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军队离休老干部住房补贴
已经去世的没有补贴了。在去世后新出的政策也不用于已经去世的人身上。
㈡ 退休的人什么时候领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最初是属于用人单位给职工的福利,并没有强制性。如果你的工作单位有此福利的话,那么一定要好好珍惜。根据国家制定的相关政策来说,住房补贴已经停止分配住房实物,在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我们应该知道,并不是退休干部都可以领取住房补贴。如果夫妻双方或一方享受过实物住房分配,包括房改房,联建房,团购房等福利房,并且其中的房子达到了国家标准95平方的人员均不能领取住房补贴。租房补贴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真是分配给离休干部,然后再是退休干部之后,再是通过公考公招的在职人员,最后才是过渡性人员及事业人员。其中离休干部和退休干部的住房补贴是一次性领取,而在职人员的住房补贴则是按月发放。
㈢ 天津住房补贴政策 离休人员住房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天津离休人员住房补贴政策实施细则:广大离休干部为我国的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他们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全面落实离休干部各项政治、生活待遇,是中央和市委的一贯要求。为更好地推动我市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分配工作,在执行全市统一房改政策的情况下,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天津市住房补贴政策有哪些?
一、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分配政策和实施范围
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分配按照《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9〕38号)、《批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住房货币分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1〕59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推动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6〕53号)等有关房改政策执行。
实施范围:市属企业和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区属企业中无房或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离休干部(含1999年6月30日之后去世的离休干部)。已经出台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区和单位,仍按原定方案执行。
二、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步骤
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和集团公司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企业无房或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具体工作步骤:
(一)建档验收。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和集团公司按照市住房委员会《关于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补贴相关问题的通知》(津房委〔2007〕3号)要求,推动所属企业建立无房或住房未达规定面积标准的离休干部住房档案,建档工作要做到程序规范、信息录入准确、资料完整详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对离休干部现住房认定情况进行公示。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和集团公司要成立专门的房改工作班子,负责对所属企业建档工作进行集中验收,并留档备查。
(二)审核名单。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和集团公司将《三类困难企业离休干部无房或住房未达标房补情况汇总表》(附件2)和《三类困难企业离休干部无房或住房未达标房补情况明细表》(附件3)一并报市国资委党委,由市国资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已实施退出和拟实施退出的三类困难企业名单;由市委老干部局审核上述企业离休干部名单。
(三)落实资金。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和集团公司将自筹的所属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补贴资金划入专门账户;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按核定的离休干部人数和标准,将三类困难企业专项补贴资金一次性足额核拨到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和集团公司三类困难企业专用资金账户。
(四)发放补贴。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和集团公司按核定的住房补贴额,一次性发放给离休干部本人;离休干部已去世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按规定程序领取。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发放情况记入职工住房档案中保存。
(五)审查监督。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分配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离休干部切身利益和单位利益。各有关单位要建立由组织、人事、财务、监察和老干部等部门组成的内部监督组织,加强对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货币分配工作各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三、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企业单位离休干部住房补贴资金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解决,资金或经费有困难的企业由上级主管部门帮助解决。三类困难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补贴资金,在企业自筹资金、三类困难企业专项补贴资金和相关费用中解决;转制为非国有或破产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补贴资金,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和企业原上级主管部门共同解决。
四、责任分工
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负责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发放的组织实施工作。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做好相关房改政策的指导工作,并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党委、市国资委等部门督促、检查、推动离休干部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有关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和集团公司要积极做好离休干部住房建档、补贴资金核定筹集和发放工作,并切实做好政策解释和离休干部思想稳定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积极稳妥实施。
五、专用账户的监督管理
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补贴资金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贪污专户资金,有违反行为的,要依法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9-1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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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离休老干部住房标准
国发[1983]193号中的规定:严格控制住宅建筑面积标准。从我国经济能力和严重缺房的实际情况出发,在近期内,我国城镇住房只能是低标准的。全国城镇和各工矿区住宅均应以小型户(一至二室一套)为主,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一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42~45平方米;二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45~50平方米,这两类住宅适用于一般职工。三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60~70平方米,适用于县、处级干部及相当于这一级的知识分子。四类住宅,平均每套建筑面积80~90平方米,适用于厅、局、地委一级和相当于这一级的高级知识分子……在全国住房分配标准未颁发之前,上述标准可暂作为分配控制标准。
另外,各地还有自己的规定。
如江苏省的 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机房改[2000]21号)
2、一次性补贴的标准。
(1)职工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补贴面积之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参照南京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1998年度至2000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为610元。
(2)购房补贴面积指该职工的职务(职称)和级别所对应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
一般干部、职工为75平方米
科级干部为90平方米
处级干部为110平方米
厅局级干部为135平方米
免责声明:以上仅代表个人意见或网络所搜的结果,不代表官方或正式声明,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如果你认同我的看法,本人在此表示感谢,如不认同我的看法,你就当我胡扯好了)
㈤ 关于军队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问题
人已经去世就没有住房补贴了,而且现在干休所都归地方民政局管了,跟部队的住房补贴也不是一个概念了
㈥ 杭州离休干部住房补贴
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中共杭州市委老干部局有一个联合发文。http://www.hzft.gov.cn/jpm/portal?action=infoDetailAction&eventSubmit_doInfodetail=doInfodetail&id=777
㈦ 退休干部住房补贴
退休干部有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
2009年11月,国家对于享受住房补贴的个税问题规定:对职工因未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或虽已享受国家福利分房但未达规定面积标准的,单位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一次性或按月计入职工个人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用账户的住房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㈧ 离休老干部的 住房补贴问题
按国家规定,未参加过福利分房的正式职工都应享受住房补贴(有享受标准,分一次兑清和分次兑清)。但政策已出台10年了(1998年出台的房改政策),除了中央,省,州享受外,其他的等了10多年都未兑现。晕!
㈨ 退休人员住房补贴
退休职工住房补贴标准:
关于给予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有关文件依据
一、国资厅发分配[2006]3号文件,不但没有禁止发放住房补贴,而且要求参照所在地政府机关公务员标准执行,取消住房补贴是违背政策规定的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06]3号)文件中对于住房补贴有明确的要求:参照所在地政府机关公务员标准,并结合本企业职工住房的实际情况和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确定。
2、《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 [1994]43号)文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执行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对房改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规定。
二、国务院规定房改政策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省份的不同,存在差异是正常的,不能做为不发的理由
1、《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字【1999】56号)第四条规定:按照房改属地管理的原则,驻济以外的省属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有关政策,中央驻济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
第五条、调整职工住房补贴,是省委省政府为加大住房货币分配力度,进一步增加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而采取的重大措施。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发放和管理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怀落到实处。
2、《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给离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补贴的通知》(鲁财综字[2000]7号)文件中也要求:给离退休人员发放住房补贴,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积极做好计提和发放工作,把省委、省政府对老同志的关怀落到实处。中央驻济单位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3、《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比例的通知》(鲁财综[2001]74号)文件明确指出,考虑到今后离退休老同志住房维护方面开支明显加大的新情况,为使他们的生活水平不受大的影响,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10月1日起,将驻济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比例,由现在的10%提高到35%,与在职人员一致起来。计发住房补贴的月工资基数仍按鲁财综字[2007]7号和鲁财综字[2000]30号文件规定执行。
文件还要求:驻济以外省直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发放比例,按照房改政策属地原则,一律执行驻地住房补贴政策和标准。
提高离退休人员住房补贴比例,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离退休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按照有关规定作好发放工作。
三、任何企业都应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政府的政策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章总则中第五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八条中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四、给离退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是企业劳动者劳动福利的延续,适应《劳动法》劳动者享有平等的“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总则中第三条规定: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1)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2)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3)按月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新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
职工住房补贴政策: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大块:一是国家下拨的建房资金;二是单位售房资金;三是单位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
发放住房补贴的基本形式有: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等三种形式。
标准:
提租补贴”(即租房补贴)具体标准为: 正部级240元/月,副部级210元/月,正司级130元/月,副司级115元/月,正处级100元/月,副处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90元/月,科级(包括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科员、办事员、初中级技术人员和普通工人)80元/月,科以下70元/月。
按月领取的购房补贴,1999年至2004年的职工,按当月标准工资×月住房补贴系数(0.66);2005年1月1日以后的实行定额发放: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级1400元;正司级1600元;机关工勤人员,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可达1100元。
另外,无房一次性补贴和住房未达标补贴,仅对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发放;级差补贴则指有房老职工在其现住房面积经达标、未达标、超标处理后,因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按晋升后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与晋升前的差额一次性补贴。
中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20多年来,人们一直在混淆“住房补贴”与职工工资中应有的“住房含量”概念。这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实施住房补贴的理论基础是福利经济学,而体现职工工资中应有住房含量的理论依据则是劳动力价格理论。住房补贴的供给者是国家,而职工工资中住房含量的提供者是劳动力购买者——职工所在单位。劳动力价格理论揭示了住房含量的提供者,也给出了国家住房补贴的范围。福利经济学之父庇古给出了一项重要命题:即在国民收入一定的条件下,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可以增加一国的福利。该命题的依据是边际效益递减律。国家或政府补贴,无论是实物补贴,还是货币补贴,从本质上看,都应该是财富自高收入家庭向低收入家庭的转移。市场经济国家如此,福利国家也是如此。 美国是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十分谨慎地行使着对市场的干预权。在住房补贴问题上,将住房补贴的对象限定于低收入家庭。一部分低收入家庭在支付了其家庭收入25%的房租后,政府补贴剩余的房租给房东。瑞典是高福利国家的代表,在住房补贴对象的选择上,也明确规定为退休人员和低收入、多子女家庭。德国向低收入家庭租用的“社会住宅”建设提供补贴,1991-1996年间,政府为“社会住宅”建设提供了180亿马克。我国现阶段的住房制度改革是按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实施的。《通知》指出:对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的城市可以实行住房补贴,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应该说,我国住房补贴对象也是明确的。即以贫困家庭或相对于经济适用住房市场价(租价或售价)属于贫困的家庭为补贴对象。住房补贴是一种具有福利性质的财富自高收入家庭向低收入家庭的转移,其实施的手段自然是税收与税收转移支付。政府作为收税者,也自然成为税收的支出者。国家是住房补贴的当然承担者。
劳动力价格理论认为:劳动的价格是由生产费用即为创造劳动力这一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来决定的。换句话说,工人的劳动的价格是由必要生活资料价格决定的。工人的必要生活资料不仅包括用于工人自身的食物、衣服和居住等等自然需要,还包括工人的补充者——子女的生活资料。所以,简单劳动力的生产费用等于维持工人生存和延续后代的费用之和。劳动力的价格可以归结为一定量生活资料的价格,其最低限度是劳动力的承担者即人每天得不到就不能更新他的生命过程的那个商品量的价值,也就是维持身体所必不可少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住房属于维持身体与养育子女所必不可少的生活资料,在工人的劳动价值中必须有所体现。这就是说,职工工资中应该包含有住房含量。在不同的国家与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住房含量大小可以不同,但住房含量作为劳动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就不能不在其劳动报酬中体现。
作为职工劳动力购买者——职工所在单位,是职工工资的支付者,也自然是职工住房含量的承担者。职工和单位之间的劳务交易是自愿交易。在买者和卖者之间的自愿交易中——简单地说就是在自由市场上——出现的价格能够协调千百万人的活动。人们各自谋求自身利益,却能使每一个人都得益。职工单位按市场供需状况支付职工工资。工资,作为劳动力的价格,由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之间的竞争即需求与供给关系决定。工资随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也会出现涨或跌,但不会低于最低工资额。最低工资额是维持生存和延续后代的费用的价格。在保证维持生存和延续后代费用的基础上,将工资交由市场确立,是市场机制运行的要求,也是效率与公平实现的必要条件。
㈩ 国家关于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政策是什么
不知道你们当地有没有出台相关政策。
我这里是分两部分。一部分是住房租金补贴,好像标准是离休干部基本离休金的6.1%,每月在工资里发放。
另一部分叫住房补贴,是对离休干部按照级别应当享受住房面积,实际未享受或者未达标的,给予一次性货币补贴。比如科级(及以下)离休干部,按照规定是90个平方。但是房改的时候夫妻双方均未分房也未购买房改房,那么就按照90个平方给予补贴。如果双方分房或者购买房改房合起来有80个平方,那么就要补贴10个平方,如果双方的面积超过90,就不再补贴,也不用退还。就这个意思。
如果夫妻双方都是离休干部,那么按照高级别的算。比如一个是处级,应当110平,一个是科90平,俩人加起来有80个平方,那么就补贴30个平方,夫妻双方合起来算,只补贴30个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