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国家关于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政策是什么
离休干部住房有困难的,就地安置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优先解决。
依据劳人老[1982]10号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离休干部住房有困难的,就地安置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优先解决。确实无力建房的基层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房管部门负责解决。
跨省安置离休干部的建房,原工作单位将所需建房费划拨给接受安置地区后,由接受安置地区作为自筹基建优先列入地方计划,并负责筹建、管理。各级离休干部每户的建筑标准,可参照国家建筑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1)住房补贴文件扩展阅读:
老干部离职休养的相关要求:
1、有离休干部的单位,每年按每个离休干部一百五十元计算,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作为特需经费列入预算,统一掌握,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
2、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所需各项经费,由原单位汇交接受安置单位支付。易地安置已由接受地区支付退休费的退休改离休干部,由接受地区的干部、人事部门单列编制,并负责各项经费的预算编造和支付工作,由"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类"的"离休费"中列支。
3、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顾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包括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
② 请问北京市机关公务员2006年住房补贴的具体标准是多少有无相关文件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2015年北京公务员考试时间安排如下(仅供参考):版
发布简章:2014年11月6日
报名时间:权2014年11月13日9:00至2014年11月17日17:00
资格审查:2014年11月13-11月19日
考试时间:2014年12月13日(周六)
成绩发布:2015年1月上旬
资格复审:2015年1月下旬
调剂名单:2015年1月底
面试时间:2015年3月6日-3月11日
北京公务员详细信息:http://bj.offcn.com/?wt.mc_id=bd4224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③ 外国人在国内有没住房补贴税前扣除方面的文件呢
根据抄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家税务总袭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外籍人员的住房补贴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核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限额扣除(工资14%),而不能据实全额扣除。
④ 公司给员工住房补贴,写到劳动合同里,需要参考那些法律文件
1、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足额缴费社会保险费(包括住房公积金),这个与员工试用期没有关系。
法律依据:(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请参考《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11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当年度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备注:每一年度均有调整),当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高上限=当年度北京市职工月均工资(元)*300%*12%*2。
3、建议参考:
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是: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平均工资,以及职工应享有的住房面积等因素具体确定。
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是职工。企业根据自身的条件参照执行。
已按房改优惠政策购买了规定面积标准住房的职工不享受住房补贴;承租公有住房的职工在自愿退出所租住的住房后,可以享受住房补贴。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住房补贴办法和职工住房面积标准按地方政府规定施行。
职工的住房补贴额: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额等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的乘积。无房职工的补贴面积,按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算。每个职工的住房补贴由各职工单位自行负担。发放住房补贴应考虑建立在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职工工龄。
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三大块:一是国家下拨的建房资金;二是单位售房资金;三是单位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
发放住房补贴的基本形式有:一次性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等三种形式。
(1)一次性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无房的老职工,在职工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2)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方式,按一般职工住房面积标准,逐步发放基本补贴,各级干部与一般职工因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差形成的差额,在购房时一次性发放。
(3)按月补贴方式,主要针对新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内,按月计发。
⑤ 无为县2016年住房补贴文件
无为县2015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实施细则
为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做好我县2015年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工作,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民政部等11个部(委、行、局、会)《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和《无为县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家庭应具备的条件
在本县范围内,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一)家庭人均年收入9600元以下;
(二)家庭现住房(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具有城镇居民户口,且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城镇常住居民户口1年以上。
家庭成员是指父母及未婚子女,已婚子女若符合条件另行申请。申请家庭有子女服兵役(军官除外)、上大学(硕士研究生以上除外)、劳教服刑人员情况的,原则上计入家庭人口。
二、住房面积的核定范围
(一)下列房屋纳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畴:
1、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2、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
3、已拆迁的房屋,其中尚未安置的,按拆迁协议记载的原房屋面积认定;已安置尚未入住的,按实际安置面积认定;以货币方式补偿的,按货币补偿面积认定;
4、违章搭建的住房(拆除的,可不核定为其现住房面积);
5、家庭成员的私有房屋转让不满三年的(因家庭成员生重大疾病等特殊变故除外)。
(二)下列住房面积不计入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核定范畴:
1、居住单位非住宅用房(仓库、办公房等)或集体宿舍;
2、承租的私有住房;
3、借住亲戚或朋友的住房。
三、租赁补贴保障标准
(一)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16平方米。
(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
1、最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8元/月;
2、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6元/月。
四、低收入家庭申请
申请家庭由户主或推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成员,携带下列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应的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的社区居委会申请(2014年已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由社区居委会负责逐一通知到户):
(一)家庭成员户口簿;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申请人需提供二代身份证及两张复印件);
(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家庭成员需提供结婚证或婚姻状况登记证明;
(四)申请人近期正面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五)收入情况证明材料:(1)最低收入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2)低收入家庭提供收入证明(包括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养老金领取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以及其它灵活就业等收入证明);
(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社区出具的现住房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拆迁协议、安置证明或无房证明等);
(七)2014年已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如家庭成员没有变动,需提供申请人正面一寸免冠照片一张、银行发放的补贴卡复印件(如提供错误,后果自负)、填写《无为县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年度审核表》;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五、审查核实
(一)社区受理初审
1、社区居委会应及时审查申请家庭提供相关证件材料是否真实全面,确定是否受理。
2、对确定受理家庭提供证件的复印件和原件进行核对,将有关信息录入安徽省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并打印申请表交申请人签字,收取复印件和证明材料。
3、社区居委会组织人员到申请家庭的居住地、申请家庭成员的工作就业单位、户籍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以及社会保险等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家庭成员的户籍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社区调查人员和协助调查部门的经办人员都要在申请表上签字,以示负责。
4、召开专题会议,根据调查核实掌握的情况,对申请家庭逐一进行民主评议(评议记录供有关单位和部门查询,报县住建局存档),并将申请家庭有关情况在社区居委会所在地、申请家庭成员工作就业场所和申请家庭居住地等处张榜公示以及在网站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社区应派专人看守,防止公示名单人为损坏。
5、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居委会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编制申请家庭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一式三份,新老户分开汇总),上报乡或镇政府复审。
(二)乡、镇人民政府复审
乡镇政府接到社区居委会上报的材料后,要组织力量到申请人家庭和有关部门,对所有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以及家庭成员的户口等情况进行复审。对经复审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将申请资料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移交县民政局。
(三)民政局审核
县民政局自收到镇政府移交的资料之日起10日内,要深入到申请家庭成员的工作就业单位、社会保险、车辆管理以及银行系统等部门,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对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出具收入证明,提出审核意见,将申请资料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移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民政局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对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收入情况等有关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初步确定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对象。并将初步确定为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的有关情况在各社区所在地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公开网络上进行第二轮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对象。
六、发放租赁补贴
被确定为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的家庭,由县住房和城乡建局核算出补贴金额,报送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打卡发放。
七、责任追究
(一)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取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要退还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并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组织或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二)从事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使用安徽省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录入,采取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一并申报,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九、本实施细则由县住房和城乡建局负责解释。
⑥ 一九九九年8号文件房屋补贴
在“新职工”范围的规定提出的异议问题。经和本人沟通并进行政策解答,本人对政策理解并表示满意,现将具体情况答复如下:
一、部队货币化补贴相关政策:
为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实现住房分配货币化,2000年1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出台了《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2000]后财字第18号﹒2000年1月17日)文件。文件规定:军队的住房补贴由基本补贴和地区补贴构成。1999年12月31日以前提升的,其基本补贴分段计算,计入个人资金账户。1999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按照部队购房补贴面积标准、并参考本人军龄一次计算住房补贴;从2000年1月起,按月计算。并确定了部队不同职级干部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见附件)。同时规定了享受住房实物分配的相关政策。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0]62号文件)文件精神,逐步实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和社会化;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专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包括住房供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租住周转住房、购买军产住房、修建自有住房;住房补贴:实物分配未达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给予住房货币补差,现役期间按照)
根据“三总部”的文件精神,在2000年以后军转干部的档案中,都增加了一份《军队转业干部住房需求情况表》。表中详细地记录着军转干部的实物分配住房情况和本人住房补贴情况。
二、按照我市新文件规定:“新职工”中不含已经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购房补贴的职工和已享受过部队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军转人员。此项政策并非新规,而是按照部队的相关政策,并延续2000年的沈阳市的住房货币化补贴补充规定,这次再次明确而已。实际上部队军转干部的货币化补贴大致有三种情况:
1、1999年12月31日以前提升为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的士官:其基本补贴分段计算,计入个人资金账户。1999年12月31日以前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按照部队不同职级干部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并参考本人军龄、工资基数等一次性计算住房补贴(类似沈阳市老职工方式),2000年1月以后的补贴,按月计算。按照国办发[2000]62号文件规定,其到地方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本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应我市政策就是按照老职工购房补贴方式执行,不多退,少补贴。大部分军转干部已经按照此项政策执行了。
另外,如果军转干部购买房改房、集资建房等属于享受房改货币化政策的住房并未达标的,不享受住房补贴,给予货币补差。这部分人员相当于已经享受我市老职工住房货币化购房的政策,也不能再享受8%的按月补贴了。
2、2000年1月以后提升为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的士官(没享受住房实物分配和一次性住房补贴的),仍按照新职工高比例缴存公积金方式调整后的8%住房补贴政策执行。这部分人占军转干部高比例缴存公积金方式的大多数。
3、2000年1月以后提升为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的士官,并享受了住房实物分配和一次性住房补贴的,按照老职工补贴政策执行。这部分人员是指按照政策享受了房改房或集资建房、享受了货币补差等,或在调转单位过程中享受了老职工住房政策的人员。这部分人占军转干部高比例缴存公积金方式的比例很少。
三、对诉求人答复情况:
按照上述规定,新的政策并没有把1999年5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军转干部排除之外,而是由于部队的时间划分和地方不一样,大部分高比例缴存公积金的军转干部都在政策范围内,需具体到个人情况的情况需具体分析。经和本人
沟通表示对政策理解,对解答满意。
⑦ 国家关于住房补贴是怎么规定的啊
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地发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2009年11月,国家对于享受住房补贴的个税问题规定:对职工因未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或虽已享受国家福利分房但未达规定面积标准的,单位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一次性或按月计入职工个人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用账户的住房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⑧ 教师住房补贴文件哪里下载,出处具体是什么
教师住房补贴:
为进一步明确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政策,根据市房改领导小组第 37 次会议精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的有关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职工工资对应享受职级核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时点 为便于操作,职工工资对应享受职级核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时点与杭政 [2000]13 号《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中住房补贴的实施时间相一致,即以 1999 年 1 月 1 日为时点,凡享受住房补贴职工在 1999 年 1 月 1 日前离退休的,按照其离退休时工资对应享受职级核定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二、享受教师教龄优惠政策的时点 为保持房改政策的前后衔接,切实保障教师职工的利益,对享受教师教龄优惠政策的时间,按照计算房改工龄的时间核定,即凡享受住房补贴并在 1994 年底前在教师岗位的,可按实际到 1994 年底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凭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教龄证明,享受教师教龄优惠政策。
三、未满 20 年工龄的退休人员住房补贴的计发 为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对不满 20 年工龄的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计发,按照杭政 [2003]13 号文精神执行,即按照退休人员实际工作年限与按 20 年计发标准的差额,按比例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
⑨ 公司出了红头文件说有住房补贴的,后来辞职了没有了可以告公司吗
如果你有这红头文件证实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有这项福利,但企业并未对部分员工实行,你可直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去申诉和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