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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住房保障

发布时间:2021-03-05 12:59:23

① 中国住房保障体系有哪几种

中国住房保障体系有四个层次的组成部分,救济性的保障、援助型的保障、互助型的保障、自助型保障。
住房保障体系,从客观规律和国际经验看,结合中国的国情,有四个层次的组成部分。基本保障以及大家所关注的今年的廉租房建设,以及其他的保障房建设,属于基本保障或者叫最低保障。我们把它归结为救助、救济性的保障,如同民政局发低保一样的。有一些重度残疾人、无人赡养的孤寡老人,家庭劳动力和人口需要负担严重不匹配的人的家庭,需要社会救助才能生存下去;如同我刚才说的,如果家里别说没有劳动力,就是有劳动力,挣的工资如果按人均达不到北京最低生活费标准,民政局有义务、有责任给你补到最低生活费。这就叫救济性的保障。廉租房就属于这个保障体系的构成。
第二个层面是援助型的保障,和救助型、救济型相去配的援助型,也属于住房保障的题中应有之义。援助型的保障是指,自己有一定能力解决住房问题,但是不足,需要政府给予帮助。
第三个层次的保障,也是保障体系中的应有之义,最典型的就是公积金,我们把它称为互助型的保障。
第四个层次的保障,我们略为生疏,但是很可能是今后一个长期发展过程中住房保障中最重要的部分,自助型保障。其实这种保障体系是将来更符合中国国情也符合客观规律和国际经验的。与公积金账户的区别在于,它不是强制缴存的,是自愿缴存的,但是你往这个账户里存钱可以享受减或者免个人所得税。一方面,通过这种政府暗补的方式,给需要保障的人群提供了一个新的出口,另一个,也鼓励和促进人们对自己解决自己的住房需求负起更大的责任。

② 为了解决城市贫困家庭保障性住房问题

随着城市居民的收入差异不断扩 大,城市各收入人群的住房消费出现了较大分化。城市贫困人群难以从商品房市场中获得住房,需要通过保障性住房来满足其住房需求。由于,城市贫困群体在城市 生活中存在着多方位的劣势。并且,因住房既是城市活动的基础性空间物品,又是与城市社会、经济、和空间结构等方面具有高度关联性的商品。为充分发挥保障性 住房的效用,本文从保障性住房发展历程的分析入手,并通过分析保障性住房与城市贫困问题和城市住房市场两方面的关联性,提出城市贫困人群保障性住房策略, 以及城市规划对保障性住房策略的作用。 保障性住房的发展历程显示:保障性住房并不是孤立地存在,它与宏观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人口的变迁、住房市场的完善、房地产业的发展等等有着紧密联系、相 互制约的复杂作用链;制定合理的城市贫困人群保障性住房策略,需要在宏观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考察城市贫困人口对保障性住房的空间需求,以及住房市场发展 与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关系。 城市贫困问题与保障性住房关系的研究显示:服务于城市贫困人口的保障性住房分配方式应基于空间社会分工的标准;产业结构调整对保障性住房空间需求将产生联 动性影响;只有改变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才能确定保障性住房的真正需求总量;均衡的区域发展战略对解决城市贫困和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建设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城市住房市场与保障性住房关系的研究显示:保障性住房应是整个住房市场体系中必要的组成部分,住房市场的发展健康与否,从生产到分配的全过程都会对保障性 住房产生巨大的影响,而保障性住房对于住房市场的完善也是至关重要的。完善我国住房市场和保障性住房制度则需要:明确我国房地产业的根本目的所在;对市场 化的分配机制进行控制;制定基于空间社会分工基础上的再分配机制。 城市贫困群体保障性住房策略的集合包括:改革户籍制度,将保障性住房作为引导和调控区域发展的调控资源;明确房地产产业发展目标,加大保障性住房比例,完 善住房市场体系;依据产业结构类型制定各城市保障性住房的比例和分配原则;形成以土地混合利用和TOD为核心的城市发展模式。 最后,保障性住房策略的实施需要在以各个相关政策和制度体系的共同作用下,通过城市规划在空间和空间行为中予以整合、控制和协调。根据我国规划体系的实质 内涵和控制方式,城市贫困群体保障性住房的策略集合对接到我国城市规划体系中需要跨越几个层级。主要对接的规划为,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 细规划、住房建设规划。

③ 保障性住房的解决方法

要从根本上解决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问题,一是要从财政层面解决多年以来地方政府依赖的“卖地财政”,同时还要看看保障性住房的供应是否落到实处,将那些依然是画在墙上的“大饼”,真正转化为老百姓嘴里的食物。
由于70%以上的常住人口都是中低收入家庭,中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只能以低水平、广覆盖为目标;中国的住房保障体系需要保障70%以上的中低收入家庭。
应该是一个多层次的体系。
第一层级是不足10%的极低收入的家庭、老人、病人等进入政府提供的廉租屋,通过这种方式来保证最弱势民众的居住生存权。所以廉租屋的建设比重应该在5-10%。
第二层级是20-80%的中低收入民众,在政府住房货币化补助、优惠利率、优惠税收等优惠条件下通过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租赁经济适用房、民工住房等多种形式来解决。其中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比重应该不低于20%,限价商品房的建设比重应该不低于30-50%,只有20%以上中高收入者,他们的住房完全由市场决定,不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对中国来说,选址偏远、配套缺乏的保障房空间布局,可能造成保障房社区居民居住空间和社会地位的双重边缘化,引发或加剧社会分层和贫富差距的标签化、贫困的聚集与再生产、纵向社会流动不畅等问题,进而重蹈其他国家“居住隔离”的覆辙。而要避免这一情况发生,应围绕构建“多元混居社区”这一基本目标,制定相应的治理与协调对策。
在普通住宅项目内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房,已经被世界各国广泛践行。例如,欧洲国家在吸取以往教训的基础上,公共住房建设开始经历由集中到分散、由整体开发到开发配建的转变:英国政府要求,新的住宅项目中,低收入居民住房要占总量的15%—50%;德国要求新建住宅区的20%要用于建造福利用房;法国规定建设廉租住房比例约为总住房面积的15%—20%。
与西方国家相比,目前我国的阶层矛盾整体并不突出。城市中心城区和郊区的双重繁荣,使得低收入者在市区和郊区均有一定的分布,并没有像部分西方国家那样形成大规模的贫困聚集。此外,计划经济年代盛行的单位大院杂居模式,使得多数城市居民对多元混居有着较高的心理接受程度。以上因素都构成了我国推广多元混居的先天优势。
需要注意的是,多元混居并不意味着要在楼户层面进行混合,也不是在每一个商品房项目都要配建保障房。因为不同社会群体在收入水平、消费能力、生活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如果生硬地将他们混合居住在一起,反而容易造成心理上的抵触和隔膜。
比较合理的方案应该是“大混居小聚居”,即在较大的区域内混合规划包括保障房在内的各类住房,相似社会属性居民的居住空间则以小规模组团的方式配置。具体到保障房社区,可采取插花式布局,既要在不同区位开发小型化保障房社区,又要在一些较大的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房。最终实现既有利于不同阶层的接触与交往,又保持一定空间距离的效果,以满足不同群体的社会心理需求。 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提出几项重要意见:
一是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及棚户区改造问题。在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同时,积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
二是进一步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加大对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力度。对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暂定一年实行减免政策。
三是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应对市场变化。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取消城市房地产税。
四是强化地方人民政府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职责。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职责。因地制宜解决其他住房困难群体住房问题。
五是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统计制度,完善市场监测分析机制,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走势,及时发现市场运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高调控措施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鼓励住房合理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为基调,着力稳定市场信心。中央先后出台了三次调控措施。三次调控措施总体上越来越有力,针对性越来越强。要把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控制住,使房价能够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
第一,必须增加有效供给。中国投资兴建了保障性住房590万套,竣工370万套。还将计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000万套。
第二,要下决心毫不动摇地抑制投资和投机性住房需求。采取经济和法律手段,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主要是用差别化贷款利率、税率以及土地供应政策。
第三,要管好市场。政府管好市场主要是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防止捂盘惜售,圈地不用。

④ 如何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

二、住房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第一,住房公积金制度。1999年4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这标志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了一个法制化、规模化发展的新时期。现实施的条例是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条例。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可见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强制单位和个人为个人未来购房进行储蓄的住房货币分配方式,其特点是直接以金融手段支持广大城镇职工购买住房,旨在帮助个人缓解购房压力。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比普通商贷的利率低1%.住房公积金制度自建立以来,覆盖面不断扩大,归集额和缴存额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对中等收入者购买房屋提供了很大的支持作用。但是,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首先,虽然住房公积金制度自建立10多年来,覆盖面不断扩大,但覆盖率仍然较低。全国公积金覆盖率不到50%,仍有4000万左右的职工还未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2]一些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意识,也有些企业由于资金流转不畅任意停缴。其次,住房公积金的运用率低,沉淀资金高。“就全国来看,除在上海、北京、天津、浙江、江苏、福建等6省市的公积金运用率情况比较乐观,超过了60%,其中北京高达96%,而其他省市则普遍面临运用率不足的压力。”[3]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以下: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多、手续繁琐、审批时间长,影响购房者贷款热情;虽然公积金贷款比商贷低1%,但是这个利率差很小,当商贷采取优惠利率时便优势不存。而且,利用公积金贷款可贷得额度低,即使采取商贷+
公积金贷款并行的方式,但也终因公积金贷款手续繁琐等弊端而使人们不得不放弃它的使用;公积金的使用仅限于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资助房屋,不能用作租赁之用,这也限制了那些卖不起房的低收入者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对于那些直至退休都卖不起房的人来说,只能等到退休再将公积金支取出来自用,这有悖于公积金作为住房保障的原意。再次,公积金缴存设定了最高缴存比率,不利于单位自主提高职工公积金额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这些不足都影响了其提供住房保障的力度,需要加以完善方能使其更好的发挥作用,首先,加强对我国劳动用工的管理,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率。必须改变目前我国用工制度的无序状态,凡是企业用工必须经过当地劳动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劳动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必须对在本市工作的人员进行跟踪,即在本市工作后,要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纳的有关手续。[4]逐步推进农民工参统住房公积金的改革措施,使农民工也能从中受惠。其次,赋予住房公积金中心稽查处罚职能,对不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予以相应处罚,迫使其按期及时缴纳。再次,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降低贷款利率,吸引人们选择公积金贷款。第四,取消最高比率限制,设定弹性比率,对于有能力且对住房公积金热情高的单位鼓励其自己确定比率提高职工住房公积金额度。第五,拓宽公积金的使用用途,以自住为目的的租赁也可申请公积金的运用,真正保障公积金用户的住房需求。第六,加强住房公积金中心的管理,强化对其的监督,简化办理程序,提高办理效率。

第二,经济适用房政策。1998年,我国推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国务院发布的有关文件提出: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房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目的是为实现“居者有其屋”。经济适用房是指以行政划拨土地建造,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以保本微利(开发商利润控制在3%以下)为原则,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不完全产权的普通商品房。“从1998年至2002年,全国共完成经济适用住房投资3959.67亿元;经济适用住房施工面积达71644.68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达42857.6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的竣工量占商品住宅竣工总量的41.2%,也就是说,经济适用住房已经占了中国住宅的半壁江山。”[5]按此统计数据而言,我国的经济适用住房规模已经很大,应该能够满足广大中低收入者的购房需求,而为什么实际上并没有起到其应有的效果呢?究其原因,不难发现,当时国家决定全面推进经济适用房建设,并不仅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也是一个重要目的。正是由于这种政策定位上的模糊性,使得经济适用房很难与商品房界分,经济适用房的房型面积如何确定,销售对象资格如何审定,经济适用房如何管理规范等问题不够明确,导致在一些地方经济适用住房被富人购买,成了富人房,偏离了它应有的目标。[6]目前经济适用房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消费主体错位,由于审核不严,高收入者往往凭借其经济优势购置多套经济适用房,剥夺了本属于中低收入者的房源;房屋面积规模普遍偏大,中小户型供应量少,而中低收入者真正能够消费起的只有那些中小户型的房屋;虽然政府限定了经济适用房的利润空间,然而,本来很低成本的经济适用房价格却也不断上涨,与普通商品房差价不大,而质量往往不如普通商品房,失却了其本来的功能。经济适用房存在的这些问题是关乎我国住房保障能否落到实处的关键所在,因此一定要下大力气认真解决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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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保障性住房能根本解决人们的住房问题吗

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性住房(简称商品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与商品房相比,保障性住房制度还很不完善,为此,我国已经提出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可见国家推行的保障性住房,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基本居住需求,缓冲商品房价格虚高带来的社会压力。但由于管理制度的楼同导致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偏离了它的初衷,反而导致社会压力的加重。这是因为管理制度的漏洞所造成,而非保障性住房政策的问题。 保障性住房政策并不违背经济发展规律,而是对快速发展的住房市场的一种有益的调节措施,可以起到平衡市场,调节价格的良好作用。但是仅仅依靠保障房是无法彻底解决住房问题的!

⑥ 为什么说住房保障问题是民生工作的重要问题

其一,保障性住房建设意义大。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大力推进廉租房建设、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和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是改善城乡居民消费环境和条件的有效举措,对相关产业具有很强的带动效应,有利于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居民扩大消费。特别是在当前房价居高不下、预期通胀压力过大的时期,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
有利于控制房价上涨,使房地产市场进入健康发展轨道。可以说,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是抑制高房价、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方式,是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构建和谐社会进程的重要内容。老百姓住“蜗居”、当“房奴”的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解决,必将影响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正因保障性住房建设意义如此重大,中央领导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显得特别重视,从战略高度部署和推进这项工作。
其二,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重。与商品房相比,我国保障性,制度还很不完善,为此,中央明确提出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2月24日举行的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提出,今年全国共将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1000万套,比去年增加70%多,改造农村危房150万户以上。这意昧着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入“快车道”。面对这些既定的目标,各地纷纷签订了目标责任书。
但关键要落到实处,真正把保障性住房建设记在心上、抓在手上,实现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快步跑”,不能让责任书成为一纸空文,不能让政府的承诺成为开出的一张“空头支
票”。从这个意义上来看,中央领导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调研指导的力度,意在确保各项建设任务落实到位,真正成为“惠民工程”。
其三,保障性住房建设困难多。保障性住房建设是政府出台的一项惠民政策,它的实施能够为一部分有住房困难的居民解决一定的困难,但它的实施还存在很多困难。可以说,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任务,并非一件容易的事。主要面临的两大瓶颈,就是钱从哪里出、
地从哪里出?为确保这一任务落实到位,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将超过1000亿元。但更多的还要靠政府想办法、出良策、攻难关。不可否认,一些地方总认为困难多、难度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存在“等观望”的思想,雷声大雨点小,进展不力、落实不到位。正因如此,中央领导多次强调保障性住房建设,就是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工作进一步加大力度,把这项工作摆在突出重要的位臵,迎难而上,知难而进,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千方百计增加资金投入,优先保证用地供应,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帮助更多中低收入群众解决住房困难。
住房是民生之重,安居才能乐业。下大气力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顺时应势之举,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问题。从总书记提出“两项重大工程”到总理强调“三个坚定不移”中,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更加负责地担负起职责,抓紧建立健全多层次、广覆盖的住房保障体系,真正把办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努力使改革成果惠及更多需要保障的家庭。

⑦ 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有什么好的建议

一、住房保障尚未立法,执行中缺乏约束力、强制力

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及住建部等部门的有关政策及规章,各地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保障性住房政策。但经调查,全国大部分地区所出台的住房保障政策是以行政管理部门规章形式出台,而不是以政府文件或地方性法规形式出台,而且国家也尚未出台住房保障法,导致对社会及政府相关部门缺乏约束力、强制力和执行力,对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撑点。各地保障性住房体系在工作机制、工作体制运转模式上良莠不齐。大部分地方政府住房保障的机构为临时、非政府管理部门,尤其是基层实施部门,存在机构不健全,人员、经费不足等问题。

二、住房保障资金得不到有效保障

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各地最少应按上年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以及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及管理费)计提住房保障资金,并进行专户管理。但从全国各地审计情况来看,个别城市因地方财政资金困难等原因没有按规定足额提取,致使住房保障资金得不到有效保障。

三、保障性住房选址困难

多份文件均对优先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个别地方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上执行政策的偏差很大,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地段、市政及生活服务设施均有较大的竞争优势,而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用地鉴于价格问题,选址大多偏僻,交通、学校、医疗等市政、生活服务设施不齐全,导致一部分低收入居民好地段的房子买不起,偏僻的保障性住房不敢买的窘境。

四、退出机制缺乏法律方面的支持

对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在日后不具备享受保障性住房条件时如何退出保障性住房,缺乏法律方面具体规定,导致全国普遍存在退出难的问题。

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仅依靠政府的行政能力和行政手段是远远不够的,加快《住房保障法》的立法进程,完善立法程序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极其重要。建议如下:

(一)要尽快立法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土地、规划、财政、民政、房产等一系列政府职能部门,建议应尽快立法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在住房保障方面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强化执行力度和监督力度。

(二)要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上要真正体现“惠及民生、让利民生、保障民生”的理念,要认真研究,精心组织,确保予以优先供应;保障性住房用地选址要充分考虑地段、市政配套设施及生活服务设施完善、齐全。

(三)要立法确保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和落实。立法明确各地最少应按上年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足额提取住房保障资金,利用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及管理费)计提住房保障资金,并进行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对未依法落实保障资金的地方政府及挪用、占用保障资金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追究办法和监管措施。

(四)要立法明确住房保障退出政策。完善各类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复核、退出等制度;对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人员,在日后复核不具备条件时,应立法明确退出办法及对拒不退出人员的处罚办法,并明确处罚执行部门,在法律层面上提供具体操作规则和有效支持依据。

(五)要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监管机制。建立多渠道的住房保障监管机制。建立责任制,采取年初签订目标责任状,年底绩效考评的办法检查住房保障任务落实情况;人大、政协对住房保障过程予以全程监督,并聘请社会各界监督员、中低收入家庭人员参与日常考核;利用媒体及网络载体公示各地方政府住房保障任务执行情况、住房保障项目选址及建设情况、住房保障家庭申请审核情况、住房保障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等信息,保证住房保障政策公开、公平、公正性;对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住房保障的,明确处罚手段、操作细则及执行处罚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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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完善住房保障制度的必要性是什么

1.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是政府应切实负起的责任

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确立了房地产市场作为住房资源配置的主渠道,但低收入家庭由于支付能力的不足,难以通过市场自行解决住房问题,被排斥在市场之外。在住房资源配置中,既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也要积极发挥政府保障的作用,一个完善的住房制度必然是由市场机制和住房保障制度有机构成、各负其责的制度。因此,住房问题需要政府介入,通过建立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权,解决住房上的社会问题和公平问题。

从一些市场经济国家解决住房问题的经验看,住房保障是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政府通过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支持住房保障,运用多种政策手段给予低收入群体不同的保障支持力度,帮助低收入群体获得基本的住房。如英国政府扶持非赢利组织兴建的普通住宅和对低收入者的租金补贴,近30年来每年一直保持在占GDP的2%以上,占政府公共支出的5%左右。

目前,我国部分地方政府重视房地产市场发展对本地经济的拉动作用,但忽视了住房保障是政府不可推卸的重要责任。截至2005年,全国291个地级以上城市中,仍有70个城市尚未实施廉租住房制度,仅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签订目标责任书等方式,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纳入对市(区)、县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和明确了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目标及具体考核办法。因此,政府要切实负担起应负之责,尽快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2.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关注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加快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保障是保持社会稳定和实现社会和谐的“托底”机制,如果广大人民群众可以享有可靠的社会保障,就可以安居乐业。住房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因而,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改善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证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

3.当前房价的过快上涨使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更具紧迫性

近两年,我国部分城市房价处于高位上涨的阶段,房价上涨越快,住房保障的矛盾越突出,对住房保障的需求越迫切。当前,由于住房保障制度不够健全,即便是低收入群体,也只能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随着房价的持续攀升而日益凸显,尤其在一些特大城市和大城市,低收入群体的住房支付能力和房价之间的差距呈逐步扩大之势。

⑨ 政府如何解决人民群众的住房问题

中国政府应当如何解决人民的住房问题
房产国有化 全民租房制

中国的住房问题的根源是中国的改革开放。首先是中国的发展结构产生了格局的变化,城市化进程的过度局部化导致人流的局部化过度集中,于是产生了人口分布的不能协调,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带产生了住房的紧张和人口相对稀少的地带产生了住房的宽松。于是城乡两大板块之间的矛盾和各自区域本身的不协调,在随着国家经济的增速发展而日益加剧,体现出人力资源的分配不合理和区域发展的不合理,大量的人口自然迁移导致了发达地区的住房危机和落后地区的住房闲置这种天壤之别的反差。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中国经济发展的格局已经由传统农业为主体的经济结构演化为现代工业商业为主体的经济结构,从而使中国居民的居住格局已经由乡村为主体的结构转化为城镇为主体的结构,而当前城镇的建筑结构规划却仍然延续着原来的设计思路,改良主义的保障房散落在城市的罅缝中,它当前还在艰难的试运营中,进度极其不明显,于是出现了住房数量与居民数量的严重不协调。加之中国居民的个人收入差距过大,中国购房制度的过度市场自由化,导致住房购置的机会极其不平等,进而导致国民之间拥有房产数量上的富有与贫困的明显拉大。从而极端非人道地出现了时下的房产经济,导致了有钱人可以买得起N套房产,没钱人连一套房产也购买不起;有钱人多余的房产空闲着,没钱人只能在极其廉价的蜗居内苟且偷生的可悲局面。尽管中国政府也关注民生,也同情经济的弱势群体,但是如果只是感性方面的“同情”与“悲悯”,而没有切实改观他们窘迫现状的力度政策出台,那也是算不得真正的“仁政”的。

当前中国的国民之间的贫富差距极大,这不是我在本文中所要阐释解决的问题,当前的中国政府也不可能再像毛泽东当年对资本家和地主等富有者阶层那样革命式地进行财产的剥夺和再分配,在当今的中国,这种情况只能是贫下中层国民的南柯一梦了。那么住房问题是不是也像个人财富问题一样是中国问题的一个死结呢?我本人认为不是,只要中国政府有魄力,中国政府是蛮可以解决这个问题的,在我看来,解决这个问题是不需要中国政府进行制度的革命的,定其性、充其量只算是一个改良主义的改革,那就是推行房产国有化,实行全民租房制!

不要惊讶!大家回想一下,实行土地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前,中国的每一寸土地不都是国家所有的么?是邓小平规划了包产到户的土地政策,才有了延续到今天的一家一户的按人头分得占有人均土地的现状。我们以之类推,反道而行,为什么不能把一所所私有的房产收归政府所有呢?然后,政府再把这些房产统一管理,根据房产的品质档次,标定合适的出租价格,设置社区管理委员会开展相关直接出租工作,落实按需出租,收取相应租金。这样,有钱人可以去租住豪华的别墅级别的,没钱人可以去租住廉价的普通的。这样以来,不仅可以使城市房产得到最大的实用价值的体现,更重要的是居民可以实现各自住房需求的改善甚至满足。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1、建立健全出租登记联网制度,租赁者便不能操作商务型的转租经营活动了,保障租赁终端的利益最大化,使租赁活动良性化进行;

2、协调好家庭成员的居住面积,控制住家庭型人员的不合理的个体化租赁,从而杜绝恶意租赁侵占现象;

3、把握好长期租赁与短期租赁的关系,保障好家庭型租赁的居住稳定性;

4、建立适度的罚款制度以杜绝国有房产的非自然性损耗,惩治人为性破坏现象。

上面所列的这四点纲要,基本概括全面了国有房产的租赁全过程,可以看出这是一个具有绝对可行性的模式,不会让中国政府感到为难。如果中国政府不在国民的居住问题上做好文章,盲目地一味追求GDP的数值,那也是不可以称作成功的领导组织。中国政府的使命是为人民服务,是发展民生,居住和吃饭是民生的两个最为基本的问题,如果连这一项最基本的民生问题也解决不好,再去谈别的什么更高级的人类需求,那就只是绝大多数人的空中楼阁,少数人的雕梁画栋!三十多年前即已开始的改革开放时至今日,已经使那些所谓的“少数人”富裕起来了,现在是落实那些没有富裕起来的“大多数人”的时候了!如果这“大多数人”的住房和吃饭问题再得不到解决,那只有老天才能知道那些“少数人”发展到什么程度才叫做富裕了!

山东省青年作家、诗人 董晓东
2013年11月19日 于闲雅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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