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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廉租住房保障

发布时间:2021-03-05 17:46:09

㈠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符合什么条件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我区城市非专农业常住户口并在属我区城市范围内实际居住半年以上,申请人家庭成员长期共同居住生活且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2、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区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标准;3、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10平方米;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没有出售过房产或没有转让过公房使用权。
二、目前我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仅覆盖到万州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来信人的户口挂在新田镇新田派出所,暂时不在保障范围之内。我区的公租房建设项目已于2010年12月底启动,公租房审核分配实施方案正在组织调研,待出台后,将对社会公布,来信人可予以关注。

㈡ 如何申请廉租房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2)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扩展阅读: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不得申请条件

(一)单身(含离异)申请人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社会救济、社会救助的孤儿除外;

(二)离婚不足2年的;

(三)在5年之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不纳入保障范围。但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四)领取城镇居民社会保障金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中已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四十五条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五)挂靠户口所挂靠的地址不存在或不是居住房屋的;

(六)拥有轿车或经营性机动车的;

(七)兴建、购买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八)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九)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况。

㈢ 廉租住房要怎么申请

城镇居民申请廉租房步骤如下:

一、城镇居民廉租房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
2、申请家庭成员或单身居民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当地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军烈属证、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或其他证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验原件)

二、城镇居民廉租房的具体申请流程
1、符合申请条件的城镇居民家庭,于每年规定时间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提交申请材料。

2、社区工作站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查验核实。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备的,社区工作站应当签署意见,向申请人发放受理凭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所属的街道办事处。

3、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在6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自有私房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后,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区民政部门。

4、区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文件或其他证件、证明以及是否属于重点优抚对象进行审核。申请人为残疾人的,需会同市残疾人联合会对残疾人证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5、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购租政策性住房的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市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

6、市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是否拥有商品房的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送交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7、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交由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或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予以轮候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或者公示异议成立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或其他居民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可向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8、收到实物配租通知书的申请家庭,由申请人凭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看房、选房;选房后,由其年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凭该通知书和个人身份证到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签订实物配租合同,凭身份证和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月收取租金。

㈣ 求全国各地的廉租房政策

北京:完善廉租房制度的政策建议
1.扩大廉租房覆盖面
拟按下述公式计算:
家庭月廉租补贴二(每人每月30元或27元X(最高配租面积人均10平方米—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家庭人均月收入—300元))X家庭人口。
2.完善廉租房管理体制
3.以财政拨付为主,加大保障资金筹集力度
4.购建并举,解决租赁房源供需不匹配的问题

沈阳出台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审核及公示办法
文章类型:今日沈阳 文章加入时间:2007年9月30日8:42

“居者有其屋”,从10月1日起,只要符合条件的沈阳市各区(开发区)、县(市)的老百姓,都可以成为廉租住房的受益者。9月29日,沈阳市住房保障与房改办公室正式下发《沈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审核及公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低收入家庭也有房住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沈阳市委、市政府一直把市政府补贴房建设、为城市低收入、低保家庭发放廉租补贴作为为市民办的实事之一。近几年,沈阳市一直在面向市内七城区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双困户”)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今年8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出台,要求全国各地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而辽宁省也在今年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辽政发〔2007〕34号)。

按照中央和省里的要求,沈阳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出台了这个《办法》,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办法》分为12条,从今年的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都有啥条件?

那么,在沈阳市,什么样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成为廉租住房保障体系的受益者呢?

据悉,廉租住房所保障的对象为城市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需要救助的住房困难群体。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市政府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沈阳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并定期予以公布。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家庭,需要具备下列5个条件:

1.具有本市城市户口;

2.家庭收入属于城市低收入家庭;

3.住房面积符合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4.2007年住房面积为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最低收入家庭;

5.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文件规定的其他标准。

申请的家庭需要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廉租住房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时,需要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经济收入情况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证(租赁协议)、住房保障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谁最困难谁优先享受

为了能够让真正贫困的家庭享受到住房保障,申请人和申请人的家庭在递交申请材料后,需要经过社区的初审、调查、公示,街道办事处的登记及区相关部门的审批。

更为人性化的是,相关部门还将按照登记家庭的住房困难程度等因素,像买房排号一样,确定一个轮候顺序,谁需要优先享受住房保障,谁就排在前面。

另外,享受住房保障待遇的低收入家庭需要进行年度复核。不能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住房标准的;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将被取消资格。

廉租住房制度

廉租住房制度是政府通过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等方式,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建立的住房保障制度。廉租住房制度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以实物配租等其他方式为辅。

常州再降廉租房申请门槛:申请家庭的收入水平由去年的人均月收入550元以下,调整到700元(含)以下,符合条件的家庭不管租房与否,都可以建立租金补贴家庭账户。该市还将连续享受3年及以上租金补贴,并继续持有有效低保、特困证的无房家庭或部分特殊贫困家庭,全部调整为实房配租

常州新增廉租房1600套申请门槛再降低

上海:如果居住面积确实是40平米,按你所说一共住7人,并且要确保这7人都不是空挂户口,那么面积这个条件是符合了(人均<7),但是收入方面可能不行,按照你所说的收入,你们7个人肯定没有一个人享受低保,那走低收入的线,低收入是按小家庭算的,你是退休工人,肯定超过600,大儿子家 大媳妇低于2000,是否低于1800?或者小儿子家情况也是一样,是否低于1800?如果低于1800可以申请,否则等800的线开通再尝试了。

㈤ 申请廉租房要哪些手续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基本手续:

1、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区)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4、民政部门应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

5、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二、申请廉租房的条件:

1、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7500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户(每年根据城镇住户调查中20%的低收入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进行动态调整)、

2、申请家庭户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16平方米以下的,其中无房户或无法满足基本居住条件且现居住面积低于实物配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可申请实物配租。

3、市区居民常住超过5年以上的家庭户。

4、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

(5)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扩展阅读: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

1、根据2007年9月26日建设部通过并实施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2、根据2007年9月26日建设部通过并实施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六条规定: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3、根据2007年9月26日建设部通过并实施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七条规定: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其中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4、根据2007年9月26日建设部通过并实施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八条规定: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

有条件的地区,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怎样申请廉租房?

㈥ 城镇居民如何申请廉租房

一、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 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渝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 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 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一)有稳定工作是指: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 员;

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 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3.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二)收入限 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 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 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 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主城区工作的全 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三) 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 主城区未转让住房。

(四)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市 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 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五)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 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公租房的申请程序:申请—审核—轮候—摇号—选房—签约—入住。去地方街道办申请填表就可以了。

㈦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 )相结合。

正确答案:C
解析:【答案】C【解析】城市低收人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㈧ 公租房与廉租房的六大区别

一、概念的差异

1、公租房全称公共租赁住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它由政府投资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的其他投资主体,属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通过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无房的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和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住房。

2、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二、性质的区别

公租房是由政府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而廉租房则为解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问题所提供的政策性住房。

三、表现形式有差异

1、廉租房一般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由政府出资建好后,低租金给住房困难户;二是由政府发放租金补贴给住房困难户,由他们租赁社会房屋居住。

2、公租房一般是政府出资建房,低租金租给租户。在租赁5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可以按以综合造价为基准确定的价格购买。购买后可以继承、抵押,不得出租、转让、赠予等市场交易。因特殊原因需转让的,由政府以购房价加利息回购,再作为公租房流转使用。

四、缴纳租金不同

一般情况下,廉租房要比公租房的租金要低上很多。廉租房月租金标准约为0.8-1.2元/平方米。而公租房则根据地段不同,租金也有变化,一般是同地段同品质房屋的60%。不同城市公租房和廉租房租金缴纳金额不同,具体依据本地政策执行。

五、申请条件不同

1、以郑州公租房为例,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须在两年以上;无自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有住房;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单身年龄应在28岁。

2、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其他各自条件,如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等等。

3、廉租房则除了对户口有要求外,还需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者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郑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倍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米。

六、申请对象不同

不同城市申请对象不同。例如北京廉租房申请对象必须满足如下情形:

a、申请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连续一年低于580元。1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6960元,2人户低于13920元(申请家庭每增加1人,按增加6960元计算)。

b、申请家庭总资产为1人户家庭低于15万元,2人户低于23万元,3人户低于30万元,4人户低于38万元,5人户及以上低于40万元。

c、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7.5平方米,且申请人和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

d、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被拆迁;有特殊病、重残人员;有60岁(含)以上人员;居住市政府确定的解危排险范围内房屋;申请楼房配租的家庭人口应当在2人以上。

(8)城市廉租住房保障扩展阅读:

公租房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各地区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要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

(二)因地制宜,分别决策。各地区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规模和供应对象。商品住房价格较高、小户型租赁住房供应紧张的城市,应加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力度。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各地区要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㈨ 有关城镇廉租住房国家政策法规

廉租住房国家政策一、
2006年5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该通知第五条第十一款规定: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廉租住房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渠道,要稳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
廉租住房国家政策二、
2004年3月1日国家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等五部(局)联合颁布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城镇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保障方式、租金标准、资金来源、申请、受理、配租程序、退出机制等都作了详细规定。
廉租住房国家政策三、
2005年3月14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构成、计租单位、租金标准制定或调整、监督检查等作了详细规定。
廉租住房国家政策四、
2006年3月29日国家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的通报》。该通报指出: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各省(区、市)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加快推进本地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市(区)、县,应在年内建立,并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对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各市(区)、县要积极落实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的规定,确保必要的财政预算资金及时到位,建立稳定规范的资金来源。各地要抓紧对调查结果的分析和建档工作,完善政策,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满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
廉租住房国家政策五、
2006年7月5日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对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筹措作了以下规定:
1、切实做好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落实工作;
2、财政预算安排要加大对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支持力度;
3、严格按照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保障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4、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
5、鼓励社会多渠道筹集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金。
廉租住房国家政策六、
2006年8月19日国家建设部下发了《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城镇廉租住房的档案管理作了详细规定。
廉租住房国家政策七、
2006年8月19日建设部下发了。该办法对廉租住房的制度建设、管理及服务、实施程序、动态管理、考核的组织与实施等作了相应规定。
廉租住房国家政策八、
2006年10月1日国家建设部、民政部联合颁布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程序及退出机制作了相关规定。明确把廉租住房工作列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廉租住房国家政策九、
2006年10月16日区财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该办法对城镇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作了以下规定:
1、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镇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3、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比例安排的资金;
4、社会捐赠的资金;
5、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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