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飞燕路上有住房保障局和房产管理局吗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飞燕路上有住保房的房产管理局吗?这个你亲自到那里去问一下,看有没有管理局我也不知道。
B. 佛山买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江西贷款买房
1、目前同一省内的抄公积金是可以通用的,跨省的公积金贷款目前全国只有四个城市支持,分别是武汉,南昌,合肥,长沙。 具体可以电话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
2、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
3、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C. 公司让员工自己交纳社保、住房公积金,该如何正确维权
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江西住房保障处扩展阅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D. 江西九江廉租房如何申请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及其它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今年“两房”保障工作,现就做好2009年度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和廉租住房申请工作,公告如下:
一、报名时间:2009年9月24日至10月10日。申请人携带个人户口本、身份证件到所属社区领取报名表格。
二、报名地点: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实际居住地社区,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在户籍所在地社区报名。
三、报名条件:
(一)经济适用住房(实物购房、购房货币补贴)申购条件:1、中心城区城镇户籍满2年(需提供户口本,身份证);2、家庭人均年收入10118元以下(有工作的需提供单位人均年收入证明,无工作的社区组织入户调查、群众评议后提供收入证明);3、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有住房的需提供产权证或使用权证,无住房家庭社区入户调查后提供无住房证明);4、已婚或离异带有子女(需提供结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5、三代同堂、子女已婚或离异带有子女,分户前符合申购条件的,允许分户申购;没有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同一户口簿上,分户后符合条件的,允许分户申购。优先供应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户主年龄50周岁以上、残疾人、烈军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购经济适用住房:1、已参加集资建房的;2、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含安居工程);3、已参加房改购房的(含在外地已参加房改购房);4、单位奖励赠送住房的;5、单身人员。经济适用住房暂不向公务员出售(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二)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申请家庭成员必须有一人为本市区非农业常住户籍2年以上(需提供户口本,身份证);②家庭人均年收入在7890元以下,且经民政部门审定(有工作的需提供单位人均年收入证明,无工作的社区组织入户调查、群众评议后提供收入证明);③人均住房面积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有住房的需提供产权证或使用权证,无住房家庭由社区入户调查后提供无住房证明);④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需提供户口本及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2、申请廉租住房优先对象的家庭除符合上述第一条明确的条件外,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低保家庭(需提供市民政部门当年审核过的低保证书);②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申报家庭需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本);③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需提供市级医院认定的材料);④三级以上残疾(需提供残疾证)。
四、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分为实物房配售和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货币补贴两种方式,报名人只能申请其中一种。
(一)实物房:政府划拨土地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的实物住房。
(二)购房货币化补贴:指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让其在中心城区市场上自行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内普通商品房或者是二手房。
(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地址和套数:2009年我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地址位于开发区前进西路前进新村旁,总建设面积5.5万平方米,870套,套型建筑面积62平方米左右,二室一厅,多层1-6层,小高层1-11层,小区设计合理,配套齐全。
(四)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货币化补贴标准:每平方米补贴500元,购房补贴面积上限为62平方米,购买高于62平方米住房的按62平方米计算,低于62平方米的按实际购买面积计算。今年市政府批准通过摇号确定700户符合条件家庭实行购房货币化补贴。
(五)2009年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2009年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为1530元/平方米,最终销售价格按市物价、房管部门共同审核通过的价格销售。
(六)2008年未中签经济适用住房继续申请问题:一是对年初报名参加2008年螺蛳山摇号的家庭,如有需要改为前进西路摇号或者申请购房货币化补贴的请向社区书面申请,可放弃螺蛳山经适房的摇号。不改的将直接参加2008年螺蛳山经适房的摇号,未中签者可再次参加2009年经适房实物购房或货币化补贴的摇号(但应在报名时到社区填写经济适用住房未中摇号申请书);二是对年初未提出参加螺蛳山摇号的未中签家庭只需到社区领取申请书,填写上交即可,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廉租住房保障:
廉租住房保障分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形式。
(一)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二)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三)廉租住房建设地址和套数:A庐山区怡康苑廉租房864套;B庐山区螺蛳山廉租房451套;C开发区前进西路廉租房1636套,共2951套。
(四)申请方式:所有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经“五道程序、四道把关、三榜公示”后,符合条件家庭先统一进行实物配租的公开摇号,中签家庭为实物配租家庭,未中签家庭为当年度租赁补贴家庭;已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除2008年中签经适房和实物配租外)如要申请实物配租可在社区申请参加摇号,中签家庭为实物配租,未中签继续享受租赁补贴;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不能申请租赁补贴。
(五)申请廉租住房户型的原则:廉租房户型包括二室一厅和一室一厅。原则上单人家庭只能申请一室一厅户型,其它可自愿选择。
2009年9月24日
E. 现在到处都在建保障性住房,请问江西省万载县保障房现在怎么样了如何申请购买呢
申购经济适用房:一人户年收入须低于2.27万元此前,北京申购经济适用房的收入标准统一为家庭年收入6万元以下,并没有根据家庭成员的多少来区分。而本次申购经济适用房条件将首次按人数进行划分:1人户、2人户、3人户、4人户、5人及以上家庭,对应的上一年年收入应分别低于22700元、36300元、45300元、52900元、60000元。另外需要满足的三个申购条件分别为:首先,申请人户籍登记在本区,取得北京市户籍满5年。其次,申请家庭总资产为1人户家庭低于24万元,2人户低于27万元,3人户低于36万元,4人户低于45万元,5人户及以上家庭低于48万元。第三,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要低于10平方米,且申请人和家庭成员5年内没有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按照试点政策的规定,今后经济适用住房将执行新的配售标准,即人均使用面积为15平方米左右。区住保办按照申请家庭住房困难程度及房源数量、户型,确定申请家庭的摇号顺序,再统一组织摇号。配租廉租房:不足10平方米实行租金补贴根据申请家庭统计表,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户籍登记地在本区,取得北京市户籍满5年。2,申请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连续一年低于580元。1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6960元,申请家庭每增加1人,按增加6960元计算。3,申请家庭总资产为1人户家庭低于15万元,2人户低于23万元,3人户低于30万元,4人户低于38万元,5人户及以上低于40万元。4,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7.5平方米,且申请人和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5,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被拆迁;有特殊病、重残人员;有60岁(含)以上人员;居住市政府确定的解危排险范围内房屋。要求申请楼房配租的家庭人口应当在二人以上。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面积,控制在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含原住房面积)左右。配租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实行租金补贴。经适房不得用于经营性活动在长达10多页的《北京市宣武区城镇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情况核定表》中,主要包括申请家庭主要成员的户籍情况和亲属关系;填报家庭成员现居住地的房产情况,根据租赁合同,填写租住公房或原拆迁房的面积;家庭成员根据单位或档案管理单位出具的收入、住房分配证明等;以及对保障性住房的住房需求情况等。此次试点将由市、区政府共同组织,建立三级审核、二次公示的审核制度。凡是申请保障性住房或租金补贴的居民,可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领取相应材料,填写登记表,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经过街道(乡镇)、区县和市住房保障管理结构三级审核和街道(乡镇、区县)两级公示后,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须知中规定,经济适用房只能用于申请家庭及其成员自行居住,不得用于从事其他活动。已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不得私自出售,但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回购。申购经适房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计算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按《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上标明的计租面积计算;居住私有住房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除以1.333计算;配售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计算公式:申请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申请家庭居住地房屋使用面积+申请家庭成员他处住房使用面积)/申请家庭居住地长期共居人口。
F. 江西2016贵溪廉租房我是外地户口本能租廉租房吗
申请廉租房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夫妻双方只要有一方户口在本地,只要申请人的条件符合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就可以申请廉租房的。
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二条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