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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中心

发布时间:2021-02-27 16:00:25

⑴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试行) 有强制性吗。如果房东不肯去办,造成我损失的话

虽然有强制性,但是你是没有办法强制房东的。他大不了把你赶走不让你住了内。
房东不愿意容去办的原因,就是要交租赁税,每个月房租的5%。

你要在上海办商务签证,一定要居住证的。如果没有人才引进居住证,临时居住证也可以。
所以,你只有找房东配合你去居委会开寄宿证明或者到房产中心办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办个居住证。
有些居委会挺好说话的,可以不经过房东就给你办临时居住证,这就是你的运气了。
但是,人才引进居住证的住所证明,是绕不过房东的。

⑵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可以查询吗需要什么什东西能查询多长时间的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只是通知书啊,需要你带着房东的房产证及租房专合属同去居住所在地的市民中心去办理租房登记备案(当场就可以拿到了),然后拿着备案表去居住证的窗口办理居住证(租房备案跟居住证在一个办公大厅,但不是同一个窗口)

⑶ 续办上海市引进人才居住证需要“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我在徐汇区,受理中心在哪里啊

1.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登记表;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4.双方当事人的合法证件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原件、复印件;
5. 递交材料后7个工作日办理结束
上海市徐汇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复兴中路1331号

⑷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这个可以当居住证使用吗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只是通知书啊,需要回你带着房东的房产证答及租房合同去居住所在地的市民中心去办理租房登记备案(当场就可以拿到了),然后拿着备案表去居住证的窗口办理居住证(租房备案跟居住证在一个办公大厅,但不是同一个窗口)

⑸ 上海市杨浦区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如何办理流程如何

办理程序:

一、居住房屋租赁合同订立生效后,由租赁当事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房地产权利证明和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二、出租人应当办理纳税申报;

1、租赁当事人应当办理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2、不具有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包括承租的同住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

3、租赁当事人按照规定提交材料齐全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应当予以受理。其中,符合出租房屋的条件和人均承租面积标准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发放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以下简称登记备案证明);不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不予发放登记备案证明,并书面告知理由。

三、按照前款规定发放登记备案证明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册上予以记载。

申请材料:

一、居住房屋出租当事人应提交的资料

1、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租赁当事人以及16周岁以上承租同住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地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复印件);

4、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5、其他相关证明(共有房屋出租,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或委托书;委托代理出租,交房屋所有人委托代理出租的书面证明)

二、居住房屋转租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2、转租当事人以及16周岁以上接受转租的同住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屋转租合同(原件);

4、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以及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其中公有住房转租的应提交租用公房凭证(复印件)

三、租赁信息记载的,承租人应提交的材料

1、《境内来沪人员租赁居住房屋信息登记表》(原件);

2、承租人以及16周岁以上承租同住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屋租赁(转租)合同(原件)。

(5)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中心扩展阅读

办事依据: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但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租赁信息系统)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推进建设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实行网上登记备案,并纳入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租金)居住房屋租赁的租金标准,由租赁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居住房屋租赁期限为1年或者1年以下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一次性约定租金标准;租赁期限为1年以上的,每年只能调整一次租金标准。但租赁合同中对租金标准调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租赁合同期间,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标准;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设备的,双方可以协商调整租金标准。

⑹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去哪里可以办

地点:莘西南路158号 莘庄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对外接待时间:8:30—16:30 节假日8:30—11:30。

联系电话:(021)34709928

(6)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中心扩展阅读: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受理条件相关规定:

1.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2.共有的房屋,需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

3.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4.房屋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牢固,具备上下水、供电和环境卫生等必要的生活条件,不属于危险房屋;

5.房屋的出入口、通道等符合治安和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

6.向单位出租用作集体宿舍的,与非出租的房屋实行分门进出或者采取分隔措施;其中,承租的居住人数超过15人的,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

7.租赁居住房屋,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7平方米;其中,向单位出租用作集体宿舍的,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低于6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不得出租。

⑺ 上海居住证续签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是不是必须在房产中心备案交租赁税

若是租房合同中不包括税费或者注明税费自理,则必须要缴纳税款,但是不在房产中心。

在出租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税收协税办公室”或各区县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

若是由房屋中介机构代收出租屋房屋税的,交给房屋中介机构,由中介机构向房屋所在地的上述机构纳税。

由于房屋出租税应纳税的义务人实质上为房主,所以纳税人纳税时需要提交房屋产权证以及《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

去交税时还需填报《上海市居住房屋出租纳税申报表》,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姓名、出租房屋地址、申报所属期及金额、联系方式等。

在及时、足额缴纳个人出租居住房屋税款后,征收部门会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

(7)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中心扩展阅读:

居住证需在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上海居住证申请材料: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表》;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的复印件(验原件);

3、申请人现居住地址与居住登记地址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在沪合法居住证明:

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居住在单位、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学校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居住在近亲属自购或者租赁住房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公安部门制作的《居住证》后,会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申请人领证时应交回《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回执》和出示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居住证有效时间为一年,每年需要签注,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房屋租赁税

参考资料来源:上海市民信息服务网—居住证申办指南

⑻ 上海市租赁合同备案需要什么手续

上海租赁合同备案申请材料。

  1. 《上海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确认表》(原件、由村居委协管员提供)

2.《上海市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

3. 租赁合同(原件)

4. 出租人及承租方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 房地产权证等有效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涉及房东未能前来,委托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上海租赁合同备案申请申请流程。

1、到服务台表明“我想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服务台会给一个排队号。

2、到对应的窗口要求出示自带的房屋租赁合同,填写一份表格,缴纳15元钱,上缴一份出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房地产权证的复印件(验原件)、委托书复印件(验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领取三份打印好的正规的房屋租赁合同,到25号窗口等待(该窗口不叫号,需尽量占据窗口前的有利位置)。

3、领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并填写,将该表格与出租人和承租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验原件)、房地产权证的复印件(验原件)、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

4、7天以后,到服务台表明“我来领取7天前办理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5、向对应窗口出示收件收据和身份证原件,签字领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拓展资料

居住房屋租赁当事人自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因申请廉租住房租金配租而自行租赁住房的,按照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规定,到租赁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租赁合同登记。

参考资料 中国上海政府官网中国上海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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