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为什么说住房保障问题是民生工作的重要问题
其一,保障性住房建设意义大。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大力推进廉租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和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是改善城乡居民消费环境和条件的有效举措,对相关产业具有很强的带动效应,有利于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居民扩大消费。特别是在当前房价居高不下、预期通胀压力过大的时期,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
有利于控制房价上涨,使房地产市场进入健康发展轨道。可以说,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是抑制高房价、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方式,是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构建和谐社会进程的重要内容。老百姓住“蜗居”、当“房奴”的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必将影响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正因保障性住房建设意义如此重大,中央领导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显得特别重视,从战略高度部署和推进这项工作。
其二,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重。与商品房相比,我国保障性,制度还很不完善,为此,中央明确提出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2月24日举行的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提出,今年全国共将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1000万套,比去年增加70%多,改造农村危房150万户以上。这意昧着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入“快车道”。面对这些既定的目标,各地纷纷签订了目标责任书。
但关键要落到实处,真正把保障性住房建设记在心上、抓在手上,实现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快步跑”,不能让责任书成为一纸空文,不能让政府的承诺成为开出的一张“空头支
票”。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中央领导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调研指导的力度,意在确保各项建设任务落实到位,真正成为“惠民工程”。
其三,保障性住房建设困难多。保障性住房建设是政府出台的一项惠民政策,它的实施能够为一部分有住房困难的居民解决一定的困难,但它的实施还存在很多困难。可以说,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任务,并非一件容易的事。主要面临的两大瓶颈,就是钱从哪里出、
地从哪里出?为确保这一任务落实到位,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将超过1000亿元。但更多的还要靠政府想办法、出良策、攻难关。不可否认,一些地方总认为困难多、难度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存在“等观望”的思想,雷声大雨点小,进展不力、落实不到位。正因如此,中央领导多次强调保障性住房建设,就是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工作进一步加大力度,把这项工作摆在突出重要的位臵,迎难而上,知难而进,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千方百计增加资金投入,优先保证用地供应,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帮助更多中低收入群众解决住房困难。
住房是民生之重,安居才能乐业。下大气力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顺时应势之举,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问题。从总书记提出“两项重大工程”到总理强调“三个坚定不移”中,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更加负责地担负起职责,抓紧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的住房保障体系,真正把办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努力使改革成果惠及更多需要保障的家庭。
㈡ 保障和改善民生需要从哪些方面开展工作
1、要大力实施教育强区战略。我们将始终把发展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进公平为重点,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大力实施教育强区战略。
2、要着力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就业是民生之本,是提高居民收入的根本保障。要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继续加大就业培训力度,建立健全促进充分就业服务的激励机制。
3、要继续加大社会保障投入。增进民生福祉、强化社会保障,是我们发展经济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将始终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按照兜底性、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
4、要大力推进健康雨山建设。要想小康,先要健康。要继续积极推进健康雨山建设,全面深化卫生计生改革,加快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推进医联体建设,强化重大疾病预防控制。
(2)住房保障工作是民生扩展阅读
实施准则:
1、民生改善要以经济发展实际为其约束条件,这样才是可操作、能落地、可持续提升的民生改善,否则就只是博取一时掌声的镜花水月。
2、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善民生不能脱离这个最大实际,只能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逐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3、要福利而不要过度福利,要民生而不要透支民生,才能有稳步提高的民生改善,才能有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障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 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
㈢ 民生是人民幸福之本,如何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
我们都知道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党和政府的一切出发点都是为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自然也是我们国家的重中之重的任务。但是,我们又该如何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障人民的利益,提高人民的幸福感呢?我认为有以下几点可以参考。
一、加快脱贫攻坚的步伐,保障人民生活
保障和改善民生,首要任务就是要保障人民拥有基本的生活条件。今年来,随着我过精准扶贫政策的出台,我国贫困人口不断减少,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是我国仍有许多人还未摆脱贫困,因此我们必须要加大对贫困人口的支持力度,加快脱贫攻坚的步伐,尽快建成全面小康社会,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当然,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不仅仅需要国家的支持,还要有人民自身的配合,只有做到双管齐下,才能更好的保障和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
㈣ 如何进一步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
一、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必须实施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要依靠自己保口粮,集中国内资源保重点,做到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坚持数量质量并重,更加注重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注重生产源头治理和产销全程监管。注重永续发展,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发展节水农业、循环农业。抓好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业科技进步。
二、大力调整产业结构。要着力抓好化解产能过剩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坚定不移化解产能过剩,不折不扣执行好中央化解产能过剩的决策部署。把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机结合起来,坚持通过市场竞争实现优胜劣汰。政府要强化环保、安全等标准的硬约束,加大执法力度,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要严惩重罚。化解产能过剩的根本出路是创新,包括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市场创新。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创造环境,使企业真正成为创新主体。政府要做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促进企业创新的税收政策等工作。强化激励,用好人才,使发明者、创新者能够合理分享创新收益,打破阻碍技术成果转化的瓶颈。
三、着力防控债务风险。要把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作为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把短期应对措施和长期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做好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各项工作。加强源头规范,把地方政府性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严格政府举债程序。明确责任落实,省区市政府要对本地区地方政府性债务负责任。强化教育和考核,从思想上纠正不正确的政绩导向。
四、积极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要继续深入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完善并创新区域政策,缩小政策单元,重视跨区域、次区域规划,提高区域政策精准性,按照市场经济一般规律制定政策。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制度,使自然条件不同区域按照主体功能区定位推动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以各地发展为基础。扎扎实实打好扶贫攻坚战,让贫困地区群众生活不断好起来,贫困地区要把提高扶贫对象生活水平作为衡量政绩的主要考核指标,扶贫工作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抓住重点,提高精准性、有效性、持续性。
五、着力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要继续按照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思路,统筹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药卫生、住房、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等,切实做好改善民生各项工作。把做好就业工作摆到突出位置,重点抓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化解产能过剩中出现的下岗再就业工作。努力解决好住房问题,探索适合国情、符合发展阶段性特征的住房模式,加大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做好棚户区改造。特大城市要注重调整供地结构,提高住宅用地比例,提高土地容积率。加大环境治理和保护生态的工作力度、投资力度、政策力度,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加强源头治理,把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六、不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要保持传统出口优势,发挥技术和大型成套装备出口对关联行业出口的带动作用,创造新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扩大国内转方式调结构所需设备和技术等进口。注重制度建设和规则保障,加快推进自贸区谈判,稳步推进投资协定谈判。营造稳定、透明、公平的投资环境,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走出去的宏观指导和服务,提供对外投资精准信息,简化对外投资审批程序。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抓紧制定战略规划,加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建设。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加强海上通道互联互通建设,拉紧相互利益纽带。
㈤ 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
(一)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
(三)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
(四)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五)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六)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要改善人民生活,必须在尽力和尽力之间取得平衡。我们要尽最大努力改善人民生活,使经济可持续发展。我们也要量力而行,尊重改善民生和发展经济的规律。
民生的改善必须受到实际经济发展的制约。只有这样,民生才能有操作性、实效性和可持续性的改善。否则,赢得暂时掌声的机会将转瞬即逝。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的民生工作要直接同人民群众见面查帐,绝不允许弄虚作假。”我们应该积极主动,量力而行,兑现承诺。”
各级政府部门、促进持续改善民生,根据各自的资源禀赋和发展阶段的实际措施,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执行政策惠及人民,通用性好,基本建设的民生,让所有民生举措可以生根,以获得实际效果。
(5)住房保障工作是民生扩展阅读:
民生问题的具体内容由低到高分为三个层次,呈现出一种渐进式的状态。
一是主要指基本民生的底线。这一层面的民生问题主要集中在人的基本“生活状态”上,即社会要保证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能“像人一样有尊严地生活”。
其具体内容包括:社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基本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卫生、基本住房保障等。
其次,主要是指人的基本发展机会和发展能力。人不仅要活得有尊严,还要能活下去。这一层面的民生问题主要着眼于人民的基本“生计来源”,认为每个社会成员都应该有生存的能力和机会。
也就是说,一个社会在满足其成员的基本生存条件后,应该考虑其成员的基本发展能力和发展机会,从而为人们提供最低限度的发展平台和发展前景。
其中包括促进充分就业、基本职业培训、消除歧视、提供公平合理的社会流动渠道,以及保护基本权利和利益(如工作、财产和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
第三,主要指高于人民基本生活水平的社会福利地位。这一层次的民生问题主要集中在人民的基本“生活质量”上,即一个社会解决了人民的基本生存、基本发展机会和基本发展能力后,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财政资源将会有很大的提高。
随着现代制度的全面建立,进一步要考虑的问题应该是为所有社会成员提供能够全面提高生活质量的福利。
它主要包括:公众应该享受更高水平的社会福利。例如,公立高等学校的学生未来应该接受免费教育;住房公积金制度适用于全体职工;社会成员的权利应该得到充分保护,等等。
需要指出的是,这一问题属于更高层次的民生问题,当前中国社会还无法全面解决这一问题。但这一层面的民生问题应作为未来重要目标纳入改善民生中长期目标体系。
㈥ 保障民生具体包括哪些方面呢
1、优先发展教育抄,建设人力袭资源强国
2、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3、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
4、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
5、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6、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㈦ 关于住房保障工作演讲稿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由政府和社会依法给予物质帮助,以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基本制度之一。国家必须制定社会保障法律规范,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真正得到贯彻实施。
从逻辑上讲,任何制度的建立都应当先设计再建设,至少在建设之前应该有一个框架性的思路。但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在原有设计被明显放弃的情况下,却始终缺乏长远性的总体考虑。在一定程度上,对整个中国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宏观审视,已经成为当前中国社会政策的当务之急。
一、存在问题与原因分析
简单观照,近十几年尤其是明确提出经济体制转型任务之后的十年,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设计曾经出现过一个比较明显的变化过程。
1993年,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第一次就新时期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构成进行了阐述,指出: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和个人储蓄积累。以后1995年、1996年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关于经济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文件中,又重申了这样的观点。但是,1998年开始,随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组建,官方文献中“社会保障”一词的内涵和外延均发生了很大变化,过去“六部分”的说法不仅再也没有在官方文件中出现,实际上被完全放弃,而且代之以“要使社会保险制度、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互衔接、相互补充,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见中发[1998]10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提法,以后又进一步演化为“三条保障线”的说法。由于“三条保障线”被认为只是“目前条件下有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还不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全部,官方文件中又再也没有就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构成发表过任何论述,所以,关于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的总体框架问题,便被悬置起来。
由于关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总体框架这个带有根本性的问题被长期悬置,目前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一些明显的问题。这些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是:一、概念使用和某些提法相当混乱,不少保障项目定性不清、目标不准,没有具体的实施步骤。比如,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内涵交叉,经常混用;“三无”对象和“五保”供养实质是社会救助却名之为社会福利;住房救助在实践中演变成部分人新的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的福利色彩十分浓厚;发行彩票被定义为弥补政府财政不足的重要手段;有人提出社会福利产业化、老龄事业产业化口号等等。二、部门之间、制度之间、上下级之间缺乏沟通、缺乏协调,导致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层次性不强,支离破碎,甚至出现某项保障制度受重视的程度随着不同社会群体政治呼声的大小、部门势力的大小或者某领导人个人影响的大小而发生变化的情况。类似的例子不胜枚举。三、非制度化特征十分明显。集中表现在:法制化水平不高,即使已有法规也严重缺乏执法力度,保障制度难以落实;有些保障项目中政府、社会、家庭、个人责任不清,保障效果难以到位;政府职能错位,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政府责任不明确,同时出现越位和缺位现象;资金筹措不规范,对地方财政的社会保障出资缺乏有效监督;发动社会力量不充分与过分依赖社会力量的情况并存。同时,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具有明显的应急特征,突出表现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比如在解决下岗职工、退役军人的问题上,在解决拖欠公务人员工资的问题上等等。四、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存在明显的结构性缺陷。比如所谓社会保障只覆盖城市而不包括农村,社会救助制度未得到足够重视,社会保险保障水平过高而保险层次单一,职业福利未纳入政府视野,家庭福利制度付诸阙如,社区保障作用被过分夸大,等等。五、社会保障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突出表现为没有形成一支从研究到操作的专业化队伍。不少保障项目的立法缺乏研究成果的铺垫,很多新的措施缺少前期论证(如时间储蓄制度、志愿者制度),对现有政策法规实行情况的评估难以进行,社会工作职称体系难以建立,大学社会保障专业、学科设置不尽合理,等等。
简要分析造成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缺乏总体设计和框架性关照的原因,大致有以下三点:
首先,各有关方面对社会保障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尚未达到应有的高度。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根源在于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片面理解,在于重视经济发展而轻视社会发展的认识,在于对西方福利国家教训的惧怕,在于付诸实施的经济转型设计方案中缺乏对社会保障制度的足够重视,在于政府权利本位和公民义务本位而不是政府责任本位和公民权利本位的行政意识和行政习惯,也在于作为大国的中国任何问题都会有较大回旋余地的偏见。
其次,不少人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了解和认识存在某些偏差、错误,甚至误区。表现在具体实践中,不少人用社会保险代替了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有的人误将应急式的基本生活保障当成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也有人用就业就是最大的保障的观点看待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问题,从而使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设计受到了不应有的冲击。
再次,有的人对社会保障制度专业化、规范化建设的必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比如,有人认为,中国有社会互助的传统,有仍然在发挥作用的传统的社会救济制度,有政府一再增加的生活保障资金,所以绝对不会出现饿死人、冻死人的情况,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没有必要;有人认为,社会不公平的出现相对于经济发展要滞后一个时期,所以再过几年再抓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还来得及;还有人认为,中国社会不公平的程度远没有达到可怕的程度,有学者甚至认为国际通用的吉尼系数可以扩大,所以强调完整、规范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是大惊小怪。
二、目标模式与制度设计
在对当前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之后,本文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保障制度的目标模式和制度框架应当是:以“补救模式”为目标,以社会救助为基础,以社会保险为主体,以社会福利为补充。
以“补救模式”为目标,就是在充分发挥市场、社会、单位、家庭和个人作用的基础上,政府只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发挥拾遗补缺的作用,而且保障水平只限定在维持基本生活的水平上,保障制度的设计以不损害市场机制有效运作为必要前提。按照“补救模式”的要求,无论在社会救助、社会保险还是社会福利制度方面,政府都只发挥最小的、迫不得已的作用。选择这样的社会保障目标模式,是与中国经济发展阶段、国家财政能力、中国社会的具体国情等因素密切相关的。
以社会救助为基础,就是把社会救助体系的建立和维护放在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优先位置,努力建立以维持最低生存为目标,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贫困人口、灾民、“三无”和“五保”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为重点,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以灾民紧急救助制度、救助性福利服务制度、社会互助制度、扶贫开发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和临时救济为补充,以统一的社会救助服务网络为基本载体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救助体系。以社会救助为基础构筑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既是我国国情所决定的,也是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水平的具体体现。
以社会保险为主体,就是把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正常运行作为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已经建立并良好运行的根本标志,努力建立以维持温饱水平为目标,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和护理保险为主要内容,以多样化、可选择的补充保险为重要辅助的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险制度。以社会保险作为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是社会保险制度广阔的保障面所决定的,没有这个网络作为屏障,政府的社会救助制度将不堪重负。而基本社会保险制度把保障水平定位在维持温饱的水平上,是“补救模式”的基本要求,也是与中国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相符合的。
以社会福利为补充,就是把社会福利制度作为完整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之一,努力建立以国有企业职工、退役军人、各类公务人员和见义勇为人员社会福利为基础,以职业福利、家庭福利、公益事业和社区福利为基本内容的中国特色的社会福利制度。在此,由国家向国有企业职工、退役军人、各类公务人员和见义勇为人员提供社会福利,是国家义不容辞的基本职责,但由于对这些群体的保障在水平上普遍高于社会保险的一般保障水平,在目的上多数已经成为政府与各种社会力量竞争人力资源的重要手段之一,所以理应成为社会福利制度的基础。同时,在我国,还要大力发展以政府和社会支持为主要方式的家庭福利,大力发展以提高社会竞争力为目的、由单位提供的职业福利,大力发展由政府、社会和社区居民共同提供的社会公益事业和社区福利。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学术界存在着一种片面夸大社区福利重要性的现象,有的学者甚至不恰当地提出所谓“社区保障”的概念,并赋予社区保障以“第二安全网”的定位(窦玉沛等:《重构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探索》,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3页。)应当指出:从理论上讲,这种主张也许可以成立,但中国的城市社区目前还远远没有成熟到可以承载为居民提供保障的地步,而且只要社区自治是一句空话,社区服务、社区保障之类就永远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根本不可能持续发展。
在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总体框架的设计中,除了基本目标和保障项目之外,还应当包括三个体系:
(一)法规体系
主要应当由四个部分构成:一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以《社会保障法》为根本,以《社会救助法》、《社会保险法》、《社会福利法》为主要内容,以某些部门法为补充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二是由国务院和省级人大分门别类地制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灾民紧急救助、“三无”和“五保”人员供养、社会互助、扶贫开发和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和护理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国有企业职工、退役军人、各类公务人员和见义勇为人员社会福利和职业福利、家庭福利、公益事业、社区福利等30多个社会保障项目的法规;三是由国务院相关部委和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制定的旨在上述法律、法规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四是对那些还难以上升成为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度、做法和措施通过文件的形式规定下来,形成政策。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完善社会保障法规体系需要从两头做起,一方面是尽快制定《社会保障法》,以确定基本的制度框架;另一方面是从具体做起,把在实践中已经成熟的做法通过政策、标准和规章等固定下来,然后再逐步完善,形成比较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
(二)管理体制
根据多年实践的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体制应当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广泛参与和分级负责、分级出资、分级管理。这里,有几个基本要点:
首先,不宜在政府中建立集统一决策与统一操作于一身的社会保障部门,甚至也不宜成立大一统的、领导小组式的协调机构。至于统一设计、统一协调的任务,则应当交由《社会保障法》和《社会救助法》、《社会保险法》、《社会福利法》组成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去完成。之所以反对成立统一的社会保障部门,理由有三:一是从实际情况看,社会保障工作涉及的领域太多,而且相关保障工作在操作上与这些领域的具体管理活动紧密关联。没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是根本做不了这些保障工作所需要的鉴定取证、调查核实等工作的,只能徒增周折,事半功倍。二是从行政组织的幅度适中原则看,把30多项社会保障项目统统划归一个政府部门去管理,将造成该部门的管理幅度过大、势力过强,从而不利于整个政府组织的有序运行。三是从已有经验看,世界上还没有一个国家把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在内的所有社会保障工作集中到一个政府部门的先例。即使在我国,也从未出现过类似情况。之所以反对成立统一的协调机构,是因为从实践情况看,我国政府机构中的各种领导小组,往往要设立一个专门的办事机构,而这个办事机构所在的部门往往也就成为该项工作的实际决策部门,事实上仍然导致了众多权力的过分集中,有时还成为这个强势部门肆意干涉其他相关部门的合法依据,甚至加剧了部门之间的摩擦与扯皮。
其次,在社会保障机构的设置上,应当坚持部门分工协作的原则。具体讲,就是在社会救助方面,明确以民政部门为牵头单位,并负责救助水平的总体把关和具体的协调工作,除了把最低生活保障、灾民紧急救助、“三无”和“五保”人员供养、社会互助交给民政部门决策和操作以外,应当把扶贫开发交给农业部门,把医疗救助交给卫生部门,把教育救助交给教育部门,把住房救助交给建设部门,把司法援助交给司法部门;在社会保险方面,明确以劳动保障部门为牵头和协调单位,除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继续决策和操作以外,应当把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护理保险及其补充保险等这些与卫生管理工作密切关联的工作统统交给卫生部门去操作;在社会福利方面,则应当成立一个协调机构总负其责,而把国有企业职工和各类企业的职业福利交给劳动保障部门去操作,把退役军人、见义勇为人员和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在内的各种特殊社会群体的社会福利和家庭福利、公益事业、社区福利和民间组织的职业福利等交给民政部门,把各类公务人员包括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的社会福利及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职业福利交给人事部门。这样分工,一方面考虑的是相关工作在具体操作中与哪个部门关联度最大,另一方面考虑的是相关业务的传统分工。
第三,从责任分工的角度看,要正确区分国家、社会和家庭与个人的责任。所有的社会救助制度和退役军人、各类公务人员的社会福利,无疑应当由政府负起从出资到组织落实的完全责任,尽管这些领域的保障工作并不排斥甚至提倡社会的积极参与,这是国家的职能所决定的。在社会保险方面,政府的责任主要是负责组织工作和部分出资,包括建章立制、组织落实和为基本社会保险所需资金负最后的“兜底”责任,社会和个人负有按照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当然,这里并不排斥在具体服务工作中的社会参与。在社会福利方面,国家的主要责任是建章立制、引导性地出资、政策扶持和管理监督,社会力量则是实现社会福利制度的主力。
第四,在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建立过程中,必须坚持分级负责、分级出资、分级管理的原则。这是由我国行政管理体制上的中央与地方分工决定的,是我国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税管理体制所决定的,也是社会保障工作本身的特性所决定的,符合我国幅员广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很不平衡和历史、文化、习俗差异性较大的具体国情。
(三)服务体系
综合现在的探索思路和已经建立起来的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服务组织及其运作情况,本文认为,社会保障服务体系的基本格局应当是:以国家办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为示范,其他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为骨干、社区服务为依托、家庭服务为基础的社会保障服务网络。以国家办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为示范,就是国家举办、管理的社会救助服务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在服务水平、操作规范、硬件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示范、标准的作用。以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为骨干,就是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是提供社会保障服务的主体,国家通过向他们购买服务来实现对社会保障对象的服务,通过政策扶持鼓励他们向社会保障对象提供无偿和低偿服务。以社区服务为依托,就是通过在社区修建一批社会保障服务的设施和网点、成立一批中介性服务组织、形成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服务队伍和广泛动员社区单位参与社会保障服务,使社会保障服务形成网络。以家庭服务为基础,就是坚持家庭在社会保障服务中的基础地位,通过道德教育、舆论宣传、制度规范和政策支持,最大限度地发挥家庭在社会保障服务中的功能和作用。在此,要特别强调的是,在建设社会保障服务网络的过程中,一定要把信息化建设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因为实现社会保障服务的信息化,可以大幅度地提高社会保障服务工作的效率,极大地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有利于把服务工作落实到家庭,落实到个人。
三、路径选择与政策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面对上述任务,要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就需要选择以法规建设构建总体框架、以探索实践完善各项制度的基本路径,大致要经过制度整合、探索实践和完善法规三个步骤。
所谓制度整合,就是在三五年内,以“补救模式”为原则,以制定、出台《社会保障法》、《社会救助法》、《社会保险法》和《社会福利法》等社会保障制度基本法律的方式,形成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框架。制度整合的核心任务,是构筑社会保障制度的项目框架,建立以保障生存水平为目标的社会救助制度、以保障温饱水平为目标的社会保险制度和提高保障水平为目标的社会福利制度。通过制度整合,要理清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结构,理清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的基本内容、保障水平和相互之间的关系,理清政府、社会、家庭、个人尤其是各级政府在各种社会保障项目中的职责分工、责任义务。在这个时期,许多微观甚至中观的问题有待于澄清,但经过近十几年的摸索、实践,宏观的框架问题、目标问题、方式问题、责任问题等已经基本弄清,应该说立法的必要条件已经具备。当然,建制时期的法律规定不可能十分准确,也一定存在诸多漏洞,很多条文的要求肯定会失之原则,失之笼统,但这样的法规有总比没有要好,尤其在当前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存在缺乏总体设计的严重缺陷的情况之下。因此,通过立法构建、明确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框架,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当务之急。
所谓探索实践,就是用五到十年的时间,结合现实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成就,在《社会保障法》等基本法规的原则和框架内大胆探索,以期对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的微观、中观乃至宏观层次形成相对成熟的思想观点和操作规范。这一时期的主要任务:一是对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进行结构性调整和弥补。要尽快理顺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制度之间的关系,大力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积极稳妥地、大幅度地降低社会保险保障水平,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护理保险制度、补充社会保险和家庭福利制度。二是抓住关键性、核心性的社会保障项目形成比较完善的制度。要优先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把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并特别关注退役军人社会福利制度和社区福利制度。三是对其他社会保障项目逐一进行深入探索,形成一系列相对完整的制度规范。比如,灾民紧急救助、“三无”和“五保”人员供养、社会互助、扶贫开发和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司法援助,各种补充社会保险,国有企业职工、各类公务人员、见义勇为人员和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在内的各种特殊社会群体的社会福利,各种职业福利和家庭福利、公益事业等等方面的制度,都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所谓完善法规,就是在此前探索、实践的基础上,再用三到五年的时间,对以前形成的社会保障基本法律进行修订,对探索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各种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政策等进行全面审查、修订和清理,为形成统一、完整、规范的社会保障制度奠定法制基础。
㈧ 什么叫社会保障民生问题
一、民生问题是国家发展进程中的根本问题
近年来,民生问题成为人们关注度最高的话题。人们之所以高度关注诸如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养老、医疗保障、住房、交通、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等民生问题,说明这些问题确实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它的满足程度与改善程度,直接决定着每个人的生活状态与生活质量,同时也揭示出人民的生活追求正在快速而全面地升级,而社会氛围也在发生重要变化,即人们不仅关心自身的生计问题,还越来越关注其他群体的民生问题。因此,对民生问题的高度关注,既客观地反映了人们务实生活、持续向好的追求与心愿,也表明了国家已经进入了一个需要以民生为本并全面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求的发展升级的新时代,这一时代的核心使命便是切实保障民生和持续不断地改善民生。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成为时代的主旋律,充分表明了国家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正在步入更加理性、健康、文明发展的轨道。因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一定是为了人的全面发展;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理念,也只有真正落实到保障民生与改善民生上,才能得到全面而具体的体现。
中外历史发展及现实都证明,民生问题既是老百姓个人及家庭的生计问题,又是直接影响乃至决定着国家发展进步与政权兴亡的根本问题。人们对民生问题的关注,揭示出百姓最在乎的还是自己的生活状况而不是谁领导,即使有短时的例外,但人民的生计好坏一定是国家发展的根本所系,因此,民生之重,堪称重于泰山。
现阶段人们对民生问题的高度关注,还客观地反映了人民群众的许多生活需求尚未得到很好的解决,这对各级政府而言,显然是一个现实而严峻的挑战。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民生问题应当成为国家发展的根本目标指向,解决好民生问题应当摆在政府工作的首位,政府的重大责任应是切实保障民生和持续不断地改善民生。只有将解决好民生问题始终作为政府的核心使命与根本职责所系,才能真正切实保障好民生和持续不断地改善民生,才能促使国家沿着持续、健康、文明的轨道发展下去。
二、民生问题的发展与基本民生问题的解决
民生问题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升级的,因为人民对生活水平与生活质量的追求总是持续向上、向好发展的。任何国家、任何社会在解决了原有的民生问题后,必定会出现新的民生问题。经济社会越是发展,民生问题的内涵和外延就越是会扩展,其成因就越复杂,而解决起来也就越是需要政治智慧。
综上所述,政府在保障民生与改善民生方面任重而道远。
三、用社会保障制度安排来保障民生与改善民生
社会保障是现代社会健康文明发展的极其重要的基本制度安排,社会保障是民生的安全网。社会保障的基本功能概括为:它是社会公平的维系机制、经济成果的共享机制、政治文明的促进机制、精神和谐的润滑机制。各个社会保障项目都是以创造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公平和缩小社会不公平为出发点和目标的。作为经济成果的共享机制,主要是通过这样一个制度安排,使不同的社会阶层和群体都能够不同程度的分享到国家经济发展的成果,也就是说经济差别虽然依然存在,但是这个差别由于有了社会保障制度能够控制在各个阶层都能接受的程度。说它是政治文明的促进机制,因为它本身是不同的社会阶层、社会群体及利益集团,经过博弈以后的一种妥协,实际上是与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和政治的民主化进程密切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能够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和政治文明的现代化。说它是精神和谐的润滑机制,是因为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缩小贫富差距,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以及化解劳资矛盾,能够消除人们的心理对抗。
我们国家的社会保障实际上是一个大的保障概念。它由三个基本的子系统及一些其它项目构成。一个就是面向贫困群体的社会救助制度,第二个是面向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制度,第三个是面向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儿童等特定社会群体的社会福利制度。此外,还有慈善事业、企业年金等等补充保障。它们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