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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合肥住房补贴系数

发布时间:2021-03-05 10:08:35

❶ 军官合肥转业户口有什么最新政策

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依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自主择业的;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了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的。

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1)军转合肥住房补贴系数扩展阅读: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相关要求规定:

1、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2、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职务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

3、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

❷ 军转干部住房补贴是怎么执行的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版业及其他城镇企权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而住房补贴是国家为干部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次(如按月)或一次性发给职工,再由干部到住房市场上通过购买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对象范围不同。住房公积金的建立范围基本上是各单位的全体在职干部,离退休干部不建立;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范围是各单位的无房干部和住房面积未达到其职级所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干部,包括离退休干部。
(2)构成不同。住房公积金是由干部个人从工资中扣缴和单位资助两部分构成;住房补贴是由单位单方面给予干部的资助,不需干部个人从工资中作扣缴。或租赁等方式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

❸ 军官转业进合肥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七条 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第十九条 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择业的;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三)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的。

(3)军转合肥住房补贴系数扩展阅读:

一、军官转业,安置有三种方式:行政安置、自主择业、复员。

(一)行政安置,目前仍然是转业军官选择的主要方式,这种安置方式一般没有条件限制,只是很多地方在安置前要组织考试,各地区要求不尽相同。

有的地区正团以上不用考,有的副团以上不用考,不管考不考,都要根据你的级别、任职时间、是否主官、是否班子成员、是否立功受奖、是否边海防及偏远艰苦地区等,参加考试的还有成绩,加在一起打分排序,分数高的先挑工作单位,依次往下,排名最后就剩一个单位,也不用挑了。

(二)自主择业,平时转业需要服役满20年以上,才有资格选择自主择业,改革过渡期间,服役满18年即可。以18年为基础,每月退役金按现役基本工资78%,军龄每增加1年,工资加1%,三等功加5%,二等功加10%,边远艰苦地区也有增加,但退役金最高不能超过现役基本工资的100%。

自主择业,和退休有些相似,你既可以拿着这些工资,在家照顾家人,也可以去就业或创业,政府有相关政策支持,但不可以进入公务员队伍或正式事业编制。进入体制内并定编,相当于行政安置,得停发退役金,如果福利待遇比自主择业好很多,并持续稳定领到终老,又何乐而不为呢。

(三)复员,是一次算清转业费用,发放给转业军官本人,从此以后不再与军队和政府发生任何关系。

如果有很好的就业创业门路,也是可以选择复员的;但如果仅仅希望自由,没有就业创业渠道,选择复员的风险就比较大。一般30岁以下年轻军官选择复员的比例,相对于30岁以上军官要多一些。

二、士官转业,一般是服役满12年以上,即上士服役期满后,可选择行政安置或复员。

(一)行政安置,一般针对服役满12年(即上士期满)的士官,政府根据当地企业、事业或政府部门等单位职工需求,接收一部分转业士官作为编制内职工。

但据了解的情况来看,士官转业行政安置的形势不容乐观,一些地区需要排队等候,一些地区没有安置能力,志愿兵和士官下岗的问题,引发的社会问题时有发生。

(二)复员,下士、中士没有选择,只能复员,下士能拿到十几万、中士二十几万,当然复员费用远以前高。上士及以上士官,不需要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选择复员,一次性算清转业所有费用,数目也是很可观的,一般在三十几万。战友们拿到这些复员费,仍然可以继续就业创业。

❹ 沈阳军转干部一次性住房补贴具体标准是什么为什么相同条件的两个人,补贴标准不一样,金额差了40000多元

要看是不是同一地区,不同的地区有差异的。如果地区相同,兵龄一样,那就是工作人员弄错了,可向部队领导反映这个情况。

❺ 合肥市职工购房补贴申请表上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多少

职工住房补贴总额=[(每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2-职工年平均工资×4÷6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年工龄补贴额×职工1993年以前工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或未达标面积)。

❻ 军人转业会有哪些补助和补贴

军人转业的补助主要是是转业费。

转业费包括转业安家补助费、转业生活补助费、转业回乡差旅费和自主择业费等。详细内容如下:

1、转业安家补助费。按干部转业时的职务、等级发放。对正师职(正局级、专业技术6级)以下军官和文职干部,服现役11周年以下的,发给4个月的本人原工资;超过14周年的,从第15年起,服现役每满1年再增发0.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服现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可按满周年的标准计发。

2、转业生活补助费。正师职、专业技术6级、正局级以下军官、文职干部连续军龄在8-9周年的,发给3个月的本人原工资;9周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发1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但最高不得超过16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3、连续军龄不满8年的干部和执行地方工资标准的干部,转业时只发给安家补助费,不发给生活补助费。计发转业费的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止。二次入伍的干部,第一次入伍的军龄不计发转业费。

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得按军龄计发转业费。士官的转业费,报领证,由财务部门将转业费直接发给个人。

4、自主择业补助费。对2001年1月1日以后批准转业的自主择业的团职军官、处级文职干部和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军龄满20周年的营职军官、科级文职干部和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发给自主择业补助费。

(6)军转合肥住房补贴系数扩展阅读:

流程:

1、确定转业对象

确定转业对象一般在每年的1-2月进行(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可能略有推后)。各单位依据《现役军官法》,根据上级下达的转业计划和本单位实际,确定转业干部摸底对象,并逐级审核上报至有批准权限的部门审批。

2、确定安置地点

确定转业后,可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关于做好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2016]13号)等规定,看自己可以到哪些省市安置,并充分考虑个人和家庭实际情况,确定合适的安置地点。

3、选择安置方式

根据政策规定,转业复员干部有计划分配、自主择业和复员3种安置方式。符合自主择业条件的转业干部可选择自主择业或计划分配;军龄不满自主择业年限的转业干部,可选择计划分配;退出现役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或本人坚持要求复员的,作复员安排。

4、填报随调随迁

转业干部家属可根据情况随调或随迁。随调是指军队干部确定转业后,不在部队驻地安置,其配偶可随同转业干部到安置地安置。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随调配偶及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安置地有关部门应为随调家属安排工作并办理调动手续。

随迁是指转业干部配偶的户口及其他关系如医保、社保等,可随转业干部本人迁移至安置地。

5、填写个人意愿

根据自身经历和特长提出个人意愿,选择地方相应系统或部门,并按主次、先后顺序填写于《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

6、核准本人情况

单位干部部门整理转业干部档案期间,转业干部个人应及时核对档案材料情况,特别是本人的职级、衔级、立功、学历和在边远艰苦地区及从事飞行或舰艇工作等情况。如有自己保管的院校培训学历和立功受奖等材料,及时送交单位干部部门归入本人档案。

7、了解安置地政策

待安置期间可主动联系安置地军转部门,了解当地接收安置政策、各阶段工作时间安排等,掌握主动权。

8、参加培训和考试考核

干部转业到地方后,安置地人社部门或接收单位一般会组织培训,内容主要是军转安置政策与形势,当地基本情况与发展趋势,转业干部的角色转换、职业规划和心理调适等。

在实行考试考核安置的地区,应及时了解考试考核的时间、内容范围、条件要求等,积极做好复习迎考准备。考试考核结果决定选岗排名顺序,应认真核对考核量化赋分结果,如与个人掌握情况不一致或有疑问,及时向本级干部部门反映,通过部队与地方军转部门联系核实。

如安置地区不实施考试考核,则加强与军转安置部门或接收单位联系沟通,积极自荐,争取安置到理想岗位。

9、选择分配单位

定岗前,当地军转部门一般会提前公布接收安置计划,可根据积分排名和个人意愿,提前做好预测和备选,然后按照规定的选岗办法合理选岗。随调配偶的安置,一般由安置地人社部门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

10、按时离队报到

离队报到一般在10-12月完成。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都应按报到通知的规定时间,按时离队报到,否则地方将退回档案,本年度不予安置。

离队报到的具体步骤如下:持师(旅)以上单位干部部门行政介绍信、《转业证》和组织部门开具的组织关系,到财务部门按规定办理有关经费结算;凭部队行政介绍信、《转业证》和组织关系到地方军转(组织)部门报到。

然后持地方军转(组织)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到分配单位报到、到人武部履行预备役登记手续、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随调家属的报到通知一般与转业干部通知同时发出,凭师(旅)以上单位干部部门介绍信或报到通知到原工作单位办理组织、工资、养老、医疗保险等关系转递手续,然后到接收单位报到。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关于转业的这些事你不能不知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10个问答让您了解军人转业最新政策

❼ 转业后,你的住房如何保障

住房是人们生活的基本保障。转业后,军转干部的住房如何保障呢?

关键词:住房供应保障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按要求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对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前提供房源;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后的一年内提供房源。

关键词:住房保障方式

  1.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受安置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向军队转业干部出售。军队转业干部购房面积由其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2.租住周转住房对于安置地暂难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配偶无住房且购买经济适用房资金确有困难的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提供周转住房供其租住。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或购买适当数量的住房,作为军队转业干部的周转住房,重点解决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

    3.购买军产住房租住售房区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其配偶确无其他住房的,可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关规定购买现有住房。

    4.修建自有住房各地应结合小城镇的改造支持和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军队转业干部自建住房,享受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自建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关键词:住房补贴

    1.住房补贴来源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转业后在地方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党委按有关规定解决。

    2.住房补贴对象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已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给予货币补差的,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价购买,购房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分别按军队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差;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其配偶现租住住房的,夫妇双方可以按规定分别申请住房补贴。

    3.住房补贴发放范围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复员的人员,凡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可按规定发放住房补贴;其他人员不得发放住房补贴。已购住房应计发货币补差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对个别批准转业未离队需要继续安排转业的干部、士官,确因组织原因的,必须经所在单位党委集体讨论,并分别报大单位政治部、司令部批准后,按其实际离队时间核定住房补贴;其他原因的,以首次批准的转业时间为准核定住房补贴。

    4.住房补贴方式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规定计发,计发时间截止到军队停发工资的下一个月。安置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高于军队基本住房补贴基准房价的,由军队按规定计发地区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本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5.住房补贴申请军队转业干部申请服役期间的住房补贴,应如实提供家庭住房情况等有关资料,由本人所在团(含)级以上单位营房部门会同干部、财务部门共同审核办理。符合住房补贴发放条件的转业、复员人员,按规定填写“住房补贴申请表”,并附个人住房档案及配偶住房情况调查资料和转业、复员命令,由本人所在单位后勤财务、营房部门会同军务、干部部门审定后,报上一级单位审批。

    6.住房补贴发放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军队团(含)级以上财务部门在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时计发给个人。其中,租住军产住房的,退还军产住房时计发给个人。转业、复员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其住房补贴从停发工资的当月起停止计算;住房公积金支取,从2001年起纳入住房资金管理渠道;地区补贴按照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当年公布的地区住房补贴系数计算,未列入公布范围的城市和地区不计算地区补贴,对在批准转业、复员以前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商品房,且符合购房地安置条件的,可按购房地计算地区补贴。

    7.配偶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的住房补贴按其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已实行住房补贴制度的单位应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划拨、支付。夫妇均为军队干部,一方转业需要购买住房的,留队一方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关键词:住用军队住房

  1. 已有其他住房军队转业、复员干部已经购买或者租住了其他住房,或者领取了住房补贴的,住用的军队公寓房必须腾退。军队转业、复员干部已经购买了地方房改房,面积未达标的,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由所在单位给予货币补差。任何单位不得将军队公寓房面积计入个人房改应享受的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已经计入的应当予以纠正。

    2.确无其他住房军队转业、复员干部在地方确无其他住房,也没有领取住房补贴的,住用的军产住房可继续租(借)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租(借)住手续和缴纳有关费用。

    3.军队住房房租计收军队转业、复员干部在地方没有其他住房确需借住军队住房的,按下列规定计收房租: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高于军队租金标准的,按地方租金标准计收。其中,转业复员人员配偶仍在军队工作的,其配偶职级的住房面积部分,按军队租金标准计收。地方租金低于军队租金标准的,已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职工、遗属,未享受房租补贴的,按地方租金标准计收,其余的地方住户,按军队租金标准计收。

❽ 合肥军转干部最低工资是多少

那等于军转干部最终工资也有七八千呀

❾ 军人转业房补怎么算

不知道下面的内容能不一、总的原则
1.军队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是国家和军队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2.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3.国家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机构。
4.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

二、安置地点
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
(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
(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
(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6.因国家重点工作、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三、工作分配与就业
1.担任师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以下职务(含科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且军龄不满2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采取计划分配的方式安置。担任团级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担任营级职务且军龄满20年的转业干部,可以选择计划分配或者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
2.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长安排工作和职务。
担任师级领导职务或者担任团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接收师、团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人数较多、安排领导职务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安排相应的非领导职务。其他担任师、团级职务或者担任营级领导职务且任职满最低年限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上述规定,合理安排。
3.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一般应当按照其在军队担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资格,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的可以安排行政职务。担任行政职务并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根据地方工作需要和本人志愿,可以安排相应的行政职务或者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年度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编制满员的事业单位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实际接收人数相应增加编制,并据此增加人员工资总额计划。
5.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6.对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参照其军队等级安排相应的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3年适应期。企业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2年适应期。军队转业干部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行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7.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党委、政府下达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8.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采取提供政策咨询、组织就业培训、拓宽就业渠道、向用人单位推荐、纳入人才市场等措施,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9.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社会上招聘录用人员时,对适合军队转业干部工作的岗位,应当优先录用、聘用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10.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视情提供低息贷款,及时核发营业执照,按照社会再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

四、待遇
1.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退休待遇。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3.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4.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划,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6.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1)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7.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
8.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怃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9.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10.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五、培训
1.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工作,是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政策和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
2.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在安置前组织性培训。培训工作贯彻"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注重实效"和"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培训质量。
3.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部门或者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4.自主择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负责培训的部门应当根据社会人才需求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加强定向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竞争能力。
5.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以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
6.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对报考各类院校的军队转业干部,应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应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投档。

六、住房保障
1.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及军队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改革现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逐步实行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和社会会,以促进军队建设、维护军队转业干部的切身利益。
2.基本原则
与国家及军队房改政策衔接配套,坚持编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现负担的原则,体现对军队转业干部的优待。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各项住房待遇。
3.住房供应保障
(1)保障方式。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租住周转住房,以及修建自有住房等方式解决。
(2)房源供应。安置地人员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按要求为军队转业干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对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前提供房源;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在其到地方报到后的一年内提供房源。所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周转住房房源,应当做到选址合理、质量可靠、设施配套。
(3)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安置地人民政府和接收安置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优先向军队转业干部出售。军队转业干部购房面积由其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4)租住周转住房。对于安置地暂难以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的全适户军队转业干部、配偶无住房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金确有困难的其他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应提供周转住房供租住。 有条件的地区可建设或购买适当数量的住房,作为军队转业干部的周转住房,重点解决全迁户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问题。
(5)购买军产住房。租住售房区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及春配偶确无其他住房的,可按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的有关规定购现有住房。
(6)修建自有住房。各地应结合小城镇的改造支持和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建造、翻修自有住房。军队转业干部自建住房,享受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有关自建住房的各项优惠政策。
(7)住房档案移交。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配偶的住房情况和住房需求,由军队团(含)级以上单位干部、财务、营房部门审核上报。军队转业干部住房档案与其本人档案材料一并移交地方。
(8)退还军产住房。租住军产住房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或者配偶已购买或租住地方住房,以及已修建自有住房或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了住房的,应及时退还军产住房。
4.住房补贴
(1)住房补贴来源。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转业后在地方工作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或接收安置单位按有关规定解决。
(2)住房补贴对象。2000年及其以后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及其配偶,未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居工作房价购买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已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安工程房价购买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给予货币补差的,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配偶已租住地方住房的,可按房改成本价购买,购房实际建筑面积 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分别按军队和地方的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差;按经济适用住房购其配偶现租住住房的,夫妇双方可以按规定分别申请住房补贴。
(3)住房补贴方式。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按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住房补贴暂行办法》([2000]后财字第18号)规定计发,计发时间截止到军队停发工作的下一个月。安置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高于军队基本住房补贴基准房价的,由军队按规定计发地区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的住房补贴,由接收安置单位按照体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4)住房补贴申请。军队转业干部申请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应如实提供家庭住房情况等有关资料,由本人所在团(含)级以上单位营房部门会同干部、财务部门共同审核办理。
(5)住房补贴发放。军队转业干部服现役期间的住房补贴,由军队团(含)级以上财务部门在军队转业干部离队时发给个人。其中,租住军产住房的,退还军产住房时计发给个人。
(6)配偶住房补贴。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的住房补贴按其所在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已实行住房补贴制度的单位应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划拨、支付。 夫妇均为军队干部,一方转业需要购买住房的,留队一方可以申请住房补贴。

七、社会保障
1.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向等条件人员的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待遇;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障,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3.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期间的医疗保障,按照安置地党和国家机关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件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家属安置
1.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调入调出单位相应增减工资总额。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应当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擅自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2.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子女符合就业条件的,安置地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经济实体的,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并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促进就业的有关规定减免税费。
3.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习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4.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能帮上你得忙,我也是名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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