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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住房建设

发布时间:2020-11-25 22:27:28

1. 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条件是什么

以下两点可供参考:
1)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2)偿还住房本息的;(3)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的。

2)非住房消费提取
(1)离休、退休的;(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3)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4)职工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5)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6)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的; (7)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帐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8)职工户口迁出本市的 (9)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
可以以别的形式提取!
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提取申请。缴存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规定提取本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其中 1-3、8和12类提取,如缴存人余额不足的,其配偶和同一户口的父母(或子女)也可提取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但必须另提供户口簿和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各一份。
缴存人办理提取,须出示本人《住房公积金卡》和《居民身份证》,并附提取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各一份,提取类别和证明材料如下: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合同》(已办产权登记的,可用《房屋所有权证》代替)和《不动产销售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2、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房屋拆迁协议》和拆迁专用收款票据。
3、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工程建设许可证》。
4、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也可提供《居民身份证》。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市(县)、区级劳动鉴定机构出具的1-4级残疾证明和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6、出市定居的,原为本地户口的,提供户口迁移证明,未迁户口的需提供与苏州市外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须经当地劳动人事部门鉴证);原为苏州市外户口的,提供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暂住证》(或外地《户籍证明》)。
7、出境定居的,提供本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境外《永久居留证(境外身份证)》。
8、偿还普通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普通住房贷款还贷证明》。属商业性贷款的,首次提取还需提供《借款合同》和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
9、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和代领人《居民身份证》。
10、低保对象且账户封存半年以上的,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
11、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下岗失业且账户封存二年以上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下岗失业证明材料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12、职工(含配偶)租赁一处普通自住住房且支付房租超出本市上年职均工资10%以上的,提供租赁协议和租金发票。
二、提取限额。下列提取类别有提取限额规定:
1、购买和建造自住住房提取的,提取金额不超过缴存人相应付款票据或许可证出具之日的账户余额,且不超过购建房投资总额。
2、偿还普通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提取金额不超过截止提取当日缴存人账户余额减去1000元后的余额,且不超过提取当日贷款本息余额。
3、租赁普通自住住房提取的,提取金额不超过“年租金-(上年职均工资×家庭在职人数×10%)”。(2004年我市职均工资为20226元)
三、提取时效。下列提取类别有提取时效规定:
1、购买和建造自住住房提取的,不超过提取付款票据(许可证)出具之日后一年。
2、偿还普通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一年不超过一次, 在还贷期间办理。
3、租赁普通自住住房提取的,一年不超过一次, 在租赁期间办理。
四、提取代办。如知晓缴存人所设密码,缴存人的直系亲属,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缴存人《住房公积金卡》和《居民身份证》,可代办提取;其他人员,持缴存人《住房公积金卡》和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以及本人《居民身份证》,也可代办提取。

简单的说,如果你不买房,不退休,不转户口定居,不因残疾而辞职,不失业,不死亡,公积金是不能提取的

2. 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条件

提取类别和申报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
1、有开发商提供的购房合同或协议(时间不超过一年,原件复印件各一);
2、有所购房屋总价30%的自筹资金证明(交款收据原件复印个各一份);
3、提供房产开发商的转账帐号(不能取现金);
4、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夫妻双方提取应提供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与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
5、申请人公积金余额不能低于5000元;
6、填写公积金消费性提取申请表;(盖单位行政章)
7、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盖财务预留印鉴)

二、购买二手房
1、需提供房管局出具的过户契税发票、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
2、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如夫妻双方提取应提供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与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
3、申请人公积金不能低于5000元;
4、填写公积金消费性提取申请表(盖单位行政章)
5、填写公积金消费性提取申请书(盖财务预留印鉴)

三、建造、翻新或大修自住住房
1、需提供准建证、土地使用证、建筑规划许可证(时效不超过一年,原件和复印件)
2、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夫妻双方提取应提供双方身份证复印件与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
3、申请人公积金不能低于5000元;
4、填写公积金消费性提取申请表(盖单位行政章)
5、填写公积金消费性提取申请书(盖财务预留印鉴)

四、集资房
1、单位出具集资证明和建筑规划许可证(时效不超过一年,原件和复印件)
2、有所购房屋总价30%的自筹资金证明(交款收据)
3、提供单位基建帐号(不能提取现金)
4、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夫妻双方提取应提供双方5、身份证复印件与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
6、申请人公积金余额不能低于5000元;
7、填写公积金消费性提取申请表(盖单位行政章)
8、填写住房公积金消费提取申请书(盖财务预留印鉴)

五、偿还住房贷款
1、出具与银行签订的购房贷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有银行出具的还款明细(显示贷款金额已还款金额和余额)
3、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夫妻双方提取应提供双方4、身份证复印件与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
4、申请人公积金余额不能低于5000元;
5、填写公积金消费性提取申请表(盖单位行政章)
6、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盖财务预留印鉴)
(注:以上提取金额四舍五入到千,千以后不予办理,手续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变化,以官方数据为准。
南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http://zfgjj.nanyang.gov.cn/structure/ywjs/ywjsnr_22465_1.htm

3. 南阳住房公积金最新政策能在郑州买房吗

一、南阳住房公积金最新政策能在郑州买房,河南省已经开展了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政策的。
二、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办理流程:
(一)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接受职工的异地贷款业务咨询,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审核材料。
(二)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缴存贷款情况,对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三)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应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并将结果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四)缴存职工在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和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转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应在接收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后,及时对异地贷款情况重新标识和记录。
(五)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应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根据贷款合同可扣划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新政策主要包括,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

4. 南阳汉景苑的房子规划是几层超高多少

对于区分商业性房产,不能单是看层数,而关键是与房产所处区域的规划用地内性质决定的。用地性质规划分为住容宅建设用地和非住房建设用地(包括工业、商业、旅游、综合或其他用地等)。对规划为商业用地,所建设的房产只能是商用房,是不能建其他用房的,否则规划审批就通不过。
商住楼对应的是综合用地,这种情况有些特殊,对底部的商业用房其土地使用最高年限为50年,而对上部的居住用房,土地最高使用年限也有批准为70年的。

5. 南阳市有经济适用房吗

  1. 任何城市都有相应的经济适用房的,旨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

  2. 经济适用住房内,常简称为经适容房,等同于国宅;指由中国政府出资扶持的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两方面特点的社会保障住房。所谓经济性,是指住房的价格相对同期市场价格来说是适中的,适合中等及低收入家庭的负担能力。

  3. 所谓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国宅政策称为廉租房。

6. 南阳有公租房吗

南阳有公租房
南阳市中心城区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无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内;
2、未享受政府其他保障性住房;
3、 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抚养关系。

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大学生,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1、已办理市,县(区)居住证明6个月以上,或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2、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
3、市,县(区)政府(管委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7. 在河南南阳的新农村建设中,原有宅基地和住房是怎么处理

原有宅基地收了,在另外给你盖一套,不过要买的哦,咱们南阳大多数地方还没回有到非要旧答村改造的时候,感觉有点像大跃进。感觉就是赶农民进城啊,把地收了,就成市民了。坑爹呀,我刚建的新房子啊,花光了所有积蓄。在自家宅基地上面建的哦,不违章。政府赔几万,我在掏十几万买一个新的。哪有钱再买房啊。这么多年的工作白干了,人家一个政策就玩玩了。

8. 南阳市有经济适用房吗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宛政[2007]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南阳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一日

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建设部等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做好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6〕1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五条南阳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县(市)房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发改、规划、建设、国土、财政、物价、民政、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合理布局、市场运作、完善程序、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控制零星分散建设。
第二章优惠政策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征收项目建设中经营服务性收费。
第八条城市重点工程和旧城拆迁改造项目拆迁安置时,被拆迁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可以以经济适用住房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十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第十一条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第三章开发建设
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房管、发改、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分析、预测经济适用住房市场需求,编制本市(县)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
发改部门应会同房管、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报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和建设规模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房地产开发总量。
中央和国家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管理。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年度计划,房管部门应会同规划、国土等部门,提出项目建设用地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应当不低于当年住宅建设总量的20 % ,或根据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做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实行建设项目审查批准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照《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暂行办法》(宛政〔2007〕62号)的规定,公开面向社会招投标,择优确定项目建设单位。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确定后,中标人应持合同和有关资料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同时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发建设,在开工前向房管部门备案,并将项目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要坚持以人为本、标准适度、便利节能、安全舒适、美观实用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行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不断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建立和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验收规范及建设部制定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通过综合验收的住宅方可入住,同时建设单位必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质量说明书》,并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二十条多层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标准应当控制在每套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90平方米;高层经济适用住房每套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户型比例应当经房管部门审核后,由规划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城中村改造中,以划拨方式供给用地建设的居民安置住宅,经市政府同意,参照经济适用住房进行确权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照建筑总面积4 ‰ 的标准配套修建业主自治监督、物业管理用房,住宅区的公建配套应按国家规定配置,其商业用房建筑由建设单位按照商业用地比例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四章价格的确定与公示
第二十三条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由物价部门会同房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综合考虑开发成本、税金和不高于3 % 利润的基础上确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联合公布执行。未经价格审核的经济适用住房,房管部门不予办理预售许可证,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对外销售。
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建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负担卡制度。凡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建设项目收费,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规定在企业负担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有权拒交,并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第五章销售与转让
第二十六条具有本市常住城市户口或在市区内居住满三年,家庭年收入符合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可以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二)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中采用异地实物安置方式的拆迁户;
(三)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允许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收入线标准为夫妻双方年收入不超过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四倍;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全市人均住房面积60 % 的家庭或三口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市(县)政府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七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向房管部门提出购房申请,并如实填写《南阳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夫妻户口不在一起的需持结婚证)、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以及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房管部门受理购房人申请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在居住地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办公场所予以公示;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公示有投诉的,由房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无投诉或者经调查、核实投诉内容不实的,房管部门应向申请人发放《认购证》,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一套。.
第二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选购方式可采取轮候、摇号制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符合条件的家庭持《认购证》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购房人凭《认购证》和购房合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十条符合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中拆迁安置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拆迁单位统一向房管部门申报,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房管部门发放《认购证》,由拆迁单位统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销售宣传广告,必须经房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或购房人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90日内,持有关资料到房管部门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房管部门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应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准许上市日期。
第三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未住满五年确需出售的,经房管部门批准,只能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
第六章集资合作建房
第三十四条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集资价格、上市条件、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三十五条严禁党政机关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集资合作建房。
第三十六条鼓励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向房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房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房源在优先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仍有多余的,由政府统一向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七条集资户缴纳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应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和房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夫妻双方只能享受一次购买集资房或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三十九条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全过程监督与查处:
(一)对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由发改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用途的,由国土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开发建设单位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价格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四)规划、房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划设计控制性要求,尤其是套型面积结构超过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标准的,不得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向未取得购房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或擅自组织未取得购房资格的家庭集资合作建房的,由房管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额,由房管部门统一代收后缴财政专户,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并对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房管部门责成开发建设单位追回已售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房款差额部分由房管部门统一代收后缴财政专户,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并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的购买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房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开发建设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提请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各县(市)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南阳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10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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