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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02-27 09:13:06

『壹』 (急)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请专业人士评析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如何使用和管理?房改房维修资金又该如何解决?……针对这些事关千家万户切身利益的问题,浙江省政府常务会议3月31日原则通过的《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现阶段维修资金应采用业主管理与政府管理并存的方式,鼓励业主优先管理,并作了细化规定。

首交专项维修金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5%至8%交存

《办法》明确规定,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其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来交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的标准为当地房屋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平均造价的5%至8%。需要提醒的是,当专项维修资金个人账面余额出现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时,业主应及时续交。

另外,专项维修资金还应按首期交存额的3%至5%设立应急备用金,主要用于涉及房屋安全、停水、停电、电梯停运等紧急情况下的维修与更新。

房改房专项维修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由于绝大多数房改房年代久远、设施陈旧,亟须维修或改造、更新。而原房改政策规定专项维修资金本金不动,只用利息用于维修,远不够支付实际维修费用。《办法》对此作了相应调整,明确公有住房出售后,由业主和售房单位依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房改政策规定的比例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使用专项维修金须获2/3以上业主“赞成票”

不少业主反映,使用专项维修资金要由政府部门审批且程序复杂,因此要求对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办法》:物业公司提出共有部分、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并报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

哪些维修可列入专项维修金使用范围

《办法》规定,涉及整个物业区域的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比如小区消控设施、进出口大门等,在该区域全体业主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而涉及部分或单幢物业共有部分、设施设备时,比如某幢高层楼的电梯等,则在其相关业主的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业建筑面积按比例由相关业主分摊。

考虑到物业维修资金逐年增加,数量也较大,如果管理不健全、不规范,不利于对资金进行有效监督。鉴于此,《办法》明确,专项维修资金应定期在物业小区公布账目,接受业主监督。如果业主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可以要求复核。此外,还应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查询。

『贰』 浙江省公积金怎么提取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专职工住属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
4、离休、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管委会依据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先由所在单位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2、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准予提取的,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各地公积金中心对公积金提取规定了不同的条件、流程,请咨询当地公积金中心

『叁』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是以什么标准交的

行政、事业是一个标准,企业有一个标准,一般是单位5%,自己5%,但企业有的是共计5%,企业3,个人2

『肆』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中心给予处罚:
(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缴存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 ;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启封手续的 ,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或者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具虚假证明的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并可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中储存余额的,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提取款项本息,并可对提取人处以提取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职工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 息,没收非法所得,并对骗取人处以被骗取贷款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的,管理中心应当追回被骗取的 款项本息,并对骗取人处以骗取金额一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事实,向社会公布虚假情况的,由同级住房委员会责令其纠正,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同级住房委员会责令其纠正,限期追回被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没收非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并可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借住房公积金的;
(二)将住房公积金用于房地产投资,经营股票、期货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
(三)用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四)违反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住房公积金损失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是经政府或者有关领导人决定或者同意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伍』 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10月1日起我省计划实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制度 未签订资金监管协议的项目不得开盘销售

近日,一份《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修改稿)在杭州众多开发商中掀起波澜。在这份由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联合下发的文件中规定,自今年10月1日起,开发商收存商品房预售款将全部纳入资金监管账户,预售资金使用实行封闭式管理,银行将根据项目节点完工证明,分批次向开发商支付资金。

业内人士表示,对预售资金进行监管,无疑对购房者来说更加安全,而对于开发企业来说,将会使资金流动减慢,开发速度放缓。

优先用于项目建设

所谓“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就是开发商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规模或者建设项目全部作为独立的预售资金监管对象,在当地商业银行申请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存款账号。购房者按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含商品房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将全部纳入该账户,由银行进行封闭式监管,开发商将不得挪用该笔资金。若开发商申请使用监管项目预售资金,需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监管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分部分项工程完成证明或者监管项目其他有效的资金支付证明。

其目的不言而喻。根据《暂行办法》的表述: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相关工程建设,防止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

为保证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暂行办法》中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前,优先用于项目工程建设投资,其中包括支付项目工程款、建筑材料、配套设施、设备等款项和法定税收,以及归还本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

在保证本项目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的前提下,资金账户中商品房预售资金累计总额,只有超出该监管项目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的110%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才可以调用其中超出部分资金。

无资金监管不得开卖

根据《暂行办法》中规定,在10月1日以后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含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将全部纳入预售资金监管对象范围。

对于未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项目,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登记时,也需要提供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在资金账户的证明。

若开发商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申请开立资金账户,骗取工程建设资金、擅自截留挪用购房人房款或不将购房人房款存入所设定的资金账户,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立即停止该项目的销售,并勒令其限期改正。同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的诚信档案和人民银行的企业征信系统。

大型房企影响有限

记者了解到,目前在杭的绝大多数开发商手中,都已经拿到了这份《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修改稿)。

大华集团营销总监赖劲松表示,预售资金一旦纳入监管账户后,对于行业内的很多不规范的小企业将会很难发展,“资金的放大效应没有了,有多少钱就只能干多少事。”赖劲松认为。

“现在的开发商都是两个锅盖盖三口锅。”中天集团副总裁金伟成一针见血地地指出,很多小开发商,都是将一个项目回笼的销售资金投入到下一个项目中,“这些销售资金原本应该是来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支付工程款,但是很多开发商却拿去买地、放贷等等,而开发商自己却并不用多少资金实力就可以运作一个大项目。”金伟成表示,倘若不能保证足额的建设资金,就很容易出现开发商资金断裂,导致楼盘烂尾等情况。

“我们的预售款都是进总部的一个专门的账户的。”金地·自在城的营销负责人沈锋明告诉记者,上市公司有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上市公司的资金和相关制度是非常透明的,所以即便没有将预售资金打进监管账户里,也都有明确的用途。”

做到极限将现房销售

开发商预售资金被严格监管无疑会对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

赖劲松表示,对于正好处在这个节点上要开盘的楼盘来说,会相应的赶在10月1日之前领出预售证,楼市的供应量可能会在这段时间内放大。

“但这只是短期现象。”著名房产评论员丁建刚指出,“长期来看,楼市的供应节奏会放缓,毕竟开发商不可能像现在这样,把A项目的销售资金用到B项目的开发去。《暂行办法》的出台会客观上提高资金的使用成本。”

对开发商的要求更高,对购房者来说则会更加安全。丁建刚表示,在这种情况下,会减少烂尾项目的产生,“这个事情做到极致的话就是现房销售。”丁建刚表示,从目前的政策来看开发商还可以有条件地支取这部分资金作为工程款等用途,如果今后要求更加严格,连工程款等资金都不能支取的话,开发商就没有预先销售的热情,转而会选择现房销售了。“不过在短期内这也是不现实的,实现现房销售会将供应量放缓,供应减少,对目前这么大的需求市场来说不是件好事。”

『陆』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是怎么计算的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个人各12%。以职工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12%的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对于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单位,可在12%缴存比例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18%。相关情况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都将应以职工本人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职工年度月平均工资在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及其以上的按实计缴,高于最高标准的按最高计缴。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统一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具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对于按正常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连续2年经营亏损、难以按正常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经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可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连续亏损3年以上的单位,经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可暂缓一年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职工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但职工所在单位应按照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
四、在缴存期限方面,提高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免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均为一年。到期时,符合条件需要继续提高、降低缴存比例、缓缴和个人免缴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提示:申报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的单位,既可在网上直接办理,也可拷贝单位年度调整数据文件,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窗口办理。办理时间为6月24日至7月15日,所有单位应先做好年度基数调整工作,再办理7月份变更业务。

『柒』 浙江省住建厅规定:购房定金、购房款应全部纳入监管银行账户

澎湃新闻记者 李晓青
11月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房地产承销机构及其人员代理销售商品房时,应向购房人表明身份,不得以提供居间服务等名义变相收取由开发企业支付的佣金以外的“电商费”、“服务费”、“咨询费”等价外费用。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通知》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销售行为管理、加强房地产承销机构代理销售行为管理和加强行业监管与整顿三方面进行了规范。
在对开发商委托销售管理方面,《通知》规定,开发企业委托承销机构销售商品房,须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委托销售的范围、方式(线上、线下)、期限、权限、佣金结算、再委托销售行为约束、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违约责任等事项。另外,开发企业不得委托承销机构销售不符合现售条件的商品房。
在销售收取的定金方面,规定销售收取的定金、购房款等应全部纳入该项目资金监管银行账户,承销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设置银行账户收取定金、购房款等。
对于承销机构代理的销售行为,《通知》提到,房地产承销机构及其人员代理销售商品房时,应向购房人表明身份,不得以提供居间服务等名义变相收取由开发企业支付的佣金以外的“电商费”、“服务费”、“咨询费”等价外费用。不得在房地产调控政策之外设置资金、身份等条件变相限制购房权利;房地产承销机构对外销售的商品房价格,应当与该项目申报的“一房一价”一致,不得以任何形式拆分购房款,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识、标价方式误导消费者,不得出现预售商品房“售后包租”等商业宣传,不得捏造或者散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不得变相捂盘惜售扰乱市场秩序。
以下为《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通知》全文:
各市、县(市、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保障市场各方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销售行为管理
(一)开发企业委托承销机构销售商品房,须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委托销售的范围、方式(线上、线下)、期限、权限、佣金结算、再委托销售行为约束、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违约责任等事项。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商品房委托销售合同示范文本。
(二)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在预售方案中载明销售方式。实行委托销售的,应在预售方案中明确承销机构名称及主要委托事项。销售过程中委托的承销机构或主要委托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提交变更资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对受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再委托行为约束、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等内容进行重点审查。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的,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理。
(三)在承销机构促成商品房成交后,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实填写委托销售机构的详细信息。
(四)开发企业不得委托承销机构销售不符合现售条件的商品房。违反规定的,依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理。
(五)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承销机构名称、承销机构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文件、代理销售房源信息以及承销机构工作人员姓名、单位、照片等内容。承销机构人员应主动表明身份,便于购房人了解服务人员真实情况。故意隐瞒情况,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六项规定予以处理。
(六)开发企业应根据合同约定加强对承销机构及其人员销售行为的监督。销售收取的定金、购房款等应全部纳入该项目资金监管银行账户,承销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设置银行账户收取定金、购房款等。开发企业不按规定收取、使用预售资金的,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二、加强房地产承销机构代理销售行为管理
(一)房地产承销机构应依法及时到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二)房地产承销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违反规定的,依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三)房地产承销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和职业素养,从事销售的人员应当经过房地产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组织的专业培训。
(四)房地产承销机构在销售现场以外开展咨询、宣传等销售相关活动时,应在活动现场出示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商品房销售的证明文件;发布房地产项目代理销售广告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等要求。
(五)房地产承销机构及其人员代理销售商品房时,应向购房人表明身份,不得以提供居间服务等名义变相收取由开发企业支付的佣金以外的“电商费”“服务费”“咨询费”等价外费用。不得在房地产调控政策之外设置资金、身份等条件变相限制购房权利。
(六)房地产承销机构对外销售的商品房价格,应当与该项目申报的“一房一价”一致,不得以任何形式拆分购房款,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识、标价方式误导消费者,不得出现预售商品房“售后包租”等商业宣传,不得捏造或者散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不得变相捂盘惜售扰乱市场秩序。
(七)房地产承销机构要严格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并书面告知购房人相关政策,严禁故意误导、诱导、欺骗、强制或协助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或规避限购政策。
(八)房地产承销机构应加强对购房人个人信息的管理,不得泄露和非法提供购房人个人信息。
三、加强行业监管与整顿
(一)开展专项行动。各地应组织开展对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专项检查,坚决治理和整顿行业乱象。各地要制定整治方案,对委托销售活动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查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挂牌督办。要加强与宣传、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线索移交有关部门查处。省级部门将适时对各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于2020年12月31日前报送省建设厅。
(二)建立常态机制。各地要加快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地产经纪备案等重要关口,发现违法违规销售行为的,必须在督促整改到位后方能允许开盘销售或继续销售。要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定期开展房地产开发企业“双随机”检查。要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黑名单”制度,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企业(机构)及人员情况录入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系统信用模块,加快建立“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地要进一步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规范办理程序和行为。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违法违规销售行为的打击曝光力度,加强风险提示预警,不断提升群众的安全防范意识。
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0月29日

『捌』 浙江省公积金提取条件有哪些

你好,提取出公积金需要满足一些条件,比如说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回理退休手答续。或者是交的房租,超过家庭总支出的15%等等,各地公积金政策有所不同,建议通过官网查询或者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满足条件即可提交申请,但审批手续繁琐,短时间内无法取出。如果您有急用钱需求,建议您选择大品牌进行借款,有钱花是原网络金融信贷服务品牌,它运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风控技术,为用户带来方便、快捷、安心的互联网信贷服务,申请材料简单,最快30秒审批,最快3分钟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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