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南京 保障房 申请交了以后怎么办
南京市保障房申请门槛降低了。昨日,南京市民政部门传出消息称,南京江南六区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标准,从此前的1700元/月,放宽到了2421元/月。这意味着,持续三年没有改变的保障房收入标准将正式放宽,更多的南京住房困难家庭,将可以享受住房保障的庇护。
“家庭财产也将纳入认定标准中,具体细节将稍后公布。”南京市住建委相关人士表示,在放宽收入标准的同时,首次将家庭财产纳入了收入认定标准中,住房保障人群的划定将更为客观和科学。
保障房收入标准三年没变
目前,南京市廉租房和经适房收入标准是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000元,公租房收入标准是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700元。这一标准还是2010年制定的,按照南京市的规定,保障房收入标准应该一年一调,不过这一标准已经执行了三年未作调整。
2008年7月1日,南京市颁布了新的住房保障政策,将保障对象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当时,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界定,是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750元,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小于15平方米。这一标准施行到2009年的时候,随着南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提高,已经明确需要进行调整。
在2009年7月份的时候,南京市民政局、南京市房改办等多个部门联合,花费了数个月的时间,在主城区范围内开展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状况普查工作,对住房和收入情况进行了摸底。普查采用“居民自行申报登记”和“入户调查核实”相结合的办法,入户的调查人员由南京市房产局委托顺驰、我爱我家、中广置业等8家房产中介公司担任。
2010年1月1日,这一标准被调整到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000元,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小于15平方米;此外,随着公租房这一新保障方式的出现,公租房的保障门槛也在同一年被设定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700元,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小于15平方米。南京市住建委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目前施行的这一保障房标准制定不容易,因此沿用的时间也比较长。
保障房收入标准放宽到2421元/月
即将出台的江南六区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终于将沿用了三年的收入标准进行了调整。南京市民政局透露的调整内容为: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由以前的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000元以下,调整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513元;对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认定标准,由以前的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1700元以下,调整为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421元。
根据《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南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等一系列保障房政策规定,南京市保障房收入门槛的界定,是划定为“人均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家庭”。按照保障房政策规定,2013年的保障房收入标准,应当按照2012年度的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制定。2012年,南京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36322元,按照这一收入标准,其月收入的80%就是2421元。
南京民间抗日战争博物馆馆长、政协委员吴先斌在去年的市两会上,就提议要调整保障房收入标准。吴先斌告诉记者,他在调研中发现,有一部分保障房家庭住房确实很困难,但是工资收入随着每年工资水平的提高,不少老职工退休月工资都在2000元左右。现在及时调整了收入标准,这才是真正地重视民生。
家庭财产首次纳入认定标准
保障房收入标准的大幅度提高,会不会导致南京保障房人群大量增加?南京市房改办相关人士表示,这一收入标准的放宽,并不会出现保障房申请人群的“井喷”,因为一方面南京人的收入每天都在提高,另一方面家庭财产情况首次纳入了收入认定标准。
南京市民政局相关人士表示,原来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只规定了人均收入和住房面积。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例如,有人一边开着名车,一边享受低保;有人则一边嚷着住房困难,一边却把申请来的经济适用房租给别人。之所以出现上述情况,就在于部分家庭虽然月收入低,却有高额存款,或是有股票、保险收益等,而且现在灵活就业的方式很多,工资收入并不是唯一的。
此次政策调整,首次把家庭财产纳入认定标准,这使得保障房资源更为准确地保障那些真正需要保障的人群。
南京还将兴建300万平方米保障房
保障房收入标准的放宽,让不少亟需政府保障的市民感到欢欣鼓舞,但是收入标准放宽之后,保障房供应数量能够满足需求么?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南京目前正在交付的四大保障房片区,会给南京市提供8.28万套保障房,这一供应量足够满足当前申请市民的需要。另外,南京市还将延续四大片区保障房的建设模式,继续兴建300万平方米的保障房。从目前的保障房供应和建设规模来看,足可以满足收入标准放宽后的供应需求。
保障房申请收入标准变化
时间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008年人均月收入低于750元
2010年人均月收入低于1000元人均月收入低于1700元
2013年人均月收入低于1513元人均月收入低于2421元
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家庭人均财产认定标准
3人户低于15万元、2人及以下户低于17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3万元。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8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得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财产认定标准
3人户低于20万元、2人及以下户低于23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7万元。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12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② 南京的保障房如何申请支哪个部门申请
南京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基本条件:
1、具有南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专口且满5年;属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市人均最低收入);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人均15平方米)
你不符合购买条件,即使符合购买条件,在南京目前的分配情况,你还要排队2-3年,我本人是搞保障性住房的,你可以尝试申请人才公寓,但对学历等有一定的要求
③ 南京申请廉租房需要什么条件
申领租赁补贴和保障性购房补贴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满五年;
2、家庭人均月收入在750元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4、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如下:
1、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2、房产证、公房租赁证等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需提交的其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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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四章申请与核准
第十六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条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④ 如何申请南京保障性住房
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条件和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具体条件和标准的调整工作为:一是对现行城市低保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和低收入无住房享受廉租住房租赁全额补贴,在市场上租赁满三年且经过房屋租赁部门登记备案的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二是我市城区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为人均月收入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
⑤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网站
南京市一手房产交易鉴证合同上传的网络升级从2016年12月开始,目前已3个月了,何时可结束升级,正常上传鉴证?
⑥ 南京公租房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南京公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1套公共租赁住房。
2、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3、无住房。申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享受过购房补贴政策。在本市无房的。
4、收入限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5、申请人年满18周岁。注:提出申请公租房的当天开始满18周岁,含当日。
6、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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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公租房申请:
1、申请和申报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全部补正申请和申报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2、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或者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申请和申报材料以及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查。
3、经审查合格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
4、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审查合格的住房保障申请及有关申报材料一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5、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
⑦ 南京公租房具体如何申请到哪个部门需要什么材料
公租房的保障对象,以及其具体怎么界定,是近两年来大家关注的焦点。通知中表明,三内类人可以享受容公租房的保障: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其中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80%左右,具体条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正在逐步纳入经适房制度保障,买不起经适房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新就业人员也首次有了明确界定,是指具有大中专学历,工作不满5年并在城市有稳定职业的人员。
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城市有稳定职业并在就业地居住一定年限的非就业地籍及的从业人员。
其中,公租房重点解决新就业人员初始工作和外来务工人员在就业地工作期间的租房问题。
⑧ 哪些人可以申请南京公租房
收入符合南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南京市无住房的,可以申请南京公租房。
根据南京市住建部门下发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第二条 申请条件
(一)具有江南六区户籍满5年的城镇居民;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执行标准为:中等偏下收入低于3333元;低收入低于2083元);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现执行标准为15平方米以下);
(四)家庭人均财产在规定标准以下(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3人户低于20万元,2人及以下户低于23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7万元;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3人户低于15万元,2人及以下户低于17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3万元);
(五)家庭车辆在规定标准以下(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12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8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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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