治了。
公务员购房补贴之每平米补贴标准
公务员住房补贴政策不仅面积标准不一,就连每平米补贴标准都不尽相同,会随各省市的房价变化。先来看看标准不一的湖南和吉林,根据2005年印发的《湖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发放办法》,湖南的住房面积补贴标准为249.30元/m²,在2000年印发的《吉林省省直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中,吉林的住房面积补贴标准为500元/m²。各省市都有明文规定,职工住房每平方米补贴额会由有关部门根据房价等因素进行调整。
Ⅳ 住房补贴怎么计算的啊
计算标准:
1999年至2004年的职工,按当月标准工资×月住房补贴系数(0.66);2005年1月1日以后的实行定额发放: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级1400元;正司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可达1100元。
另外,无房一次性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补贴,仅对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发放;级差补贴则指有房老职工在其现住房面积经达标、未达标、超标处理后,因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按晋升后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与晋升前的差额一次性补贴。
(5)江苏住房补贴基数扩展阅读: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大块:一是国家下拨的建房资金;二是单位售房资金;三是单位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发放住房补贴的基本形式有: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等三种形式。
(1)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2)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3)按月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新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
Ⅵ 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怎么算的,是按什么标准补贴的
一、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
1、基本住房补贴。无房和住房不达标职工的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补贴额为:经成都县以上人民政府审定的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除以2,与每平方米职工个人平均负担额之差。职工平均负担额按1997年本级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计算。
2、工龄住房补贴。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并且符合享受基本住房补贴条件的职工,可计付工龄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额的计算方法是,成都原房改政策的工龄折扣、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的工龄(年)与应补贴面积之积。工龄住房补贴与基本住房补贴一并发放。
3、实行货币化分房后,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房价中,扣除国家和成都单位配给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平均负担额不得低于按房改成本价售房时的个人负担额,并且不得低于房价的28%。当地职工个人平均负担比例低于28%的,按28%的个人负担比例计算当地住房补贴标准。
(6)江苏住房补贴基数扩展阅读:
一、发放原则
住房补贴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对无住房职工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的现金补贴。
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由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平均工资,以及职工应享有的住房面积等因素具体确定。
二、补贴对象
企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职工。目前,经济发达地方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已经实施,企业根据自身的条件参照执行,经济欠发展的地区还无法实施。
已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规定面积标准住房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在自愿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后,可以享受住房补贴。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办法和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按地方政府规定施行。
三、补贴额度
职工的住房补贴额: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额等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
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算。每个职工的住房补贴由各职工单位自行负担。发放住房补贴应考虑建立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职工工龄。
Ⅶ 江苏省各类型单位新职工、未达标准老职工住房补贴的规如何定
职工住房不达标的,按差额面积一次性计发差额补贴,计算公式为:
差额补贴=(年度基准补贴额+年
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其中,差额面积=职工住房面积标准-职工现住房核定面积;年度基准补贴额为每建筑平方米1265元。
住房已达标老职工因职务晋升、技术等级晋升等原因成为未达标职工的,其级差补贴一次性发放,计算公式为:
级差补贴=(届时年度基准补贴额+届时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级差面积
其中,级差面积=职工晋升后住房面积标准-职工晋升前住房面积标准。
按月计发补贴的无房老职工和新职工,职务、技术职称晋升时,不再发放级差补贴。
Ⅷ 公务员住房补贴标准有什么标准的呢大概有一个什么样的
关于公务核宏员住房补贴政策,早在2000年的缺扒时候,国家相关部门就规定了各级领导干部及在京中央国家机关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科级以下60m²;正副科级70m²;副处级80m²;正处级90m²;副司局级105m²;正司局级120m²;正部级220m²;副部级190m²。
据记者了解发现,多数省市干部购房补贴标准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并不一致,其中大部分标准高于北京公务员住房补贴标准,比如:广东、海南、辽宁等。
不仅各地的公务员住房补贴政策与北伏氏昌京的不一致,相差较大之外,而且还出现了不同级别公务员标准倒置的现象。比如,重庆市正厅级标准仅为80
.5m²;而吉林省正厅级标准为150m²,差不多是重庆的两倍了。江苏、福建等11省市的市科级公务员住房补贴标准高于重庆正厅级标准。这样的公务员购房补贴乱象真治一治了。
公务员购房补贴之每平米补贴标准
公务员住房补贴政策不仅面积标准不一,就连每平米补贴标准都不尽相同,会随各省市的房价变化。先来看看标准不一的湖南和吉林,根据2005年印发的《湖南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发放办法》,湖南的住房面积补贴标准为249.30元/m²,在2000年印发的《吉林省省直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中,吉林的住房面积补贴标准为500元/m²。各省市都有明文规定,职工住房每平方米补贴额会由有关部门根据房价等因素进行调整。
Ⅸ 科级干部住房江苏省标准
江苏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 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80924 【实施日期】 19980924 【章名】 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 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章名】 全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建立城镇住房公积金,加快改革住房制 度”的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 1998〕2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 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 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 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 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 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 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 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全省1998年12月1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 分配货币化。职工解决住房主要实行个人购买,购房资金来源有:职工工 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财政和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以 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五)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6 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 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市、县(市 )和单位,其4倍以上部分,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 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本方案制定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见附表一)仅对 实施新制度购房时适用。具体补贴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报 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1998年11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 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购房时可实行一次性补贴。 (1)家庭购房补贴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 贴面积标准分别计发。职工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补贴 面积之积。 (2)职工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以市、县(市)公布的经济 适用住房平均价的一半与职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之差为计算基数, 房价收入比4倍以上部分,在1999年底前购房的,可以全额补贴,今 后补贴比例的上限由省政府每年公布。 职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按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 平方米计算,职均工资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为准。 (3)对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在新购住房时,按面积差 计算一次性住房补贴。 (4)购房补贴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计发。工作年限在25年以上( 含25年)的职工全额计发,未满25年的职工按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剩 余年限的补贴作为借支,在今后工作年限内逐年抵扣。 (5)购房职工工作年限不25年调离、辞职的,借支余额由新单位 或本人在离开时一次归还。 2.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实行逐月计发住房 补贴。补贴依据房价收入比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 按月计发的补贴进入个人住房专项资金帐户,按公积金原则进行管理 和使用。 (六)有条件的市、县(市)和单位可给予职工工龄补贴,补贴额为 职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年工龄贴率(0.6%)、1992 年前的工龄和补贴面积四项之积。 (七)建立购房补贴的申请、审批、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购房补贴 资金在职工购买住房时直接划入售房单位,防止流失。 (八)住房补贴资金主要从财政和单位原住房建设资金渠道中统筹解 决。各级政府和各单位要做好年度住房资金的预算(计划)、核定、划转 工作,并按公正合理的原则,确定发放对象。 (九)要建立健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 的归集率,按照“房改领导小组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 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制度建设。有关承办银行要为市、县(市 )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提供良好的服务。 (十)单位住房公积金计缴比例原则上维持6%,有条件的市、县( 市)可调整到7%,个人住房公积金计缴比例6%不变。计缴基数按职工 1997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 (十一)在1998年11月30日前开工建设并于1999年12 月底前竣于交付使用的住房,既可按照《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城镇住房 制度改革的方案〉的通知》(苏政发〔1995〕29号)的规定向职工 出售,也可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由职工购买。 三、建立住房供应新体系 (十二)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可 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居民住 宅;其他收入高的家庭按市场价购、租商品住房。住房供应政策具体办法 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三)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其出售价格实行政策指导价,按保本 微利原则确定。 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 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 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 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只售不租,不向已购房改成本价住房或经济适用 住房达标的职工出售。 (十四)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 府或单位出资兴建。要保留足够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价租赁。廉 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制度。具 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十六)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要与房改结合,原则上实行货币化安置。 (十七)拓展住房租赁市场,多种方式供应住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 业增加长期投资,向社会出租住房;鼓励私营业主和有经济实力的城乡居 民购买商品住宅作为收益性资产用于出租。 (十八)各级财政不再拨款用于单位购、建住房。在符合城市总体规 划和坚持节约用地的前提下,继续鼓励集资、合作建房或兴办职工住房合 作社等多种形式的住宅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允许其利用自用土 地,通过集资等方式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并享受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 设各项政策。 (十九)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推行社会化、专业化、 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方式。新建住宅,全面推行住宅小区管理和公房售后物 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引入竞争机制,提高各项服务水平, 切实搞好住房的维修和住宅小区环境管理,解除居民买房的后顾之忧。 四、进一步深化现有公有住房的改革 (二十)继续推进租金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 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苏政发〔1995〕29号文 件精神,从1998年12月1日起,全省公有住房租金上调20%左右 ,即砖混一等房每平方米使用面积;宁、镇、扬、通、泰、徐为1.60 元;苏、锡、常为1.75元;淮、盐、连、宿为1.45元。租金提高 后,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原住房租金补贴的基础上对在职职工提高0.8个 百分点,离退体人员提高1个百分点。补贴基数按1997年底的职工工 资计算。继续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人员、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 、非在职的优抚对象和特困职工家庭等实行减免政策。对政府规定的暂不 出售的公有住房适当控制租金上调幅度。租金支出超过家庭收入10%以 上的部分,经当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批准可动用该户成员公积金支付。 (二十一)稳步出售职工现租住的公有住房。从1998年12月1 日起,售房成本价以1997年价格为基数上调3%,现住房折扣调整为 2%,一次性付款折扣调整为8%,年工龄折扣率仍为0.6%。 职工购买现有公有住房按规定的现住房购房面积标准执行(见附表二 )。不超过购房面积标准下限部分的按享受政策折扣的成本价计算;下限 与上限之间部分的按不享受政策折扣的成本价计算;超过上限部分的一律 按市场价计算。 建房面积标准仍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 干部职工住宅建设、分配、修缮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苏办〔 1997〕140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十二)校园内不能分割及封闭管理的住房,教师公寓等周转用房 ,列入旧城改造规划地段、地处临街宜改造为营业用房的住房,平房、别 墅、庭院式住房,代管房,产权尚有争议、具有历史意义和当地市、县( 市)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住房不得出售。 (二十三)此前,我省部分加大房改力度的试点城市和企事业单位, 要认真总结经验,在原有基础上继续深化改革。 五、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二十四)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 各市、县(市)要对城镇职工家庭进行住房状况普查登记,清查和纠正房 改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建立个人住房档案。依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交 易准入制度,规范和管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规则和市场。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展开,市、县 (市)上市交易方案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十五)各省辖市和有条件的县(市),要建立和完善统一、规范 、功能齐全的住房有形市场,提供信息、交易、产权登记、中介(咨询、 经纪、评估、代理)等项服务。 (二十六)职工按房改政策所购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 地使用证后,经市、县(市)房改办批准,其住房可以上市交易,交易行 为包括买卖、租赁、交换、抵押等。 (二十七)职工所购住房上市交易时,应同时办理房屋公用部位维修 变更手续,维修基金随之转移。 六、加快发展住房金融 (二十八)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 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 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 (二十九)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 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要求内,优先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 。 (三十)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 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三十一)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住房公积金应当主要用于职工 个人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贷款。 (三十二)发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结合住房贷 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三十三)个人住房贷款的担保,可采取房产抵押、有价证券质押、 房产抵押保证人担保、由专门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置业公司)担保等 多种方式。 七、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三十四)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改革工作 的领导,根据本方案要求,认真进行测算,制定1998年度的实施方案 ,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十五)加强房改的舆论宣传,研究房改理论,积极引导干部和群 众树立住房新观念。 (三十六)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苏政发〔1995〕2 9号文件和本方案精神,继续实行无偿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 ,变相增加住房补贴,用成本低或低于成本价超标出售、购买公有住房, 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 (三十七)本方案由省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十八)本方案自发布之日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 方案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方案为准。 【章名】 附表一: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 科级干部:90平方米 处级干部:110平方米 厅局级干部:135平方米注:以上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章名】 附表二:现住房购房面积标准 一般干部职工:65-85平方米 科级干部:75-100平方米 处级干部:90-120平方米 厅局级干部:130-150平方米注:以上面积均指建筑面积
Ⅹ 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怎么算的,是按什么标准补贴的
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标准:
1、基本住房补贴。
无房和住房不达标职工的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补贴额为:经成都县以上人民政府审定的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除以2,与每平方米职工个人平均负担额之差。
职工平均负担额按1997年本级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计算。
2、工龄住房补贴。
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并且符合享受基本住房补贴条件的职工,可计付工龄住房补贴。
工龄住房补贴额的计算方法是,成都原房改政策的工龄折扣、受补贴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的工龄(年)与应补贴面积之积。
工龄住房补贴与基本住房补贴一并发放。
3、实行货币化分房后,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房价中,扣除国家和成都单位配给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平均负担额不得低于按房改成本价售房时的个人负担额,并且不得低于房价的28%。
当地职工个人平均负担比例低于28%的,按28%的个人负担比例计算当地住房补贴标准。
(10)江苏住房补贴基数扩展阅读:
补贴对象
企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职工。目前,经济发达地方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已经实施,企业根据自身的条件参照执行,经济欠发展的地区还无法实施。
已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规定面积标准住房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在自愿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后,可以享受住房补贴。
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办法和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按地方政府规定施行。
补贴额度
职工的住房补贴额: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额等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
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
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算。
每个职工的住房补贴由各职工单位自行负担。
发放住房补贴应考虑建立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职工工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