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有哪些规定
(一)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提示:离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11.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12.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3.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免的。
(三)暂免征税项目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借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6.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7.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8.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9.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10.自2009年5月25日起,对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2. 住房补贴的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需要,那部分所得应该属于劳动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按以下步骤计算缴纳个人所得内税:
每月取得工资容收入后,先减去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及按省级政府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再减去费用扣除额2000元/月(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及外籍人员、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中国境内的所得每月还可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按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 住房补贴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住房补来贴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自。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文件对改革制度涉及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一、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请问包括住房补贴吗
应该是!
最起码你的公积金如果不超出国家标注的是不收税的!
此外,当你使用公积金贷款时,收入-公积金还贷额才开始计税!
5. 住房补贴是否缴交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144号文件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你公司实际上没有缴纳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应视同现金发放形式,应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6. 个人所得税有哪些免税或优惠规定
个税一共有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免除一定的个税,具体如下:
1.子女教育:纳税人专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属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继续教育:纳税人接受学历或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可按每年4800元或3600元定额扣除。
3.大病医疗: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4.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5.住房租金: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根据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月800元到1200元定额扣除。
6.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7. 2019年11月,国家对住房补贴个税问题规定
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政策===对职工因未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或虽已享受国家福利分房但未版达规定面积标准权的,单位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一次性或按月计入职工个人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用账户的住房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问这个文件的文号是多少?
8. 住房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7]144号对改革制度涉及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内所得税问题规定如下:
企业以现容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97号文件规定: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银行、中直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个人从单位取得的补贴标准内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部分并入当月工薪计算纳税。
9.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范围应如何界定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范围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第十二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9)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