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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建设住房有关政策

发布时间:2021-02-28 00:44:18

① 保障房政策是什么

政策性保障住房也就是经济适用房。
从字面上讲,经济适用住房主要就是经济适用,能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经济适用住房不是谁都可以购买的,它的特供对象主要是城市的中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户。由于政府提供了优惠的政策,限定了建设的标准、供应的对象和销售的价格,自然价格较低。目前,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建设有三个途径:一是政府划拨土地,统一开发、集中建设;二是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部分普通住宅;三是单位自建和联建,出售给本单位职工(老叫法称为集资房)。
商品房是指具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经营的房屋。 区别在于:
一、它们的供应对象不同: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是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户;商品房的对象是所有自然人。
二、它们的建设方式不同:经济适用住房直接由政府组织建设;商品房则完全是按市场运作方式建设。
三、它们的土地取得方式不同: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性质为政府划拨;商品房的土地则是通过“招拍挂”的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四、它们享受的政策不同:经济适用住房,在建设和销售过程中,政府可以减免部分规费;商品房则全额缴纳。
五、它们的定价方式不同: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定价;商品房的价格则由市场决定。

住房保障的政策

《新型城市化背景下的住房保障》的报告认为,当前中国住房的主要矛盾是结构性矛盾,即高房价超出居民的支付能力;保障性住房供给比例偏低。
该报告指出,要实现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目标,大力推进新型城市化战略,政府住房保障的责任不能仅着眼于现有城市户籍居民,而应覆盖到在城市居住的所有居民。随着中国新型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包括农业转移人口在内的新增城市人口规模庞大,对住房的可支付能力更低,由此将给政府承担住房保障责任带来巨大的压力,需要高度重视住房保障目标和保障手段的顶层设计。
针对这一事关未来中国经济增长前景与人民美好生活的重大问题,报告提出,中长期内住房保障的目标应确定为:保障所有在城市生活的人群拥有“可支付的、合理、适宜的居住空间”。
为实现这一政策目标,报告指出:特定时期采取以行政手段控制住房市场有其合理性,但在长期内应放弃单纯以房价为调控目标,而应重视人们居住空间的合理化和可支付性,采取以经济利益调节、市场化管理手段为主体的住房保障政策框架。
这一政策框架的基本思路可概括为三大主体政策:
第一,形成市场化住房与保障性住房协调发展的住房供给体系,采取多种手段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市场化住房应是住房供给的主体,市场自由购买和出售,租售权利不受限制。供给面干预政策的核心,是提供部分低于市场均衡价格的保障性住房,主要用于满足中低收入人群的保障性需求。保障性住房主要用于出租,也可以出售给中低收入居民。当前可以采取加大公租房建设力度,通过免缴保有环节房产税等手段激励小产权房、商品房纳入保障性住房租赁体系等。在城市化进入稳态阶段之后,可以通过将公共住房出售等措施,鼓励保障性住房自有为主。
第二,以保有环节差异化房产税调节市场化住房价格。其政策目标是提高超过“合理居住空间”的持有商品房的成本。报告建议应及时推广上海、重庆的经验,针对居民用房开征保有环节的差异化房产税,对于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用房超过40平方米的部分,无论其住房是何种产权性质,均应按评估价格征收税率较高的保有环节房产税,对于40平方米及以下部分,则不征收保有环节房产税。
第三,基于市场化原则管理保障性住房,增强保障性住房的资产属性。报告强调应简化当前种类繁多的保障性住房的复杂管理格局,将其统一为单一的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应封闭运行,允许中低收入居民按统一的、市价70%的标准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现阶段应主要采用租赁的方式。除政府建设的公共产权住房之外,在当前阶段还应通过税收手段等将小产权房,空置商品房调动出来,接受政府的租金管制,租赁给中低收入居民。在城市化进入稳态阶段之时,可以逐步将部分公共产权保障性住房按市场均衡价格的70%水平出售给中低收入居民。对于支付能力无法满足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政应根据居民收入水平的差异,设置多档租金予以补贴。
2015年3月5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总理指出:①要加大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力度;②把一些存量房转为公租房和安置房。对居住特别困难的低保家庭,给予住房救助。他强调,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型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③ 保障性住房土地政策有哪些做出了哪些规定

2012年,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安排等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拓宽保障房资金来源渠道。
那么,保障房资金来源究竟有哪些呢?保障房资金来源一应该加大中央政策实施力度,确保资金的足额流入保障性住房建设
自我国实行土地招拍制度以来,土地出让收入逐年攀升成为了地方政府的重要收入来源也是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所以地方政府对土地的依赖性很高,一些财政收入匮乏的城市表现更为突出,而保障性住房用地都是以财政划拨为主,造成地方政府缺乏积极性,相关数据表明2010年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达到29109.94亿元,扣除征地拆迁等补偿成本性支出13395.6亿元,土地出让净收益为15714.34亿元,而其中用于住房保障的支出仅463.62亿元,仅占土地出让净收益的2.95,%,而中央要求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资金投入保障性住房的规定目标显然没有达到。所以地方在保障房的建设资金投入和运用方面仍然不足。
保障房资金来源二虽然中央财政保障性的安居工程支出逐年增加,并且幅度很大,但是国家拨款必定有限,而保障性住房资金规模大,所以社会资金投资保障性住房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不可或缺的力量。运用“创新的财政支持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刻不容缓。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成立专门的企业,负责建设、运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足额安排资本金,利用国家政策引导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社会投资等筹集建设资金。也可以用“政府出地,企业出资”的方式吸引社会机构参与建设。
保障房资金来源三保障性的住房成本有很大一部分是控制在各种税费上的,要想降低建设成本就要切实落实税费优惠政策,降低保障安住建设成本,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基金免缴政策,一律免缴土地出让收入,落实营业税、房产税、契税等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保障房资金来源是保障房建设的基础,只有不断拓宽保障房资金来源,才能推动保障房的更快发展。
另外,明确保障房资金来源后,保障房资金运用管理也不容忽视,要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以防资金滞留、挤占和挪用等发生。

④ 住房保障政策有哪些

保障性住房政策,廉租房对象,《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经适房对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上,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公租房对象,《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供上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事项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上范围。公共租赁住房的供上范围和供上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保障性住房价格都是比较低的,对于商品房来说,不但有一些价格的。也分为很多种类型的。保障性住房的面积也是有一些说道的。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啊为中低的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所提供的限定的标准、限定了价格或租金的住房的,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的住房和政策性的租赁住房构成的。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的由市场的形成价格的商品房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的有套建筑的面积要求的,一般多层啊为60平方米的,中高层、高层的可以70平方米左右的。依据:建设部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住房保障具体有什么规定

申请保障性住房有什么条件,哪些人群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一般情况下,想要申请本地的保障性住房,需要拥有区域的户籍,大家以北京市为例,申请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的人需要拥有北京市户籍;3人及3人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人及4人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本科以下在校生除外)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申请家庭名下、北京市内住房使用面积人均数。保障性住房中涉及到的年收入是如何进行计算的,有什么标准?所谓的年收入,指的就是“年可支配收入”,是指申请当月前12个完整月的可支配收入,这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领取的养老金、其它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个人交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

目前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是如何收取的?保障性住房的具体位置大概在什么地方?大家这里不妨还是以北京市为例,目前海淀区已经意向登记过的保障房位置,多位于海淀区西北六环(苏家坨、上庄等地)。租金根据地段不同而变化,以前几批已配租的公租房为例,租金范围在每月每建筑平米28元至50元。保障性租房申请家庭成员包括哪些?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一般情况下,各省市各地区的保障性住房都有各地区的相关政策,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可能会有一些不同,大家可以根据各自省市的情况对相关政策进行查询,以便更好的申请保障性住房。现在我们听说一些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时候,就知道这些都是保障性住房涵盖的内容。保障性住房政策虽然很多,但是保障性住房还是很多人抢着申请的。都是一些困难的家庭选择这个更可靠一些,也是政府一直提倡的。

⑤ 保障性住房的条件规定

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非京籍人员凭暂住证可申请保障性住房。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⑥ 我想请问,保障性住房的具体政策是什么样的,据有什么条件才能申请居住

政府提出要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并加大对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投入。我认为这项制度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大举措,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

对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可以说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好政策。

保障性住房的大规模建设一方面可以让更多低收入人群有房住;另一方面,也可以平抑商品房市场价格,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让更多中等收入家庭买得起房,满足民众住房需求,促进群众幸福感的提升,保障社会的安定。

但每一项好的政策都离不开好的执行和落实。目前,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正处于大规模发展时期,在具体落实政策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比如一些地方政府在报告和文件中大谈“要建多少套保障房”“保障人将达到多少比例”等等,但在具体的项目落实中,不是迟迟没有动静,就是实际数字频频“缩水”;还有一些地方大谈细节关爱,一面却将保障房建在了偏僻遥远、交通和配套等根本无法跟上的地方。保障房建设中出现质量问题等更屡见不鲜。

因此,如何将保障性住房这一惠民政策具体落实到位,如何做到有效地改善民生,是各级政府持续要关注的问题,特别是现在时间和任务已过半,各级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更是不能松懈,在各个环节上严格把关,以不辜负人民的期望。

⑦ 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有何积极意义

保障房不仅要"建多"、"建好",更要"分好"、"管好",如何确保保障房公平分配不仅牵动着内千容万户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整个社会的神经,更考验着各级政府的执政水平。各地密集出台保障房管理新政之后,应严抓落实,对利用漏洞恶意"骗保"的行为做到零容忍,把确保质量和公平分配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生命线,让保障房这一民心工程真正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带来福音。

⑧ 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影响

国务院24号文标志着房地产政策开始回归保障属性
国内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可谓一波内三折,尽管容国务院在1998年房改中就已经提出要建立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但在2003年的国务院18号文把房地产业作为了拉动经济增长的支柱产业,普通商品房同时也取代了经济适用房作为了市场的供应主体,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供应不足。
2000-2009年经济适用房的主要指标显示经济适用房的竣工面积在2001年到达高点后,一直呈下降趋势,而同期商品房的价格却一路走高。
大规模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年代已经来临
国外大多数国家的房地产市场发展历程表明,在住房供应总量不足的阶段,政府需要通过大规模开建保障性住房来缓解供求矛盾,如英国曾在1946—1969 年间大规模的兴建保障住房,并补贴私有住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占住房总量的比例一度曾达到58%。
而中国虽然进行住房改革十余年,但保障性住房建设一直滞后于商品房,广大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困难问题长时间内得不到解决,出于民生考虑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对经济的拉动作用两方面的考虑,政府将真正启动大规模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国进入大规模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时代已经来临。

⑨ 采取保障房配建政策的城市有哪些

省会城市,直辖市,特区:北京、上海、天津、广州等等全国31个省、区、市
在我国近年各城市建设用地目标中,商品房建设用地为主要供应对象,占总体住宅建设用地七成,保障性住房约占总体的三成。2012年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中,有限产权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合计占比35%,棚户区改造等占37%,无产权的廉租房和公租房占比最少,仅约占26%。从我国近年各重点城市商品房和保障房竣工面积占比情况来看,商品房竣工面积占全部房地产竣工面积的比例普遍在75%以上,保障性住房占比在25%以下。由于重点城市人口较多,保障房需求集中,因此各重点城市是保障房建设的重点。

⑩ 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有什么好的建议

一、住房保障尚未立法,执行中缺乏约束力、强制力

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及住建部等部门的有关政策及规章,各地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保障性住房政策。但经调查,全国大部分地区所出台的住房保障政策是以行政管理部门规章形式出台,而不是以政府文件或地方性法规形式出台,而且国家也尚未出台住房保障法,导致对社会及政府相关部门缺乏约束力、强制力和执行力,对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撑点。各地保障性住房体系在工作机制、工作体制运转模式上良莠不齐。大部分地方政府住房保障的机构为临时、非政府管理部门,尤其是基层实施部门,存在机构不健全,人员、经费不足等问题。

二、住房保障资金得不到有效保障

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各地最少应按上年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以及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及管理费)计提住房保障资金,并进行专户管理。但从全国各地审计情况来看,个别城市因地方财政资金困难等原因没有按规定足额提取,致使住房保障资金得不到有效保障。

三、保障性住房选址困难

多份文件均对优先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个别地方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上执行政策的偏差很大,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地段、市政及生活服务设施均有较大的竞争优势,而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用地鉴于价格问题,选址大多偏僻,交通、学校、医疗等市政、生活服务设施不齐全,导致一部分低收入居民好地段的房子买不起,偏僻的保障性住房不敢买的窘境。

四、退出机制缺乏法律方面的支持

对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在日后不具备享受保障性住房条件时如何退出保障性住房,缺乏法律方面具体规定,导致全国普遍存在退出难的问题。

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仅依靠政府的行政能力和行政手段是远远不够的,加快《住房保障法》的立法进程,完善立法程序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极其重要。建议如下:

(一)要尽快立法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土地、规划、财政、民政、房产等一系列政府职能部门,建议应尽快立法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住房保障方面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强化执行力度和监督力度。

(二)要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上要真正体现“惠及民生、让利民生、保障民生”的理念,要认真研究,精心组织,确保予以优先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选址要充分考虑地段、市政配套设施及生活服务设施完善、齐全。

(三)要立法确保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和落实。立法明确各地最少应按上年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足额提取住房保障资金,利用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及管理费)计提住房保障资金,并进行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对未依法落实保障资金的地方政府及挪用、占用保障资金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追究办法和监管措施。

(四)要立法明确住房保障退出政策。完善各类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复核、退出等制度;对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人员,在日后复核不具备条件时,应立法明确退出办法及对拒不退出人员的处罚办法,并明确处罚执行部门,在法律层面上提供具体操作规则和有效支持依据。

(五)要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监管机制。建立多渠道的住房保障监管机制。建立责任制,采取年初签订目标责任状,年底绩效考评的办法检查住房保障任务落实情况;人大、政协对住房保障过程予以全程监督,并聘请社会各界监督员、中低收入家庭人员参与日常考核;利用媒体及网络载体公示各地方政府住房保障任务执行情况、住房保障项目选址及建设情况、住房保障家庭申请审核情况、住房保障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等信息,保证住房保障政策公开、公平、公正性;对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住房保障的,明确处罚手段、操作细则及执行处罚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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