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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机关住房补贴政策

发布时间:2021-03-06 01:45:39

⑴ 听说宿迁和泗阳现在买房子都有补贴,那我们这里以前属于泗阳,后来划分到宿城区,那现在在泗阳买房子可以

你好:
为了促进全县城乡统筹事业及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泗阳县出台回专门政策,规答定购房合同签订时为我县农户的,自2012年5月10日以后,在东至魏来路、西至245省道、南至大运河、北至外环路(含城北花园)区域范围内,购买144平方米以下的商住房(二手房、小产权房、拆迁安置房除外)均可获得1万元补助。按照政策要求,在签订购房合同前,房产共有人都要是泗阳县内农户。如你所述,你的户口性质符合补贴政策,如果你所购房屋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商住房(二手房、小产权房、拆迁安置房除外),请携带购房合同、购房全款发票(或预收款发票)、契税完税凭证、户口本、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财政所办理。如有疑问,请与财政局联系,联系电话:85233832。
中杨在泗阳买房不可以接受补贴。

⑵ 求宿迁市人民政府宿政发[2006]29号文件

《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宿政发〔2006〕29号第一条 为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加强对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安置工作的管理, 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后,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员。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适用本实施细则。
国家、省重点项目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村组,经依法批准撤销后,原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按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办理;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审计监督;监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市宿城区按照三类地区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其他县、区按照四类地区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本市各县、区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为:三类地区21000元/公顷(1400元/亩),四类地区18000元/公顷(1200元/亩)。
第六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七条 土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征收耕地(不分粮棉田和蔬菜田,下同)的,按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二)征收精养鱼池(含特种养殖)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征收普通鱼池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其他养殖水面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计算。精养鱼池、普通鱼池及其他养殖水面的规格标准见附件1。
(三)征收果园或林地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计算。
(四)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
(五)征收未利用地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倍计算。
(六)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计算。居住区内部零星栽种小于0.6亩的土地视同非农业建设用地。
第八条 安置补助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三类地区13000元、四类地区11000元。
(二)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征收耕地的,按照征收的耕地数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数计算;征收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的,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该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总和的70%除以当地人均安置补助费计算。
(三)征收未利用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以前已征收的土地,本次征地时不再纳入计算征地前人均耕地数;已给予安置补偿的被征地农民,本次征地时不再纳入计算被征地农民的人数。
第九条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三类地区按每亩700元标准执行,四类地区按每亩600元标准执行。
(二)可移植的苗木、花木、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2、附件3、附件4;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见附件5。
(三)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电力、广播和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农民集资修建的道路、桥涵、管网等设施,属村庄内部的,已纳入拆迁房屋的等级评定和综合评估,不再另行补偿;属村庄以外的,根据实际情况补偿。
(四)房屋等建(构)筑物的拆迁补偿安置按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征地范围已确定、自征地调查开始之日起栽种的青苗和其他附着物、搭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由所有权人自行清除。
第十条 建设占用国有场圃土地的,参照本实施细则相应的地类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划入财政部门土地补偿专户,由财政部门将未进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16周岁以下人员的生活补助费直接使用银行一卡通支付给个人;将进入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的不低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和剩余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二条 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专户,乡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必须用于解决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不低于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
(二)县、区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提取标准,按新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宿城区每亩不低于9000元、其他县区每亩不低于8000元。
1.采取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土地的,由市、县财政从出让金收益中支付;
2.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记入项目成本。
(三)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利息及其增值收入。
(四)其他可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组成。
安置补助费和不低于70%的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进入个人账户。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本息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实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费和养老金,首先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不足以支付的,从社会统筹账户中支付。
第十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款计划,定期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划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出户,确保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六条 县、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分别由县、区农工办牵头建立。数据库成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名单,逐级报乡(镇)政府和农工办、计生部门审核确定,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费和养老金的依据。
(一)下列人员可计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
1.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常住人员;
2.入学、入伍前符合第1项规定条件的在校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不含现役军官);
3.入狱、劳教前符合第1项规定条件的服刑、劳教人员;
4.第二轮土地承包后计划内出生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计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
1.历次征收土地已进行安置的人员;
2.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包括以前承包土地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3.原户口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承包土地经营,现已死亡的人员;
4.户口虽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属经有关部门批准离退休、退职并领取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含因子女顶替,本人户口回乡的离退休、退职人员)。
5.户口虽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常住人口。
第十七条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四个年龄段:
(一)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
(二)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以上至45周岁以下,男性16周岁以上至50周岁以下;
(三)第三年龄段为女性45周岁以上至55周岁以下,男性为50周岁以上至60周岁以下;
(四)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
前款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在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者享有优先权。
被征地农民每个年龄段人员的比例,应当与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各该年龄段人员的比例相同。被安置农民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无土地可承包的期限内,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提出,并经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名单不能及时确定的,不影响土地的交付。
第十九条 第一年龄段人员按照三、四类地区,分别一次性领取4000元、3000元的生活补助费;该年龄段人员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后,不再纳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基本生活保障。到达就业年龄后,按照城镇新成长的劳动力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可以选择是否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支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
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的保障标准:
(一)第二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付土地的当月),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期限2年,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标准:三类地区120元,四类地区100元;到达养老年龄,按月领取养老金。
(二)第三年龄段人员,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当月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付土地的当月),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标准: 三类地区100元,四类地区80元;到达养老年龄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第四年龄段人员,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付土地的当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前款“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按月领取养老金”标准见附件6。
不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由被征地农民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登记造册,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按照第十一条办法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第二十一条 实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保经办机构按季度进行社会化发放。若遇被征地农民户籍迁出保障统筹地区或患大病等特殊情况的,可以一次性或分批次领取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或分批次领取个人账户资金的,应由本人向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并签订协议。被征地农民一次性或分批次领取个人账户资金后,即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关系,不再享有生活补助费或养老金。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其增值部分以及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领取的养老金、生活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税、费。
第二十二条 实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到达养老年龄,已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法定退休待遇的,不再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统筹待遇,但可以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资金余额。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创造条件,扶持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对被征地农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但未能就业的,视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发给《就业登记证》,凭《就业登记证》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扶持政策;对城市规划区(指已撤村改社区居委会)范围内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视同城镇下岗人员,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未能足额到位、及时发放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地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征收土地方案已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仍按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给予征地补偿安置。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基本生活保障的,其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低于本实施细则规定标准的,从本实施细则实施当月起按本实施细则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各县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附件:1. 精养鱼池、普通鱼池及其他养殖水面的规格标准
2. 经济林木移植和砍伐补偿标准
3. 零星树木和木本花木补偿标准
4. 林木补偿标准
5. 其他附属物补偿标准
6.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附件1:
精养鱼池、普通鱼池及其他养殖水面的规格标准
类 别 池塘生产标准
精养鱼池(或特种养殖) 池塘塘口规则整齐,池底平整,坡比合理;常年养殖水深≥1.5米,进排水方便或有增氧设施的;成鱼养殖亩产≥300公斤,苗种养殖亩产≥100公斤,或养蟹虾龟鳖类养殖亩产≥30公斤,其他特种鱼类养殖亩产≥150公斤。
普通鱼池 池塘塘口较整齐规则,池底较平整;常年养殖水深≥1米,进排水较便利;成鱼养殖亩产≥150公斤,苗种养殖亩产≥50公斤。
其他养殖水面 利用未经人工改造的自然形成的不规则的塘口进行养殖,且养殖产量较低。
注:1. 养殖指除青、草、鲢、鳙、鲤、鲫、鲂、鳊等鱼以外的所有水产品养殖。
2. 水产养殖、特种养殖设施能迁移的,按实给付迁移费;不能迁移的,按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
附件2:经济林木移植和砍伐补偿标准
品 种 砍伐补偿 移植补偿 合理密植株数
桃、李、杏、梨、柿、樱桃、苹果等鲜果 100元/株 10元/株 ≤80株/亩
枣、石榴、山楂、板栗等干果 80元/株 8元/株 ≤80株/亩
葡 萄 20元/株 3元/株 ≤330株/亩
桑 园 4元/株 1元/株 ≤1000株/亩
注: 1. 未列品种可参照相应品种补偿标准计算,苗木移植只补偿人工费。
2. 葡萄已植3年以上(含3年)的,其他品种0.3米处干径在10厘米以上(含10厘米)的,按砍伐补偿补偿,达不到此规格的按移植补偿。
3.凡密植度小于或等于合理密植株数的,每株砍伐或移植补偿标准按上表对应品种的补偿标准计算;密植度大于合理密植株数的,按本表合理密植株数乘以每株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
4. 果树、树木、苗圃、农作物等套种套植的,以补偿费用最高的一种地上附着物为主补偿,其他不再补偿。
5. 表中多年生经济林木由产权人或经营者限期自行清除,并归其有。
6. 银杏树胸径(距地面1.3米处)规格10公分以下的按移植补偿,标准为10-20元/株;胸径规格≥10公分的,按实际情况补偿。
附件3:零星树木和木本花木补偿标准
类 别 树木胸径规格 单 位 补偿标准









移植补偿

凡树木未成材可移植的
不分品种,按胸高直径
计算,付移植费用。 5公分以下
5公分以上至10公分以下 元/株
元/株 3
5









意杨、泡桐、水杉、
柳榆、刺槐等速生树种
凡可作规格材使用,从
胸高直径计算,付伐除
木补偿费,树木归树权
者所有
10公分以上至15公分以下
15公分以上至25公分以下
25公分以上至35公分以下
35公分以上

元/株
元/株
元/株
元/株

120
60
40
20

桑等其他生长较慢树种
凡可作规格材使用,从
胸高直径计算,付伐除
木补偿费,树木归树权
者所有 10公分以上至15公分以下
15公分以上至20公分以下

20公分以上至30公分以下
30公分以上 元/株
元/株

元/株
元/株
60
40
20
10

竹 林
元/平方米 3
杞柳等三条 元/丛
元/亩
10
600

花木苗圃

1. 生产性花木苗圃,不分品种,凡可迁移的,起挖、包扎、运输、栽
植按每平方米6元计算迁移费;不能迁移的,按每平方米7.5元给予补偿;
2. 庭院观赏地栽花木,不分品种,按每平方米7.5元给予补偿;
3. 盆栽花木不予补偿。
注:1. 本表中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2. 树木等附着物由产权人或经营者限期自行清除,并归其所有。
3. 非二轮承包土地上栽种的树木的移植或砍伐补偿标准,按照本表中相对应树种的移植或砍伐补偿标准的20%给予补偿。
4. 树木胸径规格指树木距地面1.3米处的胸径。
附件4:林木补偿标准
类 别 林 龄 单 位 补偿标准

新造林 元/株 3-5






幼龄林

元/亩
意杨 4200
水杉 4200
泡桐 4800
刺槐、柳、国外松 2500
其他 2000

中龄林

元/亩
意杨 2800
水杉 2800
泡桐 3200
刺槐、柳、国外松 1600
其他 1200

近熟林

元/亩
意杨 1400
水杉 1400
泡桐 1600
刺槐、柳、国外松 800
其他 600

成熟林

元/亩

意杨 700
水池杉 700
泡桐 800
刺槐、柳、国外松 400
其他 300

注:1. 上表中林木补偿指对成片林地的补偿。成片林为连片栽植不低于2行、面积不小于1亩。
2.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分别按用材林补偿标准的2倍和3倍补偿。
3. 征占林地上的林木由所有者或经营单位限期伐除并归其收益或支配。
4. 上表中不同树种龄组划分参照《江苏省占用征用林地调查主要技术规定(试行)》中江苏省主要树种龄组划分标准执行。
附件5:其他附属物补偿标准
名 称 规 格 单 位 补偿标准

备 注
喷灌 元/公顷 18000
沼气池 直径3米以下 元/只 700
直径3米以上 元/只 800
厕所 砖砌、有顶盖 元/平方米 50 指征收土地时涉及庭院以外的厕所、水井、猪牛羊舍的补偿标准。
砖砌、无顶盖 元/平方米 30
简 易 元/平方米 10
水井 200
猪牛羊舍 砖 砌 元/平方米 20
土 墙 元/平方米 8
简 易 元/平方米 5
迁坟 单 棺
元 150
双 棺 元 200
拾 骨 元 100
蔬菜大棚 竹木骨架、塑料薄膜 元/平方米 4
砌墙温室大棚 元/平方米 6
钢架、塑料薄膜 元/平方米 8
花卉、果树大棚 钢架结构 元/平方米 12

附件6: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地 区 年 龄 段 最低保障标准(元/月)
养老金 生活补助费
宿城区 第二年龄段 / 120
第三年龄段 / 100
第四年龄段 140 /
其他县区 第二年龄段 / 100
第三年龄段 / 80
第四年龄段 120 /

注:表中数据根据省政府令第26号制定。

⑶ 领导,江苏宿迁这边拆迁是2O11年以后盖的房子没航空图只有18O元一平方,有这样的政策吗

房子一百八一平方 那好像不太合适 可以拒绝拆迁 180*100平方 1万8 一万八上哪儿去买房子?

⑷ 江苏宿迁农村户囗进城买房有补贴如何申请

目前政策是到2010年的12月31的7%的补贴 已经结束了啊

⑸ 江苏宿迁市有什么人才计划

2014年江苏省宿迁市有一个“创业创新领军人才集聚计划\”,该计划针对审核通过的领内军型容创新创业人才,给予一定的创业基金,提供一定的工作场所和住房补贴。其具体的申报条件及要求,你可以咨询一下中序机构的李老师。希望能帮到你!

⑹ 宿迁市有没有人才引进计划和补贴政策硕士进洋河酒厂什么待遇谢谢!

还是国企,做人力资源的话大约在5000左右。

⑺ 2016年宿迁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工资待遇

2016机关事业单位涨工资案 、公务员工资调整案等三文件已发 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2006工资制度改革确立公务员实行家统职务与职级相结合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工作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与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配领域仍存工资结构合理、工资调整机制健全、工资差距调控机制完善、基层工作员待遇普遍相偏低等突矛盾问题 解决些问题同配合本养保险制度改革务院办公厅已于6月12发关工资调整三实施案《关于调整机关工作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案》二《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员基本工资标准实施案》三《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员离退休费实施案》文件显示本机关事业单位加薪201610月1始计算 二、提高基本工资冻结津贴补贴均增300 按照现行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三部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事业单位工作员工资由三部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通调整机关工资标准并部津贴补贴或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适提高基本工资比重完善工资制度同冻结规范津贴补贴工资增各各部门能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水平调整津贴补贴标准要严格执行家规定改革性补贴政策考核奖励政策 本事业单位工资改革调整办例本改革调整事业单位工作员基本工资标准同部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专业技术员岗位工资标准由现行550元至2800元别提高1150元至3810元管理员由现行550元至2750元别提高1150元至3770元;薪级工资标准专业技术员、管理员由现行80元至2600元别提高170元至5795元部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水平相应减少专业技术员减少金额低岗位等级高岗位等级减少金额220元至655元管理员绩效工资低高岗位等级减少金额220元至650元经增加基本工资减少绩效工资事业单位工作员扣除养金前实际收入何变化?经简单计算知技术员与管理员工资由低至高别增加470左右至3500左右部增加工资部用支付养保险与职业金需缴纳工资8%养险4%职业金12%总比例至少360元 见前港媒报道公务员涨薪60%新闻并属实社部新闻发言称按全平均水平计算月均实际增加300元左右 三、机关事业单位涨薪频率或加快 本机关与事业单位工资调整距离调整整整9本调整案明确指建立定期调整机关工作员基本工资标准制度今基本工资标准原则每或每两调整近期基本工资标准每两调整具体调整幅度依据工资调整比较结综合考虑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物价变等素确定遇发金融危机、重自灾害等特殊情况基本工资标准延调整 四、退休员普遍增加退休费 《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员离退休费实施案》规定201610月1起增加离退休费退休员增加退休费标准:行政管理员省部级及至科员及办事员别增加1100元至260元;专业技术员面教授及相职务至助教及职务别增加700至260元 延伸阅读 涉及3000万利益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再度提程据悉目前编办、保部等相关部委抓紧制定《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意见》两份文件步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指导性文件财政补贴事业单位获财政支持逐步减少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推向市场获定渡期参公全额拨款类事业单位短期内相较保险外些事业单位重组或剥离编您搜集整理《2015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案新消息》仅供参考 社部位专家告诉记者步工资制度、养保险制度等面机关事业单位实施联改革整体改革向基本致 具体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条例》所说工资增机制与公务员工资改革提增机制完全致未事业单位员工资增面要与家经济发展、财政状况、物价涨跌等素相适应另面要参考企业管理员同期工资水平两面综合起作提高事业单位员工资重要依据 事业单位工资增机制建立直接受益全部编事业单位员外许事业单位些编外员希望逐步缩与编内员待遇差距 述社部专家表示步家能公布事业单位员基本工资标准绩效工资面于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家控制比较严格;非全额拨款需要创收事业单位则保留比较弹性比奖惩机制全致 涨工资机制 新轮事业单位改革启2011标志性政策性文件务院颁布《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实施指导意见》按照务院部署2015要完事业单位类改革2020则要形新事业单位管理体制运行机制 其建立工资机制整事业单位改革重要部现社部等面完事业单位类改革同已经始着手推进事业单位员工资改革预计明两社部制定并台专门针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政策性文件 于《条例》提建立工资增机制社部面外解释《条例》实施并意味着已经始给事业单位员涨工资外界《条例》误读、误传前述社部专家给析现事业单位涨工资已经规保障涨工资间要等更具体政策台 事实底社部部尹蔚民部署2014主要任务提要改革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优化工资结构表明社部始酝酿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外社部今评价才面全面实施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际推进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前奏 未事业单位工资改革主要针类改革留事业单位员目前编办已经外公现全事业单位编员3153万事业单位工资增机制建立所编事业单位员都望享受涨工资处其外社部、编办等面妥善处理事业单位编外员 前述社部专家告诉经济观察报由于种种原现许事业单位存着少编外员未事业单位改革逐步缩编外员与编内员待遇差别解决编外员面临种问题 事业单位员工资结构绩效工资其重要部《条例》明确指事业单位员考核要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据悉社部20067月首提事业单位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设计制度初衷要通绩效考核激励事业单位员提高工作质量工作效率逐步改变事业单位趋严重浮于事作风 由于事业单位队伍庞种类繁情况较复杂绩效工资改革初两三进展都并顺利2009务院决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实施三步走策略:第步20091月1起先义务教育校实施解决教师绩效工资;第二步200910月1起专业公共卫机构基层医疗卫事业单位实施;第三步完前两步基础再绩效工资推行至其事业单位 现距离提事业单位绩效改革已社部外说该项改革已经基本完业内士看全范围看绩效工资制度整体实施效差即便较早实施绩效考核教师、医院工作员矛盾问题需要尽快解决 劳薪酬专业委员苏海南表示事业单位绩效改革难效推进主要原面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涉及事业单位较工资变革情况较繁杂针同岗位员尤其专业技术员绩效考核标准难量化另面财政压力较难负担改革本 述社部专家析表示目前家仅仅规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些基本原则制定具体绩效标准候自由度往往容易走比教师绩效考核目前都课主于医院夫、护士绩效考核则要考虑医疗质量、服务质量、病满意度等素难划定合理考核标准 据悉继续推进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改革同针同类型事业单位主要领导、高层才普通专业技术员社部制定系列与相配套绩效考核新政措施尤其事业单位主要领导逐步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由主管部门依据岗位职责、工作业绩贡献及风险等素确定配办收入水平 事业单位工资改革难点 务院共社科院科院等直属事业单位14资委、科技部等相关部委29税务总局、工商局等直属机构18及部委管理际局10些机构面基本都数目等相关事业单位些种类繁员规模庞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改革难点 事实科院社科院2008选进行工资改革试点两已两先行先试事业单位推进工资改革依困难重重 201012月1社科院士说院工资改革基本已经停止没办再推进该士透露停止原于社科院向保部争取级研究员岗位比例达60%要求至今没批复称定岗定薪都关键关键面员级别定面都做 即便科院推进工资改革仅仅停留定岗定薪层面于绩效究竟该何考核相关津补贴参考标准何直没明确说 由于体制遗留原科技部掌管着包括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等众部委属科研型事业单位工资费用权利由前家科委承袭每科技部都要几乎全部部委所属科研事业单位支费用统匡算报财政部拨款 科技部士称近几局面务院部委设置瘦身相应事业单位却逐扩编仅科技部例1998 务院机构改革科技部属事业单位两三家单现已经发展至近10家目前每科技部匡算务院部委相关事业单位工资等费用支已经近500亿十前才几十亿规模 科技部士说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应该推进否则都吃财政包袱越越重于些盈利能力强能挣钱事业单位应该剥离推向市场表示步位推向市场根本做 事实数部委事业单位都看轮工资改革某部委家事业单位负责预测轮改革依旧胎死

⑻ 宿迁房屋拆迁一平方900到1000元这是国家政策吗宿迁市现房市价8000到一万一平方。怎么活!!

那只是旧房赔偿吧,还有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啊,你没理解或者没有搞懂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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