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房屋租赁市场监管和服务才是重头戏吗
不同于房屋买卖必须要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住房租赁市场长期处于监管的“盲区”专。现在,属监管和服务是上述平台兼具的两大功能,将改变租赁交易习惯,培养租赁企业按规定登记、备案的行为。
在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看来,此举有助于后续地方政府对租赁市场各类行为的监管,重点则是对机构房源的出租行为进行监督,同时,将更方便政府找准承租人的租赁和其他需求。
B. 德国人可以一辈子租房,为什么国内却不能
因为西方国家的消费观念不同于中国,中国人更喜欢存钱买自己的房子,而德国人没有这个观念,尤其是年轻人,他们更喜欢把钱花在学习和生活上。首先,德国的租赁市场非常规范,租金低廉又稳定。
最后,德国房价相对稳定,真正的目标是“没有投机”从1977年至今的30年间,德国房价平均每年仅上涨2%。如果扣除价格因素,德国的房地产价格将基本保持不变,甚至略有下降。如果你想投机德国的房地产,如果所有的税和手续费都包括在内,不仅不赚钱,还会赔钱。这就是德国人不热衷于买房的原因。
德国人选择租房而不是买房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德国的租房市场相对成熟,更倾向于租户的利益。他们觉得租房比买房更舒适、更灵活。此外,所有参加德国大选的政党都有稳定房价、保障民生的夙愿。如果中国的房地产市场没有利润地回归住宅性质,租赁市场将变得更加规范,对住房的不合理需求将消失。
C. 发达国家民众的租房积极性为何那么高
租房,
这样工作,生活压力就小得多了啊。
生活质量会更高。
D. 如何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以下要说的是已经出台鼓励住房租赁的政策,在这方面上层已开始重视了的。shzyqiyu88
2016年6月3号国家上层发布了发展租房租赁相关意见,鼓励租房政策。
具体政策措施
一是培育市场供应主体
发展住房租赁企业,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
二是鼓励住房租赁消费
完善住房租赁支持政策,保障承租人依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
三是完善公共租赁住房
推进公租房货币化,提高公租房运营保障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条件的应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鼓励地方政府采取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专业化、社会化企业运营管理。
四是支持租赁住房建设
各地应结合住房供需状况等因素,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发展规划。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
五是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行债券、不动产证券化产品。稳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六是加强住房租赁监管
完善住房租赁法律法规。城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负总责,要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体制,明确职责分工。
E. “重拳”整顿住房租赁市场
信息时报讯(记者 罗莎琳) 记者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获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等六部门近日印发《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下称“意见”),规范住房租赁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保障住房租赁各方特别是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意见表示,突出问题导向,强化有效监管,将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成果制度化、常态化。
一是加强从业主体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在经营范围中注明“房地产经纪”或“住房租赁”,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二是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房源信息应当满足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网络信息平台应当核验房源信息发布主体资格和房源必要信息。
三是规范租赁住房改造行为。各地制定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依法依规改造为租赁住房的政策。改造房屋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四是防范住房租赁金融风险。对住房租金贷款业务的贷款期限、贷款额度作出明确要求。加强对采取“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经营模式的高风险住房租赁企业监管。
五是建设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其他租赁需求旺盛的城市应当建设完成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平台应当具备机构备案和开业报告、房源核验、信息发布、网签备案等功能。
六是建立住房租赁常态化管理机制。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银保监、网信等部门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建立多层次住房租赁纠纷调处机制。
F. 德国留学 在德国租房子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租房攻略一:走出误区,合理找房
很多留学生初赴德国,不熟悉德国城市情况,尤其是身在国内的新生很容易陷入一个找房误区,即必须要找到离学校很近的房子,而将一些区位良好、交通便利但与学校有一定距离的房屋统统排除在外。这种想法一方面大大提高了找房难度,另一方面缩减了选择范围,导致租房者与优质住房失之交臂。事实上,靠近校区的住房租金一般会比同类房屋高出不少,有的位于城市中心,平日里车水马龙噪音不断;而一些离学校和市中心稍远的住房,其租金往往较低,周边环境宜人,而且德国城市交通便利,尤其是一些中小型城市,即使住在市郊,也都有直达校区和市中心的公交车或有轨电车,十分便捷。
租房攻略二:找对渠道,省时省力
校园内公告板上的消息往往比网络上的更有针对性,一般是校内学生转手出租房或者短租房,安全性和性价比一般都比较高,市内的小广告也常常包含了网络上没有的租房信息;委托熟悉城市情况并有多年生活经验的熟人帮忙找房也是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省时又省力;网络上的信息虽然庞杂,但是相对全面,往往带来意外惊喜;而委托中介稳妥高效,可以作为有力的租房保障。以下通过对不同找房途径进行优劣势比较同时给出具有针对性的建议以帮助大家避开找房“陷阱”。
租房攻略三:了解房东喜好,克服文化障碍
中西文化差异甚大,个人的品味、爱好和价值取向也是大有不同。很多情况下,文化背景和生活习惯的不同可能造成双方的诸多想法南辕北辙。所以,能够了解德国房东的好恶,尤其是他们对房客的居住要求,对于建立与房东之间的良好关系,妥善解决可能产生的租房问题或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攻略五:仔细阅读条款,签订租房合同
租房合同是租赁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环,一方面它宣告租赁关系正式生效,另一方面它规定了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今后各项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依据。一般情况下,租房合同有房东起草,所以就更需要房客逐项阅读合同中的条款,尤其是有关租金、附加费、押金、房屋设备、解约期等重要款项,如有异议一定要在签约前和房东沟通协调,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在个别情况下,房东没有在第一时间提供纸质合同,而是用口头协议的方式确定租赁关系,这个时候租房者一定要保存好与房东之间的通讯记录(如短信、E-Mail等),在口头协议后务必写信落实。
合同一旦签署即使生效,也就表明租赁双方同意了合同中的所有规定。这个时候如果再提出异议,可能就很难对合同进行改动了。所以,对于合同的所有疑问务必要在签约前提出。
攻略六:检查家具设施,完成房屋交接
入住前的最后一步就是检查家具设施,完成房屋钥匙的交接。不要以为这是一项可以轻松完成的任务,为了避免日后与房东间在家具设施方面产生矛盾,房客一定要在入住前仔细检查屋内的各种电器、家具等,确保每一个都可以正常运作:例如,抽水马桶能否正常冲水,淋浴喷头是否有堵塞,所有电灯可以正常开关等等。同时检查墙壁上有无霉菌,门窗有无安全隐患。如果发现问题,要在第一时间通知房东进行整修,一旦入住,致使房屋及设备损坏的责任将有可能全部由房客自己承担。
G. 租赁市场迎来重磅监管政策
租赁市场迎来了今年最重磅的监管政策。12月25日,住建部网站公布了6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引人注目的一条是,未来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都可依法改造成租赁住房。另外,政府对租赁市场的管控力度明显加大,对房源、价格、备案等等都有涉及。
商业办公和厂房可改成住房出租
《意见》表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制定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依法依规改造为租赁住房的政策。改造房屋用于租赁住房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要求。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装修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危及承租人安全和健康。未来可供出租的住房,将显著增加。
业内人士表示,这是落实多渠道供应的又一重要政策。前几年已经先后推出“商改租”“集体物业进入租赁市场”等重要举措。“工改租”目前还是第一次表态,具有非常大的意义。广州市房协专家委员邓浩志认为,“工改租”在全国是新事物,但在深圳,大概7、8年前就已经出现,所以并不是完全的新事物。对于人口多、居住用地少的特大型城市,“工改租”是非常有前途的。一方面工业用地的价格大幅低于住宅,也低于商办类项目,所以其经营成本优势十分突出,实现盈利可能性更大,所以可能愿意参与的旧厂房会更多;另一方面也能解决住房总量不足、租赁市场发展受限等本质问题。
不过有专家认为,地方政府对“工改租”可能会比较谨慎,此前仅深圳等个别城市有推进类似项目,其他大城市出于各种原因对此事都比较慎重,更深层次的原因是怕扰乱了原来因为各种土地性质不同所建立起来的体系。比如说,住宅用地会否因此出现价格下降?工业企业会否放弃“主业”转做“包租公”等等。比较典型的参考例子就是前两年倡导的“集体用地进入租赁市场”,大的政策扣子虽然开了,但各地方仍然比较谨慎推进,所面临的考虑也是类似。
租金贷收入占比不得超过30%
《意见》还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申请银行贷款。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住房租赁金融业务的监管。开展住房租金贷款业务,应当以经网签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按照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租金趸交期限与住房租金贷款期限相匹配的原则,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做好贷前调查,认真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确定融资额度。
加强贷后管理,严格审查贷款用途,防止住房租赁企业形成资金池、加杠杆。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消费贷款。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强对采取“高进低出”(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长收短付”(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经营模式的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指导住房租赁企业在银行设立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将租金、押金等纳入监管账户。住房租赁企业租金收入中,住房租金贷款金额占比不得超过30%,超过比例的应当于2022年底前调整到位。
邓浩志分析认为,此前有部分租赁企业诱导承租人采用“长租贷款”,企业一次性获取长时间的租金;高价收取市场房源,恶性抢占市场。这种模式所引发的问题已经在最近两年持续曝光,诸如:烧钱抢占市场不可持续性;“骗租赁贷”引发的投诉、金融风险等等;大量前端收款引发的经营管理风险、道德风险等等。所以这次明确要规范以上行为。
严管房源信息发布,租赁也要网签
《意见》规定,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已开业报告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对房源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所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实名并注明所在机构及门店信息,并应当包含房源位置、用途、面积、图片、价格等内容,满足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同一机构的同一房源在同一网络信息平台仅可发布一次,在不同渠道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一致,已成交或撤销委托的房源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从各种渠道上撤销。
对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机构及从业人员,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信等部门应当要求发布主体和网络信息平台删除相关房源信息,网络信息平台应当限制或取消其发布权限。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核验发布主体和房源信息责任的,网信部门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意见,对其依法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等措施。
此外,经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成交的住房租赁合同,应当即时办理网签备案。网签备案应当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提供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接口,推进与相关企业业务系统联网,实现住房租赁合同即时网签备案。
明确规定中介机构不得吃差价
《意见》指出,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收费前应当出具收费清单,列明全部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赚取住房出租差价,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和出租人续约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时,除冲抵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剩余租金、押金等应当及时退还承租人。
记者了解到,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房产中介一般都不会让买家与卖家两边直接碰头攀谈,这也造成了信息不对称、生意不通明、交流不到位等状况的产生,致使不法中介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吃差价”的待机而动。“吃差价”在房产生意中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现象。
有二手房经纪人表示,政策还没有细则规定“如何避免吃差价”,建议如果在无法碰头的状况下,买卖双方也应该要求中介公司出具委托合同,一般委托合同中会写明价格及中介署理权力规模,以利于保证生意两边的利益。而且,在合同上要明晰注明生意两边的详细个人资料。为了进一步保证署理合同的真实性,能够拨打业主电话核实相关状况。而对于卖家来说,中介在处理相应过户手续时,应该留意相关详细费用,避免中介公司在没有处理手续之前,将房子卖出从中赚取差价。
专家观点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此次住建部等6部门印发了《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充分体现了发展租赁住房、稳定市场秩序的重要导向。尤其是在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明确要在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所以可以认为此次住建部发文,也是为了更好地配合2020年租赁市场发展工作,也充分体现了租赁市场稳租金、稳预期的导向。
从此次意见可以看出,当前租赁市场发展过程中存在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恶意克扣押金租金、违规使用住房租金贷款、强制驱逐承租人、侵害租房群众合法权益等问题。从此类问题看,包括互联网平台的信息不规范、住房租赁贷款操作不合规等,是一些新的问题,所以此次6部委中也包括了银保监会和国家网信办,实际上也是为了加强金融和信息等方面的管控。
H. 健全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具体是指什么
健全住房租赁制度,加大租赁权益保护力度。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和市场化运作,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幅增加租赁住房建设供应,满足多层次的住房租赁需求。
一是充分保障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本市常住居民租房居住的,可以通过办理居住证、申请居住积分制度、办理人户分离登记,享有基本公共服务。
同时,本市将通过依法保护承租人稳定居住权、落实税收优惠、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完善引进人才租房补贴政策、提升租赁住房生活配套功能等多种措施,着力构建超大城市租赁宜居生活。
二是加快建立住房租赁平台。线上按照开放、共享的原则,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线下建立市、区两级住房租赁服务中心,实现住房租赁服务监管线上线下相同步。同时,强化住房租赁市场分析研判,加强住房租金监测。
三是加大租赁住房供应。通过新增用地建设、商办房屋按规定改建、引导产业园区建设、稳妥有序开展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等多种途径,增加租赁住房供应,改善住房供应结构,为实现租有所居的目标提供实物保障。
四是大力培育租赁市场供应主体。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坚持市场化运作,充分发挥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代理经租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各类企业在住房租赁市场中的主体作用,并注重发挥国资国企对住房租赁市场的稳定器、压舱石作用。
五是加强住房租赁监管。通过建立健全企业主体备案、诚信建设、分类管理等一系列制度,持续开展违法违规租赁行为整治,建立住房租赁管理长效机制,为租赁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等措施,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秩序。
I. 参考德国、美国、新加坡等国家以及台湾、香港地区的住房政策和市场状况,谈一谈你对当前中国内地的住房政
一、基本情况
德国现有人口约8100万,1995年人均GDP26000美元(西德),1989年私人消费中约有18.4%用于住房消费。在统一之后的十年里,住宅投资占GDP的比重一直保持在6%左右。德国的住房类型主要有小单间、出租的单元房、独宅和大型别墅。二战后,如同大多数西欧国家一样,西德经历了很长的住房匮乏时期。进入60、70年代,在生育高峰期出生的人已长大成家以及移民的增多等需要住房。为此,德国政府和民间住房机构作出了极大的努力,克服了很多困难,成功地解决了大部分居民的住房问题。东、西德合并以后,大量的原东德居民涌入西德,又给新联邦政府带来住房问题。1988年初至1994年底,原西德地区的居民增长了约400万人。大量的需求刺激了建房速度,1989年以后建房数量急剧上升,1992年仅在原西德地区建成的住宅就大约有375000套,1994年超过480000套。同时,政府调整建房政策,将原东德地区的住房修复作为重点,通过“复兴贷款”和“促进计划”等方式给予援助,从1990年初到1995年,修复并达到现代化水平的住宅约200万套。1995年德国住房已达3499万套,住宅面积西部地区人均35平方米,东部地区人均为28平方米。1998年底,全德国住宅已达3800万套,人均面积36平方米。随着住房数量的增加,质量也大幅度提高,现德国的住房95%以上的住宅有洗澡间,90%以上的住宅有集中供暖。
德国自有住房的比率一直比较低。从1995年的统计资料来看,自有住房38%,出租房62%,其中私人出租房36%,社会出租房26%。大大低于英、法等其他欧洲国家,也低于欧盟和欧洲国家的平均水平。欧盟国家平均自有住房56%,欧洲国家平均自有住房65%。最近几年这一比率没有大的变化。自有住房率低,除历史、民族习惯等外,住房质量好,成本高导致房价太高是主要的原因。在德国,一般房价每平方米2000-8000马克,人均收入每月4000-5000马克。如果一个月收入10000马克的家庭想购一套150平方米,每平方米5000马克的住房,约需7、8年的总收入才能买得起。
对多子女家庭、残疾人、老年人和低收入居民,德国政府是通过建造福利住房来解决他们的住房。在原西德地区,出租住宅中约16%是福利住房。凡收入不足以租赁适当住房的居民按法律规定都有权得到住房补贴。补贴一般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各负担一半。1994年,住房补贴曾高达70亿马克。
二、德国的住宅金融体制
德国的住宅金融相当发达,具有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商业银行为主体,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并存、共同发展的金融服务体系。到1998年底,德国银行总数达3403家,下属分行和营业网点有5万多个,平均每千人就拥有一个营业点,密度要高于同等的发达国家。
德国的中央银行是“德意志联邦银行”,主要负责管理国家经济活动中的货币流通和信贷供应,保证货币的稳定,并负责国内外财政金融往来的结算业务。在中央银行的监督管理下,商业银行按其业务范围划分为两大类:
一是全能银行。主要从事比较全面的金融服务业务,包括吸收中短期和长期储蓄存款;建立长期专项基金;发行各种投资证券;提供中短期和长期贷款;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和其它金融服务。全能银行有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如私人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和公营银行等。
二是专业银行。主要从事专项金融服务,也分私营和公营。分营银行是按政府特定法律建立的,其功能和私营银行一样,只不过服务于政府特定的政策目标,并由政府承担其债务。
在德国从事住宅信贷的金融机构很多,主要包括储蓄银行、抵押银行、住房与互助储蓄银行、信贷合作社、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和特别信贷银行等。其中,住房互助储蓄银行以独特的融资机制,在住房抵押市场上占有重要的位置。
据德国的有关史料记载,这种自愿互助储蓄的融资方式实际上起源于中国。大约在公元前200年,中国汉朝一位叫PongKung官员创办了世界上第一家互济储蓄会。后来,这种互济方式传播到欧洲,1885年德国建立了第一家住宅互助储蓄银行。其最初的理念就是大家共同集资建房购房。这种自愿、互助储蓄的融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例如,一栋房的价格是1000马克,10个人每人年储蓄为100马克,所集资金不仅可以保障10年内人人都拥有自己的住房,还可以使人均资本积累等待的期限从10年降低至5.5年。为了鼓励这种民间发起的住宅互助储蓄,德国政府采取了多种奖励政策,包括设立住宅储蓄奖励金和雇员储蓄奖金以及职工资产积累奖金,如1997年年收入5万马克的个人储户(夫妻储蓄10万马克),可获得住宅储蓄10%的住宅储蓄奖励金,个人住宅储蓄奖金的最高额为800马克,夫妻为1600马克。此外,雇主还要在雇员的住宅储蓄账户里每年存入936马克作为职工资产积累奖金。国家还要对职工积累(936马克)给予10%的雇员储蓄奖金。多种奖励和税收政策的运用,调动了居民参加住房储蓄的积极性,吸引大量的社会闲散资金流向住宅储蓄。
在资金的运用上,德国住宅互助储蓄银行为了保障住房储蓄资金在使用中的公平和安全性,除了按常规审查借款的支付能力外,还有一套严格的借款人资格评定标准,具体包括:①最低存款额。凡需要获得低息的贷款者,必须按储贷合同定期交纳储蓄金,先履行储蓄义务,并满足最低存款额要求,即只有当储蓄达到所需贷款额的40-50%时,参加储蓄至少2年以上,才有资格得到所需的贷款。②评估值。德国住宅储蓄银行每月对住房的奖金积累状况和对住房储蓄的贡献进行评估,并以评估值的高低来确定借款人的资格和贷款的分配顺序。这样保证每个储户都能得到公正、平等的配贷机会。
截至1998年底,德国住宅抵押贷款余额达到1.98万亿马克,占全社会未清偿还债务余额的20%左右,发达的抵押市场为住宅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资金。
德国住房抵押贷款的融资安排别具特色,其特点在于很少有人能从一家金融机构获得购房所需的全部贷款。通常,居民购房贷款是这样组成的:55%来自抵押银行或储蓄银行,15%来自住房互助储蓄银行,20%来自商业贷款,其它来自家庭积累。这种多元化的融资安排,一方面有利于金融机构分散风险;另一方面也是德国人精于对信用贷款工具的选择。
目前,德国居民使用的主要住宅金融工具如下:
1.第一抵押贷款。主要由抵押银行和储蓄银行提供,多为可调整利率,贷款房产价值比为50-60%,期限为20-30年,银行对抵押资产拥有第一处置权。
2.第二抵押贷款。主要由住房储蓄协会提供,一般期限为6-18年,平均期限为11年,贷款利率低且固定不变。这主要得利于会员较低的储蓄利率。
3.浮动利率的短期抵押或无抵押贷款。由于德国不允许金融机构向购房者提供100%的抵押贷款,因此,当购房者个人资产和储蓄不足,以上两种抵押贷款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们可以借助于这种短期的辅助贷款。这多种贷款由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提供,利率随行就市,常常不需要抵押和担保。
4.低息、无息贷款。主要由公营抵押银行和储蓄银行向低收入者、残疾人、多子女家庭和建筑社以及住宅的非营利组织提供。
德国住宅金融工具多样化和多种融资安排,尽管看起来有点复杂,但是它促进了各金融机构在住宅抵押市场公平竞争,不断改善金融服务。如德国的抵押银行、住房互助储蓄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均有密切协调与合作,并为客户提供“一揽子住宅金融服务”。客户只需进一家银行,提交一份申请、接受一次审查和签署一个合约,即可从几个相关金融机构同时获得所需全部贷款。
德国的住宅金融政策、工具和服务,对居民消费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多年来比较低的贷款/不动产价值比率,严格的资信审查和比较低的通货膨胀率,在一定程度上都制约了居民购房的积极性。而长期以来政府和各类非赢利组织以低息、无息和长期贷款等多种方式,维持了一个宠大的租房市场。这些出租房无论在质量、结构,还是社区环境上都不次于私有住房,且租金比较低。按德国的住宅《租金法》,住房租金一般不得超过家庭实际收入的25%,但购房者每月要将30%左右的收入用于付抵押贷款,这也是一些富裕家庭仍愿住在公益出租房里和“买房不如租房”的原因所在。
三、德国完善的金融体系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
1.建立多元化的住宅融资机制。过去,一提到德国的住宅金融体制,人们比较重视“储贷合同”契约型融资。其实,这只是德国住宅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封闭式的住宅储蓄尽管在住宅金融体系中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但是它所提供的资金毕竟是有限的。只有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机制,将契约型融资与商业性的储蓄融资结合起来、将住宅金融与整个金融市场联系起来,相互协调,才能使之发挥更有效的作用,为住宅投资和消费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2.住房互助储蓄应遵循自愿和机会均等原则。德国的住房互助储蓄实行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既保障了所有需要购房者都有机会参加住房低息储蓄,并按其对住房储蓄的贡献来确定获得贷款资格,保障了储蓄与货款权利与义务对称和储户之间机会均等。相比之下,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强制性储蓄,强制让一部分人参加住房储蓄,歧视性将另一部分人(如城镇个体劳动者、自谋职业者等非国有单位职工)排斥在政策性融资体制之外,这既不符合经济转型期中国多元化的经济结构、多元化的消费需求,也有碍公平原则的实现。而在个人储蓄积累较低的情况下,无限制发放个人贷款,必然导致贷款人对低息款的过度需求,使住宅公积金在较短的时间内资金耗尽,使众多储户失去享受低息贷款机会。
3.开辟灵活多样的储蓄品种,实行多种利率,并辅助于储蓄奖励方式、税收减免等多种措施,调动居民参加住宅储蓄的积极性。在我国,面对收入多元化、需求多样化和拥有消费主权的经济人,政府不能再沿用简单行政干预和管理方式,强制性的让人们参加住房储蓄或多出一点钱,而应学会用市场经济的方法来引导居民的储蓄、消费和投资,帮助居民逐步地实现消费的升级换代。政策性住房储蓄应根据居民不同的需求设计不同利率、优惠政策的储蓄品种,如:对需要购房的储户,设立市场化利率的储蓄,保证居民参加住房储蓄可以得到与其他储蓄等额的利息收入,或设立减免利息税的住房储蓄,以鼓励居民参加住房储蓄;对需要扶持的收入群体(中等偏下和低收入户),政府还可用住房基金设立专项利息补贴,为他们购房提供低息贷款,或为开发商兴建面向中低收入的出租房提供长期贷款,改变目前泛用“低存低贷”、利息暗补对象不明确及对收入分配的负效应。
J. 德国为什么能长期控住房价
1、德国房价合理,房价收入比偏低,保持了长期稳定的房价,在全球“独善其身”。1970-2015年,德国新建住房名义价格指数增加90%,扣除通胀的实际价格下跌11.3%,实际房价收入比下跌62%。十次危机九次地产,1991年日本房地产泡沫和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全球各国普遍受诱惑刺激房地产泡沫,而泡沫崩溃又带来沉重代价,唯有德国没有出现过严重的房地产泡沫和危机。
2、德国长期实行以居住导向的住房制度设计,并以法律形式保障。德国政府始终把房地产业看作是国家社会福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没有过多地强调其“支柱产业”的地位。政府重视发展高附加值和技术密集型的汽车、电子、机械制造和化工等产业,成就“德国制造”。德国的《住房建设法》、《住房补助金法》、《住房租赁法》和《私人住房补助金法》分别为社会保障住房供给、中低收入房租补贴、租赁市场规范和私有住房提供了法律框架,被称为德国住房政策的“四大支柱”。
3、充足稳定的住房供给,规范发达的租赁市场,住房拥有率低、租房比例高。经过战后重建,到1978年,平均每户家庭有1.21套住房,长期的住房紧张问题得到缓解。德国政府大力推动廉价住房建设,同时支持建设福利性公共住房建设,政府根据家庭人口、收入、房租给予居民房租补贴,确保每个家庭有足够的租房支付能力,86%的德国人可以享受不同额度的租房补贴。保护承租者的租赁市场,《租房法》规定房租涨幅不能超过合理租金的20%,否则房东就构成违法行为,房客可以向法庭起诉;如果超过50%,就构成犯罪。住房拥有率较低,租房比例较高,德国的住房拥有率平均一直在40%多,有一半多的家庭均通过租房解决住房问题。
4、合理稳定的住房投资回报率,严厉遏制投机性需求和开发商暴利行为。德国住房市场具有较为稳定的投资回报率,长期稳定在4%-5%之间。德国先后出台了多项严厉遏制住房投资投机性需求和开发商获取暴利行为的政策。在住房交易中,若未满10年出售,需缴纳25%的资本利得税。如果开发商制定的房价超过合理房价的20%,购房者就可以向法庭起诉。如果超过50%,就定性为“获取暴利”,开发商将面临高额罚款和最高三年徒刑的严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