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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住房保障证

发布时间:2021-03-05 16:36:43

① 银川办房产证需要准备哪些手续

一、需要准备的手续如下: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银川市将“房产证”和“土地证”合并颁发“不动产登记证”);

2、申请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1)申请人为个人的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申请人为单位的根据不同性质分别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若委托办理,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被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若是自然人处分不动产委托代理申请的,应当与代理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但授权委托书经公证的除外;

(4)若是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处分不动产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认证或者公证。

3、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购买新建商品房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提供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4、购房发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6、2003年7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须提交《银川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或《银川市保障性住房资格证》原件;

7、申请人按份共有的需提供明确各自份额证明材料;

8、夫妻共同申请的需双方到场并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二、办证流程

缴纳契税→申请受理→交费→审核→登簿→颁证

三、办理时限

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承办机构

银川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1)银川市住房保障证扩展阅读: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② 银川住房保障投资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银川住房保障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3月27日,主要经营范围为银川市三区(包括滨河新区和开发区)范围内保障房、安置房的建设、开发及运营等。
法定代表人:郝晓军
成立时间:2014-03-27
注册资本:6365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640100000004225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公司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147号房地产交易大厦6层

③ 银川市住房保障局对公租房的与房租是多少

银川公租房的房租价格是由当地人民政府决定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④ 银川兴庆区在哪里办理公租房

符合下面的条件的,可去当地房管局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需准备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
3、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4、住房情况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⑤ 在哪里能查到 银川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证

内容

“新的担保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标记的位置和商住小区建设,销售商品房开发企业进行以下质量保证:

商品住宅项目的竣工验收,在与天津住宅建筑设计标准,工程质量合格,该公司负责保修范围内。项目完成年度受理之日起,日,月××××,××

II,其中商品住宅号条例“天津新住宅允许使用的证据”,“否”××××。

三,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合理使用年限的保修生活的商业住宅项目。

4,自该日起接受的商业住宅屋面防水工程,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的用水需求??。项目竣工验收交付防水,防渗漏工程保修期为3年以上的保证书签发之日起两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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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证书签发之日起,购房人通常使用的情况下,商品住宅的下列工程质量缺陷下列期间,本公司免费保修服务:1,加热或冷却系统2,加热或冷却时间;电气线路,供水和排水,2年,3,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的沙,1年; 5,门和窗分裂或硬件损坏为1年; 6,管道堵塞2个月; 7,卫生洁具1年; 8,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六,交货后商品住宅的购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委托作品的质量检验机构的有关规定重新进行验证,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说实在的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者有权退房的买家,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

七封信,由于质量问题的商品住宅用户到客厅,参观,本公司将在3天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回答和检修。

八,商品住宅交付由用户自己添加和改变的设施,设备,以及由于不正确的使用或未经授权的更改的结构和造成的质量问题,保修期外的覆盖范围内的维修责任由用户承担,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质量保证本公司的其他内容。

十,保证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开发企业发出到买家身上。

11附件的保证作为一个房地产销售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⑥ 银川公租房在哪里申请

公租房申请的相关步骤:
1、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申请点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回
2、初审。自申请答点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市公租房管理局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复审。市公租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公示。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市公租房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内容包括收入、住房等相关情况,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接受实名举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轮候。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入申请人轮候库,申请人可在公租房信息网或申请点查询。轮候期间, 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点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户型:公租房建筑面积与申请人的保障面积相对应,一人和二人户以一室户型为主,三人及三人以上户以二室户型为主。

⑦ 银川市在哪里申请廉租房

首先确定你自己符合 申请廉租房的标准

那么你可以去自己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办事处 领取表格或者是住房保障局相关的业务科室领取

然后按要求填写完毕 (一寸照 身份证复印件 户口复印件 低收入证明)

一起交到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盖章审核

然后到居委会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盖章审核

由街道办事处统一送往民政局、住房保障局 盖章审核

⑧ 在银川租廉租房需要什么条件有知道的请帮帮忙!

川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2003年8月22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公布)
第一条 为建立本市城市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规范城市廉租住房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无房或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廉租住房采取租金补贴、租金减免和实物配租方式提供。
(一)租金补贴,是指政府给廉租住房对象按规定标准发放租金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二)租金减免,是指政府对廉租住房对象已承租的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的公有住房,执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
(三)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廉租住房对象提供租金低廉且面积适当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的廉租住房管理。
第四条 银川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资金按以下规定筹集:
(一)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直管公房部分房租收入;
(三)公积金增值收益部分;
(四)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按前款规定筹集到的资金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租金补贴。
第六条 廉租住房的来源:
(一)腾退出来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直管公房;
(二)最低收入家庭已经租住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直管公房;
(三)市人民政府投资兴建或购买的廉租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七条 廉租住房的建设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 廉租住房户型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5平方米以下,建设标准不得高于经济适用住房。每户最低收入家庭只能租住一套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
第九条 属民政部门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可按以下规定条件申请廉租住房。
(一)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或烈属家庭、重残、孤寡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无房或住房困难户。
(二)申请租金减免的家庭,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市户口满5年并在本市实际居住满5年以上,家庭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本市满2年以上,家庭现承租的公有住房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
(三)申请租金补贴的家庭,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市户口满5年并在本市实际居住满5年以上,家庭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本市满2年以上,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政策且至今无住房。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廉租住房应当到现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房管所进行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廉租住房申请表;
(二)银川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三)本人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
(四)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第十一条 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后30日内完成审核,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公告十日内无异议的,予以登记。
已登记的申请者,由市房产管理局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根据补贴资金规模和廉租房源情况,经综合平衡后确定户数和提供方式。
第十二条 接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市房产管理局签订《银川市城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租赁手续。接受减免租金的,由市房产管理局收回其原承租的公有住房租赁证,重新签订《银川市城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租赁手续。
配租住房租金标准和减免租金后承租的住房租金标准相同。租金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局每年制定一次,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接受租金补贴的家庭,应与房屋出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并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后,领取租金补贴。
租金补贴标准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制定一次,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建立廉租住房动态管理制度。市房产管理局应当会同银川市民政部门每年对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年人均收入核定一次。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收入超过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收入标准的,停发租金补贴,收回已配租的住房或者提高已配租住房的租金标准。
第十五条 廉租住房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的,同户籍的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廉租住房承租条件的,办理继续承租手续。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不得改变承租住房的结构、设施和用途。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不得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或闲置。违反本规定转借或闲置的,由市房产管理局责令其退房。
第十八条 廉租住房承租人不得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租。违反本规定转租的,由市房产管理局收回承租住房,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由市房产管理局责令其退房、补交商品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额或收回已发放的租金补贴,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市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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