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大连市住房保障中心在哪
大连市廉租来和经济适用住房管源理中心
地址:大连市西岗区长春路246号
举报投诉电话
大连市廉租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82490844
中山区受理窗口:39858017
西岗区受理窗口:39612524
沙河口区受理窗口:39612565
甘井子区受理窗口:86602151
市国土房屋局
电话:
0411-83600793
0411-83607521
地址:
大连市西岗区西安街3号
Ⅱ 大连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条件是什么,我家在金州,金州有保障性住房吗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人须具有大连市内四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市内四区城镇常住户口五年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17500元);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十七平方米(含本数)以下(包括申购之日起前五年交易或者拆迁的住房建筑面积)。
未婚、丧偶无子女或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等单独生活的人员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除应符合前款条件外,还应年满三十周岁。
二、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时间、地点
自2009年5月11日开始进行《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发放和受理工作。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日常受理,受理工作每天上午9点至下午4点(节假日、公休日除外)。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持规定的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具体办理。(已持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单》的家庭办理时还需出具此单)
三、受理和审核程序
1、申请家庭领表: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房证,向社区提出申请,经社区初步核对资格后领取《登记表》。
2、申请家庭填表:由本人或家庭成员按填表说明如实填写工作单位、户籍地址、家庭人员情况、相关住房情况等内容。由申购人及配偶单位或所在街道填写相关收入证明情况,其他家庭成员均须另附收入证明。
3、提出申请:申请人向社区提交填写好的《登记表》及相关要件。
4、社区调查核实:社区对申请人的户籍、收入、家庭成员及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核实合格的申请家庭录入相关信息,报街道审核,经街道批准后,在社区公示15天。
5、街道初审:街道对社区上传的电子信息及上报的档案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相关信息情况进一步核实,签署审核意见。对审核合格的家庭签署合格意见反馈至社区后,由社区签发《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单》(以下简称《受理单》),同时将审核意见及有关材料上报国土房屋局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审核;对审核不合格的家庭,签署不合格的意见后退回相关材料。
6、区分局复审:区分局对街道上传的电子信息及档案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对审核认定合格的上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对审核认定不合格的,签署不合格意见后,逐级退回相关档案材料。
7、市住房保障中心终审:市住房保障中心对区分局上报的电子信息及档案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经公示15天后,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认定单》(以下简称《认定单》)。对确认不合格的,住房保障中心签署意见后,逐级退回相关材料。
《认定单》有效期时间为1年。超过有效期后,持有《认定单》家庭如继续申购,应按《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对其资格进行复核。
四、确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对象
对持有《认定单》且报名参加摇号的家庭,住房保障中心将根据房源数量确定摇号范围、入围名单及选房批次;对入围的家庭名单和选房批次在《大连日报》上公布,并向申购家庭发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申购家庭凭《审批单》,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目前,我市在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有甘井子区大连湾镇前关村经济适用住房47万平方米和振兴路大化渣场北侧经济适用住房61万平方米,共1.2万套。待在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达到形象进度和具备预售手续后,市住房保障中心将发布通告,持有《认定单》的家庭可报名购买前关村经济适用住房或大化渣场经济适用住房。
Ⅲ 大连甘井子区住房保障中心在哪
你可以坐6、20、612、410、408、704小环、519等到甘井子下后!一直往前走也就是往甘井子消防队那块走!然后在往前走!你就会看到甘井子区受理中心了!
Ⅳ 大连市住房保障中心在哪
大连市廉租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
地址:大连市西岗区长春路246号
举报投诉电话
大连市廉租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82490844
中山区受理窗口:39858017
西岗区受理窗口:39612524
沙河口区受理窗口:39612565
甘井子区受理窗口:86602151
.............................................................市国土房屋局
电话:
0411-83600793
0411-83607521
地址:
大连市西岗区西安街3号
Ⅳ 大连住房保障中心的地址在哪啊
我只知道来甘井子区在哪!你可以座6路源410路408路409路等到甘井子下后!一直往前走也就是往甘井子消防队那块走!然后在往前走!你就会看到甘井子区受理中心了!
大连市廉租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
地址:大连市西岗区长春路246号
大连市廉租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82490844
中山区受理窗口:39858017
西岗区受理窗口:39612524
沙河口区受理窗口:39612565
甘井子区受理窗口:86602151
市国土房屋局
电话:
0411-83600793
0411-83607521
地址:
大连市西岗区西安街3号
Ⅵ 大连住房保障中心和大连甘井子区开发建设中心哪个待遇好
本人认为当然是甘井子区开发建设中心,所谓宁做鸡头不当凤尾,更何况开发区建设中心的业务多。
Ⅶ 甘井子区在哪儿办理公积金需要带什么
一般都是去当地的公积金中心办理。需带上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未婚需专提供个人婚姻状况证明、非本属市户口需提供暂住证原件、开发商出具的预付款收据原件、已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做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之类的,具体的你可以到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去看一下,介绍的很清楚啦!望采纳!
Ⅷ 大连甘井子区经济适用房怎么办理
首先需要到大连抄住房保障办袭公室递交相关材料,比如你的年 收入,现有住房的面积等等,还有就是提供证明,看你是不是真的没有能力买的起商品房。然后他们审核了你的资格以后,就会给你编号,等待经济适用房的摇号,如果摇中你了,才能买到
采纳哦
Ⅸ 大连甘井子区廉租房申请条件
看第十五条
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低收入专项救助待遇,住房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2010年大连市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三条大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或管理范围内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具体工作由住房保障机构实施。
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建设、规划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廉租住房保障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目标、措施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以货币补贴为主的方式。
前款所称货币补贴是指由政府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的保障方式;所称实物配租是指由政府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规定收取租金,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家庭的保障方式。
第六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乘以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享受低收入专项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补贴标准的百分之七十。
第七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个家庭只能租赁一套与其家庭人口相适应的廉租住房。
实物配租住房租金,原住房为本家庭私有房屋的,为配租住房与原住房的面积差额乘以每平方米配租租金;原住房为直管公房或者无自有住房的,为配租住房的面积乘以每平方米配租租金。
第八条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标准、廉租住房保障标准、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或者实物配租租金标准,由市或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人民政府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和住房情况等因素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和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筹措的资金,应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空、改建的公有住房;
(三)接受社会捐赠的房屋;
(四)其他方式筹集的房屋。
第十一条筹集廉租住房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收购房屋用于廉租住房的,免收交易手续费;
(二)收购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含安居解困住房)用于廉租住房的,免收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
(三)对新建廉租住房,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给予相应的金融支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支持。
第十二条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五十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小区中配建,也可适当集中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小区中配建廉租住房的,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廉租住房配建数量、布局、套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回购事项。
在普通商品房小区中配建的廉租住房,应当在其建筑面积中明确按规范配建的公建等建筑面积。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供应计划中应当优先安排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侯、年度复核制度。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一)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低收入专项救助待遇;
(三)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包括申请之日起前五年交易或者拆迁的住房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标准。
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按照同一地址户口簿所记载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所有家庭成员分摊家庭成员的住房使用面积确定。
第十六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低收入专项救助证明;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第十六条规定的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张榜公示,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住房保障机构。
(三)住房保障机构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符合规定条件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予以公示,申请人户籍与居住地不一致的,还应在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公示,,公示期限为十五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住房保障机构根据工作计划及资金、房源情况,按照申请人住房困难程度、申请登记顺序以及申请的保障方式实行轮候补贴或者配租,并向社会公开。
(六)住房保障机构与轮侯到位的享受租赁补贴的申请人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享受实物配租的申请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
申请人对初审、审核和轮候安排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保障机构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房屋自然状况、租金、租期、停止配租情形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九条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示,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送住房保障机构。
住房保障机构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通知承租人退回承租的住房。
第二十一条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第二十二条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承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六个月以上未交纳住房租金的。
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退回住房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住房保障机构责令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拒绝调整租金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四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不予受理,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住房保障机构给予警告。
第二十五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者住房保障机构初审、审核同意意见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住房保障机构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交纳租赁期间的租金。
第二十六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住房保障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承租直管公房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适当减免其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8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号)同时废止。
Ⅹ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社保中心在哪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社保中心的具体位置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松江路19号。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简介: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法规;拟订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的执行。
(二)参与人才管理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贯彻执行引进国外智力政策与措施,组织开展引进国外智力和海外研发团队工作,负责推荐外国专家表彰奖励工作。
(三)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指导全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规范人才、劳动力、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等市场。
(四)贯彻执行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就业援助制度、职业资格制度和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贯彻执行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统筹协调选拔高等院校优秀毕业生赴基层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六)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综合管理;按照管理权限,组织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
(七)按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管理和监督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考核等工作;负责全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聘用管理、奖励惩戒工作; 指导和监督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八)贯彻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九)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营职以下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拟订安置计划;贯彻执行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军转失业干部公益性岗位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社会成员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贯彻执行全市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办法;负责全区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工作,贯彻执行离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和采暖费补贴政策。
(十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二)组织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贯彻执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制度。
(十三)贯彻执行工伤认定、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法;负责工伤认定相关工作。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政府绩效评估工作,完善政府绩效评估的方法和指标体系,提出表彰方案。
(十五)承办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十六)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10)甘井子区住房保障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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