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济宁的,我与父母同住(唯一住房),我用自己的公积金贷款买房子,可
可以。
公积金装修嗲看的申请流程:
1、借款人携贷款内所需资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容咨询贷款、提出贷款申请、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交资料及表格;
2、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借款人所提交的资料,审批完成后,向申请人发放委托通知书;
3、借款人领取通知书后携带所有原件到贷款银行签订合同,办理手续,同时在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
4、申请人持签定好的合同资料等到房屋出卖人处盖章;
5、申请人持保证后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到宿迁市房地产管理处(建设大厦西裙楼房地产交易大厅)办理抵押登记;
6、借款人持登记后的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公证书到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领取划款通知书,最后持划款通知书到银行办理划款手续;
7、完成手续,发放贷款;
8、借款人使用贷款;
9、借款人按合同规定,按期缴纳还贷款,不得逾期;
10、结算贷款。
⑵ 济宁经济适用房可以上市交易条件是什么
《济宁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将开始实施,《办法》规定,市民取得专经济适用住房属房屋所有权(以房屋登记日期为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且补缴相关价款后,方取得住房完全产权,并可上市交易。遇有特殊情形的,可由政府回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
1.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以房屋登记日期为准,下同)满5年;
2.因继承或遗赠、离婚以及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法定原因转让已购经济适用住房;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交易:
1.房屋所有权有纠纷;
2.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的家庭成员中有不同意转让;
3.已抵押但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被依法查封限制房产权力;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⑶ 请问济宁有多少个住宅小区啊谢谢大家!
含建设中:
杨柳国际新城,冠亚星城,红星小区,明珠小区版,
竹溪雅居,舜泰园小区,光明小区,新天权地花园,新世纪花园,中忆新苑,鲁兴花园,琵琶山小区,,刘庄小区,长虹小区,科苑小区,红星新区,苏州东苑,邮政新苑,欣苑雅居,益民小区,光河花园,环北小区,网通家园,苏州西苑,
吉祥小区,太白小区,圣德滨湖花园,圣景苑小区,银都花园,粉莲小区,
渔山小区,汇泉花园,龙虎小区,圣景苑小区, 都市春天,北门小区,汇泉小区
兴东小区, 枣店阁小区,望湖小区, 开泰花园,运河小区, 齐鑫花园,
还有很多机关单位宿舍小区,不再说了.
⑷ 济宁市创业促进会暨YBC济宁创业办公室 办公电话:3239864 办公地点是:济宁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11楼
外地的可以不
⑸ 怎样申请济宁的经济适用房
申请济宁的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如下:
1、具有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城镇常住户口五年以上。
2、1人家庭年收入在1万元以下,2人家庭年收入在1.6万元以下,3人(含3人)以上家庭年收入在2.2万元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未参加房改购房或集资合作建房。
5、未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
6、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5)济宁住房与建设扩展阅读: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五章
住房管理
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第二十九条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十二条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三条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⑹ 在山东济宁市区买多大的房子可以落户口
济宁市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购买
商品住房落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落户,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进入济宁市城区和县(市)城区购买商品住房落户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区)农业、国土资源、财政、公安、人口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鼓励农村居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落户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居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落户坚持政府引导、农民自愿、政策激励的原则。
第五条 凡首次进城购买商品住房落户的农村居民,自愿放弃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并不再申请宅基地的,由宅基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每户(一宅)15000-25000 元的一次性奖励。原承包土地和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其地上附着物,由原住户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商限期处置。
第六条 农村居民自愿放弃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进城购买商品住房落户申请奖励的,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户户主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二)由申请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进行初审,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上报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三)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对放弃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进城购买商品住房落户农村居民的奖励,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户籍登记、宅基地和购买商品住房证明等材料,到申请人所在村进行调查,核查拟奖励对象的真实性,并编制申请发放名册;
(二)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拟奖励对象、数额及购买商品住房证明材料等分别在乡镇(街道)、村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 天。居民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告知奖励申请人或重新公示。公示结束后,奖励名册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后,分别报县(市、区)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
(三)奖励。县(市、区)财政部门设立奖励资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按照奖励名册和奖励标准及时发放;
(四)建立档案。奖励资金发放完毕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发放名册及相关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立卷归档。
第八条 进城购买商品住房落户的农村居民,如果夫妻一方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可以通过所购房屋抵押担保的方式,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 进城购买商品住房落户的农村居民,凭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可申请将购房人及直系亲属迁入房屋所在地落户,纳入所在社区管理。
第十条 已进城购买商品住房落户的农村居民,在就业、子女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
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落户的农村居民,给予3 年的生育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内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仍执行农村的生育政策。
第十二条 农村青年在服兵役期间,父母进城购买商品住房落户,退役后要求随父母安置的,由所在县(市、区)公安部门出具户籍证明,经退役军人安置主管部门批准,享受与城镇退役军人同等的待遇。
第十三条 已进城购买商品住房落户的农村居民,宅基地收回后,具备复垦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政策要求组织复垦。
第十四条 农村居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落户后退出的宅基地,经复垦后形成的建设用地指标,符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可置换使用,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收储,进行市场化运作,所得收益用于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对进城购买商品住房落户的农村居民的奖励。
第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落实本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⑺ 山东省济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规定是
济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规定》
济宁市人民政府文件
济政发〔2002〕12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 市、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五条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所有人的拆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补偿。
第六条 拆除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被拆除房屋所在
区位、原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成新及楼房层次差价,确定货币补偿的价款。
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成新、楼房层次依据本规定附表一、附表二、附表四的标准确定。
第七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补偿金额。
第八条 被拆除房屋需要评估的,必须在拆迁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
第九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补偿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确定被拆除房屋和补偿房屋的价值,与被拆迁人结算差价。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十条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由拆迁人按照本规定附表三的标准给予被拆迁人货币补偿。
第十一条 拆除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二条 拆除有租赁关系、产权及债务纠纷和设有抵押权的房屋的补偿,按照《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拆除典当的房屋,典当双方当事人应在拆迁通告期限内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实行房屋补偿,原典当关系不变。
第十三条 被拆迁人搬迁,拆迁人应发给被拆迁人搬迁费,居民搬迁费每户300元;单位生产经营设备的拆除、运输和安装,按发生的合理费用计发。
第十四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在规定的拆迁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为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提供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拆除房屋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3元。
第十五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造成停产、停业的,在规定的拆迁过渡期限内,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助。补助费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拆迁营业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拆除房屋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8元至12元。
(二)拆迁生产、仓储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拆除房屋面积计算,每月每平方米3元。
第十六条 拆除住宅房屋的所有人与使用人为同一人并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按照第十四条规定付给被拆迁人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县(市)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确定的补偿标准,可结合本县(市)实际适当下调,下调幅度不得超过30%。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济宁市人民政府1994年1月24日发布的《济宁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拆迁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009年小北湖开发区折迁标准可能有新的规定。
⑻ 济宁市房产管理局
一、 提供的材料1、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合同);
2、购房发票;
3、移版交协议书;
4、房产测绘图;权
5、买方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及复印件,单身的提供有效的单身证明;
6、房屋所有权转让申请表;
7、按揭贷款的须提供抵押变更申请审核表;
8、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还须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9、登记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 税费标准
1、 契税:(以家庭为单位)买方承担
初次购买90㎡以下住宅的为房屋总价值的1% (2008.11.1以后交易的)
初次购买90㎡—144㎡住宅的为房屋总价值的1.5%
非住宅、别墅、144㎡以上住宅、车库、单位购房、二次购房等为房屋总价值的3%
2、交易费:开发商承担
住宅每平米3元(含附属物)
非住宅为每平米10元
3、权属登记费:住宅每套80元 买方承担
非住宅每件550元。
4、房屋维修基金(不含附属物):买方承担
多层楼每平米42.5元 小高层每平米65元 高层每平米82.5元
5、印花税:5元
6、抵押变更手续费:住宅80元;非住宅550元
⑼ 济宁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查询余额
公积金账户余额查询可以通过如下四大服务渠道进行查询
1、当地住房公积金官方网站。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柜台。
3、公积金客户端APP。
4、12329公积金服务热线查询。
在查询之前需要先设置查询密码,要求本人先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柜台办理初始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