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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27 08:35:51

❶ 什么是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分为哪几种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构成。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

1、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政府指导价出售给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廉租房

廉租房是政府或机构拥有,用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赁给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对廉租住房没有产权,是非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3、公共租赁房

指通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按照市场租价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可租赁的住房,同时,政府对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应标准的租房补贴。

4、定向安置房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地拆迁房屋的农户。

5、两限商品房

为解决城市居民自住需求,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照约定价位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销售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两限房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保障性住房”。

6、安居商品房

指实施国家“安居(或康居)工程”而建设的住房(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类)。是党和国家安排贷款和地方自知自筹资金建设的面向广大中低收家庭,特别是对4平方米以下特困户提供的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由政府补贴的非盈利性住房。

(1)保障性住房办法扩展阅读:

保障对象:

廉租房对象

1999年出台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经适房对象

2007年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公租房对象

2010年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❷ 保障性住房的条件规定

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非京籍人员凭暂住证可申请保障性住房。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❸ 如何申请保障性住房

近期,我市组织了第三批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选房活动,此次选房活动历时天,共有1300多户申请户参加,参加选房的大多数市民都选中了自己满意的房子,高兴而归。 这段时间以来,我们也陆续接到一些市民的来电、来邮,希望进一步了解申请保障性住房的资格条件和相关政策。为了让广大市民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相关政策规定,本报记者专门采访了市保障住房办常务副主任林粟如、市国土房产局副局长郭俊胜,请他们就我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有关政策进行解答,并介绍了第三批社会保障性租赁房选房的有关情况。1、社会保障性住房有关政策解答者:市保障住房办常务副主任林粟如记者问:我市已经率先在全国建立全覆盖、分层次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体系,请你就我市保障不同对象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分类详细介绍一下。林粟如:目前,我市已建立全覆盖、分层次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体系,只要是住房困难家庭,只要有住房需求,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都可以在住房保障体系中找到解决住房困难问题的途径。当然,这是要对号入座的,不同条件的申请家庭可选择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也不一样。我市提供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面向具有本市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可申请用于租赁的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也可申请用于销售的经济适用房,这一类的申请家庭有一定的家庭收入和资产限制;另一类则是面向中等收入家庭,统称为非低收入家庭,这部分人群不属于低收入家庭,不能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经济适用房,但是根据规定只要是具有本市户籍的无房户都可以提出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且不受家庭收入及资产的限制,这部分房源只售不租。记者问:许多市民在咨询中反映,我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名称所对应的群体不太明确,能不能予以解释?林粟如:我市自2006年启动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以来,围绕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已先后出台近20个政策、法规。由于社会保障性住房这项工作是我市在全国率先提出来的,没有相关经验可借鉴,因此,在政策制定之初,其保障范围只限定在低收入群体,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可以承租也可以购买,承租的称为社会保障性租赁房,购买的房源名称定为社会保障性商品房。去年国务院出台的24号文件明确低收入家庭购买的保障性住房称为经济适用房,为了与国家政策一致,我市将原确定的40%及以下的中低收入家庭称为低收入家庭,将已出台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商品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厦府办【2006】277号)中的“社会保障性商品房”改按“经济适用房”名称组织实施,具体的操作办法不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少非低收入家庭也希望其住房问题也纳入我市的住房保障体系。市委、市政府从支持帮助该群体解决住房问题的角度出发,提出了适度保障的目标,并列入住房保障体系组织实施,该群体购买的房源名称定为保障性商品房。至此,购买保障性住房分为两类,一类是低收入群体购买的称为经济适用房,另一类是非低收入家庭购买的称为保障性商品房。记者问:同样是用于销售的社会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保障性商品房两者之间有何区别?林粟如:一是保障性商品房与经济适用房都是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性住房,都属政策性住房,都是有限产权,购房取得产权未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二是申请保障性商品房不受收入和资产限制,申请经济适用房要申报家庭收入和资产。三是售价不同,保障性商品房定价为岛内均价7000元/平方米、岛外5000元/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岛内均价为4100元/平方米、岛外3100元/平方米。四是转让时,经济适用房原购买价格与相应地段社会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指导价的差价的90%向政府缴交增值收益,而保障性商品房仅需向政府缴交其差价的60%的增值收益。上市交易指导价由市政府定期制定发布。记者问:有的市民想更清楚地了解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标准和售价,能不能通过本报再向市民作介绍?林粟如:面向低收入家庭的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租金标准主要根据同地段的市场租金评估确定,政府对不同收入家庭分别给予90%、80%、70%的租金补助,同时给予低收入家庭40%、低保家庭80%的物业服务费补助,减轻低收入家庭的经济负担。面向低收入家庭出售的经济适用房,国家明确规定“经济适用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因此,其售价主要包括控制性建造成本、区域平均征地拆迁成本等费用,我市的经济适用房岛内均价在4100元/平方米,岛外均价在3100元/平方米。面向非低收入家庭的保障性商品房因不属于国家规定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范畴,其价格只能按照成本定价的原则确定,即由基准地价、建设成本及相关税费构成,该价格没有考虑市场因素,也不受商品房市场价格的影响,因此,价格相对固定。目前提供的保障性商品房岛内均价约7000元/平方米,岛外均价约5000元/平方米。记者问:不同对象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准入条件不一样,有什么具体的要求?林粟如:我市每出台一项社会保障性住房政策,都会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政策解答,或者是通过举行大型的广场咨询活动进行面对面的解释工作。相关的准入条件、申请程序等在各社区居委会都有公布,市民只要有疑问也可以通过电话:5106000、2098866(社会保障性租赁房)、2232624(经济适用房、保障性商品房)咨询,或者是登录 http://www.xmzfbz.gov.cn、 http://www.xmbzzf.gov.cn了解详情。应广大市民要求,下面就低收入家庭、非低收入家庭的准入条件再作一个介绍:1.低收入家庭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经济适用房的准入条件(1)户籍:申请人应具有本市户籍,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至少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其中申请经济适用房家庭应具有两人或两人以上本市户籍);(2)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不超过12平方米;(3)收入:3人及以下户家庭年收入不高于5万元,4-5人户不高于6万元,6人以上户不高于7万元;(4)资产: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申请人家庭资产不高于申请家庭年收入的4倍(即:3人及以下户家庭资产不高于20万元,4-5人户不高于24万元,6人以上户不高于28万元),申请经济适用房的申请家庭资产不高于家庭年收入的6倍(即:3人及以下户家庭资产不高于30万元,4-5人户不高于36万元,6人以上户不高于42万元)。家庭资产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名下资产的总和,主要包括房产、汽车、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等。2.非低收入家庭申请保障性商品房的准入条件(1)户籍:申请家庭具有两人或两人以上本市户籍,且其中至少一人取得本市户籍满三年; (2)住房:无房户。(3)单身居民满35周岁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2、第三批选房有关问题解答者:市国土房产局副局长郭俊胜记者问:社会保障性住房第三批选房工作社会比较关注,请郭副局长介绍一下,为了确保本批次选房的公平,市国土房产局在程序上是如何考虑的?郭俊胜:我们将选房规则、各种房型的顺序号码以及房源的详细情况包括坐落、朝向、结构、租金水平等信息,尽可能地向社会公开,目的在于让广大市民了解情况,让社会各界有效监督。首先,市国土房产局根据房源情况制定选房规则,确定选房日程表。然后,通过新闻媒体告知市民选房规则以及房源数量和分布等相关情况,并通过厦门日报和厦门晚报公布参加本批次选房的申请人轮候号码、具体的选房时间和地点。同时还通过居委会把选房通知书送达到每一位候选房申请人手中,确保他们能按时选房。为了让申请人详细了解本批次选房的情况,确保选房配租工作顺利进行,公房管理中心又在人民会堂底层举办了大型选房咨询活动,现场解答群众的疑问,并印发了大量的相关宣传资料供申请人选房时参考。同时,市民也可以通过保障性住房咨询电话,了解本批次选房相关的情况。为了方便申请人实地看房,公房管理中心在各房源地点安排工作人员接待、引导申请人看房,向他们介绍房型、面积、租金以及小区的配套设施等相关情况。为了尽快解决申请人住房困难问题,在第一阶段选房结束后,市国土房产局根据放弃本批次选房机会的申请人人数,按轮候号码顺序递补,又组织了第二阶段的选房,使房源尽快地交给申请人。记者问:听说社会保障性住房第三批选房有158户放弃选房,能不能介绍这方面的情况?郭俊胜:在前两批选房中,有一小部分申请人提出家中小孩准备中考、高考、老人病重需要照顾不方便搬家,但他们若放弃选房,轮候号码就会作废,住房问题又无法得到解决。根据这种情况,市国土房产局对这次选房操作规则作了相应的改进,允许申请人在本批次选房正式开始之前提出放弃本批次选房申请,保留轮候号码,等待下批次再选房。这样能使选房规则更人性化,同时也可以让轮候号靠后的申请户更早选房。对放弃选房多出来的房源,市国土房产局将根据可选房源的数量依次递补相应房型的轮候号码组织选房,直到本批次房源配租完毕。记者问:保障性住房工作万众瞩目,你们在选房操作过程中是如何体现监督机制的?郭俊胜:从第一批次的选房工作开始,我们就在选房前期,对房源信息、申请人的轮候号码、选房时间以及优先选房对象等相关信息通过市国土房产局网站和厦门日报等平面媒体进行公示,保证市民群众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选房情况,接受市民群众的监督。在选房过程中,邀请市纪检监察部门和市国土房产局纪检监察室全程介入,进行监督检查,充分体现了选房配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在选房现场设置大屏幕,利用公开透明的选房系统,使申请人随时可见选房动态,把我们工作的每一个细节都置于群众监督之下。此外,在每日选房结束后,将选房结果、剩余房源等相关信息在市国土房产局的网站和厦门日报、厦门晚报上公示,全面接受社会监督。记者问:听说万景公寓还有部分三房型房源,为什么这次没有安排选房?郭俊胜:首批申请的7639户中所有三房型申请人均已在上一批选房中配租完毕。7639号之后的三房型申请人的资料还在审核当中。目前各区住房保障办正在抓紧进行审核,待审核公示后,剩余的三房型房源将在第一时间提供给申请人挑选。

❹ 保障性住房的解决方法

要从根本上解决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问题,一是要从财政层面解决多年以来地方政府依赖的“卖地财政”,同时还要看看保障性住房的供应是否落到实处,将那些依然是画在墙上的“大饼”,真正转化为老百姓嘴里的食物。
由于70%以上的常住人口都是中低收入家庭,中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只能以低水平、广覆盖为目标;中国的住房保障体系需要保障70%以上的中低收入家庭。
应该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
第一层级是不足10%的极低收入的家庭、老人、病人等进入政府提供的廉租屋,通过这种方式来保证最弱势民众的居住生存权。所以廉租屋的建设比重应该在5-10%。
第二层级是20-80%的中低收入民众,在政府住房货币化补助、优惠利率、优惠税收等优惠条件下通过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租赁经济适用房、民工住房等多种形式来解决。其中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比重应该不低于20%,限价商品房的建设比重应该不低于30-50%,只有20%以上中高收入者,他们的住房完全由市场决定,不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对中国来说,选址偏远、配套缺乏的保障房空间布局,可能造成保障房社区居民居住空间和社会地位的双重边缘化,引发或加剧社会分层和贫富差距的标签化、贫困的聚集与再生产、纵向社会流动不畅等问题,进而重蹈其他国家“居住隔离”的覆辙。而要避免这一情况发生,应围绕构建“多元混居社区”这一基本目标,制定相应的治理与协调对策。
在普通住宅项目内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房,已经被世界各国广泛践行。例如,欧洲国家在吸取以往教训的基础上,公共住房建设开始经历由集中到分散、由整体开发到开发配建的转变:英国政府要求,新的住宅项目中,低收入居民住房要占总量的15%—50%;德国要求新建住宅区的20%要用于建造福利用房;法国规定建设廉租住房比例约为总住房面积的15%—20%。
与西方国家相比,目前我国的阶层矛盾整体并不突出。城市中心城区和郊区的双重繁荣,使得低收入者在市区和郊区均有一定的分布,并没有像部分西方国家那样形成大规模的贫困聚集。此外,计划经济年代盛行的单位大院杂居模式,使得多数城市居民对多元混居有着较高的心理接受程度。以上因素都构成了我国推广多元混居的先天优势。
需要注意的是,多元混居并不意味着要在楼户层面进行混合,也不是在每一个商品房项目都要配建保障房。因为不同社会群体在收入水平、消费能力、生活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如果生硬地将他们混合居住在一起,反而容易造成心理上的抵触和隔膜。
比较合理的方案应该是“大混居小聚居”,即在较大的区域内混合规划包括保障房在内的各类住房,相似社会属性居民的居住空间则以小规模组团的方式配置。具体到保障房社区,可采取插花式布局,既要在不同区位开发小型化保障房社区,又要在一些较大的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房。最终实现既有利于不同阶层的接触与交往,又保持一定空间距离的效果,以满足不同群体的社会心理需求。 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提出几项重要意见:
一是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及棚户区改造问题。在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同时,积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
二是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加大对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
三是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取消城市房地产税。
四是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职责。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职责。因地制宜解决其他住房困难群体住房问题。
五是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统计制度,完善市场监测分析机制,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走势,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调控措施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鼓励住房合理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为基调,着力稳定市场信心。中央先后出台了三次调控措施。三次调控措施总体上越来越有力,针对性越来越强。要把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控制住,使房价能够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
第一,必须增加有效供给。中国投资兴建了保障性住房590万套,竣工370万套。还将计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000万套。
第二,要下决心毫不动摇地抑制投资和投机性住房需求。采取经济和法律手段,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主要是用差别化贷款利率、税率以及土地供应政策。
第三,要管好市场。政府管好市场主要是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防止捂盘惜售,圈地不用。

❺ 解读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解读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9月28日,北京市住房基本保障试点配租配售摇号仪式在北京电视台演播厅举行。在公证员的全程监督下,经过6轮摇号,陶然亭街道首批219户参加摇号家庭中的207户获得了房源。
正是在这一天,《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正式颁布实施。它标志着宣武区的试点工作圆满结束,亦标志着北京市将于10月份开始实行新的住房保障办法。
关键词一:条件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房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且年满18周岁。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申请家庭的人均住房面积须符合规定的标准。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另外,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需低于10平方米,且申请人和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
此外,申请家庭的收入和资产必须达到相关要求。办法规定,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参考北京市建委在宣武区陶然亭街道率先进行的住房基本保障政策试点工作的政策,申请家庭准入标准由过去的“年收入6万元以下”调整为分别按照每户人口数的不同而制定的相应的收入、住房、资产标准。具体标准为上一年度1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2.27万元,2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3.63万元,3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4.53万元,4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5.29万元,5人及5人以上家庭年收入低于6万元。
关键词二:审核
宣武区陶然亭住房保障试点提出了“市、区、街的三级审核”及“两次公示”的审核程序,将审核过程变得更严,监督范围扩得更广,因此得到了市民的认可。此前,位于崇文门东花市的北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曾是北京惟一办理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审核的地方。《办法》颁布后,符合标准的申请家庭可直接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办法规定,申请过程将继续推行“三级审核、两次公示”的程序。这意味着审核工作重心下移,街道办和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强。按照试点工作的程序,初审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资产情况进行初审,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报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时进行的还有社区内公示,实现邻里间的相互监督,特别是将对人户分离家庭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复审则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并负责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媒体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市建委。最终由市建委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备案并建档。至今,宣武区陶然亭街道办事处本市住房基本保障政策试点已先后完成了3批共547户经济适用住房、18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家庭的媒体公示。
对于弄虚作假,隐瞒收入和住房、资产状况及伪造证明的申请人,将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责令其退回房屋,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补足购房款。出具虚**明的单位和个人,也将追究其责任。已骗购或擅自改变用途的,擅自转租或转借的,将责令其退回或按同地段商品住房的价格补足购房款。
关键词三:管理
《办法》颁布以后,北京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将由过去的开发商、买房人供需双方直接买卖变成政府备案公开摇号配售,而只有获得购房资格的保障住房申请家庭才能参加摇号选房。
新规定对过去5年内可上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政策作了重大调整,明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或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特殊情况下,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
廉租住房只能用于申请家庭及其成员自住。一旦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转借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将收回房屋或停止发放补贴。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定期对享受廉租房家庭住房、收入、人口及资产状况进行检查,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超出规定标准的,取消其廉租房资格,停发租房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廉租住房。
对名额分配管理上,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轮候摇号配售。其中,划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家庭成员中含有60周岁以上(含)老人、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优抚对象、复员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可以优先配售。以本次陶然亭街道首批219户为例,他们其中17户家庭按照100%的比例获得廉租住房房源,82户特殊家庭按照100%的比例获得经济适用住房房源,108户一般家庭按照90%的比例获得经济适用住房房源。
关键词四:保障
按规定,今后北京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将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此次户型调整意义重大,使经济适用房告别了以往不限户型套型的历史,某种程度上意味着经济适用住房调整为基本保障住房这一概念的到位。
另据《北京住房建设规划》,“十一五”期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约1500万平方米,约21万套。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住房建设规模约1500万平方米。另外用于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建设规模约47万至60万平方米,约1万套,还将通过租金补贴的形式,解决其他约6.7万户“双困”家庭的住房问题。同时,北京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系统建设将在年底完成,3.83万低保困难家庭将实现应保尽保。
目前,北京市、区、街乡三级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机构已基本建立,各街道、乡镇的资格审核窗口将于近期全面开放,开始受理市民申请。同时,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正在针对《办法》积极制定住房保障对象准入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审核管理办法和上市交易办法等,相关配套文件将于近期陆续出台。

❻ 怎么申请保障性住房

二、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
三、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的,除具备上述(一)、(三)、(四)、(五)、(六)条件之外,还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注:以上所称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的住房和虽未登记但有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义拥有的住房。
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四、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❼ 保障性住房有什么限制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专3年,且年满18周岁,申请家庭应当推属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城八区的上述标准由市建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居民收入、居住水平、住房价格等因素确定,报市**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远郊区县的上述标准由区县**结合实际确定,报市**批准后,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四)家庭住房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现有2处或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五)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等。 (六)家庭资产是指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❽ 如何申请保障房

申请保障房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8)保障性住房办法扩展阅读:

2008年底,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一部分就提出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一)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及棚户区改造问题。

1、通过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和实施城市棚户区(危旧房、筒子楼)改造等方式,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2、加快实施国有林区、垦区、中西部地区中央下放地方煤矿的棚户区和采煤沉陷区民房搬迁维修改造工程,解决棚户区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

3、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地从实际情况出发,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给。

(二)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中央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投资支持力度,对中西部地区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三)开展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建设的试点。为拓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地区进行试点,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本地区部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补充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建设。

❾ 保障性住房土地政策有哪些做出了哪些规定

2012年,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安排等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拓宽保障房资金来源渠道。
那么,保障房资金来源究竟有哪些呢?保障房资金来源一应该加大中央政策实施力度,确保资金的足额流入保障性住房建设。
自我国实行土地招拍制度以来,土地出让收入逐年攀升成为了地方政府的重要收入来源也是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所以地方政府对土地的依赖性很高,一些财政收入匮乏的城市表现更为突出,而保障性住房用地都是以财政划拨为主,造成地方政府缺乏积极性,相关数据表明2010年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达到29109.94亿元,扣除征地拆迁等补偿成本性支出13395.6亿元,土地出让净收益为15714.34亿元,而其中用于住房保障的支出仅463.62亿元,仅占土地出让净收益的2.95,%,而中央要求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资金投入保障性住房的规定目标显然没有达到。所以地方在保障房的建设资金投入和运用方面仍然不足。
保障房资金来源二虽然中央财政保障性的安居工程支出逐年增加,并且幅度很大,但是国家拨款必定有限,而保障性住房资金规模大,所以社会资金投资保障性住房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不可或缺的力量。运用“创新的财政支持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刻不容缓。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成立专门的企业,负责建设、运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足额安排资本金,利用国家政策引导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社会投资等筹集建设资金。也可以用“政府出地,企业出资”的方式吸引社会机构参与建设。
保障房资金来源三保障性的住房成本有很大一部分是控制在各种税费上的,要想降低建设成本就要切实落实税费优惠政策,降低保障安住建设成本,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基金免缴政策,一律免缴土地出让收入,落实营业税、房产税、契税等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保障房资金来源是保障房建设的基础,只有不断拓宽保障房资金来源,才能推动保障房的更快发展。
另外,明确保障房资金来源后,保障房资金运用管理也不容忽视,要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以防资金滞留、挤占和挪用等发生。

❿ 怎么申请保障性住房

不知您问的是不是公租房,如果是,请看下面的介绍: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重庆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本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渝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入限制: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重庆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按属地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其直系亲属有住房资助能力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未实行实物配租和领取租金补贴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重庆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办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办理。
申请主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限在主城区工作,由住房保障机构接受申请。申请主城区外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限向工作所在地的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四)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可登录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网站申请,并于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材料提交住房保障机构。申请人也可到住房保障机构公布的申请点申请。
主城区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委托的单位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初审的复审工作。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申请人的资格将以适当的方式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库。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可参照“两级审核,一次公示”的原则执行。

第五章 配租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以下(含2人)选择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住房,3人以下(含3人)选择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下住房,4人以上(含4人)可选择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住房。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对本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重庆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优先轮候配租。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市住房保障机构发出入住通知后的30日内,到市住房保障机构指定的地点签订《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按期签订合同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作废,但可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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