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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保障厅

发布时间:2021-02-28 01:22:46

1.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话是多少

一、江苏省住房抄和城乡建设厅联系方式:

1、办公室值班:51868823

2、信访:51868829

3、文秘: 51868838

4、政策法规处: 51868846

5、计划财务处: 51868663

6、城市规划处: 51868855

7、执业注册类窗口:51868917

8、执业资格考试:51868911

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

三、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附近公交站:

龙江小区、阳光广场、龙江地铁站东、龙江花园、龙江新城市广场、省妇幼保健院、江东北路-龙园北路、江东北路-草场门大街

四、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途经公交车:

18路、39路、57路、143路、302路、583路、D15路、Y3路夜间、204路、510路、569路、42路、91路、D4路、104路


(1)江苏省住房保障厅扩展阅读: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单位联系方式

1、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51868985、51868987

2、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51868708

3、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51868901 、51868902

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档案办公室: 51868938

2. 江苏省公积金怎么能提取,要哪些材料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

1、购买房屋付全款。

2、购买房屋贷款。

3、修建自住房屋。

4、租赁房屋且租金超过工资收入百分之五。

5、退休,出国。

6,职工出意外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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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性质

1、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为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2、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3、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特点

1、普遍性,城镇在职职工,无论其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高低、是否已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有权力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按《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福利性,除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外,单位也要为职工交纳一定的金额,而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率低于商业性贷款。

4、返还性,职工离休、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或出境定居等,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返还职工个人。

3. 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具体项目由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公布。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者捐赠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的,其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章 申请和核准 第二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二)家庭成员从业及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三)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四)反映家庭财产状况的有关材料;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按照要求提供申请材料。 (二)初步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状况、住房状况、财产状况等进行核查,对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等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一并报送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住房状况审核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送同级民政部门。 (四)家庭收入审核 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转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反馈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登记 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及公示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布。 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凡申请货币补贴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按照标准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做到应保尽保;实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应当严格执行已经确定的轮候顺序,不得违反规定改变。 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已经登记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基本情况、租金及其支付方式、房屋使用要求、房屋维修责任、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违约责任及解决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等内容。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发展和改革、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规划、金融管理、税务、价格、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报,并督促改正。 第二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保障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已经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者实物配租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九条 承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三十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提高租金等方式处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拒绝接受前款规定处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十二条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经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并按照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对承租公有住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参照本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有关规定,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 第三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4. 求江苏省徐州市房产局电话,想咨询个问题

江苏省徐州市房产局办公电话:,房管服务热线:80801601。

网站全称: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办公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新城区汉风路1号F区

总编地址:西综合楼2楼F区、G区

邮政编码:221018

(4)江苏省住房保障厅扩展阅读:

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拟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城市住宅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住宅建设计划;参与我市土地出让的方案拟定。

(三)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销售、分配及管理工作;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批准和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参与我市房改方案的拟定并负责实施。

(四)负责房产市场的管理;参与房产市场秩序整顿工作;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工作;负责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负责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和房产经纪机构的备案;负责房产转让、网签备案、交易资金监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抵押担保等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房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

(五)负责房产测绘管理。

(六)负责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对物业服务行业进行监管;指导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

(七)负责房产的产业管理;负责市区直管公房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改变直管公房用途的管理;负责办理直管公房的接管、撤销和注销手续。

(八)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九)负责白蚁防治管理工作。制定白蚁防治工作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指导全市的白蚁防治业务工作,组织白蚁防治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十)负责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行政处罚;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负责对房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行政执法监督。

(十一)负责市区已购公有住房、商品房维修资金的收缴和监管。

(十二)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负责落实私房改造政策和代管房产、宗教房产等政策的制定实施。

(十三)指导县(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作及行业协会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5.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职责调整

(一)将原省建设厅、原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化健康发展。

6.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称怎样查询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这个部门不发职称的,查不了。一般都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的

7.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员C证怎么查询

2014年江苏安全员考试成绩查询8月30曰考C类

8. 江苏建设厅厅长(历任)

截止2020年6月江苏建设厅厅长(历任)如下:

1、徐其耀

徐其耀,原江苏省建设厅厅长,曾任滨海县县委书记、盐城市市长,任职期间,利用手中权利,大肆贪污受贿,疯狂包养情妇,后因贪污受贿2千余万元,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周岚

周岚,女,汉族,1965年12月生,江苏南京人,九三学社社员。同济大学工学硕士,英国伦敦大学学院(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理学硕士,清华大学工学博士,研究员级高级规划师。现任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九三学社中央委员会常委、江苏省委员会主任委员。

现任领导班子

顾小平:党组书记、副厅长

袁丁: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

宋如亚:副厅长

刘大威:副厅长,党组成员。

杜学伦:副厅长,党组成员。

张鉴:副厅长,党组成员。

陈浩东:副厅长,党组成员。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设立的,挂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牌子,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8)江苏省住房保障厅扩展阅读:

主要职责

承担规范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编制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和稽查工作。

承担保障全省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廉租住房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有关廉租住房资金安排,指导和监督市、县组织实施。

承担推进全省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省情的住房政策,组织拟订全省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业发展和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

9. 江苏省住房公积金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是一回事吗

江苏省住房公积金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是不一样的。

一、江苏省住房公积金比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比例和范围都是不一样的。

二、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10. 江苏省住房公积金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是一回事吗

江苏省住房公积金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是不一样的。内

一、江苏省住房容公积金比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比例和范围都是不一样的。

二、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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