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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保障住房分到多少号

发布时间:2021-03-02 05:26:38

Ⅰ 郑州2017年二七区公租房都有哪几个小区

第一期:

二七区本期轮候供应房源共11个项目,分别为升龙城10号院(620套)、升龙城11号院(1535套)、联创佳苑(2套)、盛世之都(1套)、联合花园(2套)、联合雅园(1套)、珠江荣域(1套)、芙蓉花苑三期(2套)、万千世纪城(3套)、中投联合汇金城(1套)、秀水湾(1套)。

其中升龙城10号院、升龙城11号院项目为新供应房源,联创佳苑、盛世之都、联合花园、联合雅园、珠江荣域、芙蓉花苑三期、万千世纪城、中投联合汇金城、秀水湾9个项目为已分配过项目剩余房源或原承租户退出后剩余房源,共计2169套房源。

第二期:

本期轮候供应房源共5个项目,分别为亚星盛世星尚中心(80套)、亚星盛世星苑(303套)、锦绣家园(1014套)、苇岸人家(216套)和第一期剩余升龙城项目房源(365套),共计1978套房源。

(1)二七保障住房分到多少号扩展阅读:

优先配租条件:

1、提出申请并符合实物配租原廉租住房保障家庭;

2、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证》的自愿退出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家庭;

3、保障对象中属于烈士遗属、市级以上劳模等先进人物,二级以上残疾、国家优抚对象的家庭进行优先配租

Ⅱ 保障性住房有几种

有六种

Ⅲ 二七区公租房有三室吗

您好!
应该是有的,一下是有关的新闻:
12月7日上午,郑州市二七区举行了2015年第一期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分配工作一直持续到15日。每天将有200户左右的轮候家庭选到自己称心的公租房。

据介绍,二七区本期轮候供应房源共7个项目,分别为正商城和园5号院、盛世之都、联创佳苑、联合花园、联合雅园、正商城福苑、芙蓉花园,共计1745套房源。

二七区目前进行的为本期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的第三阶段,即选房阶段。第一阶段为资格审查阶段,二七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于5月初开始,对辖区内291户廉租家庭以及0300250—03001548号段内符合条件的1194户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家庭和单位人员资格进行审查,确保参加选房家庭和单位人员资格的真实有效。第二阶段为12月1日至6日,向参加选房家庭和单位发放选房通知书并安排实地查看房源小区情况阶段。

另据了解,本次选房签订合同阶段结束后,选房结果将公示10天,待公示结束后,选到房子的家庭才能真正领取到属于自己房子的钥匙。

新闻链接:公租房选房流程

第一步:按照《选房通知书》时间、地点、轮候顺序要求,依次排队进入待选区待选;

第二步:到选房区进行选房登记;

第三步:到租金核算区核算租金;

第四步:到合同签订区签订租赁合同并缴纳房租和押金。

选房注意事项

1、参加选房登记的家庭,必须按《选房通知书》时间、地点要求选房登记,登记时请携带申请人身份证、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证原件、选房通知书。

2、申请人确实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场参加选房登记时,受委托人必须出具申请人授权委托书、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受委托本人的身份证原件代申请人参加选房登记。夫妻双方之间可不用委托书,但申请人不能到现场的必须持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及结婚证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参加选房登记。

3、具体选房登记时,按选房序号分批选房登记,每个家庭选房时间为5分钟。选房登记开始后,叫号三次不到的或者5分钟内不能确定的则排到本时间段内选房登记(上午或下午)的最后;当天不到的,视为放弃。

4、为维持选房现场秩序,每户选房家庭只允许两人进入现场选房。

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指南

一、申请条件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

2.家庭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3.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二)新就业职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人社部门规范的合同文本);

3.月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4.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来郑务工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1.持有郑州市居住证1年以上;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人社部门规范的合同文本);

3.月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4.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和公有住房且未租住单位住房。

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年满法定结婚年龄。

申请人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来郑务工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需持有郑州市市区居住证明。

二、申请资料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材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和印证收入的相关资料;

4.婚姻状况证明;

5.市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6.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新就业职工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资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明;

3.本人和配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人社部门规范的合同文本)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和印证收入的相关资料;

5.婚姻状况证明;

6.市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7.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来郑务工人员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供的资料

1.《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和配偶的身份证件、居住证;

3.申请人和配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人社部门规范的合同文本)及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4.申请人和配偶的收入证明及印证收入的相关资料;

5.婚姻状况证明;

6.市房产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7.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资格认定程序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资格认定程序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以家庭为单位, 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提出申请, 领取《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1)受理。户籍所在社区为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受理单位,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社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资料报送街道办事处(乡、镇)。

(2)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作为保障性住房资格的初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通过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及户籍进行核查、核实,就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调查情况和初审意见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送区(管委)民政部门。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复审。区(管委)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20日内,依据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及其印证收入的证明材料完成收入印证工作和婚姻状况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由区(管委)民政部门将审核意见和资料转至区(管委)住房保障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管委)民政部门退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对家庭收入有异议的,应于5日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诉,由区(管委)民政部门做出书面说明后,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统一答复申请人。申请人未提交资料或提交资料不能证明审核结果错误的,不予准入登记。

(4)核准。区(管委)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区(管委)民政部门提交的有关资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核准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市、区(管委)住房保障网站进行公示,也可在其他报纸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区(管委)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核准结果生效。

(5)备案。区(管委)住房保障部门应将核准人员名单报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备案。

经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后,区(管委)住房保障部门向申请人核发《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进入轮候状态。

(二)新就业职工、来郑务工人员个人申请认定程序

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在区住房保障部门领取表格)→用人单位审核→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受理(5日)→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核准(10日)→公示(10日)→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核发《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按《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顺序号轮候。

新就业职工、来郑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应在单位提出申请、个人名义提出申请中选择一种方式进行。以个人名义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申请的,应提供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用人单位对其出具的证明负法律责任。个人可在用人单位或户籍(居住证)所在区(管委)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
望采纳,谢谢

Ⅳ 厦门保障性住房的号码的摇号现在到几号了

没有啊,
摇号的已经在今年的2.28号摇出来了,一共有7千多户,后面的人,就以去交申请表的先后来排号的,先交的先拿号,没有再用摇的了

Ⅳ 想知道:郑州市住房保障中心 在哪

A:郑州市二七区住房保障中心地址: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68号
B:郑州市金水区住房保障中心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同乐路9号
C:郑州市惠济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地址: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8号电话:0371-63639390
D:郑州高新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地址:郑州市中原区樱花街5号

Ⅵ 郑州市全水区公租房分到几号了

具体信息建议咨询所在公租房管理中心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Ⅶ 保障性住房百分之八十产权,算二套房吗

保障性住房一般不算二套房,但保障性住房过几年变成你的产权就算

Ⅷ 住房保障房学位怎么分配

你好!这些房位都要有关系或者符合要求才能够分配到手里。住房保障房当然是要先分给有困难需求的人员。

Ⅸ 福利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区分是什么

●福利房:只限于某个群体和按照职务大小,并由这个群体所在单位或机关事务管理局主持分房的,属于这个群体的福利房。我国已终止福利分房。
●社会保障性住房;必须向全体社会成员开放,根据其收入及财产情况确定“保障”条件,符合条件的每一家庭只能申请一套社会保障性住房。社会保障性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按轮候号先后顺序配租或者配售。社会保障性住房由政府主管部门(而非申请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或机关事务管理局)主持分房。

福利房。福利房只给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不给农民和无业人员。特点是官大的给大,官小的给小,无官(没工作)的不给。
1、福利分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计划经济时代特有的一种房屋分配形式。居住的人实际支付的房租远远低于建筑和维修成本,房屋的分配实际上是一种福利待遇。(1949年─1994年)
2、房改房(购买公有住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形式,它的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是由政府根据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房供给体系的原则决定,是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1994年─1998年)
停止福利分房缓冲期。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可以集资建房,社会上的人员可以申购经济适用房。是以成本价或微利价出售。(1998年─2006年)
终止机关集资建房全面推行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2007年8月7日,党政机关不许集资建房的规定从国家部委文件上升为国务院文件。终止机关集资建房后,公务员以普通市民身份向所属市县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购经济适用房,并与其他申购人一起按特定的排序或者公开摇号方式决定买房顺序。与此同时,公务员还继续发放住房公集金补贴,并对未购买政策性住房职工加发一次性住房补贴(海南省直机关从2008年2月1日起执行)。(2006年8月14日─2009年)
推广【限价商品房】。进一步规范完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管理体制。(2009年─今)

Ⅹ 什么是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分为哪几种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构成。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

1、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以政府指导价出售给有一定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廉租房

廉租房是政府或机构拥有,用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赁给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对廉租住房没有产权,是非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3、公共租赁房

指通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按照市场租价向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可租赁的住房,同时,政府对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应标准的租房补贴。

4、定向安置房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地拆迁房屋的农户。

5、两限商品房

为解决城市居民自住需求,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土地供应,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照约定价位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销售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两限房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保障性住房”。

6、安居商品房

指实施国家“安居(或康居)工程”而建设的住房(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类)。是党和国家安排贷款和地方自知自筹资金建设的面向广大中低收家庭,特别是对4平方米以下特困户提供的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由政府补贴的非盈利性住房。

(10)二七保障住房分到多少号扩展阅读:

保障对象:

廉租房对象

1999年出台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城镇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经适房对象

2007年修订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公租房对象

2010年颁布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规定:“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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