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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方法

发布时间:2021-03-03 17:14:15

『壹』 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的第四章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出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屋,未按约定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屋或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依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租金。
出租人收取租金,应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
出租人不得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
(一)利用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房屋结构的;
(三)擅自转租、转借承租房屋的;
(四)违反约定逾期六个月不交租金的;
(五)其他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
因上述行为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赔偿。
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出租人应负责维修房屋及其设施,保证房屋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出租的共有房屋维修,由房屋共有人负责。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租赁期间,出租人改建、扩建、翻建、装修出租房屋,应经承租人同意,按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报经批准。
第二十七条出租人在租赁期内转让出租房屋的,受让人应继续承担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出租人在租赁期内出售出租房屋的,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八条出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的,房屋产权合法继续人应继续承担出租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租赁期届满,未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回房屋。
第三十条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交付租金,并有权拒绝交付超过约定数额的租金。
承租人因自己的原因不能行使承租房屋的使用权的,不免除其交付租金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承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
第三十二条承租人因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承租房屋及其设施的,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三十三条承租人需要对承租房屋进行正常维修以外的装潢、装修,影响房屋结构的,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不得影响城市建设、妨碍公共利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报经批准。
第三十四条租赁期间,承租人征得出租人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承租人需要承租房屋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租的,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由转租人与受转租人另行签订租赁合同,并重新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
转租人与受转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的,对出租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因房屋及其设施出现破损而影响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破损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出租人。出租人接通知后不及时维修房屋的,承租人可报请主管机关即时进行核查,经同意后可自行维修,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出租人支付。
第三十七条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该户共同居住人有权继续租用房屋。
第三十八条租赁期满,承租人应按期将房屋退还出租人。出租人继续出租房屋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承租权。
第三十九条租赁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租赁房屋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贰』 出租房屋,怎么登记

根据复相关法律规定租赁当事人应自租制赁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之日起10内办理登记备案、变更、解除、终止手续。出租房屋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如下:
(一)办理机构:涉外、宾馆酒店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直接到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办理;其他房屋的租赁登记备案到各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或其委托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
(二)提交资料:1、房地产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和房地产租赁合同;2、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3、租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合法资格证明。
(三)登记备案:租赁管理机构对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于5个工作日内在房地产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和房地产租赁合同上加盖租赁登记专用章,并发放《房屋租赁证》。

『叁』 我想出租房屋怎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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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办理《浙江省居住证》要准备哪些材料

申请条抄件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属于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投资创业、引进人才的,申领《浙江省居住证》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申请所需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

(二)填写《浙江省居住证》申领(签注)表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当地规定的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原件一份;

2、当地规定的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原件一份;

3、当地规定的连续就读证明:原件一份;

具体办理流程和手续可参考:浙江省居住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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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的第二章 租赁管理

第五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制度。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
第六条申请房屋租赁登记时,出租人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法律资格证明。
委托他人代管的房屋,可由代管人申请登记。代管人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房屋产权人委托其代管的委托证明。
共有房屋的共有人申请登记,除提交第一款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第七条申请房屋租赁登记时,承租人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承租人为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
(二)承租人为境外人员的,提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三)承租人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有关单位或组织的有效证件。
第八条对符合房屋租赁登记条件的,主管机关应自接到登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予以登记,并给房屋租赁证。
主管机关自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将登记情况抄告同级土地管理部门、计划生育部门、税务部门。
第九条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二)无房屋所有权或其他合法的权属证明的;
(三)已通知列入城市规划拆迁范围,准备拆迁的;
(四)已作为资产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影响使用安全的;
(七)有其他依法禁止出租情形的。
第十条市、县物价部门应会同主管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房屋租赁市场价格水平,定期公布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租赁指导租金。
第十一条以营利为目的,出租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的,租金内所含的土地收益上交同级财政。具体办法,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以经营活动的,应向工程、税务等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出租人出租房屋,应按法律、法规规定,交纳有关税款。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服从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关于治安管理的规定。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计划生育管理的规定。

『陆』 我想出租房屋,怎么登记呀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租赁当事人应自租赁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之日起专10内办理登记备案、变更、属解除、终止手续。出租房屋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如下:
(一)办理机构:涉外、宾馆酒店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直接到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办理;其他房屋的租赁登记备案到各区房地产租赁管理所或其委托的街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
(二)提交资料:1、房地产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和房地产租赁合同;2、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3、租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合法资格证明。
(三)登记备案:租赁管理机构对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于5个工作日内在房地产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和房地产租赁合同上加盖租赁登记专用章,并发放《房屋租赁证》。

『柒』 我是去年搬进来的,由于房东登记问题,到温州瓯海派出所办理浙江省居住证,派出所的人说未满6个月办不了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十六条:“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回(居住时间自答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属于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投资创业、引进人才的,申领《浙江省居住证》不受上述规定限制。”由上可知,未满6个月确实办不了。由此我们也可看出,在租赁房屋时进行租赁登记的重要性。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答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捌』 谁知道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要全文的

根据新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国家是鼓励符合租住条件的合租的。按照您的叙述,没有违反强制性规定,可以把客厅出租出去。

『玖』 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的第一章 总则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房屋的租赁。
本条例所称房屋,是指土专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属及构筑物。
直管国有房屋和单位自管住宅房屋的租赁,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租赁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对房屋租赁实行统一管理。
土地管理、工商、税务、物价、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房屋租赁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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