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住房建设 > 秦皇岛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草案

秦皇岛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草案

发布时间:2021-03-02 11:30:58

A. 出租房屋管理办法

有专门给房东用的房屋出租管理系统,可以网络上搜一下

B. 关于房屋租赁法的有关细则

提供上海地区的房屋租赁合同(格式合同)供内您参考。容

http://www.shfdz.gov.cn/xxzx/index.jsp?type=00210002

C. 在《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修改稿)》执行前签订的租房合同,在新法规生效后该如何处理

到合同期满后,重新签的话,就照修订法执行了。 。
打字不容易,感觉ok就给个好评采纳吧,谢谢。。。。。

D. 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市、镇近郊地区出租房屋的管理,

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内各市、镇近郊地区农民、居民私有房

屋和集体所有房屋用于出租的,均按本规定管理。

近郊地区的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市、镇近郊地区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统

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的房管部门、公安部门负责;出

租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

情况建立出租房屋管理站(以下简称房管站),负责处

理日常工作;市、县房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

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出租房屋,须向所在街道或镇房

管站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具备基本

生活设施的,发给《出租房屋许可证》。

第五条 房屋出租人须每月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

人民政府缴交当月租金收入总额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的

管理费。

凡拒交管理费经教育不改者,房管站可吊销其《出

租房屋许可证》。

第六条 房屋承租人凭下列有效证件租用房屋:

(一)承租房屋用于居住的,本市、镇居民凭本人

身份证件和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非本市、

镇人员凭本人身份证件,当地公安机关发给的《暂住证》

和用工单位出具的证明。

(二)承租房屋经营商业、服务业(不含旅馆业、

招待所)的,除凭个人身份证件外,本市、镇居民须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街道办事处

(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外地个体工商业者须凭原

居住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准予外

出经营证明;外地和本地国营、集体工商企业须凭《营

业执照》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企事业单位需承租房屋作办公或兼住宅用的,

除凭有效证件外,还须凭出租房屋所在市、镇人民政府

批准设立办事机构的批文。

(四)租赁房屋作仓库、工场用的,除凭有郊证件

外,还须凭当地公安消防的部门核发的《防火安全合格

证》和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 租赁双方须按规定持有关证件向当地房管

站办理登记,签订《房屋租赁协约》。

承租人还须持《房屋租赁协约》向当地公安派出所

办理住宿登记。

第八条 房屋租赁期满或提前中止协约,租赁双方

及时到房管站办理解除协约手续,承租人应到公安派出

所注销住宿登记。

需延长租赁期限的,租赁双方须到房管站办理登记

手续。违者,房管站可予以警告,或没收租赁期内出租

人所得租金的部分或全部;当地公安派出所可依户口管

理条例对承租人处以罚款。

第九条 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和房管站同意并办理

登记手续,不得将房屋转租或变更房屋用途。违者,房

管站可没收其所得租金,解除其租赁关系。

第十条 没有申领《出租房屋许可证》并签订《房

屋租赁协约》的房屋所有人,不得私自将房屋出租。违

者,房管站应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可没收其所得租金。

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并解除原租赁关系。

第十一条 承租人留宿客人,须按户口管理条例规

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租赁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

规定,维护社会公德,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严

禁在房屋周围搞违章建筑,保持房屋环境卫生清洁,不

得造成环境污染。

出租人发现有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赌博、卖淫、嫖娼

等违法犯罪活动或有可疑情况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

报。对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包庇者,解除其租赁关系,

吊销《出租房屋许可证》,并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论处,

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被处罚的当事人对处罚决定

不服的,可在五天内向执罚单位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上级机关应在接到申诉书的十天内作出裁决,并通知原

执罚单位和受罚人。

第十四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

施细则。

E.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修改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4年3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
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二、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三、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
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公安部门备案。
四、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居住房屋的出租人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出租房屋不符合治安、消防等标准和要求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未落实相应安全管理责任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租赁当事人、居住使用人违反其他治安管理、居住登记管理等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原第三十一条调整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居住人数限制和最低人均承租面积规定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七、原第三十四条调整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居住房屋租赁业务的,由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暂停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网上备案资格;逾期不改正的,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备案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八、删去原第三十五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和修改后,重新公布。

F.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租赁登记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内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容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增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申请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后《房屋租赁证》。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屋租赁申请,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委托的机构审查,并颁发《房屋租赁证》。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第十八条 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遗失房屋租赁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G. 秦皇岛市办理居住证要收房屋租赁税合理吗

办居住证不需要交房屋租赁税。
办理上海居住证所需资料:
1、上海市居住证申请内表原件容一份;
2、申请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复印件一份;
3、委托书原件一份;
4、在沪合法居住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一份;
5、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复印件一份;
6、监护人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复印件一份;
7、监护关系证明一份。

H. 关于房屋租赁有何规定,怎样算违法

将商品房改成出租房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只是现在的租赁双方都是达成共识,你情我愿也不会有人去举报,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具体的可以参考《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及当地的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可由建设管理部门查以及《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拓展资料: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双方当事人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包括以下方面的主要条款:出租房屋的范围、面积;房屋租赁的期限、用途;租金的数额及交付时间;房屋修缮的责任、转租以及违约责任等等。在此基础上,双方当事人应持房屋租赁合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



I. 秦皇岛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秦房字[2002]12号)

秦皇岛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保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安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合法权益,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物业管理条列》等行政法规、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交存
第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对象为全市(包括海港区、北戴河区、山海关区、市开发区、北戴河新区、抚宁县、昌黎县、卢龙县、青龙县)下列物业的业主: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区内的非住宅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三)能够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下房、车库和地下车位(库)(人防设施不交专项维修资金,其维修养护责任由受益人承担)。
(四)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参照执行。
第七条 商品房(公共租赁房、廉租房除外)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秦皇岛市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平均造价的7%。
(一)多层住宅(6层以下含6层)每平方米77元;
(二)高层住宅(7层以上含7层)每平方米119元;
(三)公寓每平方米126元;
(四)别墅每平方米154元;
(五)地下车位每平方米112元;
(六)商业用房每平方米172元;
(七)办公用房每平方米186元;
(八)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123元;
(九)车库和下房按照地(楼)上建筑物标准交存维修资金。
第八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续交标准为首期交存数额的70%。
第九条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十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对首期商品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商品房屋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方式由业主按规定将资金存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即业主在办理商品房入住手续前持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和身份证到指定银行交存,银行根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核定的分户明细资料进行核对收款,并出具专用收据。专用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市财政局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共同监督管理,专储银行购买、使用。
第十二条 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与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五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单幢住宅整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的,由单幢住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决定使用及共同分摊。
(二) 单幢住宅涉及一个单元的维修,由单元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分摊;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元的维修,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元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的比例决定使用及共同分摊。
(三)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的比例决定使用及共同分摊。
(四)物业区域内如有未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由物业所有权人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维修费用。
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专业施工队伍、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
(二)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专业施工队伍、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维修项目审核工作;
(四)使用金额2万以下的,出具现场勘察情况报告;
(五)使用金额2万元以上的,审计部门对施工决(预)算出具的审计报告;
(六)工程竣工验收单及保修文件;
(七)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八)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专业施工队伍、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备案。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组织维修项目预算的审核,审核中如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四)业主委员会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五)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十八条 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时应提供下列材:
(一)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表;
(二)召开业主大会情况报告及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动用维修资金的签字表;
(三)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决议对专业施工队伍、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宜的授权书;
(四)维修施工方案、预算、合同、业主委员会意见;
(五)按照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各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摊表;
(六)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未缴维修资金及未出售的房屋,提供按其所占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的分摊维修费用说明;
(七)公示的图文资料;
(八)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九)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九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可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并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组织应急维修专业队伍立即组织实施,同时办理维修资金申报手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以下规定列支: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专业施工队伍、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提出紧急维修申请书、维修(更新、改造)项目、费用预算及组织实施使用方案等有关材料,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列支;
2、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3、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专业施工队伍、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提出紧急维修申请书、维修(更新、改造)项目、费用预算及组织实施使用方案等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
2、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备案。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如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3、业主委员会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4、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涉及范围内的相关业主、业主大会,要对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认真审议、真实表决,严格把关。业主委员会要对业主表决情况、费用分摊方案与维修决算数额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以及业主委员会自管的项目,需经社区居委会见证,并公示。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对维修资金使用的审核和备案。审核同意的,应出具备案通知,不同意的应提出责令改正意见。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要求审计的,应经有资质的审计单位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审计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维修项目分次实施的可合并审计。
第四章 收益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委托专户银行将其代管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转存银行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债。
第二十四条 业主大会也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专户银行将其自管的住宅维修资金的部分转存银行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债。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业主大会应当经全体业主同意。
第二十五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费用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中提取。
第五章 账户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新建住宅项目在办理入住手续前一个月,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指定格式报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测绘后的项目基本情况和分户明细资料。项目基本情况和分户明细资料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核确认后开具《新建项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通知单》。银行凭《新建项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户通知单》和上述资料开户。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代管,并委托两家银行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住宅户门号建账到户。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项目或幢为单位设账,按住宅户门号建账到户。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继续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代管,也可由业主大会决定账目管理单位并设专户管理。业主大会决定账目管理单位并建专户管理的,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同意,同时将业主缴交维修资金单据(原件)收齐,形成业主大会决议并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确认后,方可立户建账并划转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开立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应将原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委托银行,作为本物业区域内的专户管理银行,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住户门号设分户账,并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继续接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监督。
第三十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年至少二次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及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账单。
第六章 查询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查询。查询内容为:
(一)业主查询:个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结存余额,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二)业主委员会查询:物业服务区域内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结存余额,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第三十二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为规范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施工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专业施工队伍组织实施;中标后的专业施工队伍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十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对县(包括昌黎、抚宁、青龙、卢龙)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2012年1月1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开发建设项目仍按以前的规定执行。2012年1月1日后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开发建设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秦皇岛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秦房字[2002]12号)同时废止。本市制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使用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以及河北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阅读全文

与秦皇岛市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办法草案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公司社保账户变更说明 浏览:719
威远县严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浏览:797
鄂州住房公积金帐号 浏览:250
江都区建设局与引江棚户区 浏览:717
扬州住房公积金比例 浏览:516
无业买社保还需要买公积金吗 浏览:403
退伍军人住房补贴新政策 浏览:385
工资5000深圳交社保后最后拿到多少 浏览:373
管城区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招聘 浏览:777
杭州滨江住房公积金 浏览:856
社保缴费基数有试用期工资吗 浏览:377
建筑工程城市规划专业 浏览:656
现代设计建筑设计 浏览:9
2014年天津社保缴纳基数是多少 浏览:758
社保交基数高 浏览:275
南京社保卡每月返还多少 浏览:732
北京社保卡办理点 浏览:827
黄陂前川卫生院生化分析仪中标公告 浏览:677
安徽和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亳州市 浏览:455
社保卡上没有录入缴费信息吗 浏览: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