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无锡绿地天空树高层公寓属于住宅吗
无锡绿地天空树高层公寓,他就是公寓,他与民宅的住宅有所区别。公寓房与住宅最大的区别就是没有天然气管道铺设进户,而且产权方面还有区别。一般住宅的产权使用年限为70年。哦,公寓的产权有的是40年,有的是50年,就要看具体的情况了。所以说公寓与住宅楼有区别的。
2. 请问一下无锡的私人独栋住宅可以开餐饮吗
对做餐饮而言,当一个店开设得成功后,必然会想开第二家、第三家。这是人之常情,无可厚非。可现状呢?很多企业一夜之间走红,风靡整个区域,但又有更多企业一夜之间崩塌,再也找不见身影。对那些能够快速扩张的企业来讲,其盈利模式(含选址)一般都没有太大问题,那痛点到底在哪儿呢?我们知道,连锁扩张就是复制,其实就是标准、体系、人才及文化等的复制。于是,痛点也就跃然纸上:一是标准的难建立,体系的难复制;二是人员质素不达,人才孵化机制的不健全;三是执行体系、督导体系,以及分配体系的难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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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无锡市惠山区土地征用的相关规定
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2004]363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无锡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征收或者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统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造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和安置房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拆管机构)具体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区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四条 规划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后,由市拆管机构根据用地单位(以下统称拆迁人)的申请,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三)审批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四)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 (五)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拆迁人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等相关资料,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六条 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权属登记情况,拟订用地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并报市拆管机构备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用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调查测算情况; (二)拆迁计划、拆迁期限; (三)安置方式及过渡期限; (四)安置所需房源及相关资料、证明; (五)补偿安置资金证明以及使用计划; (六)其他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的事项。
第七条 市拆管机构应当会同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拆迁人提交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予以公告,由市拆管机构向拆迁人发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
第八条 拆迁人应当选择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并与房屋拆迁实施单位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委托合同自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市拆管机构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九条 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房地产评估资质。
第十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负责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有关实施工作;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十一条 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入应当依据房屋拆迁补偿方案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具体载明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搬迁期限、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市拆管机构应当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示范文本。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安置协议产生纠纷的,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实施前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搬迁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当明确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拆管机构裁决。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做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拆管机构依法处理。 因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而阻挠征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合法依据,以拆迁人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前所持有的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取得的合法建房手续为准。
第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原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上载明的用途为准;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上未载明用途或者载明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合法建房手续载明的用途为准。
第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合法建房手续上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拆迁当事人对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进行实际测量。
第十七条 拆迁人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后,被拆迁入已取得合法建房手续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已取得合法建房手续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已建新房部分,由拆迁人依据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对拆迁违法建筑、逾期的临时建筑或者临时建筑在建筑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已建新房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用地单位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后被拆迁人进行房屋及其附着物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突击装修装饰部分,拆迁租赁(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均不予补偿安置。 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但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九条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一般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第二十条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提出自行解决住房并作出书面承诺的,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提出申请,经市拆管机构认定后,可以按下列计算提取补偿安置款。 补偿安置款=(指定地点的单位建筑面积安置房成本价 - 单位建筑面积安置房建安价+单位建筑面积的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合法建筑面积。
第二十一条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提供拆迁安置房给予产权调换。
第二十二条 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以一处宅基地或者合法建房手续为一户,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住房的,应当合并为一户计算其原住房面积;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经公示后,被拆迁入凭拆迁房屋安置协议书和安置房准购证,每户可以按下列规定进行产权调换: (一)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平方米的,按被拆迁住宅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与产权调换房的建安价结算差价后,可以按实际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最接近的户型进行产权调换;也可以按实际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房屋结构、成新系数等因素折算确定产权调换面积。 (二)被拆迁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的,可按实际超出面积的50%折算增加产权调换面积,但每户实际安置面积不得超过250平方米;大于产权调换面积的部分在其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不低于120%不超过200%内给予补偿。 产权调换房面积大于被拆迁住宅房屋面积部分,按住宅房屋市场价结算。
第二十三条 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过渡费、搬家费和固定设施移装费。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期全部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入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五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不作产权调换,对被拆迁入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工矿企业用房及其他非商业经营用房的,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的2.5倍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被拆迁人的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商业经营用房的,由拆迁人按被拆除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的3.5倍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入支付搬迁费用和固定设备移装费用。
第二十七条 因拆迁造成企业停业、停产等损失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补偿总额的10%向被拆迁人支付一次性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的房屋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需提供拆迁前一年的持续营业税单),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的用途进行评估补偿,并给予适当补助。 补助金额按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由拆迁人按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的用途,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价增加一倍对被拆迁人给予一次性补助。 凡本办法施行后,被拆迁人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未能依法办理房屋用途变更等手续的,拆迁时一律按房屋权属证书上载明的用途作出相应的补偿,但不给予补助。
第二十九条 拆迁中涉及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设施以及用于公益事业的非生产经营性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应当接受市拆管机构的监督。
第四章 安置房建设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安置房建设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区人民政府申报的安置房实施项目,结合拆迁人实施拆迁项目所需的安置用房,平衡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确定各区安置房建设规模。
第三十二条 安置房建造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监理等单位。
第三十三条 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征地费用、腾地拆迁费用、建设工程费用、配套费用应当列入安置房建设结算成本。安置房成本价和市场价由市物价局会同相关部门予以核定并公布。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人的安置方案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初审并予以公示,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置实施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安置房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发展中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的产权调换,不得用于其他销售。区人民政府用于安置的安置房面积,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核定,剩余安置房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收购。
第三十六条 建立安置房建设资金专用账户。拆迁人应当按照所需安置用房的建设成本落实资金,并预先存入专用账户,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的监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气条 被拆迁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装修装饰和附着物的补偿评估参照《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试行)》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实施的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人民政府和新区管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4. 无锡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建设项目实施和旧区改造,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和保护文物古迹,并遵循公开、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非居住房屋,是指在有关单位发布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前,具有完备合法手续且实际作为非住宅使用的房屋。第五条 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建设部门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房屋拆迁日常事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工作。区人民政府和计划、土地、房管、工商、物价、规划、公安、税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六条 市、市(县)规划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以及分列房屋租赁户名。第七条 建设单位可以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市(县)房管、土地等部门申请暂停办理第六条(二)、(三)项规定的事项。因重大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可以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市、市(县)规划、房管、土地等部门申请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期限不超过一年。有关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在拟拆迁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公布有关暂停办理的事项及期限。第八条 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内,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办理期限顺延至拆迁期限届满日;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期限届满时,建设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暂停措施自行解除。第九条 需要拆迁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建设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项目批准文件;(二)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不少于拆迁补偿安置款总额50%的资金存款证明;(六)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的安置用房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拆迁方案中明确存款金额与安置房 价值之和不足补偿安置资金总额部分的分期到位时间。第十一条 建设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形式,在本地主要报纸上予以公布。规模较小的房屋拆迁,可以在拆迁范围内以及附近地区张贴房屋拆迁公告。第十二条 建设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拆迁人应当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被拆迁人发送拆迁通知书,并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第十三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调整拆迁范围或者延长拆迁期限。拆迁范围确需调整的,拆迁人应当重新办理拆迁许可证;拆迁期限确需延长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建设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第十四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建设部门应当对拆迁人的拆迁业务工作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订立委托拆迁合同,并在15日内向建设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建设部门及管理机构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五条 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应当掌握与房屋拆迁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其他业务知识,并经建设部门的专业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证明。被拆迁人有权要求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出具上岗证明。第十六条 在建设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统一文本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人应当在5日内送建设部门备案。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十七条 拆迁房屋为代管房的,代管人应当提交委托文书和有关证明材料,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共有房屋拆迁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订立或者委托代理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法达成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建设部门裁决。建设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部门在裁决前应当做好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已经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产权调换、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建设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二十一条 市政建设项目拆迁房屋,按照先腾地、后处理纠纷的原则办理。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需要,按照工程建设要求按期搬迁。第二十二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建设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建设部门应当与拆迁人、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金融机构三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并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金融机构应当配合建设部门做好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在进行拆迁施工时,必须遵守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安、道路、交通运输等规定。拆迁工地应当设置围护,确保安全。第二十五条 拆迁工作结束后,拆迁人应当向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由建设部门对拆迁项目进行验收。第二十六条 建设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资料的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市(县)房管、土地等部门移交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有关资料。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依法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第二十八条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在临时建筑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因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不予补偿。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拆迁公益事业用房以及交通岗亭、交通标志等公共设施的,拆迁人应当依照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因房屋拆迁需要迁移管线或者铺设临时管线的费用,由拆迁人负担;但结合道路扩建按照城市规划需要就位或者新建、扩建各种管线的费用,拆迁人不予负担。第二十九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第三十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不少于两处经建设部门审核同意使用的安置用房,供被拆迁人选择。第三十一条 拆迁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标准的出租居住房屋、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未对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房屋租赁合同重新订立。第三十二条 拆迁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由被拆迁人安置房屋承租人,租赁关系继续保持。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拆迁补偿金额的80%补偿给房屋承租人,20%补偿给被拆迁人。第三十三条 被拆除住宅房屋经拆迁补偿评估后,拆迁补偿款不足5万元的,由拆迁人给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补足5万元;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也可以提出申请,由拆迁人提供不小于原住房面积、指定地点、层次的房屋供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租住,拆迁人应扣除区位补偿部分后,支付拆迁补偿款。拆迁人应对被拆迁人(公房承租人)属于孤老、孤残、孤幼的给予酌情照顾,所在区民政部门应协助补偿
5. 无锡住宅区——金色江南在哪里
金色江南位于梁青路和梁溪河之间,绵延2400米。总建筑面积约60万平方米,占地面积602100平米,容积率约1.19,住房面积有90---290平方米不等。绿化率达70%左右,汽车车位率约60%。地面扩展车位率约20%。全方位提供商业、娱乐、健身、教育、医疗等生活服务,会所是社区高尚生活的体现,金色江南在每个园区,特设为各区业主服务的小型贵宾会所,集中室内泳池、健身室、乒乓球室、桌球室、酒吧、餐厅等休闲设施,另外,在梁清路鸿桥区域,将建设独具特色的名品休闲商业街,建成后以优惠招商的方式邀请国内外知名服装、百货、娱乐、餐饮品牌进驻,成为无锡市时尚消费的又一大热点。
无锡梁清路与望惠路交角东南侧,南临梁溪河,交通便利,地处风景区外围,环境优美,具有浓烈江南水乡气息。南侧基地内建筑保证对梁溪河河岸线78米以上的退让,形成沿梁溪河的景观生态绿化区。小区除建有商业、会所等配套设施外,还配有托儿所和幼儿园各一所,以及一个大型的农贸菜市场。市场与小区相对独立,互不干扰。
2002年4月16日无锡鸿意地产以6.9亿元拍得“金色江南” 地块,项目分为四期开发。
一期“天景花园”,建筑面积约12万平方米,以多层和小高层为主。工程已于2004年8月交付;
二期“颐景花园”,建筑面积约16万平方米,工程已于 2003年年底动工建设,于2005年12月底交付;
三期“秀景花园”,建筑面积约9万平方米,于2004年年底开工建设, 2006年12月底交付;
四期“集景花园”,总建筑面积约33万平方米,一组团(约16万平方米)于2005年四季度开工建设,于2007年年底交付,二组团(约17万平方米)2006年年底开工建设,预计于2008年年底交付。
三期2006年底交房,四期一组团公寓全面封顶;二组团07年12月开盘。
物业地址:梁青路与望惠路交界处
售楼地址:无锡市梁青路413号(金色江南二期主入口西侧)
6. 无锡新房办房产证要多少钱
一、根据苏价服[2002]33号文件规定:
1、房屋交易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新建商品房每平方米3元,由转让方(卖方)承担,经济适用房减半收取;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由买卖双方各承担50%;房改房首次上市减半收取。
2、非住房交易手续费,按非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每平方米10元,由买卖双方各承担50%。
3、房屋租赁手续,住房每套100元,非住房每件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收取200元,1000平方米以上每件300元,由出租人承担。
二、根据无锡市物价局锡价服[2002]153号,无锡市财政局锡财综[2002]17号文件规定:
1、房屋所有权的初始、变更、转移登记费:
住房按每套80元收取。经济适用房、首次上市的房改房减半收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每套20元。
非住宅以同一座落独立产权人为一宗(其房屋超过5幢的,每5幢为一宗)定额收取。其标准为:
建筑面积100M2(含100M2)以下,每宗200元;
建筑面积100以上--500M2,每宗400元;
建筑面积500以上--1000M2,每宗600元;
建筑面积1000以上--2000M2,每宗1000元;
建筑面积2000以上--5000M2,每宗1500元;
建筑面积5000以上--10000M2,每宗2000元;
建筑面积10000以上--20000M2,每宗4000元;
建筑面积20000以上,每宗10000元;
2、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住宅房屋按每套80元收取。非住宅房按不超过非住宅登记费标准的60%收取。
3、遗失、损坏补证、验(换)证,向两个(含两个)以上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的,每增加一本证书收取工本费10元,房屋登记费由房屋所有权人缴纳。
三、根据无锡市物价局锡价服[2002]146号文规定:
1、房产平面图测绘(1:500)按每平方公里16万元收取。
2、房屋面积测算:按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收费。
新建商品房
住房:2.50元/M2 非住房:4.00元/M2
存量房(二手房)及其他非交易房
住房:2.00元/M2 非住房:3.50元/M2
住房面积、结构不发生变化的,收取20元/件。
房产测绘费由委托人缴纳。
说明:
1.2002年7月1日起收件的按新标准执行
2.继承转让费(房屋交易手续费)减半由接受方支付
3.租赁:期限不超过二年
4.他项权利登记:开票分开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是正处级。
8. 无锡市房管局投诉电话是多少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处联系电话:81823568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处主要负责拟订有关住房政策;负责全市直管公房的管理及委托经营管理工作,审核市管公房更新重置方案,办理公房接、撤管手续,指导监督受托经营管理单位;
负责公房的出售审批及违纪违规纠错工作;监督管理房产测绘和房屋面积计量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房屋产权管理工作;
负责单位职工住房货币补贴备案工作;落实私房政策,组织复查处理私房改造中的遗留问题。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职能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查处有关违法建设行为和市场违规行为。
(二)编制和下达年度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年度城市建设计划;综合协调城市道桥基础设施、城市地下管线及综合管廊的建设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建设。参与城市重点工程项目的概算审批;负责城建规费及相关费用的收缴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三)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拟订并指导实施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指导全市重点镇的建设,引导新市镇转型发展;指导小城镇和村庄改善人居生态环境、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工作;组织指导村镇建设适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工作。
(四)负责全市建设行业和建筑市场监管。负责建设行业有关资质、资格管理和行业统计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建筑市场主体行为管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合同备案、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负责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管理。
(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监督管理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检测工作;负责社会性投资建设工程和政府性投资道桥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管理;负责全市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
(六)负责推进全市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完善市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全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编制并组织实施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安排并监督使用保障性住房资金,统筹协调市(县)、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
(七)负责全市房屋管理。负责各类房屋的安全、修缮、白蚁防治管理;牵头组织旧住宅区、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负责直管公房的资产管理、私房政策落实工作;负责房产测绘、房屋面积、房屋交易档案等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住房公积金、住房基金。
(八)负责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监管房地产开发建设、商品房交付使用工作;负责安置房规范管理,指导定销商品房建设管理、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协调管理城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负责商品房预销售管理,规范房屋交易行为;监督管理房屋交易和中介服务。实施商品房和存量房交易网上管理;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健全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系统;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工作。
(九)负责物业管理行业管理工作。监管并规范物业管理活动;负责新建物业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的备案;指导监督旧住宅小区和拆迁安置房小区的物业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十)负责全市建筑节能减排和住房建设系统科技进步工作。监管全市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负责建设工程技术管理,组织开展建设科技项目攻关和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推广应用;指导城乡建设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及引进项目的技术创新。
(十一)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