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农村房屋怎样修建才能抗震
1、选择对抗震有利的场地和地基,从地形地貌看,应选择地势平坦开阔的地方作为建筑场地。
2、合理规划,避免地震时发生次生灾害。房屋不要建得太密,房屋的间距以不小于1~1.5倍房屋的高度为宜。
3、抗震结构方案一般应采用矩形、方形、圆形的平面布置。
4、保证结构的整体性,并使结构和联结部分具有较好的塑性。
5、尽量不做建筑突出屋面的砖烟囱、女儿墙等,以免引起房屋破坏
6、减轻建筑物的自重,降低它的重心位置。建筑物所受的地震荷载的大小和它的重量成正比。减轻建筑物的重量,是减少地震荷载最经济最有效措施。
7、购置正规合格材料。材料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按设计图纸施工,并严格按照施工规范施工。
(1)农村低层住房怎样建设方式扩展阅读:
1、民房抗震结构方案的选择
村镇民宅中常用的结构形式有土木结构、砖木结构和砌体结构。土木结构的房屋,因其主体结构的材料强度低、结构整体性差等原因,地震时倒塌、破坏严重,其抗震性能最差。砖木结构和砌体结构房屋只要经过良好的抗震设计,具备一定的抗震能力。
对目前采用较多的砌体结构房屋,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最容易破坏。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纵横墙的布置宜均匀对称,沿平面内宜对齐,沿竖向应上下连续,同一轴线上的窗间墙宽度宜均匀。
在承重墙上不宜乱开洞,留烟道不应削弱墙体,当墙体被削弱时,在留洞墙体中加配钢筋,或烟道采用附墙预制管道构件等加强措施。屋面烟囱上加箍筋与垂直筋,以加强烟囱整体性及其与屋盖的连接。
2、局部小墙段尺寸的控制
理论计算和震害调查表明,局部墙段尺寸过小是造成震害的主要原因之一。新建民宅为了追求宽敞、明亮,局部墙段尺寸留的过窄,有的承重窗间墙甚至不足0.5m。
按抗震规范;6~7度区承重窗间墙最小宽度为1m,8度区为1.2m,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6〜7度区为1m,8度区为1.2m。在结构平面布置时,同一轴线上纵墙垛局部尺寸宜均匀,不应相差过大。
控制南向窗洞尺寸,避免南向纵墙与北向纵墙刚度差别太大,对提高房屋抗震是有利的。
2. 在农村建两层楼房,需要些什么材料
自建房比较省的,钢材每平米用量(按建筑面积)大约17kg左右比较合理,水泥每1立米混凝土回约7包,砖块按240厚墙体多孔答砖80块,实心粘土砖128块,其他沙石料等。
自建房注意事项:
一、建筑面积及预算的确定。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确定建筑面积并做一个初步的预算。
二、布局设计好,卧室、起居室、堂屋、车库、农具库、粮库、卫生间、厨房、餐厅、楼梯
间、禽畜圈等,房间数量要够,各房间相互关系要恰当。
三、地基基础应扎实稳重,建设前应勘探,或挖探坑让工程地质人员确认地基的可靠性。
四、选择材料,尽量使用本地材料,正规材料,控制预算。
五、施工要注意安全。
3. 农村房屋建设需要注意哪些要素
(一)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1、选择施工队伍
工程施工前应对当地的建筑队伍进行考察,选择有技术、有施工机械、有施工经验整体素质好的专业施工队伍,最好是有资质的建筑公司。
2、选择设计图纸和专用通用图集(2006年编:安徽省社会主义新农村住房图集),施工图纸是建设工程的重要依据,直接决定工程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是否合理,并且施工中的监督、验收以及争议的处理都要依据图纸,因此,施工前进行图纸设计或选择专用施工图集,对于选用图集的,其基础应请专业人员进行复核,以确保结构安全。
3、选址
建房前,应对周边地质环境进行考察。应尽量避免在水沟、池塘和有粪坑、墓穴的地方选址建房。以防止地基产生不均匀下沉,造成房屋开裂,甚至倒塌。
4、签订合同
在选择好施工队伍后,双方应签订正式合同,将相关事宜(特别是工程选址、工期、材料的与质量要求,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保修期限、争议处理、工程造价结算等)在合同中约定。
(二)施工过程中的重要控制点
1、地基基础
(1)地基必须挖至老土层,土质应均匀一致,并且进入老土层深度不应小于20cm。
(2)基础埋深(从建成后室外地坪最低处算)不应小于当地冻土层厚度,且不小于50cm,必要时,应有设计。基槽(坑)回填土应分层夯实。
(3)基础控至持力层后,应用钢筋(粗)探测地基下是否有空洞、软弱层,若有,应清除并挖至老土。
(4)基础持力层符合要求后,应立即施工基础,避免雨水浸泡和曝晒,如发生浸泡,要在基础施工前清除浸泡、变软的地基土;基础施工完毕后,应立即进行回填避免受水浸泡,扰动地基。
2、毛石基础
(1)毛石基础砌筑:毛石基础应分层坐浆砌筑,(第一层毛石与土之间也立如此),并将大面向下,上下应相互错开,若基础成阶梯形,应先从最低处砌起;
(2)毛石之间应留空隙,用砌筑砂浆搞实,不应采用干铺一层毛石,再铺一层砂浆,然后用水冲灌缝的施工方法,以免水泥被水冲流失。
(3)毛石砌体、应采用石质较好的石头,不能使用风化石。
3、砖砌体工程
(1)选用的砖强度必须满足要求,尽量把送到检测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承重墙应为240毫米实心砖墙(一砖墙),空斗墙不得作为承重墙体。
(3)为保证砌体质量,严禁干砖上墙,应采用统一的组砌方法,砖砌体水平灰缝饱满度不应小于80%(即砖与砂浆的接触面);砌体竖缝灰浆必须饱满,灰缝厚度控制在8-12mm。
(4)在砖砌体转角处或交叉处,砌体应同时施工,不能同时施工(砌筑)时,应留置斜槎(踏步槎),严禁将该处分成两次分别施工(此处如设构造柱例外),使纵横墙之间无可靠连接,以至造成墙体开裂,甚至倒塌。
(5)在构造柱或未设构造柱的墙体转角处或交叉处,沿墙高度每500毫米设置墙体(不少于2Ф6钢筋)拉结筋,拉结筋长度应深入两边墙体不小于1米。
(6)严禁在砌筑完毕的承重砖砌体上开水平槽, 或墙身上随意打洞。
(7)砌体砂浆应按规定配比施工,采用机械搅拌,使用过程中不能随意加水,必须在一定时间内使用完(砂浆初凝失去流动性前),不超过2个小时,严禁渣子灰代替石灰膏,严禁石粉代替砂子。
(8)门窗过梁厚度必须满足要求,过梁在两边墙体的搁置 长度不少于250毫米,且过梁底部应坐浆,如采用钢筋砖过梁,底部配筋直径应为Ф6-Ф8mm,两端伸入墙内不小于240毫米,两端钢筋必须弯钩,钢筋不少于3根,水泥砂浆强度等级不小于M5。
(9)两端与其它砌体不连接的单片墙,(如两端设有构造柱,但构造柱尚未浇注),砌筑高度不应超过一步脚手架;如必须超过时,应采取临时稳定措施,以免在外力影响下(如大风等)造成砌体倒塌。
(10)用于施工通行的临时洞口宽度不宜大于900毫米 ,高度不宜大于1.8米,并在此处设置过梁,洞口补砌时,应与两边砌筑咬槎。
(11)外墙脚手眼堵塞要密实,以免造成外墙渗水。
4、混凝土工程
(1)水泥:过期(超3个月)、结块的水泥不能使用,购买水泥时,应向销售商索取水泥合格证。
(2)混凝土应按规定配比施工。采用机械搅拌,使用时不能随加水,主要受力构件的砼强度等级不得小于C20(梁、板、柱等)。
(3)拌制砼骨料(石子、砂)目测不能有泥团和泥粉存在,级配要合理(既粒径大小),水必须采用无污染的干净水。
(4)砼浇筑时,应采用机械振捣,确保砼密实,最好一次性浇筑完毕,要留置施工缝时,应在板或次梁、楼梯的1/3处,圈梁除交接的任意位置,悬臂梁、板(如牛腿梁、雨蓬、阳台等)不能留施工缝,必须一次浇筑完;施工缝应留垂直缝,缝处应安模板,不能让砼随意流淌。
(5)砼养护,常温下,应对砼覆盖并浇水养护、保持湿润,养护时间,自拌砼不得少于7天,商品砼不少于14天。
(6)穿板的管道或预留洞口应事先留置,留置位置应准确,现浇板上不能随意开洞、开槽。
(7)砼浇筑完毕后2-3天,其上面不能堆载,以后的临时堆载不能过大或振动,材料不能集中堆放,避免破坏砼结构。
(8)阳台、厨房、卫生间、屋面应采用现浇砼结构。
5、支撑系统及模板
(1)模板支撑系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应满足要求,特别是底层的支撑应支设在坚硬的物体上,不能直接支设在软土上,竖向支撑应尽量垂直于地面,竖向支撑之间应相互拉接,以防失稳,造成整体坍塌。
(2)模板拼缝应严密,以免水泥浆流失,造砼孔洞,麻面等,降低承载能力。
(3)承重结构(梁、板底部模板)不能随意拆除,必须使砼达到一定强度(设计强度70-80%,悬挑构件强度100%)时方可拆模(夏天一般在21天,冬天一般在日平均气温累计达到600度),以防砼结构受到破坏。
(4)支撑模板时,应对模板的标高及轴线进行复测(应满足层高、开间的尺寸)。
6、钢筋工程
(1)应选择正规生产厂家(大厂)生产的,具备出厂合格证,最好使用前将钢筋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外观检查表面不得有裂纹、疤节,螺纹钢筋纵助螺纹应均匀一致,圆钢断面应成园型。钢筋表面应成青黑色,在加工、搬运中如出现断裂,其质量可能不合格,应送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雨蓬、阳台、等悬臂结构(即挑出外墙部分的板、梁应严格控制上部钢筋的位置,不能使钢筋位置放错)。
(3)悬臂梁在墙体部分的尾梁长度应满足抗倾覆要求,应有专业人员进行复核。
(4)阳台、走廊栏板配单层钢筋时,竖向钢筑应设在内侧,施工时应避免钢筋位置错误,防止栏板倾覆。
(5)砖混结构圈梁必须沿墙贯通,不能间断,构造柱应与圈梁连成一体,增强房屋的抗震性能。
(6) 筋弯钩应为135度,弯钩平直,长度不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钢筋接头应相互错开,梁板钢筋位置应符合要求。
7、预制楼板安装
(1)预制楼板必须使用有资质的预制厂的产品,预制楼板的钢筋数量(楼板钢筋必须为预应力钢筋,直径为5毫米)规格和砼强度(不低于C30)符合规范要求,同时要对预制楼板外观检查,不能有裂纹,不能有蜂窝孔洞(砼松散)、钢筋位置必须正确,还要生产厂家提供预制楼板的出厂合格证及楼板承载力检测报告。
(2)预制楼板上不能随意开洞、开槽。
(3)预制楼板搁置长度在砼构件上(如圈梁)长度不小于80毫米。在墙体(砖墙上)不少于100毫米;安装就位时两块楼板之间应留20-40毫米间隙;安装就位时板两端下口应座浆,搁置在墙体两端的楼板孔应用砼堵实;
(4)安装好的楼板之间的缝隙处理:先清理板缝内的杂质,用细石砼分两层灌捣密实,楼板之间较大的缝隙应采取现浇砼填实,在常温下养护不少于48小时,不能用砖来填补。
8、水电、门窗、屋面、装饰等内容较多由时间关系,在这里就不讲了。
9、一般基本规定(关系使用安全)
(1)阳台拦板高度不小于1.05米,上人屋面女儿墙或栏杆(垂直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米,且不易攀爬)高度不小于1.05米,外窗台高度和楼梯扶手高度不小于0.9米,否则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米,梯段的净高不宜小于2.2米,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0.22米,高度不应大于0.2米。
(3)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也不应少于3级。
(4)厨房、卫生间应低于其它房间地坪30毫米,阳台、室外与室内地坪应有一定的高差。
(5)施工完成的承重墙体不能随意拆除、开洞、开水平槽等。
10、验收和使用
(1)外观检查:工程竣工交付使用时,应对房屋的质量进行检查,检查墙体、板是否有明显的裂缝,外墙、窗、厨卫间、屋面等是否有渗漏现象,对水、电要做通水通电试验。
(2)检查是否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内容,工程质量是否达到约定的要求。
4. 在农村建房子第一层要建多高比较标准
在农村建房层高最好是在一般宜在2.6~3.0米之间。
《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政策(试行)》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做好住房空间、平面布局
提高住房的适应性。室内空间组织宜具有一定灵活性,可分可合,适应不同时期家庭结构变化,避免频繁拆改。住房层高一般宜在2.6~3.0米之间,其中底层层高可酌情增加,但一般不超过3.3米。
农村,指乡下,不同于城市、城镇而从事农业的农民聚居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劳动者聚居的地方。 相对于城市的称谓,指农业区,有集镇、村落,以农业产业(自然经济和第一产业)为主,包括各种农场(包括畜牧和水产养殖场)、林场(林业生产区)、园艺和蔬菜生产等。跟人口集中的城镇比较,农村地区人口呈散落居住。在进入工业化社会之前,社会中大部分的人口居住在农村。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农业人口居住的地区,是同城市相对应的区域,具有特定的自然景观和社会经济条件,也叫乡村。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坚持不懈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让农村成为农民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
特点:
①人口稀少,居民点分散在农业生产的环境之中,具有田园风光;
②家族聚居的现象较为明显;
③工业、商业、金融、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的发展水平较低。鸦片战争以前,中国农村处于封建社会末期。沿海地区已先后和数量不等地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在农村中占统治地位的仍然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小农经营的自然经济。
④地方习俗较浓厚。多数农村有本地的一些约定熟成的习惯风俗。⑤交通不发达,相对城市的交通来说,农村的道路多为泥泞的乡间小路。
5. 农村住房重建需要依照怎样的法律法规走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用地和配套设施建设的主管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和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镇(乡)土地管理所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的规划主管部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主管部门;区(县)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镇(乡)人民政府受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委托,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
发展改革、农业、环保、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基本原则)
农村村民实施建房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节约用地、集约建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
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和技术服务,应当尊重农村村民的生活习惯,坚持安全、经济、适用和美观的原则,注重建筑质量,完善配套设施,落实节能节地要求,体现乡村特色。
第六条(技术服务和知识宣传)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会同市规划局、市房地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市容环卫局等部门组织编制村民建房的规划技术标准、住宅设计标准和配套设施设置规范。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布点、范围和用地规模,统筹安排村民建房的各项管理工作。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宣传力度,向农村村民普及建房技术与质量安全知识。
第七条(村民建房的方式)
本市鼓励集体建房,引导村民建房逐步向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集中。所在区域已实施集体建房的,不得申请个人建房;所在区域属于经批准的规划确定保留村庄,且尚未实施集体建房的,可以按规划申请个人建房。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赠与他人,或者将原有住房改为经营场所,或者已参加集体建房,再申请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
第八条(用地计划)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房地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确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并分解下达到镇(乡)人民政府。
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建房申请,应当符合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分解下达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九条(公开办事制度)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将村民建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进行公示。
第十条(宅基地的使用规范)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村镇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不得易地新建。
农村村民按规划易地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参加集体建房的,应当在新房分配后三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法收回,并由镇(乡)人民政府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整理或者复垦。
区(县)人民政府在核发用地批准文件时,应当注明新房竣工后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内容,并由镇(乡)土地管理所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章个人建房
第十一条(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
(一)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户建房,且符合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分户建房条件的;
(二)该户已使用的宅基地总面积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宅基地总面积标准的80%,需要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三)按照村镇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
(四)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
(五)原有住房属于危险住房,需要在原址翻建的;
(六)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需要易地新建或者在原址翻建的;
(七)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中的危险住房,是指根据我国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有关规定,经本市专业机构鉴定危险等级属C级或D级,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住房。
第十二条(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审查程序)
村民委员会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当在本村或者该户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30日。
公布期间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连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送镇(乡)人民政府;公布期间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行政审批程序)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后20日内,会同镇(乡)土地管理所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拟建房位置以及层数、高度是否符合标准等。
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完毕后,应当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建房用地;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20日内审批。
建房用地批准后,由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用地批准文件;由镇(乡)人民政府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审批结果的公布)
区(县)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村民建房的审批结果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宅基地范围划定和开工查验)
经批准建房的村民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乡)土地管理所申请划定宅基地范围。
镇(乡)土地管理所应当在10日内,到实地丈量划定宅基地,并通知镇(乡)人民政府派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
村民户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施工图纸)
农村村民建造两层或者两层以上住房的,应当使用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经其审核的图纸,或者免费使用市建设交通委推荐的通用图纸。
市建设交通委应当组织落实向农村村民推荐通用图纸的实施工作。
第十七条(环卫设施配建要求)
个人建房应当按规定同时配建三格化粪池。化粪池应当远离水源,并加盖密封。
第十八条(竣工期限)
镇(乡)人民政府在审核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核定竣工期限。
易地新建住房的竣工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九条(竣工验收)
个人建房完工后,应当通知镇(乡)人民政府进行竣工验收。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到现场进行验收。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提前通知镇(乡)土地管理所,由镇(乡)土地管理所派员同时到实地检查个人建房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经验收符合规定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验收结果送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补建围墙的程序)
村民户需要在原宅基地范围内补建围墙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向镇(乡)人民政府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补建围墙申请经批准后,村民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乡)人民政府申请查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15日内派员到现场进行查验,实地确认建造围墙的位置、高度等事项。
补建围墙的村民户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完工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章集体建房
第二十一条(集体建房的统筹安排)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结合实际,组织制定集体建房实施计划。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可以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集体建房。
第二十二条(集体建房的规划和用地审批)
实施集体建房项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向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过程中,规划部门应当征询环保、市容环卫等部门的意见,明确污水收集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等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
村民委员会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凭以下材料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一)建设用地申请书(含项目选址、用地和居住人口规模、资金来源、原宅基地整理复垦计划等情况);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三)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关于实施集体建房项目的决定;
(四)相关村民户符合个人建房条件且同意参加集体建房的有关材料;
(五)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含住房配售对象情况、配售面积、按规定应当退还的原宅基地情况等)。
集体建房用地选址涉及村或者村民小组之间的宅基地调整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时,除前款规定的材料,还应提交宅基地调整和协商补偿的有关材料。
经审核批准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二十三条(集体建房的工程建设管理)
集体建房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规定。
集体建房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集体建房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集体建房的配售)
集体建房的住房配售初步方案,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集体建房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和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事项,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住房配售的具体方案。
实施集体建房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个人建房条件的村民配售住房。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集体建房的配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送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村民委员会应当向村民公布集体建房的成本构成和配售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五条(集体建房的环卫设施配建要求)
集体建房应当按规定同时配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设施,并建造集中收集粪便的管道和处理设施。
第二十六条(集体建房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实施集体建房,应当符合本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住宅设计标准和配套设施设置规范。
第四章相关标准
第二十七条(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标准)
个人建房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4人户或者4人以下户的宅基地总面积控制在150平方米至180平方米以内,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至90平方米以内。不符合分户条件的5人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二)6人户的宅基地总面积控制在160平方米至200平方米以内,其中,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以内。不符合分户条件的6人以上户可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增加宅基地总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
个人建房用地面积的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予以制定。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个人建房的建筑面积标准。
第二十八条(建筑占地面积的计算标准)
个人建房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住房、独立的灶间、独立的卫生间等建筑占地面积,按外墙勒脚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二)室外有顶盖、有立柱的走廊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三)有立柱的阳台、内阳台、平台的建筑占地面积,按立柱外边线或者墙体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无立柱、无顶盖的室外走道和无立柱的阳台不计建筑占地面积,但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范围。
第二十九条(用地人数的计算标准)
村民户申请个人建房用地的人数,按照该户在本村或者村民小组内的常住户口进行计算,其中,领取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武警、在校学生,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符合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计入户内。
村民户内在本市他处已计入批准建房用地人数的人员,或者因宅基地拆迁已享受补偿安置的人员,不得计入用地人数。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关于申请个人建房用地人数的具体认定办法。
第三十条(用地程序和标准)
原址改建、扩建、翻建住房或者按规划易地新建住房的,均应当办理用地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用地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间距和高度标准)
村镇规划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有规定的区域,按照村镇规划执行。村镇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或者虽已编制完成但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未作规定的区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老宅基地按前述标准改建确有困难的,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倍。
(二)相邻房屋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一般为1.5米,最多不得超过2米。
(三)楼房总高度不得超过10米,其中,底层层高为3米到3.2米,其余层数的每层层高宜为2.8米到3米。副业棚舍为一层。不符合间距标准的住宅,不得加层。
第三十二条(围墙的建造要求)
个人建房需要设立围墙的,不得超越经批准的宅基地范围,围墙高度不得超过2.5米,不得妨碍公共通道、管线等公共设施,不得影响相邻房屋的通风和采光。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镇乡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内农村村民建房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房的处罚)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超过本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三十五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处罚的执行)
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第三十六条(个人建房违反规划管理的处罚)
农村村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房、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5%至10%的罚款。
农村村民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等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5%至20%的罚款。
农村村民建房的房屋层高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区(县)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2%至10%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集体建房违反规划管理的处罚)
集体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依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房的;
(二)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房等违反规划管理的情形。
有前款规定情形,不能拆除的,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拆除或者没收后仍未完全消除影响的,处以建设工程违法部分造价的20%至100%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农村违法建设工程的强制拆除)
对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农村违法建设工程,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证和认定,并对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第三十九条(违反质量和安全要求的处罚)
实施集体建房的村民委员会和参与集体建房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住房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集体建房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区(县)建设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行政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执法者违法违规行为的追究)
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村民建房审批手续,不得假借各种名义收取费用。
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农村村民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应用解释部门)
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和市建设交通委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四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一九九二年十月三日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发布的《上海市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6. 什么是“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83条中“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释义。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因其具有的时效性、临时性和简易性等特点,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按照本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农民在农村自建的低层住宅,量大面广、情况千差万别。
目前仍以较为简易的居多,要将这类农村自建住宅都纳入国家的行政管理之中,目前难以做到,从执法成本考虑,也没有大的必要。因此,本条规定,这两类房屋建筑不适用本法规定。
(6)农村低层住房怎样建设方式扩展阅读: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抗震设防区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有关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进行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
制定、修订工程建设标准时,应当及时将先进适用的抗震新技术、新材料和新结构体系纳入标准、规范,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推广使用。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
7. 城乡关于私人住房重建有什么要求规定
农民在本村自己的宅基地上建自住房,不超过2层,只需要村出具宅基地证明即可。如果要办理房产证,就还要去乡里办理准建证,然后去房管局办理房产证。
农村请人建造房屋,属于承揽合同关系。
三层或以上的房屋拆建,要找有资质的单位。二层或以下的房屋,可以找一般的泥水工人建造就行。
承揽人自己受伤的,屋主不用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是超过两层的房屋,而屋主选人不当的,发生伤害事故,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即:"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不需要建筑资质的。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可以看出"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是指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即: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是不需要建筑资质的,反之三层(含三层)以上则是需要建筑资质,受《建筑法》调整的。
《合同法》
第十五章承揽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二条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参考资料:http://wenku..com/view/1da2bd24192e45361066f589.html)
8. 法律有规定农村自建低层建筑不需要报建吗
《乡村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专共设施和公益事属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9. 在农村房子第一层要建多高比较标准
一般情况来说农村的房子第1层最好弄高一点比较好,至于多高呢,自己选择就好了回,2.6到答3.0米是最好的。但是一般是不超过3.3米的。楼层太低的话就会让人非常的压抑心情也会变得不好。,太高了又不好看,而且还浪费材料浪费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