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徐州经济适用房的买卖问题
南京市政府昨天公布了《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和《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这两份文件不仅扩大了享受住房保障人群范围,而且新增加了“购房补贴”和“申请共有产权”两种保障方式,使南京人可以享受到5种方式的住房保障措施。与此同时,备受关注的经济适用房交易办法也浮出水面,除满5年才可上市交易外,房主还须按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适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据悉,这两份细则均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集体土地拆迁户也可申购经适房
新细则中,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定为三类人群:第一类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二类是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家庭;第三类是集体土地上符合条件的征地拆迁家庭。
经适房小区也要建配套商用房
这次经适房新细则,加大了建设供应的各项优惠政策力度,如经适房的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优先供应,项目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费用免收政策等。今年南京经适房建设要新开工300万平方米,竣工200万平方米。同时还要启动第四批经济适用房用地的选址工作。
经适房小区的物管,也在新细则中得到体现。新细则要求,已建成的经适房小区应以“政府主导、社区牵头、综合治理、政策扶持”为原则,实行社区物业服务;各区政府要按照属地原则,加强对已入住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后续管理;经适房小区要按总建筑面积的1%~2%来配套建设商业用房,房屋产权为国有,由辖区政府管理,其经营收益扣除管理维护成本后的余额,主要用于补贴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
经适房上市差价比例仍未出台
经济适用住房如何买卖?昨天出台的《实施细则》中明确提出:政府享有优先收购权。相关人士介绍说,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才可以转让,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细则中要求,出售时转让方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集体土地上被拆迁户所取得的经济适用住房,在5年后上市时不受此限制。
南京市房改办主任王珏介绍说,南京最早一批交付的经济适用房差不多在2002年、2003年左右,其中一部分房源已经具备了上市条件,因此上市交易办法的制定已经迫在眉睫。不过具体的方案还没有最终明确,最快可能在7月底向社会公布。记者注意到,经适房转让时的购买者已经不再局限于符合经适房申购条件的人群,而是扩大到了所有人群。
徐州一样
2. 徐州经济适用房己10年了,能够买卖吗
徐州经济适用房满10年可以买卖,按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20%向政府缴纳相关费用。
3. 申请公租房需要什么条件和资料
公共租赁住房来是指由国家提供自政策支持,社会各种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居住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租房所需的申请材料大致如下:第一本人手写申请书第二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一般包括家庭成员或合租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第三婚姻证明第一已婚人士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单身、丧偶,需民政局婚姻登记机构开具单身证明;第三离异人员: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的房屋财产分割证明。(四)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其中包括1、工作单位人员:工作收入证明和12个月工资存折明细、银行对账单;第二灵活就业人员:单位证明。第三无业人员:本人书面说明,门栋组长+居民代表证明+居住地社区+街道核实后盖章。第四在校学生,出具学生证和在校证明。第五房产证明1、户籍地房产证明。2、租住房屋的家庭或个人,房屋备案证明。这些就是公租房申请的一些基本材料,具体材料需要去各地公租房管理部门详细查询。
4. 徐州经济适用房可以卖吗
可以卖,但是不属于商品房,你以为有人经济适用房好几套都是自己住的?
5. 徐州的经济适用房怎么申请
申请条件主要有三项:一是家庭人均月收入在300元以下,二是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三是年满10年的徐州城市户口。
徐州市房产管理局
彭城路35号彭城广场东侧
房改处电话:83758229
6. 徐州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需要什么条件。。。有没有代理提取的。。
可以在网上办理提取也委托他人代提取。
1、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人、配偶及子女因患重大疾病或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法院判决住房公积金作为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等涉及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2、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非本市户籍且户口在农村,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回户籍所在地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连续两年以上未再就业,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
(五)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判决书载明刑期届满时,达到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6)徐州保障性住房扩展阅读
例如,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公积金流程:
1、申请条件
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以上的。
2、办理材料
提供《就业登记证》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文件、本人身份证、归集银行银行卡。所需材料均需原件,复印件无效。
3、办理地点
(1)徐州市建国西路85号城西营业部.。
(2)徐州市云龙区民祥路1号城东营业部或所属各管理部。
4、联系电话
0516-12329 。
5、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3:30—17:30(夏季)14:00—17:30。
7. 求江苏省徐州市房产局电话,想咨询个问题
江苏省徐州市房产局办公电话:,房管服务热线:80801601。
网站全称: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办公地址:江苏省徐州市新城区汉风路1号F区
总编地址:西综合楼2楼F区、G区
邮政编码:221018
(7)徐州保障性住房扩展阅读:
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拟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城市住宅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住宅建设计划;参与我市土地出让的方案拟定。
(三)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销售、分配及管理工作;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批准和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参与我市房改方案的拟定并负责实施。
(四)负责房产市场的管理;参与房产市场秩序整顿工作;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工作;负责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负责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和房产经纪机构的备案;负责房产转让、网签备案、交易资金监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抵押担保等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房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
(五)负责房产测绘管理。
(六)负责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对物业服务行业进行监管;指导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
(七)负责房产的产业管理;负责市区直管公房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改变直管公房用途的管理;负责办理直管公房的接管、撤销和注销手续。
(八)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九)负责白蚁防治管理工作。制定白蚁防治工作的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指导全市的白蚁防治业务工作,组织白蚁防治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十)负责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行政处罚;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负责对房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和行政执法监督。
(十一)负责市区已购公有住房、商品房维修资金的收缴和监管。
(十二)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负责落实私房改造政策和代管房产、宗教房产等政策的制定实施。
(十三)指导县(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作及行业协会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8. 徐州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需要什么条件,可以代取吗
一、徐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1、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人、配偶及子女因患重大疾病或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法院判决住房公积金作为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等涉及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五)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2、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非本市户籍且户口在农村,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回户籍所在地的;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连续两年以上未再就业,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
(五)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判决书载明刑期届满时,达到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二、通用提取流程:
1、职工个人:职工申请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携带提取相关证明材料及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咨询台或单位领取《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职工单位:单位核实职工持《申请表》到所在单位进行初审,单位对申请人是否是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的余额、是否符合提取条件等方面内容进行核实后并如实填写,然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在银行的预留印鉴,由职工本人办理提取手续。
3、公积金中心:审 批职工持单位核实盖章后的《申请表》及提取所需资料,本人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审批,手续齐全,资料真实、完整、有效的即时审批。
4、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中心审批后由申请人持《申请表》,到委托银行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提取时需出示本人身份证,经银行工作人员复核无误后,办理提取公积金转入职工银行卡(折)或还贷账户手续。
三、住房公积金原则上不允许别人代取,特殊情况下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让别人代取。
原则上提取住房公积金要求必须本人亲自办理,不允许他人(指无直系亲属关系的)代支公积金。但是为了方便职工进一步优化服务,允许以下三种代支行为:
1、允许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代支公积金。由配偶、子女、父母办理支取的,另需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缴存职工本人银行账户,提取款项只能拨入职工本人银行账户。
2、缴存职工因故确实无法本人办理提取,代办人又不是直系亲属或无法提供直系亲属证明的,原则上由单位代办,但款项必须拨到缴存职工所在单位账户,由单位负责转付职工本人。
3、除上述两种情况,缴存职工委托他人办理的,必须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书及复印件,否则不予办理。
(8)徐州保障性住房扩展阅读: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材料:
1、购买商品房商品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登记备案证明》、购房发票、本人身份证
2、购买二手房二手房:《存量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买卖契约》、契税发票、《房屋所有权证》、本人身份证。
3、购买公有住房公有住房:《房地产买卖契约》、有效付款凭证、《房屋所有权证》、本人身份证。
4、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书》、产权备案证明、有效付款凭证、本人身份证。
5、拆迁安置住房拆迁安置住房:《拆迁产权交换补偿协议》、有效付款凭证、本人身份证。
6、自建住房自建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明》、本人身份证。
7、翻建住房翻建住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本人身份证。
8、大修住房大修住房: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本人身份证。
9、离退休离:退休证或人事、劳动部门批准的离、退休审批表、本人身份证。
10、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经市劳动鉴定部门审批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残疾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本人身份证。
11、非本市户籍且户口在农村,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回户籍所在地的,非本市户籍户口簿、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本人身份证。
1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连续两年以上未再就业,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提供《就业登记证》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文件、本人身份证;
13、本人、配偶及子女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市(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情证明、三万元以上医疗费收据、单位或街道开具的生活特别困难证明、提取申请人与患者的关系证明、本人身份证;
重大疾病范围具体指:恶性肿瘤、白血病、严重脑中风、冠状动脉搭桥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心脏瓣膜开胸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造血干细胞异体移植手术、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严重烧伤。
14、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判决书载明刑期届满时,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提供判决书、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本人身份证;
15、法院判决住房公积金作为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等涉及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两名法官的执行公务证;
16、出境定居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本人身份证或护照;
17、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银行还款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其它购房贷款(限一次性还清)提供借款合同、抵押合同、银行允许还款证明、还款明细、本人身份证;
18、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死亡证明、死亡人与继承人身份关系证明(户口本或结婚证)、继承人身份证,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有遗嘱的还应提供遗嘱。
19、新就业人员支付房租的;经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一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年度内的支付租金凭证,五年以内的毕业证书、本人身份证;
提取注意事项:
1、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
2、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本人办理提取,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办理委托他人办理提取的,需提供公证委托书。
3、配偶代领的需提供结婚证、双方身份证。
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必须为自住住房,自住住房的认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5、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公积金的,购房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中应注明共有或各自占有的产权比例。
6、职工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契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产权交换补偿协议》等签订一年内一次性提取,逾期不予办理。
7、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提取,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拥有产权部分的购房款。
8、拆迁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根据项目备案名单及相关材料办理。
9、因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医疗费用发生时间一年内办理提取。
10、支付房租的,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中心规定的一年房租额;
11、申请人不符合销户条件的,提取金额为百元以上部分,其余的应保留为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
12、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13、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齐全的,即时申请,即时办结。如有疑问需要核实的,在三个工作日给予答复。
14、本明白卡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