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国家关于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政策是什么
不知道你们当地有没有出台相关政策。
我这里是分两部分。一部分是住房租金补贴,好像标准是离休干部基本离休金的6.1%,每月在工资里发放。
另一部分叫住房补贴,是对离休干部按照级别应当享受住房面积,实际未享受或者未达标的,给予一次性货币补贴。比如科级(及以下)离休干部,按照规定是90个平方。但是房改的时候夫妻双方均未分房也未购买房改房,那么就按照90个平方给予补贴。如果双方分房或者购买房改房合起来有80个平方,那么就要补贴10个平方,如果双方的面积超过90,就不再补贴,也不用退还。就这个意思。
如果夫妻双方都是离休干部,那么按照高级别的算。比如一个是处级,应当110平,一个是科90平,俩人加起来有80个平方,那么就补贴30个平方,夫妻双方合起来算,只补贴30个平方。
Ⅱ 河南省2016年离休干部工资规定
海、北京已率先发放了养老金。近期,陕西、云南、辽宁、广西等多地对专外公布了养老金具体属调整方案,对于养老金发放的具体时间,广西、云南、辽宁均在调整方案中明确要求在9月底前将养老金将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各地养老金已进入密集调整发放期。
2016年6月18日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调整养老金的比例是在去年退休人员平均工资的基础上平均调增6.5%,涉及8500多万企业退休人员和170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这项惠及1亿退休人员的政策,地方必须按照人社部、财政部的通知精神尽快落实到位。
另外,各地补发的养老金增加部分必须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
Ⅲ 求:河南省豫财预【2008】140号‘关于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文件的官方全文。谢谢了
中共河南省纪委 省委组织部
省委老干部局 河南省监察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事厅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
审计厅关于对企事业单位离休
干部发放生活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年4月24日·豫财办预[2008]140号
各省辖市和有关县(市)纪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监察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省属各企事业单位:
离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为革命和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行政机关规范津贴补贴后,为妥善解决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生活待遇问题,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比照机关离休干部政策,对我省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发放生活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与范围
全省地方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老工人(以下简称“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二、发放标准
我省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生活补贴发放标准,暂采取比照同类同职行政机关人员标准的办法确定。
(一)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中有行政职务的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生活补贴发放标准,按当地政府行政机关同类同职人员标准执行。
(二)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中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生活补贴发放标准,按下列办法比照执行:正高级职称比照行政机关副厅级;副高级职称比照副处级;中级职称比照正科级;初级职称比照科员级。
(三)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中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生活补助发放标准,可按上述办法确定的较高补贴标准执行。
(四)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有关政策出台后,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生活待遇,按照规定予以规范和调整。
(五)省属驻郑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生活补贴发放标准,按照驻郑省直行政机关同职同类人员标准执行。省属驻郑以外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生活补贴发放标准,参照当地省垂直管理行政单位同类同职人员标准执行。
(六)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行政机关同类同职人员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后,除保留住房补贴外,地方政府原出台的其他各项生活补贴(如职务津贴、能源补贴、适当补贴等)不再发放。
在此次政策调整前,对已享受单位自定生活补贴的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补贴额高于本次核定的生活补贴发放标准部分是否继续保留,由所在企业单位自行确定。
三、开支渠道
凡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事业单位,其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发放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养老保险金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对特别困难的企业,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支持。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事业单位,所需资金原则上由所在单位负担。对特困事业单位,经审核后,由同级财政给予专项补助。
四、审批程序
全省各级组织部门、人事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能分工会同主管单位对本级所属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人数、应享受职级待遇和补贴标准进行核定。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各级主管部门将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分别按姓名、性别、职务、级别、单位性质等登记核实后,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县级及以下的,要报所在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定。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将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的基本情况,比照参加养老保险统筹人员的统计办法,报同级组织或人事部门审核确定。
五、发放办法
为方便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领取生活补贴,对参加了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生活补贴随其每月的离休费(或养老金)一并发放;对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随离休费(或养老金)按月发放。
六、执行时间
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活补贴的发放时间,从当地政府行政机关发放规范后津贴补贴之日起执行。
Ⅳ 请问离休干部丧葬费、抚恤金怎样算,母亲该享有那些补助急等帮助,家是河南商丘的!
楼上的胡说了。
一,不是二十个月的工资,而是二十个月的基本工资。也就是每个月的工资去掉护理费 交通费 电话费 住房租金补贴 生活补贴之后剩下的部分。
二,不是所有的遗属都可以享受遗属补助。只有无固定收入的配偶。如果有退休金就谈不上补助了。
丧葬费各地规定不通,建议询问当地社保。
文件依据:
河南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等问题的通知
豫劳社养老〔2007〕36号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遗属津贴制度,现就调整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所在省辖市上年度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
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职工死亡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20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调整为按其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20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遗属生活补助费
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
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四、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
在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本企业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1个月的标准发给;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调整为按当月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个月的标准发给。
五、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及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条件,比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具体是:
(一)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上述规定范围中的人员,以死亡职工工资或养老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职工死亡30日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三)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四)领取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生活补助费。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生活补助费条件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生活补助费。
六、支付渠道
本通知规定的各项待遇由原支付渠道支付。
七、其他
本通知规定适用于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由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适用本通知。
退职人员只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丧葬补助费。
本通知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其中离休干部一次性抚恤金调整时间按机关离休干部调整时间执行。
本通知内容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章) 河南省财政厅(章)
二00七年七月三十日
Ⅳ 企业退休人员住房补贴
现在退休人员,没有住房补贴,因为早已经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版度。根据缴纳住房公权积金领取的个规定。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Ⅵ 请问:河南省离休干部每年一次生活补贴如计算
养老金能领取多少,主要看个人缴费年限长短、个人缴费基数高低和当地版社会平均工资。 养老金=基础权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和当时的人口平均寿命来确定。计发月数略等于(人口平均寿命-...
Ⅶ 国家关于离休干部的住房补贴政策是什么
离休干部住房有困难的,就地安置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优先解决。
依据劳人老[1982]10号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离休干部住房有困难的,就地安置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优先解决。确实无力建房的基层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房管部门负责解决。
跨省安置离休干部的建房,原工作单位将所需建房费划拨给接受安置地区后,由接受安置地区作为自筹基建优先列入地方计划,并负责筹建、管理。各级离休干部每户的建筑标准,可参照国家建筑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7)河南省企业离休干部住房补贴扩展阅读:
老干部离职休养的相关要求:
1、有离休干部的单位,每年按每个离休干部一百五十元计算,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作为特需经费列入预算,统一掌握,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
2、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所需各项经费,由原单位汇交接受安置单位支付。易地安置已由接受地区支付退休费的退休改离休干部,由接受地区的干部、人事部门单列编制,并负责各项经费的预算编造和支付工作,由"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类"的"离休费"中列支。
3、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顾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包括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
Ⅷ 离休老干部的 住房补贴问题
按国家规定,未参加过福利分房的正式职工都应享受住房补贴(有享受标准,分一次兑清和分次兑清)。但政策已出台10年了(1998年出台的房改政策),除了中央,省,州享受外,其他的等了10多年都未兑现。晕!
Ⅸ 请问谁有关于河南省企业退体人员取暖补贴标准的文件
河南省调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标准 来源: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近日,经河南省政府批准,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8〕54号),决定对全省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取暖补贴标准进行调整。 《通知》明确:从2008年11月起,全省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取暖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11月、3月每人每月60元,12月、1月、2月每人每月120元。在取暖季节(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随养老金按月发放。 根据省纪委等8部门豫财办预〔2008〕140号文件精神,我省已经比照国家机关为企业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发放了生活补贴。按照原河南省劳动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办法的通知》(豫劳险〔1996〕7号)规定,企业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工人不参与此次调整。 取暖补贴不作为计发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等死亡待遇的基数。 按本通知规定发放取暖补贴所需资金,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Ⅹ 企业离休人员是否应该享有房屋补贴,但是这个企业并不是国有企业,是不是也应该享有房屋补贴
是住房租金补贴还是住房补贴
我们这里的改制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住房租金补贴是社保处打在每个月的工资里的,住房补贴是按照未到位的面积来补偿的,是财政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