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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特殊困难家庭住房保障优先

发布时间:2021-03-04 08:30:56

❶ 政策宣传不到位部分规定不合理有的失独家庭没有领到特别扶助金,能补发吗

您好!国家卫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住建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将城镇“失独”家庭的特别扶助金提到了每人每月340元,并享受一系列关怀政策。(漏发的应该补发)
国家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为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从2008年起,国家全面实施计生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9周岁后,夫妻双方分别领取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伤残)或100元(死亡)的特别扶助金。2012年,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10元(伤残)、135元(死亡)。2013年,全中国领取特别扶助金的特扶对象共67.1万人,其中独生子女死亡的特扶对象40.7万人。
2014年起,中国加大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经济扶助力度,城镇特扶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同时,对符合条件的特扶对象,参保给补贴,医疗享救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支付范围;申请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优先安排。
失独家庭补助标准最新政策
经济扶助
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五部委发出《通知》提出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加大经济扶助力度,做好养老保障工作,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广泛开展社会关怀活动。
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❷ 特殊困难家庭,社会有什么扶助政策

特殊困难家庭,社会有什么扶助政策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独生子女伤内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容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为缓解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从2008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2013年以来,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和《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发[2014]1号),

对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帮扶和慰藉提出了更加具体的要求。根据

《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宣传方案〉的通知》(鄂卫生计生办通[2014]205号)

精神,现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政策措施进行解读,以期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对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政策的知晓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帮助特殊困难家庭的良好氛围

❸ 农村失独特殊家庭困难补贴和因难户一样吗

农村失独特殊家庭困难补贴和因难户是有区别的。
一、经济扶助:
自2014年起内,将女方年满容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二、保障房优先安排:
开展社会关怀活动,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给予安排;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三、城乡医疗(略)
四、养老保障
优先入住养老机构

❹ 国家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在养老保障方面有哪些照顾

各个地区不一样,所以实施的情况可能有所不一,但是都和国家政策方针路线一致,像荆门,有记者做过采访

(记者丁东明实习记者王婷婷)自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很多家庭为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在这期间,一些家庭由于独生子女伤残(被依法鉴
定为三级以上伤残)死亡,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了一些特殊困难。那对于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或死亡、
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的相关帮扶政策有哪些呢?
记者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了解到,对于计划生育特殊困难的家庭,主要是通过加大经济扶持力度、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养老保障等方面开展帮扶。目前相关的帮扶标准有所提高,并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开设了就医“绿色通道”。相关帮扶对象及标准如下:

享受帮扶的目标对象

荆门市户籍的独生子女为三级以上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及伤残子女,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其中独生子女的母亲年龄应满49 周岁(含)。

特别扶助金标准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对于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每户发放一次性抚慰金一万元,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

(二)对于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伤残家庭(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

就医“绿色通道优惠政策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在户籍所在县、市、区申报核实后,核发《湖北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就诊服务卡》(以下简称就诊服务卡),持卡人持卡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相关优惠服务。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持就诊服务卡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开通就医“绿色通道”,享受“五优两免”优惠政策,即优先挂号、优先缴费、优先化验、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免挂号费、免门诊输液费。

(二)对于需要紧急救治,且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先急救、后缴费,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其“120”救护车出诊费用,由接诊医疗机构予以免除。

(三)各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每年安排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在辖区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推进乡村医生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中,应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作为重点签约对象,开展“一对一”医疗健康服务。

(五)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在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依法由其
所在单位或现居住地村(居)委员会担任监护人签字同意。部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49

号)相关规定,在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签字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对再生育补助

对有再生育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夫妻、参加生育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涉及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
术及再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夫妻实施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的,给予免费,成功怀孕分娩的,给予不低
于1000元的住院分娩补贴;对女方年满35周岁、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给予累计不超过30000元的再生育补助金,由各县(市、区)在省人口福利基
金账户的募集资金中列支,总额不超过本地募集资金余额。

❺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在申请公租房时有照顾吗

申请公租房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版;
(二)收入、财产低权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❻ 今年失独家庭有什么新政

目前还没有看到最新的政策出台 而14年针对失独家庭的正常细节有: 2014失独家庭补助标准与政策 一、经济扶助 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五部委发出《通知》提出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加大经济扶助力度,做好养老保障工作,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广泛开展社会关怀活动。 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 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二、保障房优先安排 开展社会关怀活动,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给予安排;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三、城乡医疗 《通知》提出,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并帮助其参加城 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要将其接 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 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要做好咨询指导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帮助。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 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 四、养老保障 优先入住养老机构 《通知》要求,做好养老保障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 费补贴。对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要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 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❼ 上海对60周岁以上的失独人元有什么特殊政策

上海无再生育可能的“失独”家庭达7000余户,由区县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的扶助金”调整为每人每月250-300元,调整一次性补助金为5000-8000元
2014失独家庭补助标准最新政策
一、经济扶助
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五部委发出《通知》提出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加大经济扶助力度,做好养老保障工作,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广泛开展社会关怀活动。
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二、保障房优先安排
开展社会关怀活动,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要优先给予安排;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三、城乡医疗
《通知》提出,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并帮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要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要做好咨询指导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帮助。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建立社区医疗服务巡诊制度,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便利的就医条件。
四、养老保障
优先入住养老机构
《通知》要求,做好养老保障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对6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要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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