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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保障性住房政策变迁

发布时间:2021-03-02 23:28:24

㈠ 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发展历程

根据国家现有政策,我国针对城市低收入家庭,特别是特困家庭,为其提供廉租住房或廉租房补贴,以实物与货币补贴相结合的形式解决这部分人群的住房困难问题。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发出《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同年,建设部、民政部发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2007年,国务院发出《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提出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包括加快集中成片棚户区的改造,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以及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等。以此为开端,我国开始大规模建设保障性住房。随后,各项政策措施对保障房建设的相关问题进一步明确。2007年1
1月,建设部等七部委出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7年12月,建设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出《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2008年3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关于加强廉租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2009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年4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发出《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出《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2011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2012年3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关于做好201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2012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发出《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2013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关于做好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2013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发出《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2014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关于做好201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 2014年6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出《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2015年6月,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我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致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廉租房、公租房以及农村危房改造。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我国将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㈡ 某市政府为落实保障性住房政策,去年已投入3亿元资金,并规划投入资金逐年增加,明年将投入12亿元资金

设:增长率为 X ,根据题意得:
3(1 X )^2=12
(1 X )^2=3
1 X=±√3
X1=1=100% X2= - 3(舍)

住房保障制度的住房保障制度的产生和演变

构建政治规则层面上的住房保障制度框架国家应在更高的政治规则层面保障公民的住房需求,通过立法保障公民的住房权利,尽快出台《住房法》,立法保障应该涵盖五个方面内容:一是按照不同的需求层次确认公民有选择合适住房的权利,同时赋予公民有自由表达住房需求的权利,通过制定保障公民住房权利的政治规则来降低公民获得合适住房的交换成本。二是通过立法明确人大、政府、司法、社会、公共组织和个人的责任和权利,降低住房保障制度的“依从成本”(意味着要有办法来识别那些违反规则的行为,衡量其违反的程度,并且能识别出是谁在违规)。三是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对应的原则,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责权利,在同一的立法目标下实现合作,降低制度的实施成本。四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实现由政策制定、实施、监督三者合一到政策制定者的角色转变,同时推动非营利组织和私营部门积极参与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提高效率。五是明确住房保障的资金来源、支出管理、政策措施,鼓励社会资本积极进入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构建基于责任政府的激励机制构建基于责任政府的激励机制,让地方政府真正成为服务大众的责任政府:一是改革政府官员政绩考核体系,将维护人民权益、关心群众疾苦、解决公共领域问题作为考核地方政府的主要内容,促使各级政府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二是改变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的供应模式,变为以政府标准价出让供应,同时合理增加中央财政在住房保障领域的支出,增加部分用于支付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价格,弥补部分地方政府因土地划拨方式供应而减少的土地收益。三是通过立法将土地出让金收益按比例建立全国性住房保障基金,以奖励项目建设的方式返还地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四是将保障性住房支出纳入地方各级人大的监管范围,对保障性住房支出的年度预算和决算实行单独审查并向社会公开。构建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第三方实施的非人际关系化交换住房保障制度实施的关键就是对代理人的监管问题,政府因其具有纠正市场失灵的职能,如果再参与保障性住房的生产和供应环节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对住房产权无法清晰界定,而监管和实施的成本将会非常高。因此在设计住房保障制度框架时应该向构建社会广泛参与的第三方实施的非人际关系化交换方向发展,改变政府既是规则制定者又是规则实施者的局面,从而降低实施和监督成本。一是将政府职责定位为住房保障政策的制定者和政策实施的指导者,由政府所属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是将现有的政府所属的实施机构如直管公房管理中心或廉租住房管理中心从政府职能部门剥离,成为住房保障制度的第三方实施机构,主要转变为两类互不隶属的社会非营利组织,一类为审查认定组织,负责组织社会广泛参与保障对象资格审查认定、保障方式确定工作;另一类为项目实施组织,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三是在国家立法的鼓励下,个人、公共组织或私营部门组建非营利组织参与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构建信息化管理平台规范准入退出机制构建住房保障制度框架的主要目标是纠正住房市场失灵以及防止因政府职责缺位和效率低下而导致的政府失灵,其核心是通过公共财政政策实现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使不同收入阶层能够获得合适的住房。但是在保障性住房与市场住房之间由于政府的干预而形成巨大的利差,由此住房保障准入与退出的社会公平便成为制度框架构建的焦点。然而,交换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对保证制度实施的公平将产生巨大影响,保证住房保障对象的信息完整性成为了社会公平的关键。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整合构建完整的信息共享平台已完全可能实现,对降低住房保障制度的“依从成本”将产生积极影响。第一,通过构建涵盖劳动保障、税务、银行、证券、公安、民政、房产等部门信息共享的平台,实现对住房保障对象家庭的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全面掌握,构建公平的资格准入机制。第二,构建针对不同收入、无房时间等因素的排队轮候机制,实现差别化的住房保障体系。第三,运用价格机制规范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机制,一是对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收入提高后实行逐步调高租金的方式或逐步减少租赁补贴,直到租金调整为市场租金或停发补贴;二是对经济适用住房方式保障的家庭在购买其他住房后实行由保障实施机构折价回购方式退出保障,回购的住房由保障实施机构向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或出售;三是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略低于市场租金标准确定,为市场租金的80%~90%,一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购房便执行市场租金直到承租人退出;四是对租赁型保障对象在保障期间购买市场住房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在承租人退出该房后才将购房补贴拨付售房企业,保障对象将补贴购买的市场住房再次上市交易时,必须将购房补贴款退还政府,同时按购房时补贴款所占比率提取售房时所获取的利润。构建科学的信息收集体系全国房屋普查所涵盖的信息非常广泛,从城镇到农村,内容包括房屋状况、居住状况、产权人及家庭情况等,同时由于城市的发展,房屋基本信息变更迅速,增加了信息收集的难度。构建科学的信息收集体系不仅可以增加信息的准确度,还可以提高信息收集的效率,对分析和制定住房公共政策极为重要。首先,明确组织机构,将全国房屋普查工作纳入到行政机构的重要日常职能。其次,固定房屋普查时间,将房屋普查工作常态化,一是在国家制定五年规划的前一年开展全国性的房屋普查工作,为制定下一个住房建设及住房保障五年规划提供准确的决策数据;二是其他年份通过抽样调查修正数据,为制定年度住房保障计划和保障性住房土地利用计划提供依据。再次,建立以社区、村委会为基础的房屋档案信息系统,对住房情况及时修改更新。最后,对所有竣工的新建房屋由建设部门提供统一编号的“身份证明”,并通过网络建立新建房屋信息系统,便于查询和管理。

㈣ 中央什么时候提出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有没有详细的政策条例那里能找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常德市城区住房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城区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要求,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常德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武陵区、鼎城区武陵镇、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的廉租住房管理适应本规定。
上款行政辖区内的租赁补贴和租金核减的申请、审核、退出参照本规定。
第三条 廉租住房的管理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常德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住保办)负责廉租住房管理。

第二章 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
第四条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两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在3000元以下。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如实陈述家庭成员状况及经济状况;填报《常德市城区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
3、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无低保证的,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无固定职业的由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家庭收入证明;
4、申请人居住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居住状况证明;
5、属优先照顾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出具革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证等相关证书的复印件一份;
6、已租住国有直管公房的,退出国有直管公房后方可申请;已申请租赁补贴的,在享受租赁补贴的年度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
7、以上1、2、3、4、5目所列复印件,经初审人员核实并签署意见后生效。
(二)受理申请居委会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和初审,并签署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送交所在的街道办事处。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居委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补齐,超过期限通知申请人的视同受理。
(三)街道办事处收到居委会送交的申请资料后,应当会同民政部门及时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居住状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复审并签署意见。
(四)经审查合格的家庭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按其困难程度、优先照顾的条件依次排队轮候。
申请人在轮候期间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所在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申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不及时向街道办事处申报家庭基本情况变化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街道办事处收到市住保办下达的年度廉租住房分配指标后,应在指定的期限内向市住保办报送年度分配指标数120%申请人的相关资料,并提出分配意见。
市住保办收到办事处相关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收入及居住状况进行终审签署意见。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住保办应说明理由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终审合格申请人,由各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在指定的地点张榜公示,公示后确定的本年度廉租住房分配对象,市住保办报市住保领导小组批准,并由市住保领导小组在指定的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居住面积、特殊困难情况和其他优先照顾理由等。
(七)公示有异议的,市住保办在10个工作日内与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针对异议进行复核,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及申请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
市住保办下发《常德市城区实物配租廉租住房入住通知书》(以下简称《入住通知书》),由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将《入住通知书》送达给申请人。
(八)申请人应在接到《入住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到市住保办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协议。协议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因申请人原因超过协议签订期限未签订租住协议或未按协议规定的入住期限入住的,视为不接受配租方案,按本规定的退出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已安置的廉租住房住户,由受理申请的居委会和办事处对申请人的住保管理工作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七条 居委会、办事处在每年3月31日前对已安置入住的廉租住房住户对其进行动态调查,填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年度审核表》报市住保办办理审核和续办租赁手续。

第三章 廉租住房的退出管理
第八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住保办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报市住保领导小组批准,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其他申报所需的基本情况的;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市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居住面积增加超出本市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住房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七)累计在六个月以上未按时足额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九条 市住保办做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所在办事处和当事人本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当事人应在收到市住保办取消保障资格决定三日起,三个月内搬出廉租住房。三个月内没有搬出的,租金按本市同类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收取。
第十一条 已不符合廉租住房租住条件需腾退廉租住房的廉租住房租住户在接到限期腾退廉租住房书面通知后超过六个月仍没有搬出廉租住房的做如下处理:
1、已另有住房且住房面积超出廉租住房租住条件的廉租住房租住户未按要求腾退廉租住房的,由市房管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确无房居住需继续租住廉租住房的,由申请人向原受理居委会或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受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住保办,经市住保办研究同意并报市住保领导小组审批后,申请人与市住保办重新签订租住协议,住房租金按同类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收取。
第十二条 确定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但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补贴或其他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住户因家庭人口或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但仍可继续享受廉租住房政策的,市住保办按审核、轮候结果调整保障方式。

第三章 廉租住房租金及物业管理
第十四条 廉租住房住户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租赁协议按时足额交纳廉租住房租金;
廉租住房租金,每月25日前缴纳。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租金由管理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公司代市房管局收取,并存入市房管局指定的帐户,月底前将租金月报表报市房管局。
廉租住房租金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所收租金全部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物业管理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行社会化管理;由中标的物业管理公司对廉租住房的保安、卫生保洁、绿化维护等日常物业管理事务进行管理。
廉租住房住户有义务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做好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物业管理费用从廉租住房租金中按一定比例支出,不足部分由廉租住房配套建设的非住宅收入弥补。
第十九条 廉租住房租金不得挪作他用。使用廉租住房租金按以下程序审批:
1、物业管理公司在每一财会年度前二个月内向市住保办提交下一年度物业管理预算方案,经市住保办审核报房管局批准实施;
2、在每一财会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管理廉租住房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向市住保办提交该年度的决算报告,由市住保办审核,报市房管局审批。
第二十条 廉租住房租金中用于物业管理部分的资金在每一财会年度期满后二个月内在廉租住房所在地张榜公示,公示期为15日。
第二十一条 从事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管理的部门或工作人员,违反本管理规定,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㈤ 某市政府为落实"保障性住房政策,去年已投入3亿元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并规

解:(1)设到2013年底,这两年中投入资金的平均年增长率为x,根据题意得:
3+3(x+1)+3(x+1)2=10.5

㈥ 保障性住房土地政策有哪些做出了哪些规定

2012年,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安排等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拓宽保障房资金来源渠道。
那么,保障房资金来源究竟有哪些呢?保障房资金来源一应该加大中央政策实施力度,确保资金的足额流入保障性住房建设。
自我国实行土地招拍制度以来,土地出让收入逐年攀升成为了地方政府的重要收入来源也是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所以地方政府对土地的依赖性很高,一些财政收入匮乏的城市表现更为突出,而保障性住房用地都是以财政划拨为主,造成地方政府缺乏积极性,相关数据表明2010年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达到29109.94亿元,扣除征地拆迁等补偿成本性支出13395.6亿元,土地出让净收益为15714.34亿元,而其中用于住房保障的支出仅463.62亿元,仅占土地出让净收益的2.95,%,而中央要求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资金投入保障性住房的规定目标显然没有达到。所以地方在保障房的建设资金投入和运用方面仍然不足。
保障房资金来源二虽然中央财政保障性的安居工程支出逐年增加,并且幅度很大,但是国家拨款必定有限,而保障性住房资金规模大,所以社会资金投资保障性住房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不可或缺的力量。运用“创新的财政支持方式”,引导社会资金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刻不容缓。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成立专门的企业,负责建设、运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足额安排资本金,利用国家政策引导企业通过银行贷款、发行企业债券、社会投资等筹集建设资金。也可以用“政府出地,企业出资”的方式吸引社会机构参与建设。
保障房资金来源三保障性的住房成本有很大一部分是控制在各种税费上的,要想降低建设成本就要切实落实税费优惠政策,降低保障安住建设成本,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基金免缴政策,一律免缴土地出让收入,落实营业税、房产税、契税等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保障房资金来源是保障房建设的基础,只有不断拓宽保障房资金来源,才能推动保障房的更快发展。
另外,明确保障房资金来源后,保障房资金运用管理也不容忽视,要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以防资金滞留、挤占和挪用等发生。

㈦ 国家关于保障性住房的政策有哪些包括文件号保障性住房的概念是什么时候提出的,官方的定义是什么

有没有那一条规定保障性住房不能改商

㈧ 保障性住房的产权是多少年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借房、安居产品房和定向安顿房构成。
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此房产如果进行交易,需要满足取得产权证后5年以后,并且满5年后由政府优先回购,政府不能回购的,需要你把当时优惠的土地出让金先交,才可以上市交易。

㈨ 某市政府为落实“保障性住房政策”,2011年已投入3亿元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并规划投入资金逐年增加

(1)设到2013年底,这两年中投入资金的平均年增长率为x,
根据题意得:
3+3(x+1)+3(x+1)2=10.5

(2)由(1)得,x2+3x-0.5=0,
由根与系数的关系得,x1+x2=-3,x1x2=-0.5,
又∵mx12-4m2x1x2+mx22=12
m[(x1+x22-2x1x2]-4m2x1x2=12
m(9+1)-4m2?(-0.5)=12
∴m2+5m-6=0
解得,m=-6或m=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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