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2018年公租房房源
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公租房房源以后会向社会公布。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内》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容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
⑵ 青岛的保障性住房购买条件是什么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199号)
《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7月25日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夏耕
⑶ 青岛市北区2018年公租房排名选房什么时候开始
是通过公租房的摇号来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⑷ 青岛现在经济适用房有哪些
淮安郡经济适用住房 、 海岸华府经济适用住房、丰和苑二期经济适用住房、 海右重华经济适用住房、海岸馨园经济适用住房、盛世美邦经济适用住房,白沙湾保障房明年开售
⑸ 2019年九月份 青岛市会有公租房分配吗
有的。2019年,青岛计划配租公租房1000套,主要是崂山午山馨苑、市北大内洋涂料厂、海泊容河33号地块、小水清沟E地块项目和李沧区湾头等项目,待房源具备配租条件后,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及时发布配租公告。预计今年9月份起相关区市将陆续启动配租工作。
青岛公租房申请条件:
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西海岸新区区、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低收入户籍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统一按以下标准执行:
申请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
(2)人均月收入不超过2936元;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4)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⑹ 青岛保障性住房有哪些
记者从昨天抄召开的青岛市住房建设工作会议上获悉, 今年青岛市将全面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 通过扩大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的社会销售数量, 改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 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建设今年要增加住房实物配租比重, 和租金补贴数额。按照计划,2008年至2010年, 青岛市市内四区每年筹建的廉租房不能少于3000套, 力争三年内,让9000多户低收入家庭享受到实物配租, 今年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标准由以前的每月每平米14元提高到16 元。 保障性住房建设今年要扩大规模和社会销售量, 预计今年要建经济适用住房5000套、限价商品房6700套, 同时在限价商品房项目中按照10%的比例配建限价租赁住房, 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计划建设限价租赁住房1000套。 据了解,近期有2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将进行公开销售。 另外,青岛市政府还将对没有纳入到拆迁范围的120栋筒子楼, 4片旧住宅区进行整治改造,改善旧住宅区居民的居住条件。
⑺ 2018年3月份办的公租房何时有结果青岛
公租房申抄请材料从2014年起,袭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将进一步完善申请受理渠道、审核准入程序和租金定价机制。
1、本人手写申请书(黑色水性笔书写,签名按手印)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除申请人之外的家庭成员或合租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两面);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婚姻证明
5、收入证明(所有成员均须出具,证明要求原件)
6、房产证明
7、有以下情况者,需出具以下证明
⑻ 青岛市人均最低保障住房面积是多少
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及单位按照规定在住房方面履行社会保障职能,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家庭提供基本住房保障,满足其基本住房需求。
城镇最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办法,采取“补(发放租金补贴)、配(提供廉租住房)、减(减免现住公房租金)”三种方式,以租金补贴为主。
一、“补”,即发放租金补贴。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家庭,租金补贴按照现住房面积与租金补贴面积标准的不足部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补贴14元。由申请家庭按市住宅发展中心确定的补贴额度,自行到市场租赁房屋。
1、已登记享受租金补贴家庭的申请人,应当与市住宅发展中心签定《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租金补贴协议》。
2、已登记享受租金补贴的家庭租赁房屋后,持《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租金补贴协议》、房屋租赁协议及其它相关材料到市房屋租赁中心办理租赁登记手续,领取《房屋租赁许可证》,然后将《房屋租赁许可证》和房屋租赁协议提交市住宅发展中心。市住宅发展中心出具《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由已登记享受租金补贴家庭的申请人与出租人持通知书及身份证共同到市住宅发展中心指定的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领取当月租金补贴;今后由已登记享受租金补贴家庭的申请人每3个月到市住宅发展中心办理领取租金补贴手续,市住宅发展中心将租金补贴划入出租人账户。
3、实际租赁的房屋,租金超出核定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已登记享受租金补贴家庭自行承担;低于核定标准的,则按实际租金额领取租金补贴。
二、“配”,即配租廉租住房。廉租住房配租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8平方米(含原住房面积),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元。特殊家庭也可选择租金补贴。
1、自政策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受理的,暂按住房面积大小排序;三个月后按受理时间先后顺序,同一日受理的按住房面积大小排序。
2、已登记准予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原住房面积与配租的廉租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合并的面积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按配租廉租住房所在类区的市场平均租金交纳房租。
3、廉租住房的租金由已登记准予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按协议约定向廉租住房房屋产权单位或房产经营单位缴纳,并按规定由房屋产权单位或房产经营单位负责正常维修。
4、已登记准予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与市住宅发展中心签定协议。
三、“减”,即减免现住公房租金。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家庭,由市住宅发展中心出具《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租金减免认定书》,申请家庭持认定书到房屋产权单位或房产经营单位办理租金减免手续。
申请条件
根据《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规定,市内四区最低收入家庭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租金补贴:
1、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一人以上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超过5年、其他家庭成员户口迁入其住处2年;
3、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
4、无房户或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不超过人均4平方米(含4平方米)。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除应符合前款1-4项条件外,还必须是孤老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家庭。申请租金减免的家庭,除应符合第一款1-3项条件外,不受第4项条件的限制,但现住房必须是承租的市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
办理手续
申请租金补贴、租金减免和承租廉租住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最低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向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家庭的户口所在地公布其基本情况;公布之日起1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准予登记;有人提出异议的,应当进行核实,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3、根据准予登记家庭的实际情况,按规定发放租金补贴、减免现住房租金或轮候配租廉租住房。
发放标准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元;申请家庭人均配租住房面积标准和租金补贴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8平方米(含原住房使用面积);租金补贴按照现住公房面积与租金补贴面积标准的不足部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补贴14元。
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配租住房面积标准(租金补贴面积标准)和租金补贴标准,随着最低收入家庭生活保障标准、居住水平、房价等因素的变化需要调整的,由市政府调整后公布实施。
市住宅中心应当每年会同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对享受城镇最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口、经济收入、住房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复核,人均收入连续6个月超过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当依法按照协议约定停发租金补贴或收回已配租的廉租住房。
办理时间地点
市住宅发展中心决定自2001年12月20日至2002年3月31日止,集中分区受理市内四区符合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条件的居民家庭的申请登记。从2002年4月1日起,按照申请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减免现住公房租金、发放租金补贴、配租廉租住房的具体方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市内四区居民申请登记的具体办理时间安排是:
市南区:2001年12月20日至2002年1月7日;
市北区:2002年1月4日至2月1日;
四方区:2002年1月20日至2月11日;
李沧区:2002年2月8日至2月28日。
办理地点:瞿塘峡路24号甲市住宅发展中心。
办理时间:上午8时-11时,下午1时30分-5时(周六、周日照常上班)。
咨询电话:2681116。
名词解释
户、人口的核定:依据家庭户口簿,并以民政部门认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及人口为准。
无房户的核定:指没有私有住房(包括已购公房),未乘租公有住房、单位未分配住房(包括拆迁安置补偿)、婚后暂住非住宅房、临时简易房、赞助亲友住房或住父母家无分割居住条件的家庭。
面积的核定:1、按照现住房使用面积计算。住房属阁楼、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其高度超过2.2米以上的部分核定未使用面积。
2、申请家庭有两处以上住房的,应将住房面积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